美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执法现状及对我国的影响
2012-09-21谢凤燕西南财经大学
■ 谢凤燕 西南财经大学
近年来我国部分出口产品因被指控侵犯知识产权而被美国海关查处,使美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客观上形成了制约我国对美国出口的一种新型贸易壁垒。本文基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最新统计数据,总结近年美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根据我国出口产品被CBP查处分析美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对外贸易的负面影响,并结合当前的国际经济形势提出我国应对美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一、近年美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执法情况与特点
美国是侧重于知识产权进口保护的国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美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际上是指美国海关对侵犯美国权利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的进口商品实施查处的执法过程。美国海关的全称是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简称CBP),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由其下属的条法局知识产权处(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Branch)负责实施。近年CBP执法的情况与特点总结如下:
(一)执法力度逐年加强
CBP主要采用国内价值(domestic value)计算侵权进口商品的案值。根据CBP的定义,国内价值是指货物进口后在美国国内的首次销售价格,按进口商品的最后采购价加上全部关税、费用、佣金(经纪人费用)、利润、卸货费用和货物运至进口人所在地的美国国内运输费用计算。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年增强,效果明显。查获的侵权货物总值和批次均较之前有大幅度的增加。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给美国经济带来多方位、多层次的冲击,在国际贸易领域,国内经济萧条直接导致美国的对外贸易——尤其是进口贸易大幅度下跌,2009年和2010年查获的侵权进口食品的案值相应地有所减少,但2009年与2008年相比,查处的批次仅下降1%左右,2010年查处的额度明显减少,但批次大幅度增加,显然,这次金融危机与经济萧条并未影响美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
在CBP已查获的进口侵权商品的国家(地区)结构方面,中国、中国台湾、英国、加拿大、墨西哥、埃及、南朝鲜、印度、哥伦比亚,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印度等国均有被美国海关以侵权查处的纪录,但主要的查处对象是中国、中国香港地区、印度等国家和地区(见表 1)。
(二)执法方式易行
CBP的执法权利主要源自美国关税法,其第449节和第595节a的规定,美国海关有权扣押与检查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货物,扣留侵权的进口货物,并对侵权人进行处罚。根据美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CBP查处侵权进口商品的方式有以下两个:
1.根据“337条款”禁令实施查处。“337条款”即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1994年修订)第1342条“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是美国管理进口贸易中的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由美国国会授权国际贸易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ttee,简称ITC)实施,基本程序是ITC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进口商品的侵权指控进行调查、审理和裁决。如果ITC的裁决是普遍禁止令、优先排除令、停止令等不同类型的禁止、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禁令,CBP将依据裁决实施查处。
表1 2006-2010年美国海关查获进口侵权货物的国家(地区)结构
2.根据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或权利人的请求实施查处。美国海关鼓励商标和版权的权利人在海关办理备案,并明确规定,海关对已备案的商标和版权的保护优先于未备案的商标和版权,任何涉嫌侵犯已备案的商标和版权的进口货物均属于海关查处的范畴。美国海关对于专利无备案要求,除了上述通过“337条款”禁令实施查处外,专利的权利人还可直接请求海关对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货物实施“专利监测”(Patent Survey),经监测发现有涉嫌侵权的,将移交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依据“337条款”审理。在这种方式下,CBP的执法无需依据337禁令,对于商标和版权的侵权管理CBP可以直接施行,对于专利也可以在ITC启动审理程序之前就采取管理措施。近年美国还有进一步扩大海关查处权力的趋势,使其有权在执法过程中拥有采取超出扣押进口货物之外的处罚措施权力。
(三)执法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和贸易保护特征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方面,各国在侵权的界定标准、执法程序、处罚方案等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海关在执法强度和效率上也有一定的自控空间,很容易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具有针对性和歧视性,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欧美国家贸易思想和贸易政策演变的历史显示,经济繁荣时期倾向于自由贸易而经济衰退时期倾向于保护贸易已经成为其贸易政策取向的一条基本定律。2009年美国政府的一系列举措,如美国参议院在年初提出的购买国货案,在当年9月份对源自中国的进口轮胎的特保案等就是典型的例证。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受WTO规则等国际规制的制约,简单采用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如提高进口正税、规定进口配额等限制进口很难施行,因此,美国有强化从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反倾销、反补贴以及本文讨论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角度实施贸易保护的趋势。如上文所述,2009年美国进口总额下跌幅度达25%,而当年CBP查处的侵权货物案值仅下跌4%,说明美国政府在国内进口需求减少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加大查处力度,大幅度限制商品进口。不仅如此,CBP公布的2008和2009财政年度美国海关查处进口侵权货物的报告中还划分出存在“安全风险”的侵权产品,包括药品、电子产品、关键技术零部件、太阳镜等类,指控这些产品对消费者安全、关键基础设施和国际安全形成威胁,进一步为海关查处和禁止这些商品的进口提供依据。以上做法,客观上限制了相关产品对美国的出口,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成为一道贸易保护的高墙。
