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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劳动资源股份化收益保护问题研究

2012-08-15张宏敏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公司法权益劳动者

刘 莉,张宏敏

(1.河南工业大学 思政学院,河南 郑州 450052;2.河南省中原节能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3)

公司法中劳动资源股份化收益保护问题研究

刘 莉1,张宏敏2

(1.河南工业大学 思政学院,河南 郑州 450052;2.河南省中原节能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3)

我国现行公司法继续维持既有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仍未明确设立劳动者股权及其收益和保护的条款,与现代公司体制实践及要求相比,研究争议空间较大。有关研究表明,企业劳动资源的商品、资本属性决定着劳动要素收益的工资性、股权性收益;通过公司劳动资源股份化、制度化安排,可使劳动者通过持有企业股份实现工资、红利双重收益,否则劳动者永远不能实现劳动致富的梦想。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完善现有《公司法》有关条款,增加依法实施劳动资源股份化及其收益保护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进一步强化企业工会组织体系,切实增强劳动者工资、利润等合法权益组织体制保障。

公司;法制;劳动;产权;研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践要求,借鉴各国公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对诸多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修改或取消了一些脱离现实需要的现有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则,如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职工对公司管理的参与,规定了三分之一的职工监事的最低比例和职工董事的自愿设置等必要条款①。及时深入进行公司法中劳动资源股份化收益保护问题研究,有利于进一步激活企业劳动要素的活力和潜力,依法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内部新型劳资关系。

一、公司体制下劳动资源属性及其权益问题

公司内部劳动者群体分类问题。从以赢利为最终目标的现代公司法体系设计来看,公司内部劳动群体可分为所有者、代理者、受雇者三类,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具有不同的劳动资源形态。一是决策层面劳动者,即公司出资人组成的股东会人员,劳动具体表现为追求最大利润、规避风险的投资决策活动。二是管理层面劳动者,即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具体表现为知识、经验、规划、创新等经营管理活动。三是受雇阶层劳动者,主要包括操作层面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从事具体生产或服务的一般雇员,劳动具体表现为体力、经验、技巧等生产性活动②。

劳动资源属性及其收益权的理论依据问题。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理论,一是把“劳动”作为“现代经济学的起点”范畴,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劳动是价值和剩余价值源泉”的利润秘密。二是认为劳动具有商品、资本两种属性特征,劳动资源的商品属性收益表现为工资收入,劳动资源的资本属性收益则表现为利润分配权益,这是劳动资源得以股份化、股权化的价值逻辑和理论源泉③。事实上,百年以来世界范围内,中外雇员阶层与企业所有者之所以在剩余价值问题上始终存在重大分歧,长期斗争谈判的焦点,就在于是否承认劳动者对企业股份的所有权及利润的分配权④。

二、公司法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中外公司法学研究中劳动者地位及其权益保护问题。目前在国内外公司法学研究中,公司体制下如何依法保障劳动资本性权益问题,众说纷纭。从劳动的从属性、相关性、主导性角度来看,劳动商品性权益保障问题主要是劳动法范畴;劳动资本性权益的制度化安排,是劳动者最终地位能否实现的决定性要素,此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司法系与西方古典公司法系的本质区别,是公司法中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领域的重点所在⑤⑥。

不过从实践经验和发展趋势来看,各国《公司法》越来越注意保护雇员和其他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⑦。在公司利润分配上,以雇员持股计划、利润分享制或收益分享制等为主要分配形式的分享制公司,在大多数完全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已逐步演变成为一种与传统的支薪制公司相竞争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⑧。现代公司体制强调公司是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和人力资本投资者 (职工)三者利益的经济组织,实现资本、劳动依法结合,利润共享。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公司法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应该坚持体现保护资本投入、劳动付出两类要素权益的原则。1993年我国制订实施的第一部《公司法》,是适应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特殊需求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在立法观念、立法体系、立法技术等方面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新《公司法》改进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资本退出机制、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机制、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但在对职工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及其立法理念等方面,基本上原地踏步。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司分类上仍实行双重标准划分。新《公司法》在公司分类上仍实行不同标准:一方面以财产组织形式和责任制度为划分标准,另一方面又以财产的所有制性质为划分标准,导致不同组织形式和不同所有制下的公司职工权利行使、权益保障存在相当大的差别,对劳动阶层的合法权益保护存在歧义⑨。二是劳动合法权益保护与资本者权益保护仍未平等并行写入立法宗旨。新《公司法》依然强调“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一部以保护公司资本、债权人和经营者为立法目的的企业法律,仍未把劳动权益保护列入立法宗旨。

