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行政问责的理性思考
——基于网络话语与传统话语的比较分析
2012-09-16张艳霞张小号
张艳霞 张小号
(西安工业大学 思政部,陕西 西安 710032)
网络行政问责的理性思考
——基于网络话语与传统话语的比较分析
张艳霞 张小号
(西安工业大学 思政部,陕西 西安 710032)
网络话语与传统话语相比,具有主体参与广泛、表达多元化、主题的社会现实性和表达非理性的特点,在网络话语下产生的新型问责方式——网络行政问责,开辟了新的异体行政问责的途径。网络行政问责对服务型政府建设有着积极意义,但同时存在着网络政治谣言、网络话语暴力和不均衡等问题,只有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理和规范,网络行政问责才能健康发展。
网络话语;传统话语;网络行政问责;可持续发展
网络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全新的手段和渠道,网民不仅通过网络参政议政,而且还借助网络这一平台问责政府和官员。如在2008年陕西“周老虎”事件、周久耕事件,2009年的邓玉娇案,2010年的广西烟草局局长“日记门”事件以及2011年的贵州安顺“7·26”事件中,网络话语都起到了公共舆论的作用,对现实中的社会事件产生了根本影响。网络话语下产生的这一新型问责方式——网络行政问责,开辟了新的异体行政问责途径。
一、网络话语与传统话语的比较分析
后结构主义代表人物福柯认为,“话语是一种实践,而不仅仅是一种思想和静止的结构。话语意味着一个社会团体依据某些成规将其意义传播于社会之中,以此确立其社会地位,并为其它团体所认识的过程。”[1](P195)也就是说,“话语”是在特定环境中,由特定的主体,就特定的问题,为特定的目的,采取特定的形式、手段和策略说出或写出的言语。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话语突破了传统的限制,在网络平台上获得了空前的展示空间,产生了网络话语。与传统话语相比,网络话语有如下一些特点。
(一)网络话语主体参与广泛
1998年5月,联合国新闻委员会正式提出:互联网已成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任何一个能够接入互联网的主体都有表达意见的自由,而传统媒介由于版面或时段的限制,再加上“说什么”和“由谁说”由政府通过媒介官员控制,普通民众表达自己的意见较为难。著名的网络预言家约翰·佩里·巴洛夫在《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中提出,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任何人都能参与的,没有因种族、财富、暴力和出身差异而产生的特权与偏见的社会。[2]因此,网络话语超越了地域、阶层、文化和职业的限制。同时,互联网的匿名性了更多民众表达观点的意愿,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专家、权威对话语的主导权。
(二)网络话语表达多元化
传统媒体强调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取舍新闻和评论,突出表现是话语的一元化。网络话语使得话语走向多元性,虽然网络话语也有政府控制的因素,但提供了任何网民都可以通过网络放大自己声音的可能性。因此,网络话语不像传统话语那样有明确的舆论导向,不是一种加工过的观点,是观点的“自由市场”。传媒理论家麦克卢汉有一个著名的观点:“处处皆中心,无处是边缘。”[3](P115)网络为“处处皆中心”创造了条件,实现了话语中心的分散化,造成了对传统一元化价值观的挑战,对“话语霸权”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三)网络话语主题的社会现实性
传统媒介中的公共话语只能够在特定的主题或中心下发出有限的声音,传统媒介在传递信息时是一种单向的、线性的模式,受众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在互联网中,传者和受众的身份高度融合,任何网民都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或者发布消息、设置议题,或者参与其中,进行交流与探讨。网络话语涉及的话题领域广泛,主要集中在当前发生的现实中的社会事件,这些事件往往能引起人们极大的热情,尤其是网络论坛,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围绕着同一个话题展开互动与交流,当“很多人”的声音表达汇聚在一起,就可以形成一种“场域”,进而形成舆论压力,对当事人特别是负有社会管理责任的公权力产生影响。
(四)网络话语表达的非理性
传统媒体采用的是实名表达方式,任何信息的发布都要经过层层把关,在公共话语涉及的内容上,一般都紧紧围绕主旋律,以正面的、温和的内容和观点为主。由于网络允许在身份缺失的条件下传播信息以及相对较弱的信息过滤机制,网络话语得到了充分、直接的表达,但这也容易导致信息失真、集体非理性和网络暴力等负面现象。例如,很多网民在未经事实验证的情况下,盲从于他人对某一社会现象发表的过激言论或行为,站在集体道德审判的角度对当事人发起攻击,甚至通过人肉搜索把网络暴力扩展到现实生活,严重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乃至生命财产安全。[4]网络技术削弱了国家对个人的控制和监管,部分网民认为个人表达自由是绝对的,忽略了个人基本义务。其实,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尽管言论自由是一项极端重要的权利,但它并非是绝对的,为顾及个人尊严和民主的价值,所有国际和国内权利体系都承认对言论自由的有限限制,而且这些限制都得到谨慎地规定。”[5]因此,任何网民都应该强化道德自律,客观公正地发表言论,非理性的网络话语表达将会导致网络的公信力下降。
