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2012-08-15宁玲玲杨晓莉
宁玲玲,杨晓莉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1220)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宁玲玲,杨晓莉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122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这一规定给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带来积极影响和巨大的挑战。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加强公诉人员配备、简化庭审程序、建立“三集中”工作机制、设立简易程序量刑激励制度以及强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等措施应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对公诉工作的不利影响。
简易程序;派员出庭;公诉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设立的初衷在于“加快办案进度,节省法院的人力投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使法院腾出更多的力量处理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是实现刑事诉讼科学化和高效率的一个重要途径”[1]。但是,作为一种现代社会的诉讼程序,其价值目标显然不止于仅仅为了提高诉讼效率[2]。“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成为针对刑事简易程序批判意见中最为集中的问题,呼吁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庭审的意见也越来越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将有效弥补实践中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弊端。
一、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的现状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通过简易程序的适用,分流了一部分刑事案件,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司法实践中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通常不出席庭审。以我院为例,我院2009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为160件178人,2010年为221件244人,2011年为313件367人。三年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有一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也无一起被发回重审或改变定性。
二、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对公诉工作的积极影响
(一)有利于公诉机关履行控诉职能
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被告人、审判机关三方职能各异,检察机关指控犯罪,被告人及辩护人行使辩护权,审判机关以中立的身份审理案件,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裁判中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法官代替行使宣读起诉书和出示证据。这样就造成法官既要出示证据又要审查评价证据,既要指控犯罪又要居中裁判。由于公诉人不出庭,使得控辩对抗的格局根本无法形成,辩护职能的履行受到严重影响。这既不符合现代刑事审判的结构要求,又有违控、审职能严格分离的基本原则。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符合刑事诉讼控、辩、审相分离的诉讼模式,有利于公诉部门积极履行控诉职能。
(二)有利于维护公诉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派员出庭,依法进行指控和举证,被告人和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双方在法官的指令下开展相互质证和辩论程序,有利于维护公诉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法官对法定、酌定情节的考虑、认定,有利于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尽可能查明案件真相,进而对被告人正确定罪、量刑,减少错案的风险。因此,简易程序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派员参与庭审,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有利于审判机关查明案件真相,有利于维护公诉部门的司法公信力。
(三)有利于公诉机关开展法律监督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根据最高检察院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由审查起诉部门承办。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调查、审阅案卷、受理申诉等活动,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因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参加诉讼,有利于对庭审情况包括法庭组成、审理过程、庭审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法律监督,避免了公诉人因不出庭必须依赖于事后对判决进行书面审查而带来的滞后和拖延,实现了及时对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监督。
三、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对公诉工作的不利影响
刑诉法修正案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将现行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程序加以合并,这样做将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弥补检察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等问题。但是,它给基层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中,最大的挑战便是大大增加了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工作量。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已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所有一审刑事案件。虽然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能够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及时审理,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但无疑还是增加了公诉部门的工作量。如成都市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年均办理简易程序案件5 000余件,占基层院办理公诉案件总数的50%以上,个别基层院甚至达到60%以上。以我院数据为例,2009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为160件178人,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63件649人,占全部案件的34.6%;2010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为221件244人,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63件649人,占全部案件的38.2%;2011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为313件367人,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41件927人,占全部案件的48.8%。三年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平均比例为40.5%。从数据可以看出,我院三年来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数和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数持续增加,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比率也不断增长。新刑事诉讼法要求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全部出庭导致公诉工作量的增加是毋庸置疑的。
四、检察机关应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的对策
(一)加强公诉人员配备
刑事案件数量增多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要缓解案件数量增多办案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就必须在加强公诉人员配备上下工夫。一是增加公诉人员的配备,优化人员结构。如成都市检察机关试点简易程序刑事案件转为全部出庭后,也一度面临办案人员工作量剧增,“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难题。为应对此难题,成都市两级检察院在人、财、物资源的配备上均向公诉部门倾斜。2011年8月,成都市检察系统新进人员到岗。在调配人员时,两级检察院重点向公诉部门倾斜,公诉部门新增人员84人,占新进198人的42.4%,占新进有司法职业资格人员的79.3%。11个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配备了协助检察事务的工作人员33人,把检察官从烦琐的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也极大地补强了公诉力量。二是建立审诉相对分离模式,配备简易程序刑事案件专职公诉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本身对抗性不强,采用专人连续出庭可以克服案件由承办人负责的“一案一人”的不便,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公诉部门成立一个办案组专门负责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的出庭,其他办案组审查案件后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交由该办案组指派专职公诉人出庭。如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设专职公诉人参与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的出庭。
