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所有制改革私有制思路的理论根据
2012-08-15杨永华
杨永华
(华南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510006)
一、所有制改革私有制思路的理论根据
所有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根据斯大林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及其建立的苏联所有制模式,实行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两种公有制形式。实践证明这样的所有制模式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但是,选择什么样的改革思路,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是有重大分歧的。有一种改革思路认为,所有制改革就是把公有制改革成为私有制,他们找到的所谓理论根据是马克思《资本论》中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直到最近的长达三十年里,①较早发表的文章如:戴道传,《论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江汉论坛》1981年第3期;罗郁聪、王瑞芳,《“重建个人所有制”辨》,《中国经济问题》1983年增刊。最近发表的文章如:谢韬、辛子凌,《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与中国改革》,《炎黄春秋》2007年第6期;李惠斌,《重读〈共产党宣言〉——对马克思关于‘私有制’、‘公有制’以及‘个人所有制’问题的解读》,《当代世界和社会主义》2008年第3期;王孟山,《个人所有制:关于私有制和公有制的反思》,《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年第15期。所以我认为,把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解成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是一股长期流行的思潮。本文对这些文章的引言不再注明。[1-5]一直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论断就是建立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也就是建立私有制,我把这种观点称为所有制改革的私有制论。
我认为,所有制改革私有制思路的理论根据是不成立的。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论点出处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第七节。马克思说:“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6]830学术界把马克思那段话概括为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我认为这个概括不准确,我概括为未来社会所有制设想。在《资本论》出版后不久,德国的杜林把马克思那段话概括为“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恩格斯回击了杜林,明确指出,“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7]170就是说,剥夺剥夺者建立起来的所有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二是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为了说明问题,我称之为两要素论。学术界把马克思那段话概括为重建生产资料或者说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理论,即一要素论,我认为是不准确的。马克思的原意是两要素论,一个要素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一个要素是消费资料所有制,而不是一要素论。无论他们主张的一个要素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或者是消费资料所有制,都必然漏掉另外一个要素。如果主张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那就漏掉消费资料;如果主张是消费资料所有制,就漏掉了生产资料。因而一要素论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所以我称为马克思未来社会的所有制理论。列宁肯定了恩格斯对杜林的批判和对马克思否定之否定的结果的阐述。马克思的论断、恩格斯和列宁的观点已经被国内外的学术界所接受。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这段话才引起学者的重新研究。
在重新研究马克思未来社会所有制理论的过程中,有一种观点把马克思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设想理解为重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理论,这种理解的实质是主张把生产资料公有制改革成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也就是改革成为私有制,实际上有意无意地成为一种私有化思潮。这样就涉及到所有制改革的基本思路这样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值得进行重新研究。本文不讨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问题,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我已经写过文章进行了讨论。本文只是讨论,能否把马克思那段话理解成重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
二、建立公有制、消灭私有制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那些主张把马克思那段话理解成重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的学者所持的方法,就是脱离了马克思的理论体系,只是挖出“个人所有制”这个词,进行猜测,演绎,以致得出他们想要的结论。我认为,这个方法是不对的。我们必须掌握马克思的整个理论体系,必须掌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必须从总体上准确地掌握马克思未来社会所有制理论的基本观点,才能科学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才能科学地处理对马克思某些论断的分歧意见。
我认为,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设想,就是社会主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私有制。这不仅仅是一个理论假设,而且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恩格斯有大量论述,读者应该是十分熟悉的。但是为了说明问题,我还是不得不作一些引证。早在1847年,恩格斯在著名的《共产主义原理》一文中写道:“私有制也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废除私有制甚至是工业发展所必然引起的改造整个社会制度的最简明扼要的说法。所以共产主义者提出废除私有制为自己的主要要求是完全正确的。”恩格斯说,废除私有制是新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 展 的 必 然 结 果 ”[8]217-218。 资 本 主 义 社 会 的 基本矛盾就是社会化的生产力与资本主义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占有制度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最后必然被生产力所冲破,私有制必然被公有制所替代。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宣告:“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但是,现代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筑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筑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生产和产品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8]265-266,271-272废除资产阶级私有制的理由是资产阶级私有制是一种剥削的所有制,是建筑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对立上面的。消除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是废除资产阶级私有制的根本原因。