二、网络行政问责的内涵
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开放性和自由性,传统媒介渠道的单一与有限,公众越来越愿意选择互联网作为表达自己意见的场所。当现实中的社会事件也倾向于首先在网络空间内传播,这些事件被网友广泛讨论就有可能形成网络舆论,对事件当事人和公权力产生强制影响力,这样网络话语表达就会逐步发展为网络问责。
网络行政问责是异体行政问责的一种形式。行政问责是由特定主体通过一定程序和形式对政府相关客体责任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而追究其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制度安排。行政问责按照问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同体行政问责和异体行政问责。同体行政问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对其行政人员的问责,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基于权属关系的内部问责,如主管部门的问责、上下级的问责;二是系统内特设的行政监督机构进行的问责,如监察、审计机关的问责。异体行政问责主要是指执政党、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民众对行政机构及其人员的问责。网络新闻媒体是基于互联网传输平台来传播新闻和信息的网站。
作为异体行政问责的网络问责是指网民通过BBS论坛、博客和聊天室等渠道揭露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引起网友广泛讨论,从而引起媒体的关注,形成舆论压力,促成有关部门介入事件并给予责任追究。由此可以看到,网络话语要想发展为网络问责,对公权力及事件当事人产生影响,网络公共舆论的形成及传统媒体的介入非常重要。
当少数网民在网站、论坛中发布了某事件或发表针对该事件的看法以后,只有大量的、广泛的网民参与其中,他们的声音才会放大,形成一种场域,这样才能产生现实影响力。传统媒体的参与也是网络舆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只有在传统媒体的支持下,网络舆论才能不局限在有限的网民当中,才能在更广阔的空间里感染公众,推动事件的发展。[6]在网络舆论和传统媒体共同作用下形成的舆论压力,将会推动政府介入事件,给出合理解释,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从网络话语发展为网络问责如图所示:
三、网络行政问责的理性思考
网络行政问责的出现鼓励了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拓宽了行政问责的途径,壮大了异体行政问责的力量,但网络行政问责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由于部分网络话语主体责任缺失,网络可能产生谣言
网络的“身体缺场”对网民的责任、道德和价值观是一种考验,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网民的道德约束没有现实社会中的“熟人空间”的约束强,网络监管的薄弱使网民将个人表达自由置于社会责任之上。吉登斯指出:“我们作为人类是肉体的,即我们都有身体。但身体并不只是存在的问题,它也不仅仅是存在于社会之外的有形的东西。我们的身体受到我们所属的规范和价值观的影响。”[7](P182)网络交往的身体缺失造成了规范、价值观和道德的消褪,网络话语主体的行为失范容易产生网络政治谣言。网络政治谣言是指“个人或集团为了实现特定政治需要,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介,在没有事实根据或事出有因但在传播过程中却严重失真的情况下,对政治人物或政治集团进行有意诬陷、攻击和诽谤的政治传言。”[8]网络政治谣言既降低了网络话语的可信度,又扰乱了网络问责的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比如,2011年11月12日凌晨,一条“海南师范大学支教女学生被当地领导灌醉轮奸”的微博开始在网络上风传,但事后证实此事“纯属谣言”,极大伤害了当事各方的名誉。
(二)群体极化可能引发网络话语暴力现象
“群体极化”的概念最早是由詹姆斯·斯托纳于1961年发现群体讨论时的现象而提出:“群体极化是指在群体中进行决策时,人们往往会比个人决策时更倾向于冒险或保守,向某一个极端倾斜,从而背离最佳决策。”[9]美国心理学家萨拉·凯拉尔在研究中发现群体极化同样存在于网络中。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凯斯·桑斯坦探讨了网络传播所带来的网络政治参与的困境,他指出:“群体极化正发生在网络上,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且频繁地沟通,但听不到不同的看法。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各种原来无既定想法的人,因为他们所读不同,最后会各自走向极端,造成分裂的结果,或者铸成大错并带来混乱。”[10](P5)很多网民在未经事实验证的情况下,盲从于他人尤其是意见领袖对某一社会现象发表的言论,对事件当事人表达非理性的批评甚至是人身攻击,这就是网络话语暴力。它比较感性化和情绪化,是某种情绪的宣泄,有时甚至将暴力行为延伸至现实生活,比如通过人肉搜索对事件当事人的隐私权构成严重侵权。网络行政问责的目的是监督公权力的运行,促使政府形成责任行政、服务行政的理念,所以应当行之有度,否则走向极端,将会改变其性质,从正义之举变为违法行为,使网络媒体的公信力降低。
(三)网络发展的不均衡影响网络话语的客观公正
