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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思考:以某市新农合专项检查为例

2012-08-29唐君莲

财政监督 2012年27期
关键词:合作医疗新农卫生院

■唐君莲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以下简称 “新农合”)制度实施以来,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它是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农合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提高农村居民的整体健康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笔者及同事一行12人,组成4个组,分别赴某市的六个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经办点、乡(镇)卫生院等34家医疗机构在2010年度实施新农合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和调研,找出该市在新农合政策执行、制度建设、资金筹措拨付、基金管理使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和对策。

一、基本情况

某市财政局对全市各县(市、区)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筹资标准、配套资金和参合率均达到了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

2010年该市各县(市、区)新农合筹资标准为15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人,自治区财政补助37元/人(直管县标准 39元/人),市财政补助 7.67元/人(直管县标准为5.67元/人),县级财政补助15.33元/人,参合农民个人缴费30元。全年共到位资金2.85亿元,到位率99.4%,其中:财政补助资金落实2.3亿元,落实率100%;农民个人缴费0.56亿元,缴费率97.1%。参加新农合的农民191.22万人,参合率91.09%,超过自治区要求90%以上的目标;报销人次96.41万人,受益率50.42%。检查的28个乡镇卫生院年末编制人数842人,年末在职人员1384人,年末病床数1152张。

二、新农合制度的执行情况

该市各县(市、区)政府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当地党政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成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组建了县、乡(镇)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新农合工作的管理与业务经办工作。目前,6个县(市、区)编委已正式下文批准该县各乡(镇)成立新农合办公室,单位性质为非参公管理事业编制。2010年末编制人数238人,其中:县新农合办42人、乡(镇)经办点编制196人,在职人员213人,按当地参合农民的人数,按比例配备人员,其中:县级 5至7人、乡(镇)2至 3人,专业人员按专业需要从财政所、卫生系统内部调配,乡(镇)新农合办公室基本都设在乡(镇)卫生院。为确保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分别出台了 《新农合工作实施方案》、《新农合工作实施细则》、《新农合基金补偿技术方案(修订)》、《新农合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和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对运转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委员会和监察、审计部门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查,保证了新农合基金的公开、公正、公平使用。新农合运行机制初步形成,医疗网络功能基本铺开,参合农民普遍受益,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缓解,全市农村医疗服务状况得到改善,经过检查和调查,新农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该市新农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新农合机构设置及基金运行有待完善

该市有6个县(市、区)级新农合独立核算机构,县、乡(镇)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简称合管办)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其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尚存在着不足之处。一是机构级别低,设置不合理。有的县是独立的副科级机构设置,单位法人由组织部下文任命,其人员不是公务员(或参公)身份;二是有的县、乡(镇)合管办设在卫生局或卫生院,由卫生局长或卫生院院长任办公室主任,或从属于卫生院的领导和管理,不能真正有效地履行其应有的职责;三是个别乡(镇)合管办只有名义上的编制,其合管办个别人员是兼职的,或从其他单位借调使用,其行政隶属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与合管办并没有直接的关系,造成合管办无法正常开展有效的工作;四是领导重视不够。从政治级别上关心过问少,培养和提拔干部的机会更少。作为事业单位和人员在行使其行政职权上受限,也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五是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经办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理解不透,执行政策有差异,有时在报销标准上还带有随意性。随着合作医疗制度的不断改革,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职业技术和力量薄弱等问题日渐突出,将是新农合政策运行中急需解决的关键环节,是群众最关注的事情。