三、实现劳动资源股权化的体制途径及建议

劳动资源要分享公司利润,就必须取得公司股份、股权这一中介形式,劳动资源实现股份化则是劳动资源在实现商品属性的基础上,作为生产要素实现资本属性及其收益诉求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必须依法设置、依法保护、依法实现。

公司劳动资源股份化体制安排的基本思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才有实现劳动资源(包括资本者的劳动投入)与资本资源在投入、收入与分配上具备平等权利的体制可能。基本思路是,根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在公司产权体制初始安排上逐步实现劳动资源的资本化、股权化、证券化,劳动资源以其资本属性取得企业产权资格,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运作,劳动者依法享有参与企业决策、管理与控制、分红利、增资扩股、净资产分配、承担有限风险等公司股东的权能、权益和责任⑩。

实施公司劳动资源股权化的有效途经。通过设立企业工会专门管理劳动股权化的委员会机构,在新设立注册公司产权或现有企业净资产增量中划出不低于三分之一份额的股权,以企业股权证、股票等产权证券形式归公司全体劳动者所有,并由企业工会法人集中持有或委托代理,在公司内部进行股权交易。

实现公司劳动资源股权化的重要意义。公司劳动资源股份化这样一种新型产权体制形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共赢的新型劳资关系,劳动资源股权化使公司劳动者从“无产者”转变为企业产权所有者,从根本上消除劳资双方在产权制度、分配上的尖锐对立;二是有利于构建劳资共享的新型分配制度,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可以同样获得工资、红利双重收益,才真正可能实现劳动致富的千年梦想,否则只能永远停留在无产者阶层。如果劳动者权益不能从产权体制、工会组织、法律途径予以保障和制衡,公司内部成员关系就可能纯粹是雇佣关系乃至附庸关系,很容易形成一种可怕的资本专制和资本统治。

依法实施劳动资源股权化的政策建议。在今后公司法修订和体制改革指导思想上,要进一步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观立法宗旨,依法加快推进公司体制下劳动资源股权化进程。为此建议: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和完善《公司法》法制体系。依据宪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等项条款,适时修改《公司法》第八十条、八十二条关于股份公司出资条件及其比例的条款,增加“关于劳动资源股权化设置与保护”的非任意性条款,规定公司劳动者以其劳动资源投入取得股东资格和利润分配权,股份公司股本不得设置低于总股本三分之一的劳动者股权并由企业工会法人持有。二是全国总工会进一步强化公司劳动权益保护的组织和法制体系建设。为切实保障公司工会法人组织依法持有、管理劳动者股权,必须尽快研究完善企业工会法,依法确立公司工会法人组织地位,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业工会、企业工会组织建设。

注释:

① 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② 冯彦君:《劳动权的多重意蕴》,《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

③ 赵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涵义探解》,清华大学人文学院经济学所网站2006年10月。

④ 刘莉:《剩余价值二分法与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⑤ [美]玛格丽特·M·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张荣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⑥ [加]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⑦ 崔之元:《美国二十九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经济研究》1996年第4期。

⑧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⑨ 常凯:《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

⑩ 刘莉:《劳动股权论与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州学刊》2006年第3期。

On Problems of Labor Resource Shares Income Protection in Corporation Law System

LIU Li,ZHANG Hong-min
(Ideological &Political Education College,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engzhou Henan 450052,China;Henan Zhongyuan Energy-saving Company,Zhengzhou Henan 450003,China)

There are no legal provisions about labor share attribute in Chinese present corporation laws which persists in past value and rules,and obviously means a transitional law.On the basis of Marx's theory of surplus value and modern practice about corporation laws,labor has dual-natures of goods and capital.Appropriately labor has two profit attribute of salary and share.When labor share and labor stock ownership are established as two important concepts,the suggestions are given that the labor value theory should be rebuilt by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and laws about labor interests should be set up and independent and labor union should be accepted to fasten the socialism system of Chinese features by All-China Federation of Labor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of laborer shares.

corporation;legal system;labor;property right;study

D922.291.91

A

1673-0313(2012)02-0067-03

2012-02-20

河南省社科联重点调研课题:《劳动者在公司法中的地位研究》(SKL—1517)。

刘莉 (1966—),女,山西长治人,副教授,从事政治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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