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非常迅速,但这种发展是不均衡的。首先,网络舆论并不等于民意。据CNNIC测算,截至2011年11月,中国网民规模约为5.05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37.7%。在5亿网民中,大多数网民是潜水者,他们只是浏览而不发言。网络话语反映的是有计算机操作能力的、愿意在网上表达的网民的观点,所以网络舆论并非整个社会的民意。其次,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城乡结构不均衡。根据CNNIC于2011年7月19日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大专及以上学历仅占22.2%,30岁以下网民58.1%,农村网民27%,网民中学生群体占比最高,达到29.9%。托夫勒指出:“各个高技术国家的政府所面临的一种潜在可怕威胁来自于网民分裂或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两部分,下层阶级和主流社会之间的鸿沟实际是随着新的传播系统的普及而扩大了,这种大峡谷一样深的信息鸿沟最终会威胁民主。”[11](P271)年轻人、中低学历网民比重大影响网络话语的质量,他们有激情但缺乏理性,容易出现网络暴力,影响网络行政问责的有效发展。因此,政府不能只重视网络揭发的事件,而忽视了62.3%网民的正当诉求,尤其是社会下层民众的问题。只有扩大异体行政问责的主体,农业劳动者等弱势群体才能有效表达自己的话语。
四、网络行政问责的可持续发展
网络行政问责要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理和规范。
(一)培养网民的公民意识和责任意识
公民意识的实质是强调一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其作用在于促进网民积极参与和监督公权力的运行,从而产生积极的问责行为。[12]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网民突破了身份、地域和职业的限制,可以自由发表言论,但仍然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范。首先,完善网络立法。制定惩治和防范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法律,为清理网络不良现象提供依据。其次,通过相关技术对低俗信息和不良言论进行过滤和屏蔽,净化网络空间。最后,向网民普及宣传网络法律法规,增强网民的自律能力,倡导绿色言论、理性言论。通过以上“硬件”和“软件”的共同作用,培养网民的责任意识和秩序意识,提高网络公信力,为网络行政问责营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流言止于公开,对网络谣言的最好控制,就是尽可能早地在有强大公信力的媒体上及时、客观地公开,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加强网上信息发布,开辟网络专栏,建立相关论坛,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增加政府与网民的互动。同时,完善电子政府的建设。应用网络技术建成的电子政府,便于公众表达利益诉求,监督政府行政,实现政府行政与民意的无缝对接。建立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队伍,就公众关心的相关问题进行答复,引导网络舆论。只有公民真正成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主体,网络行政问责才能合法、有序地开展。
(三)加强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合作
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是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首先,快捷、互动、自由和开放是网络媒体的特点,但网络并不能覆盖一切。据CNNIC测算,截至2011年11月,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37.7%,40岁以上网民仅占18.8%,据中国互联网中心调查,截止2011年6月,在8.15亿非网民中,47.9%的人群是由于缺乏网络技能而没有上网,这些人往往是高龄群体和农村人口,但传统媒体可以覆盖不同的人群。其次,传统媒体的公信力优于网络媒体,能提供理性权威的新闻。传统媒体可以对网络披露的新闻进行深度调查和分析,纠正网络虚假信息和消除网络流言,引导网络舆论朝客观、理性的方向发展。最后,传统媒体通过受众的广阔覆盖和客观权威的报道,能够有力促进网络舆论的演进和扩大网络舆论的影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事件当事人及公权力形成压力。总之,传统媒体是网络舆论传播的重要环节,能够利用专业优势,引导网络行政问责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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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霞(1980-),女,硕士,西安工业大学思政部教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公共管理研究;张小号(1980-),男,博士,西安外国语大学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哲学和知识产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