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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几点思考

2012-08-29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财务管理部

财政监督 2012年32期
关键词:一金薪金筹划

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财务管理部 李 莉

审计署武汉特派办 谷峻虹

一、必要性分析

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在遵守税法及其他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税率、税目、税收优惠政策等等来巧妙安排纳税人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从而实现在合法的环境下少缴或不缴税及优化税收结构的目的。

从宏观层面来看,纳税筹划以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为前提,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无损于国家利益,反而有利于实现宏观调控,亦是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

从微观层面来看,商业银行员工一向被认为是高收入人群,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能够有效地减轻员工的税收负担,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合规意识和纳税意识。同时,银行业正处于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转变的关键阶段,员工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源,减少员工税收负担有利于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结合纳税筹划的时间性来看,工资薪金所得是商业银行员工主要收入来源,商业银行掌握着发放工资薪金的主动权,员工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筹划只能通过商业银行来实施。

随着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管制逐步放宽,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商业银行的息差保护逐步被削弱,在盈利持续增长和员工收入稳步提升受到挑战的背景下,开展个人所得税筹划更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灵活多变原则。纳税筹划的基本前提是合法,需要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一直在根据市场发展需求不断补充、修正和完善,很多税收政策的时效性较强。因此,纳税筹划必须全程充分关注国家政策的新变化,对已有的纳税筹划方案随之做出及时、有效地调整,保证税收筹划方案的灵活性。

(二)综合效益原则。纳税筹划涉及到个人理财的很多方面,不应该只关注税额减少,需要综合平衡个人所有的收入与支出项目,不能孤立进行,防止出现减少了税款却增加了其他方面支出最终导致整体可支配收入下降的现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须在不增加银行税收负担,不减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员工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三)前瞻性原则。任何一项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都是在方案所涉及的纳税事项成为既定事实之前制定并实施的。即在合理预估个人可能涉及的纳税事项确定之前,结合国家税收相关法律与政策,分析如何安排个人行为以达到尽可能减轻税负的目的。如果涉税事项已成既定事实,再进行一些调整活动,就是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纳税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相关性原则。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本身不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商业银行开展纳税筹划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即主要围绕与员工工作相关因素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代扣代缴义务展开。因为只有与员工工资薪金方面所得相关的纳税环节才是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前瞻性安排的,员工其他的应纳税义务商业银行不可掌握并且不具有耗费成本进行事前筹划的权利和义务。

三、可行之策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所得税筹划应以工资薪金筹划为着力点,通过合理摆布工资薪金发放金额、充分利用税前扣除标准和政策、推荐有效节税投资渠道等方面开展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

(一)合理分配工资、薪金所得的年终奖金和月薪比例。工资薪金所得的大小,决定了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高低,但每月可税前扣除的起征点不变,所以均衡每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应纳税额。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会发放季度奖、全年奖金,增加员工季末和年末的纳税负担,所以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纳税筹划,降低纳税支出。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鉴于目前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试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所得越多税率越高,因此,商业银行最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必定是先利用不同工薪所得级差测算不同税率下年终奖金临界点,再按照均衡原则确定每月的工资薪金发放额,最后根据员工目标年薪对应区间选择税负最低的发薪方案(见表2,未考虑3500元以外的税前扣除款项)。这样既充分利用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充分利用了每月的固定扣除标准。

表1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表2 商业银行最优年终奖金及月薪分布表

鉴于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简称“三险一金”)可在员工税前扣除,商业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考虑可税前扣除的三险一金总额进一步优化年终奖金及月薪的发放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商业银行可根据经营特点、管理需要和本行人事费用中绩效奖金的兑现时效性,通过预发和定期考核调整等方法使员工的工薪发放尽量靠近最优发放方案,最大程度上减少员工的所得税支出。

(二)用足扣除标准增加员工福利。众所周知,商业银行工作量重、培训学习多、竞争压力大,加班加点更是家常便饭,新入行员工在薪资有限、租房等独立生活成本增加的情况下,很容易承受不住压力换挡跳槽。为了减轻新入行员工的生活压力,商业银行可腾挪闲置房产以不收租金或者收取少量折旧和管理费的价格提供给此部分员工居住,既减轻其租房成本又便于留住人才集中培训管理。

从商业银行的综合效益来看,一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商业银行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或者以不高于当地政府规定价格出租提供给员工居住可免税房产,享受房产税减免利得;另一方面,即使该项房产产生的折旧费用因不属于生产经营支出不可在税前扣除增加所得税 (若该房产已经提足折旧则不存在所得税调增的情况),但该税金较小并且可通过收取少量租金来弥补,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避免了重新招聘、重新培训的开支,保证了人力资源的生产力,经济上具有正向放大效应。

从员工综合效益来看,新入行员工特别是试用期员工在扣除三险一金后工薪所得与法定扣除标准3500元仍有一定差距,即使按照税法的要求将商业银行提供的宿舍按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不会超过3500元的税前扣除基数,不会增加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三)充分利用三险一金税前扣除政策。鉴于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三险一金可以税前扣除,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此项政策,按照最高缴存比例、最大基数标准为员工缴存“三险一金”,为员工建立一种长期保障,有效降低企业和职工的税负。

(四)积极推荐有效避税的投资渠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储蓄存款利息、股票转让价差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商业银行是吸收存款的法定机构,是国债、保险的代销商,同时也与经纪股票的证券商有广泛的业务往来,因此,商业银行可在履行宣传个人所得税法政策义务的同时附带向员工推荐上述有效的避税投资渠道,不仅能有效减少员工的其他所得税支出,也能增加自身的存款、保险等业务量。更为重要的是,税务筹划是财务顾问服务的重要内容,员工将上述税收筹划技能运用于客户营销和服务中,不仅能提高金融服务的含金量和竞争力,更能增强客户的忠诚度和银行的美誉度,使商业银行收获事半功倍的溢出效益。

1.高允斌.2010.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析与纳税筹划.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蓝天.2011.个人所得税的最优缴纳之有效区间与无效区间.时代金融,6。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最新修正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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