马克思研究了巴黎公社的新鲜经验,看到废除资产阶级私有制的可能性和现实意义,“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劳动,生产资料的集中,这是无产阶级追求的希望,也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物质基础……无产阶级要做的事就是改变这种有组织的劳动和这些集中的劳动资料目前所具有的资本主义性质,把它们从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的手段改变为自由联合的劳动形式和社会的生产资料”[7]419。马克思在国际曼彻斯特支部会议上的发言指出:“农业、矿业、工业,总而言之,一切生产部门都将逐渐地用最合理的方式组织起来。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这就是十九世纪的伟大经济运动所引向的人道目标。”[7]454马克思已经考虑到未来社会公有制的劳动方式和管理方式。
马克思提出的未来社会的公有制理论,是人类先进思想长期发展的成果,是多少代先进思想家追求的理想成果。恩格斯说:“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历史上出现以来,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常常作为未来的理想隐隐约约地浮现在个别人物和整个整个的派别的脑海中。但是,这种占有只有在实现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历史的必然性。”“……这种可能性现在是第一次出现了,但是它确实是出现了。”[9]321-322社会主义实行公有制是一代又一代先进人物追求的美好理想,经过长期的努力奋斗才终于变成实现。
三、否定之否定的结果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吗?
马克思之所以得出未来社会建立公有制消灭私有制的理论,不仅是美好的理想,而且是根据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规律,根据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运动得出的结论,根据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历史命运得出的结论,更重要的是根据否定之否定这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得出的科学结论。马克思发现否定之否定规律不仅是自然规律,而且是社会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也是人类社会历史所有制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
恩格斯运用否定之否定规律阐明了人类历史上所有制演变的规律,“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经历了一定的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但是在土地私有制本身所导致的较高的农业发展阶段上,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生产的桎梏——目前小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方面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就必然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并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多、发达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它远不会成为生产的障碍,相反地将第一次使生产摆脱桎梏,并且将使现代化学上的发现和力学上的发明在生产中得到充分的利用”[9]178。这就是说,整个人类历史的土地所有制出现了公有制——私有制——公有制的过程。
这里存在二个否定之否定。第一个否定,就是所有制的主体出现了否定之否定的过程,经过了“劳动者——非劳动者——劳动者”的过程。原始公有制的经济主体是劳动者,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仍然是劳动者。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主体是非劳动者,即奴隶主、封建主和资本阶级。第二个否定,从土地的占有方式来看,出现了否定之否定的结果,经过了“集体占有——个别占有——集体占有”的过程。原始公有制是劳动者集体占有方式,社会主义公有制又是劳动者集体占有,其中则有奴隶主、封建地主和资本家阶级或大土地所有者的个人占有。这是大的否定之否定过程。
在其中还有小的否定之否定过程。在封建社会里,有两种土地所有制,一是封建主的土地所有制,一是小农的土地所有制。在封建社会里,封建主占有的土地为全部土地的绝大部分,农民虽然人数很多,但只占一小部分土地,广大贫民则没有土地。在封建社会末期,发生了严重的土地兼并运动,就是封建主通过各种手段占有公有地和农民的私有地。于是农民的小私有制变成封建所有制,逐渐演变成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大土地所有者只收获地租,把土地出租给租地农场主经营。从小农的土地所有制演变成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是一个否定。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演变成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又是一个否定。从小农民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是否定之否定。
马克思研究所有制的时候往往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个方面。在人类历史上,生活资料所有制也有两种形式,生活资料私有制和生活资料公有制。原始社会实行生活资料公有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实行生活资料私有制。那么未来社会的生活资料实行什么所有制呢?马克思设想实行生活资料私有制。
马克思这个否定之否定包括两个方面:土地所有制从小农民所有制(生活资料私有制)——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生活资料私有制)——未来社会公有制(生活资料私有制)。这就是马克思的“在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意思。
这就是说,理解马克思这段话的原意要有二要素论:一个要素是生产资料,一个要素是生活资料,马克思所说的否定之否定的结果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但是许多学者都从一要素论出发,要么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要么是生活资料所有制,于是就陷入不可解决的困境。如果理解为生产资料所有制,那么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是什么意思呢,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为生产资料公有制,一种解释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他们声明,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不是私有制。这种理解符合马克思的愿意吗?