(二)宣传发动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入和提高

该市2010年虽然已达91.09%的参合率,但仍有部分农民未参合。综合分析,一是宣传发动不到位。该市利用媒体宣传作用不大,宣传范围有限,力度不大、广度和深度不够,就日报、晚报等有关报刊报道少、受杂志入村入户难等因素的条件制约,宣传发动工作仍留有死角。部分村干部甚至个别乡镇干部对推行新农合的目的、意义缺乏了解,对开展新农合意识不强,工作信心不足、热情不高。二是对新农合意识不清。有的农民对党委、政府的政策仍持怀疑态度;有的甚至认为年轻身体好不生病无须参合;有的对新农合制度能否长久执行下去,各项政策能否真正兑现,经费是否被截留、挪用、贪污或私分,实施过程中有没有凭关系、走后门,在报销范围和额度上是否因人而异等诸多顾虑,采取等待观望的态度而不参合。三是外出务工人员失去联系,无法参合。四是一些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不强。五是认为定点医疗机构药价比乡(镇)医院和社区医院要高。由于上述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合率的巩固和提高,可见新农合的宣传工作急需深入和加强。

(三)经费不足,预算拨付、管理使用、核算新农合基金不规范

1、工作经费不足,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和拨付方式不规范。一是工作经费短缺,影响工作正常运转。农民参加新农合是自愿的,参合人数必须达到90%以上,目前未能达到全员参保,要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就有一定的困难。县、乡(镇)两级政府为了发动农民参加新农合,保证有足够比例的参合人数,确保新农合基金平稳运行,每年各县都组织了县、乡(镇)、村三级工作队,分片包干负责,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县财政对参保对象要承担配套补助资金和县、乡(镇)两级合管办工作机构运转的工作经费,这就给县财政多增加了一项较大的支出,而且这项支出是必需的,是刚性的。各县(市、区)财政本来就非常困难,随着新农合的推行和发展,财政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县、乡(镇)合管办的办公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县或乡(镇)甚至没有安排工作经费,办公用品均在卫生院支配。办公条件也非常简陋,又没有工作用车,电脑十分陈旧,有计算机的也不能实行联网,给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降低了工作效率;乡(镇)一级合管办机构的工作经费没有落实,各项工作经费全部由乡镇卫生院承担,也加重了卫生院的经费负担。由于没有经费来源,有个别乡(镇)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从参合人员医疗收入中收取部分管理费作为合管办的工作经费。二是配套资金没有纳入预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某县财政局未按补助标准配套落实到位并拨付及到新农合财政专户。2010年县财政补助资金应到位509.87万元,实际到位506.06万元,未到位资金3.81万元。没有严格按照标准将新农合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的规定。从而影响了农民不能及时报销住院医药费,也严重影响了合管办、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转。三是拨付新农合基金方式不明确。各县财政局什么时间拨,怎样拨,拨多少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合管办人员反复跑,反复打报告,反复报领导审批,这种拨付方式很不正常,也给合管办的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