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歧视性和针对性,美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将其在国家贸易战略上作为主要防控对象的国家作为主要的管理对象,这也是我国出口商品连年成为CBP最重要的查处对象的重要原因。以专利方面的查处为例,1986年12月29日美国对我国发起第一次337调查(即美国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希腊的皮大衣及毛皮类产品的337调查)至1995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143起,涉华案件3起,占比仅为2.1%,1996~2005年,美国对全球共发起337调查177起,其中涉华43起,占比增至24.3%;之后每年发起的337调查中的涉华案件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2007年,涉华337调查的占比达到50%。在当前美国经济持续萧条的背景下,这种管理强度的进一步加大,CBP的2009年度报告指责的当年被查处的危及消费者利益、关键基础设施和国家安全的所谓“风险产品”中,中国出口的产品占62%以上。可以预见,我国相关出口产品在当前及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将成为美国海关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环节的重点监管对象。
三、美国海关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查处产生的负面影响
(一)宏观层面的负面影响
1.对我国的国家声誉的影响。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是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共同责任。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货物的国际贸易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据估计每年全世界假冒货物产值约占世界贸易额的5%,总值超过1000亿美元。如何打击与贸易有关的侵权行为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也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许多国家海关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TRIPS将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称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TRIPS第51条规定,成员国应当“采取有关程序,以便有合法理由怀疑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的进口可能发生的权力持有人,能够向主管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海关终止放行该商品进入自由流通。”因此,美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不仅符合其国内法的规范,也符合WTO规则的规范。其执法结果显现出我国的出口产品大面积侵权,有损我国的国家形象和国际声誉。
2.对中美贸易的市场前景的影响。美国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和出口市场之一。2007年我国对美国的出口总额为2327亿美元,占我国当年出口总额的19.1%,贸易结合度达1.32。截至2007年,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对美贸易增长最快的主要贸易伙伴,源自对美贸易的顺差形成了我国外贸收益的重要来源。同时,价廉物美的中国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也以国际贸易独有的方式提升了美国消费者的福利水平。美国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中大量查处我国出口产品,形成一种特殊形式的贸易壁垒,直接阻滞了中国产品对美国的正常出口,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美国市场对中国产品的信心,对中美两国的市场前景具有十分明显的不良影响。
(二)微观层面的负面影响
1.导致相关企业的出口业务萎缩。许多被查处的出口企业的主要外销市场就是美国,被认定侵权,即意味着原出口产品不能再出口到美国市场。同时,按照海关执法的一般惯例,有侵权记录的国外出口商通常被海关记录在案,之后的每一笔相关出口都会受到比寻常严格的监察,使相关企业今后对美国的出口更加困难。
2.增加我国出口企业的交易成本。对最终认定侵权的进口货物,美国海关有权视侵权的类别与性质等情况采取销毁、移交政府机构处理、将货物捐赠给福利机构、拍卖等措施,并有权对侵权货物的进口人及相关人员处以罚款。由于中美两国均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第42条明确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据此,进口人有理由对侵权货物采取拒收、拒付和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将包括罚款在内的各种损失转嫁到我国出口商头上。此外,被CBP挡在美国国门之外的我国出口企业很多是长年经营对美出口的企业,转向开拓其他国际市场也将付出额外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3.制约我国出口企业实现产业升级和转型。实现出口商品结构由低附加值的低技术制成品向较高附加值的高技术制成品转型是我国外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近年CBP查处的我国出口商品既有服装鞋帽等低技术含量的传统出口商品,也有计算机、家用电器、电子游戏机等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新兴科技产品,近年ITC立案审理的涉华案件涉及的产品也普遍具有技术含量高端化的特点,例如,2010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共发起337调查9起,其中涉华案件6起,涉案产品包括:带有图像处理系统的电子装置及其相关软件、地下电缆及管道定位器、协同系统产品、喷墨打印机墨盒、墨盒及其同类产品以及合成橡胶制品,这样一种现实和趋势反映出美国政府和相关企业对于我国出口企业近年致力于出口商品升级的努力的担忧,压制中国企业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对美国的出口显然有利于维系美国在高科技产品贸易领域的市场地位,但却有损市场竞争的公平法则,不利于我国出口企业实现产业升级和转型。