四、个人所有制不是私有制吗?
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是什么呢?主要有三种理解。第一种理解,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实际上是私有制。只有少数人这样直接说明。谢韬、辛子凌说:“重建这种个人所有制,既包括共同占有、个人有份的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又包括由这个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派生的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是一种以个人私有制为基础的均富状态。”最后这句话点明了他们所理解的个人所有制的实质就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所有制结构。
第二种理解,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是劳动者的小私有制。李惠斌说,个人所有制是“劳动者自己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并据此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这就是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王孟山说,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是一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私有制的本质是建立在压迫和剥削基础上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而个人所有制既可以是私有的,也可以是公有的,取决于主导社会的统治阶级。实际上,王孟山提出了两种私有制,一种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一种是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也是私有制,不过与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有所不同。根本的不同在于,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没有剥削关系,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存在着剥削关系。
第三种理解,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实际上被理解成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戴道传说:“现阶段的个人所有制则表现为两种:全体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联合占有制和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对于生产资料的联合占有。”前者是全民所有制,后者是集体所有制。后来有的学者干脆说,个人所有制是公有制,理由是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是联合起来的个人。不知他们根据在哪里?
他们认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不是私有制。“不能把个人所有制和私有制混淆起来,就本质而言,这两者完全不同。”不同在什么地方?他们认为不同在“排他性”上,“私有制的本质在于排他性,个人所有制并不排斥他人的占有”。这里需要讨论占有有没有排他性这个所有制的基本理论。
看来需要说明所有制的概念。首先需要说明,经济学研究所有制与法学研究所有制有所不同,经济学研究所有制的重点是研究所有的经济行为,而法学研究的重点放在所有的合法性上面。蒲鲁东研究所有制的一个根本性错误就是混淆经济学与法学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所以,马克思批判了蒲鲁东,“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8]144。什么叫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就是指现实的经济活动,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即占有关系,也就是生产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的所有制有两个要点:(1)所有制是法律承认的占有关系,就是合法的占有。或者说占有关系的法律形式。所以没有产生法律之前的社会里,比如原始社会,只有占有而没有所有。马克思说:“如果说有这样的家庭和氏族,它们还只是占有,而没有所有权,这倒是对的。”[7]104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村社里,“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10]481。估计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可能法律消亡了,所以,“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于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11]875。可见,占有就是占有者能够凭自己的意志支配土地的使用。
(2)所有制是社会承认的占有关系。马克思所说的原始社会公有制和共产主义公有制就是这个含义。社会承认的占有和法律承认的占有的所有制关系都包括着占有关系。马克思说:“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他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他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7]142所有制是法律概念,作为法律概念的所有制不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政治经济学只是研究所有制的经济内容,就是研究占有关系,也就是研究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的经济活动。