2、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不够完善。即体现在政策、核算、资产三方面。第一,政策执行存在差异。一是补偿标准有差异。该市各县新农合文件下达普遍滞后或未按自治区的规定执行,即最低起付线、封顶线、报销补偿比例不按规定执行等。如:某城区比自治区规定的住院起付线分别低了50元、100元、200元、封顶线低5000元。还有的县报销比例低于自治区要求。二是应提未提风险基金。即应提未提住院统筹和门诊家庭统筹基金,如:某城区少提608.43万元,A县少提68.57万元,B县少提0.51万元,C市少提48.95万元。三是基金核算不准确。如A县合管办未按规定对基金进行相应的报销支付,年末住院统筹基金结余为-153.55万元 (本年支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补偿款355.44万元),二次补偿款金额远大于结余。四是未办手续就转诊。如某县未经县合管办批准就转诊到县以上的医院。住院补偿比例按同级医院补偿标准下调5%。五是基金结余率不符合自治区的要求。如A某县当年结余率达28.34%,累计结余率46.74%。第二,会计核算不规范。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和核算新农合基金的各项收支,一是基金收入核算不实。如某城区合管办2010年账面的新农合资金收入11,752.25万元,财政局当年的账面新农合资金收入10,761.70万元,相差990.55万元。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财政局2009年收到2010年的农民保费在2009年直接记当年收入,合管办在2009年挂暂收款,2010年才记收入,某项县合管办2010年财政补助收入10万元未做收入,在“其他应付款-购车补助”列支10万元。二是未核算药品收支和“药品进销差价”。如五山乡、石牙乡、北五乡等卫生院未按规定将药品收支进行核算。也就无法核算“药品进销差价率”。如良江镇、五山乡、石牙乡、北五乡等5家卫生院药品成本的核算未按医院会计制度执行,药品成本按药品收入的一定比例估价计算,财务账没有设置“药品进销差价”科目并进行核算,因此,无法核算出进销差价率。三是住院押金不入账。由收费员坐收坐支收入的有五山乡、石牙乡、北五乡、桐木镇等5家卫生院收取住院押金不进账核算,存放在收费员处,病人出院时多退少补,在实际结算费用后才将此款交存银行或退还病人,实行坐收坐支。四是账账不符。如石牙乡卫生院的总账、明细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即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总账与明细账不相符。五是会计业务处理不当。未将业务收支结余首先支付超收上缴款。支付超收上缴款后的收支结余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的规定。如五山乡、石牙乡、北五乡、如某县黄茆镇、三里乡、禄新乡、桐岭乡、安东乡等8家卫生院2010年将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收支结余的负数转做待摊费用处理,其中金额较大的为某县桐岭中心卫生院226.53万元。六是收支不入账。抽查某县五个乡(镇)经办点,未将收支全部纳入本单位统一账簿核算、也未反映在基金账表上,而是使用个人账户核算单位收支、坐收坐支经营收入、通过各种方式截留收入或虚列支出套取资金形成账外账和账外收入。某县通过往来账核算收支。如桐木镇、七建、头排镇、金秀镇等卫生院在2010年度均存在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收支的情况。某县部分乡镇卫生院通过往来账核算收支的情况。如黄茆镇卫生院通过“其他应付款-防疫”明细科目核算收支,2010年收入3.83万元,未按规定作收入入账,直接用于支出2.20万元。第三,资产核算不规范。一是资产管理不到位。从抽查卫生院来看,28个单位的实物资产管理比较薄弱,药品及库存物资核算不清,年末固定资产、药品均未进行盘点。例如北五乡卫生院2010年末药品账面余额25.262816万元,实盘金额14.856883万元,盘亏10.405933万元,医疗器材账面余额47,765.00元,实盘金额28,943.80元,盘亏18,821.20元,没有进行账务处理。二是账实不符。如某县合管办基金账户中的农民个人缴费和利息收入与财政局新农合基金的农民个人缴费和利息收入不符;各乡镇经办点的收入专户在注销账时已上缴余额,但A县合管办的暂收款明细账仍有余额。B县合管办账簿反映的农民缴费收入与县财政局专户账簿反映的农民缴费收入不符,即县财政局的利息收入6.63万元小于县合管办的利息收入7.29万元,相差金额0.66万元。

3、制度建设不符规定。各县都制定了相关的新农合的管理制度,但部分县制订方案执行时间与自治区发布公告执行的时间不一致。如某城区、某县规定执行的时间滞后于自治区。A县、B县、C县、D市未制订县级新农合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医疗费用审核支付办法和本县新农合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等。抽查的28个卫生院均存在大额现金提现支付款项的情况。如五山乡提取大额现金用于付接待上级领导、公共卫生电脑款、归还欠款、日常支出等在2010年12月提取现金12.53万元。良江乡用于付乡医补助、公卫材料、退预收医疗款、付11—12月份降消款、零星业务费等支出仅12月就提取67万元,未发现有与关联单位的银行存款往来情况。

4、资金筹措拨付不及时。一是个别经办点未将“基金收入户”收到农民个人缴费未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管理。如良江镇87.49万元,石牙乡86.12万元,迁江镇130.44万元,五山乡70.62万元,凤凰镇158.59万元。二是部分乡(镇)经办点未将收入户的账户余额转入新农合基金专户。如象州县马坪乡将收入户余款0.009216万元转入马坪乡财政所账户;寺村镇收入户余款0.972617万元在2010年6月销户时全部转入其他账户。

