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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流通企业涉税问题、成因与对策*

2012-08-15蒋菊香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税收管理流通医药

蒋菊香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 长沙 410116)

近些年来医药经营行业快速发展,税收收入不断增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但同时该行业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不规范的经营模式已使整个行业税收秩序较为混乱,涉税案件频频发生,税收风险日益凸显。一些地方的医药经营企业虚开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问题严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果断整治,加以规范,必然会引起税收秩序的进一步恶化,影响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从税收征管实践的视角,结合医药流通企业的经营特征,在深入剖析该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及成因的基础上,提出对该行业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

一 医药流通企业三大经营特点

(一)医药流通企业经营方式多样化

目前医药流通行业主要有四种基本业态:批发、零售、代理、物流,其中以传统经营模式批发、零售为主。医药流通企业经营方式多样化,有购销、承包经营、以货易货、市场回收、兼营等多种方式。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实行严格的流向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流通企业实施GSP认证管理。

(二)医药流通企业定价机制特殊化

按照我国现行的药价形成机制,药品价格基本上分为三种:即国家发改委定价、所在省制定指导价和企业自主定价,并分为非医保品种和医保品种两大类。药品销售模式独特,按现行规定,除很少部分特殊药品外,大多数药品均不能从生产商直接到达医院,必须通过具有资质的经销商或医药公司销售给医院和患者。

(三)医药流通企业销售渠道复杂化

目前医药流通企业经营渠道主要有几种:一是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院药房→临床医师→患者(消费者);二是从药品生产企业→医院药房→患者(消费者);三是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消费者;四是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连锁企业门店→消费者。

二 医药流通企业三大涉税问题

(一)发票问题突出

部分医药流通企业表现较为突出的有“走票”和“倒卖倒买税票”两种形式。一是“走票”,一些从事医药产品销售的个人(居间人或业务员)挂靠到某一医药公司。当居间人与医院结账时,需要在挂靠的医药公司“走账”。为此,医药公司会得到一定比例的开发票提成收入,即“走票”。二是“倒卖倒买税票”,由于这些挂靠药商所经营药品差价非常大,为了少交税,被挂靠的医药公司就采取非法购买等手段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或者通过账外经营,隐匿一部分销售收入,而购进货物的全部或大部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用于申报抵扣,以降低税负。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大多来自于存在大量现金交易、账外经营行为的医药公司,即所谓的“倒卖倒买税票”。

(二)隐匿收入普遍

部分医药流通企业表现为:一是不开票收入不入账。以购进药品、串换药品、回收药品不入账,销售药品不开具发票不入账等“体外循环”方式,隐匿真实的经营收入。二是现金收入不入账。通过不公开的公司账号、私人信用卡、存折或现金的方式进行业务结算。三是医保刷卡收入申报不足。相当多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向税务部门申报的销售收入少于与医保部门结算的收入,有一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四是返利收入不入账。医药流通企业获得货币返利的,大部分直接进入“小金库”;获得实物返利的,通常作为账外收入不作账务处理;对获得费用返利的,大多会由生产商作为费用开支或医药流通企业将生产商应承担的促销、广告费用作为自己的销售费用入账,同时冲减生产商的“应付账款”。

(三)财务管理混乱

一是货款结算异常。有涉票问题的企业为了“走票”的需要,通常伴有“走账”行为,以虚构购销业务及货款结算的方式来掩盖其真实意图。二是销售成本“倒挤”。企业的财务部门不设库存商品明细账,月末根据当月进项发票的金额来“倒挤”和计算销售成本,这会导致商品进、销、存之间出现逻辑关系上的混乱。三是票、账、货不相符。如果企业存在接受虚开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可能会出现购进的实际药品名称与发票上列名的药品名称不符的情况,在账务处理上,很难使各种药品做到进、销品种一一对应,往往会出现编造数据、账实不符、成本虚增等情况,在购进环节一般会虚增库存商品,在销售环节,为消化虚增的库存商品,经常采取虚假报损药品或模糊品种、成批结转的办法进行成本结转。

三 医药流通企业涉税问题四大成因

(一)行业整体纳税意识淡薄成主观动因

经营者依法纳税意识淡薄,产生趋利和“钻空子”行为。药品经营进销差价大,利润可观,但利益链复杂。一些经营者受利益驱动,存在侥幸心理,为达到降低税负、偷逃税收的目的,便采取从发票上做文章、钻税收管理“空子”等非法手段,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二)行业经营模式的不规范成滋生土壤