三、我国应对美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要最大限度地保持我国对美国的出口地位,维系中美贸易的良性发展,我国出口产品在美国海关面临的高查处率问题应当引起我国政府、企业乃至理论界的充分重视。政府部门应当充分认识美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贸易壁垒性质,与应对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等问题一样,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壁垒纳入政府的监控范围,并建立适当的预警机制。理论界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策研究,分析研究我国出口产品在美国遭遇知识产权海关壁垒的外部与内部原因以及应对策略,为政府与企业提供参考。对于直接当事人——我国的出口企业,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重视自主研发和品牌建设。由于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差距,国际贸易中客观上存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通过模仿发达国家的研发成果和生产方法进行出口生产现象,虽然具有成本低廉的竞争优势,但其模仿的技术包含有诸多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果这些知识产权已在外国注册,出口到该国的产品必然涉嫌侵权而在进口入境环节被海关查处。2006年2月日本爱普生公司向美国ITC提起墨盒专利侵权起诉,2007年10月19日,ITC依据337条款对墨盒专利案做出了裁决,发出普遍排除令,涉案的17家中国出口企业被控采用起诉方专利生产的通用墨盒被禁止出口到美国,但被诉方之一珠海纳思达公司的自主技术墨盒除外,此案非常典型地说明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因此,我国出口企业除了重视生产和销售之外,还应当重视技术研发和品牌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因模仿不慎而被进口国海关查处的问题。
第二,树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国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过程,出口企业作为国际贸易的一份子,要从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个层面考量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具体到任何一笔具体的出口贸易中,既要熟悉和遵守本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也要熟悉和遵守进口国的相关制度。我国部分出口企业缺乏这种“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是不争的事实。一些出口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为追求短期利益贸然出口含有侵权成分的产品。一些出口企业则是由于缺乏进口国市场的知识产权信息,不清楚出口产品含有侵权成分而导致侵权。
第三,规范开展技术引进和贴牌生产等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工作。国家间的技术交流和转移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但应当注意到专利技术的有偿性和引进过程的规范性。例如,根据荷兰U-nilin公司、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和美国Unilin北卡罗来纳地板公司对32家地板企业(中国企业17家)侵犯其“地板锁扣”专利提起的诉讼,ITC2007年1月5日做出终裁,裁定涉案的中国企业中有16家构成侵权,并签发“普遍排除令”。此后,败诉企业向美国出口涉案产品,必须向Unilin公司一次性支付10万美元至12万美元,并按每销售1平方米另付0.65美元的标准支付专利许可费。显然,如果涉案企业之前曾经按照技术贸易的方式规范购买了起诉方的“地板锁扣”专利,此案就不会发生。此外,在对美国的出口中,还需要特别注意加工贸易中大量采用的“贴牌”生产(OEM)问题,按照美国法律,进口商品使用美国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如果在进口时已经获得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海关将不予查处,我国出口企业应对此予以注意,在开展OEM等需要在出口商品及/或其包装上使用国外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的业务中,要注意获取有法律约束力的授权,在海关查验时及时提交相关的授权文件。▲
[1]沈国兵.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下强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分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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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聂毅、黄建华.美国、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简介.[J].电工知识产权,2005(4)
[4]驻美使馆经商参处.2007年美国对外贸易及中美贸易情况.http://www.ccpittex.com/fzzx/gjzx/25394.html,2008-05-04
[5]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cbp.gov
[6]《知识产权国际快讯》2010-2011年7月各期,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www.ip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