5、基金管理使用存在不足。一是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报销补偿医药费用材料。抽查表明,有的超过5日拨付。有的确超过10日才拨付,如某市、A县、B县共119笔,金额5760.96万元。二是医疗费用审核支付程序不规范。如A县、B县、C市在定点医院就医则没有县合管办的审批手续。三是医疗费用报销资料不完整。如A县、B县、C市等将多人汇总在一张报销单据时,未附各患者的处方资料。四是支付医疗补偿费用方式不符合规定。如A县、B县、C县、D市报销时直接以现金支付补偿费用。五是擅自改变补偿范围。如A县擅自调整支出指标、扩大或缩减基金补偿范围。1-4月住院报销金额=[住院总费用-自费费用 (含起付线)-门诊家庭账户余额]×报销比例+门诊家庭账户余额;5月住院报销金额=[住院总费用-自费费用(含起付线)+门诊家庭账户余额]×报销比例,公式中的“门诊家庭账户余额”金额只能小于等于自费费用(含起付线)金额。六是未全面推行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如某县未在2010年底通过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审核报销补偿医疗费用,也未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某城区住院人数及住院天数与财务统计的不一致,通过自制统计表完成对新农合基金的报销审核工作。七是部分单据报销手续完整。如某县有部分报销医疗费用审批单既无负责人,又无财务人员、领款人也没有签名。八是将大病住院与普通住院审批程序混同。如某县对超过1万元以上的参合人员没有实行大病救助基金。九是住院报销材料不全。如A县和B县报销药费时仅凭户口本或身份证,另一些人员报销无合作医疗证。

(四)药费补偿规定不符合实际

2010年在执行新农合制度过程中,部分县(市、区)处于实践的探索阶段,为防止基金管理不到,制定补偿政策和补偿标准脱离实际,主要是自费药品过多,起付线有偏差,致使统筹资金沉淀过多,受益患者得到补偿的金额有限,与广大农民的期望值相差较大。农民宁可在乡镇卫生院看病而不愿去县以上的大医院治病,究其原因:一是所获得的补偿与支出相差太大。普通小病,在个体诊所或乡镇卫生院一般只需几元至十几元钱,而到大医院少则要花费数百元,甚至数千元之多,外加来回车费,扣除起付线及报销补偿外费用,自己所花的钱仍然要比在个体诊所或乡镇卫生院看病多得多。一些比较常见的小病,到大医院治疗常被医生要求做各种检查、化验,小病当大病看。二是个别医生开药不负责任,对开自费药的规定不熟悉或解释不到位,不告知农民能否报销,有的甚至不负责地把一些不能报销的药都说成能报销。三是不住院则不得报销。一些慢性病或“小病”患者,需要经常服药治疗、开销大,在门诊治疗就可以了,并不需要住院治疗,农民若要获得较高比例的报销就必须住院,但住院花费又太大,也很麻烦。四是部分大医院医生的服务态度不够好。一些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在问医时难免词不达意,个别医生表现得很不耐烦,有的甚至还很粗暴,比起乡镇卫生院、所医生的服务态度来相差很远,势必影响农民的参合积极性和就医取向。报销方案不符合要求。如武宣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的基金分配方案不符合自治区的统一规定。该县实行的基金分配模式是: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模式,县级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按80%作为住院统筹基金、20%作为门诊统筹基金,不再设立门诊家庭账户。