主要表现:一是部分医药批发企业延续旧的经营模式,与业务员签订劳务合同,业务员以公司名义从事购销业务,药品经营风险由业务员承担,企业提供药品经营许可等证照给业务员使用并按开票金额向业务员收取1%左右的管理费用。这种经营模式容易使个人业务与公司业务混淆,为虚开发票提供了空间。二是部分开展自营业务的公司,通过其他平台开展业务,隐瞒、转移销售收入,逃避纳税义务。三是部分经营药品销售收入较大的公司,为了逃避缴纳税款的义务,从其他公司非法大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

(三)行业内外监管措施乏力成孕育空间

医药管理体制不顺,医药与卫生部门职能重叠,政策交叉,对医药经营市场监管措施不力,监管不到位,加之医药经营行业内控机制不健全、自律不严,部分从事医药经营业务纳税人不按规定健全财务核算,甚至做假账、虚开虚抵发票、瞒报销售收入等,导致税务机关对企业实际购销业务、资金往来、经营费用和库存状况等难以有效控制。由于行业监管不力和自律不严,不但导致医药经营市场竞争无序,引发管理混乱,而且给税收管理带来困难,影响企业应纳税款计算的准确性。

(四)行业税收管理方式滞后成现实困境

现行税收管理员管户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医药行业经营方式多样化、经营渠道复杂化、税收管理信息对称化和税收制度变化的需要。随着医药经营户的大量增多,税收管理员管理户数的增加,一个税收管理员很难掌握所管纳税户的所有经营和纳税信息,造成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同时,由于税制上的交叉,医药经营征收增值税,医疗卫生征收营业税,对大量既经营医药又有卫生诊治的业户在实际征税过程中难以掌握,极易发生漏征漏管现象。加之增值税实行以票管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的问题和隐患一直难以从根本上消除。税收管理方式的相对滞后,严重影响医药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质量。

四 医药流通企业税收管理的五大对策

(一)构建信息管税长效机制

税务部门应通过搭建与药监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企业GSP认证信息与经营纳税信息的共享,建立药品经营企业基本信息库,定期采集药品流通环节中与税收管理密切相关的经营数据,为加强税务管理提供依据。

加强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的横向联系,实行信息共享。对监控中发现疑点较多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其主要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强化税收控管,即通过与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定期交换相关涉税信息,确定其实际购货数量、金额以及取得的返利额等,与库存明细、销售收入及进项税金转出等数据予以比对,发现线索,从源头上防控税款流失。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建立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与当地药监部门、医保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信息交换的具体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联系人等,及时通报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分析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二)规范行业经营模式

当前,为适应形势发展,建议政府组织医药经营行业积极革除旧有经营模式的弊端,锐意推进医药流通行业改革步伐。医药经营企业应主动防止恶性竞争,创新并大力推行依法并购模式,努力打造集医药批发、物流配送于一体的集团企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行业话语权和风险防控能力。

(三)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

将医药流通行业作为税源专业化管理的主要行业之一,积极探索信息化基础上的税源专业化管理道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采取区域内集中管理的模式;以培养和组建专业化人才队伍为支撑,整合现有的征管力量和管理资源,打破分割分散的单一税收管理员的管户方式,探索集约化管理的新路子;以深化联动机制为重点,强化纳税辅导、税收分析、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法宣传等措施,提高纳税遵从和征管质量。

(四)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发票

针对医药经营行业发展现状、财务管理水平和技术条件,指导和鼓励企业加强内部控制、自我约束的基础上,加强财务管理,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发票,严格税收核算。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发票,将有利于税务机关适时掌控纳税人的开票情况,并与申报情况核查比对,有效防控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和开票不申报行为的发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药品流通管理和收入核算健全,减少或杜绝虚假交易或隐瞒、转移收入等行为的发生。

(五)强化税收风险应对举措

在全面采集医药经营企业信息数据的基础上,利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监控、分析和比对,将纳税人的风险划分若干等级,根据纳税人风险等级的高低,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对风险等级较低的纳税人实行风险提醒服务,提醒纳税人应当说明的问题,如不能说明清楚的,要自查自纠,自行补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组织专门人员开展纳税评估;对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应开展税务稽查。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风险应对工作的监督检查,事前推行执法承诺责任制和廉政监督卡制度;事中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开展监督回访系统;事后实行专家组会审制度,集中开展质询,以提高风险应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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