占有,有占有的社会主体、占有客体和占有的方式三个要件。占有对象是生产资料。占有的方式分为两大类,一是个体占有方式,一是集体占有方式。占有的社会主体也分为两大类,一是劳动者,一是非劳动者。根据占有的社会主体可以划分为两类不同的所有制。马克思说:“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私有制在最初看来所表现出的无数色层,只不过反映了这两极间的各种中间状态。”[6]829-830劳动者作为占有者,这个经济体就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占有的主体是非劳动者,这个经济体是以强迫劳动或者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所有制的性质划分为公有制还是私有制的根据是占有的方式,而不管占有的主体属性。个体占有的所有制称为私有制,集体占有的则称为公有制。这样私有制有两种,就是劳动者个体占有的私有制和非劳动者占有的私有制。这是两种极不相同的所有制。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不存在剥削关系,因为所有者本身就是劳动者。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存在着剥削关系,因为所有者与劳动者是两个社会主体,所有者购买劳动力或者用超经济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就是为了获得剩余劳动,或者说获得剩余价值。马克思指责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私有制,“政治经济学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其中一种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它忘记了,后者不仅与前者直接对立,而且只是在前者的坟墓上成长起来”[12]833。同样的道理,公有制也分为两大类,一是劳动者为主体的公有制,一是以非劳动者为主体的公有制。劳动者公有制又可以划分出许多种类,比如原始公有制和现代公有制。这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和不同的生产力相适应。所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三个特点:占有的社会主体是劳动者集体,占有的方式是集体占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力是现代生产力,或者说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的高度发达的生产力。
现在我们来看所谓个人所有制不是私有制的观点。他们说:“科学意义上的个人所有制,应是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的联合占有制。”如果他们说的“个人所有制”真是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的联合占有,那就不是个人所有制,而是公有制。这样的个人所有制当然与私有制不同。但问题是为什么要把公有制称为个人所有制呢?这仅仅是提法的标新立异吗?我想可能他们想说的是要把公有制改成个人所有制,可是又不敢明说,于是硬说成是既与公有制不同又与私有制不同的个人所有制,这只能说明他们所持所有制概念的混乱。
谢韬、辛子凌主张建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所有制结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所有制结构是理想状态吗?李惠斌主张建立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其实,早在解放初期土地改革以后的中国农村,就是以农民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当时农民的小私有制像汪洋大海一般。只要经济这架机器一发动,就会迅速发生巨大的变化,很快出现了两极分化,一些农民经营得好,而且越来越好,一些农民由于各种原因经营得不好,而且越来越差,经过一段或短或长的时间,农民就出现了分化:一些农民成长为中农、富农,一些农民沦落为贫农、赤贫。于是富裕的农民扩大再生产规模,开始雇工,一些赤贫的农民沦为出卖劳动力的打工者。一边是拥有百万元、千万元甚至是亿万元的富人,一边是赤贫。从社会总体来看,经济出现了飞速发展,连续多年出现了一位数,甚至是两位数的增长率,GDP过几年翻一番。但是,社会财产的分配并不平均,在社会财富分配中,资本所占的份额和政府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多,劳动所占的份额迅速下降。富裕阶层越来越富裕,贫穷阶层依然贫穷。经济发展的好处没有落到贫苦阶层头上,于是社会迅速出现了两极分化,发展到严重程度会导致社会动荡。这是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所有制结构下发展市场经济必然出现的情景。这难道是我们想看到的改革开放前景吗?
我的结论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所有制结构不应该成为我们改革选择的愿景,不管这种私有制被涂抹上如何漂亮的油彩。所有制改革由单一公有制改变为以公有制为主导的所有制结构,在这个结构中,非公有制经济的份额应该有一个限制。我们要改革公有制,这不是把公有制改革为私有制,而是调整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从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实现形式调整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实现形式。
[1] 戴道传.论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J].江汉论坛,1981(3).
[2] 罗郁聪,王瑞芳.“重建个人所有制”辨[J].中国经济问题,1983(S1).
[3] 谢韬,辛子凌.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与中国改革[J].炎黄春秋,2007(6).
[4] 李惠斌.重读《共产党宣言》——对马克思关于“私有制”、“公有制”以及“个人所有制”问题的解读[J].当代世界和社会主义,2008(3).
[5] 王孟山.个人所有制:关于私有制和公有制的反思[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15).
[6]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 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