(五)补偿报销流程有待规范、转诊就医急需改进

简化补偿程序,提高补偿水平,是参合农民最大的心愿。由于该市各县(市、区)没有推行补偿金垫付制度,农民申请报销手续繁琐,交通不便,无行中加大额外的费用。在检查和调查中了解到,农民群众对两项报销规定反映相当强烈。一是所有报销只限于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管办办理。如果不是在本乡镇卫生院看病,必须在看病医院和乡镇合管办来回跑好几趟,报销得到的钱还不够来回的路费。市辖区、多数乡镇农村劳动力输出量相对比较大,外出经商务工农民异地住院治疗,办理报销比较困难。二是转院治疗手续繁多。一些病人希望到条件较好和医疗水平较高的市级或自治区医院治疗,但转诊手续很难办理。许多农民为了不延误病情,只好自费转诊治疗。其次,对于《转诊证明》的开具,虽然已经由乡镇合管中心统一办理改为分散到县(市、区)医院办理,但鉴于部分县(市、区)医院并不能确定病人是否需要转诊,还有一些医院为了增加医院就诊率从而增加业务收入,应该转院的不给转院,强行留病人而延误病情,以种种其实只是增加了农民患者及家人的负担和不便。三是部分乡(镇)反映县外就诊费用报销不满意,效率不高,拖延时间较长,给那些经济困难的农民家庭造成一定的影响。转诊规定缺乏灵活性,加重了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不同级别的医院之间转诊手续麻烦,参合患者自主选择高一级医院的随意性较小,未形成良好的双向转诊鼓励和制约机制,乡镇医疗机构分布点少,一些村庄距定点医疗机构较远,加上路况不好、交通不畅,看病就医十分不便。

(六)就医与参合补偿监督管理缺位

监督管理的好坏是新农合能否取信于民,保障基金公平、公正、公开和安全的关键。目前的新农合管理模式多为管理机构挂靠在当地卫生局,各乡(镇)管理机构多数设立在卫生院,管理人员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监管不到位的现象难以避免;参合家庭身份核定难度大,如何有效杜绝冒名住院有待探索;县(市、区)参合农民冒名顶替现象也在所难免,由于监督机制未建立健全,时刻加以防范。医疗机构过度医疗、过度检查以及保护性医疗的问题突出,监督不到位,有待完善,致使一些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比不参合者的费用高,影响到新农合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农民参合的积极性,不同级别的医院使用一个药品目录,不便于急危重病人的治疗机制。尽管试点区、县在对医院、医生的监管上加大了力度,但监管仍然乏力,个别医生,医院的大处方,检查面面俱到,用自费药、特效药时有发生,难免存在死角和漏洞。在公示方面,缺乏相互监督,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及合管办没有开辟专栏每月向农民公示合作医疗补偿情况。有的县(市、区)没有公示表,只是写一张纸或将补偿单据,张贴于街上或电线杆上等,根本起不到监督作用。在检查和调查中发现,由于内部监控不到位,一些地方乡镇卫生院为参合农民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县外就医未经审核全部报销,这些都从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参合农民的利益。

四、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的政策建议

新农合的实施涉及千家万户、是维系亿万农民的民心工程,是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加强对新农合机构的管理

一是建议各级党政领导对新农合政策的实施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落实把合管办纳入参公管理单位,人员纳入参公编制,工资、工作经费等列入财政部门预算等。二是要在贯彻国家《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基础上,重点加快建立健全新农合制度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新农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行。三是建议各县(市、区)应建立由卫生、财政、民政、审计、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把工作重点放在管理、医疗服务、监督体制和运行机制体系的建立。四是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经办机构和乡镇管理机构,必须重点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二)建立一支高素质新农合管理队伍

注重抓好新农合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专业性强、业务技术水平要求高的民生保障工程,因此在选配人员时必须按精干、高效的标准选好人,用好人,真正将才华出众的人才充实到新农合经办机构中,建立起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具有高素质的新农合管理队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要做到早计划、早安排,制定出中、长期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规划,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尽快实现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管理等配套及实施。真正提高农村卫生业务人员素质:一是要有强制性措施。城市医师必须响应下乡工作一年的有关政策。二是要有支持性措施。大力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口帮扶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医疗卫生工作。三是要有激励性措施。积极鼓励大、中专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向社会招聘优秀卫生人才担任卫生院院长,并从工资、住房方面给予优厚待遇的激励政策。四是抓好在职人员的培训。制定并落实在职人员培训计划,对于乡(镇)卫生院在职的医务人员,鼓励自学和年轻医务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尽快配齐全市各县、乡(镇)经办机构人员,保证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要求。

(三)加大宣传力度,让新农合政策家喻户晓,提高参合率

新农合基金是农民的“保命钱”,农民看得重又盯得紧。对基金的收支和监管应分别负责,相互制约,加强管理。新农合主管部门负责收支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管,负责事前事中监督,审计部门负责事后监督,定点医疗单位提供服务。账目要定期公布,并接受农民代表质询或查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严重问题要追究责任,总结经验,科学测算,不断完善基金收支使用方案,防止基金过多沉淀或透支。具体做法:一是要将新农合的基本精神、相关政策编印成册,发到农户,帮助农民深入细致的了解党的新政策、新制度、新举措。将典型事例进行宣传,发动好,组织好让受益农民现身说法,将参合受益的典型事例排列进行筛选,整理打印张贴到村民委、农庄户门口,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农民进行传统美德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农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二是开展形式多样宣传补偿方案,将方案进行张贴,费用要坚持按期公布收支账目,增加透明度,提高农民对新农合的信任度。三是抓好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宣传,要通过家人、亲戚、朋友等外出人员相互告知,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将参保办法、参保人的权利义务、审核结算流程等方式进行宣传。三是加强对乡镇管理人员和乡村医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态度,向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提供便利、快捷、周到的服务。

(四)加大财政投入,规范基金管理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要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国家卫生基金及医疗保障经费等对该市实施新农合的投入。切实解决县、乡(镇)两级合管办的工作业务经费。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更不能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业务收入中提取,确保参合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各级政府应将新农合资金纳入财政部门预算,各级财政要在农民个人缴费到位后,及时下拨补助资金,从而保证业务工作的开展。二是明确资金拨付方式。财政部门每年应纳入财政预算,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形成机制,对配套的新农合基金是分季度拨付、还是一次性拨付,协调好财政和部门之间的关系,使新农合全面系统地开展。三是规范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基金监管上严格把好 “三关”即:第一,运行关。按照封闭运行的要求,将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基金专款专用;第二,安全关。由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审计,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第三,监督关。合管办定期向合管委汇报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将新农合基金作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按季度张榜公布本辖区内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助情况,受益情况。

(五)加快新农合各项制度建设

在实施新农合制度的过程中,要及时了解上级的新政策、新规定,搜集各种新情况、新信息;及时掌握和分析农民群众的疑虑,采纳合理的要求和意见建议,不断地深入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一是及时调整补偿标准。以“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为基本原则,及时调整补偿标准。针对目前统筹资金沉淀过多的情况,应适当提高补偿比例,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减少自费药品及其比例,使更多的农户受益、得到更多的补偿,提高制度的吸引力。二是扩大救助范围。除患精神病、结核病可增加门诊报销额外,胃溃疡、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癌症的放化疗等常见慢性病也应提高门诊报销额;要在考察核定的基础上设定部分常见病的单病种核算,要适当增加救助受益面,着力提高对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力度,切实缓解弱势群体看不起病的困难,建议把贫困救助与新农合救助结合起来,把一些在城镇居住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家庭等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弱势群体列入可参加的对象。三是简化报销程序。要简化报销手续,县(市、区)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垫付制,并尽可能在看病交费的同时农民就能得到补偿,审核要仔细认真不要繁琐,对县外就医的农民,一定要告知清楚,这样既可降低成本,也可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四是取消转诊制度。要取消转诊制度,允许参合农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尽可能简化在县(市、区)外医院就医的报销程序,提高在外地工作生活或需要经常外出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五是提高乡镇卫生院就医报销比例和医技水平。用高比例报销和优质服务吸引农民到乡镇卫生院就医,减轻农民到上级医院就诊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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