(二)简化庭审程序
简化庭审程序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诉讼经济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应有之义。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健全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实现诉讼经济[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举证、示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答辩等各个环节进行适当的简化,以提高庭审效率。庭审宣读起诉书可只宣读事实和结论部分,不再宣读证据和证实的内容,举证阶段被告人无异议的只宣读“起诉书”证据部分,公诉人可以不再讯问。辩论阶段重点提出规范化的量刑意见。将庭审重点集中在控辩双方认识不一致的有关案件定性、量刑等关键问题的辩论上。
(三)建立快速移送程序
新修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但是对该类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没有作出特别规定,而是和其他案件一样适用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这是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前期限过长的一个直接原因。鉴于被告人审前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期限对其最后的判刑的影响,审前羁押期限的缩短不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更有利于被告人获得相对公正的判决[4]。因此有必要对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建立快速移送程序,建议侦查机关查清事实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在15日内快速移交法院。
(四)建立“三集中”工作机制
所谓“三集中”,是指公检法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对简易审公诉案件尽量采用公安相对集中移送起诉、检察院相对集中审查并集中提起公诉、法院相对集中开庭审判的方式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王军提道:“在办案人员有限的情况下,三集中使公检法在办案流程上实现了集约化,全程提速,既缩短了办案周期,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在不违反办案时限的前提下,公安机关集中移送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相对集中审查起诉,法院相对集中开庭审理,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对于拟起诉的同类案件同批公诉,并在协商基础上,建议法院对同类案件同批开庭审判,以实现简易程序快捷、高效的立法目的,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目前,已经有一些检察院在探索建立“三集中”工作机制。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专门制定了《扩大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试点工作细则》。《细则》中规定对于拟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要求承办人在1~2日内集中公诉5件案件,通过内勤,与案管部门进行沟通,同一批提起公诉,设计了《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提示法院出庭公诉人并建议法院安排同一主审法官审理。又如,2012年2月16日下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徐亚之出庭支持公诉的被告人袁帆盗窃案,曹震震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夏忠明等6人寻衅滋事案以及柴文涛交通肇事案等四起案件,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全部适用简易程序集中开庭审理,法庭均当庭作了判决,共用时1小时30分钟,其中袁帆盗窃案的简易审时间最短为15分钟,夏忠明等六人寻衅滋事案的简易审时间最长也只有25分钟,这四个案件的快速成功审理,体现了“加强监督和兼顾效率”的工作原则。此外,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还将每月的5日、15日、25日作为简易案件公诉人出庭集中起诉日,建立了集中起诉、集中开庭工作机制,提高了诉讼效率。
(五)设立简易程序量刑激励制度
对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设立量刑激励制度,是指确立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原则。我国适用简易程序是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条件的,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就表明其认罪服法的态度,因而就应当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予以从轻处罚,这样才有利于鼓励被告人积极交代犯罪事实。由于简易程序是对某些诉讼程序的省略和简化,势必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造成实际上的限制,使被告人的某些诉讼权利不能行使,因此,应从量刑上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也是国际上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还是大陆法系的处罚令程序,一般也都给予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机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这是我国司法领域大胆吸收美国等西方国家“辩诉交易①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积极因素的举动[5]。因此,应该明确规定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原则上应在法定刑一定比例的幅度内从轻处罚,这样有利于被告人积极选择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六)强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简易程序的启动,需要检、辩双方的一致同意,而这种契合往往是在检察职能利益和辩方诉讼利益的相互妥协中达成的。检、辩双方合意启动简易程序,相互妥协的目的最终还是在于从轻量刑的幅度上,而检察机关只有起诉量裁权没有处刑权。因此,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强化公诉部门的量刑建议权。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对被告人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向法院提出具体明确的量刑意见[6]。被告人明确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可以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有利于简化庭审过程。法院明确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有利于行使审判职能,作出公正判决。检察机关适用量刑建议权在保证程序公正、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成本等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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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智勇,高建军.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应当如何完善[C]//陈光中,陈卫东.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北京:方正出版社,2005:718.
[3]马楠.公诉案件简易程序法律制度改革与适用机制完善[J].中国司法,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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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孙颖.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监督之构想[J].法学研究,2011,(3).
[责任编辑:王泽宇]
The Influence of the Requirement that Prosecutor Should Attend the Public Prosecution Cases'Trial in Summary Procedure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NING Ling-ling,YANG Xiao-li
The amend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requires that people's procuratorate shall send staff to attend the public prosecution cases'trial in summary procedure.The requirement brings positive effect and great challenge.As to deal with the adverse effects,procuratorial organs should strengthen the staffing,simplify trial procedure,establish"three concentrations"working mechanism,establish summary procedure sentencing incentive system,and strengthen procuratorial sentencing proposal power and so on.
summary procedure;sending personnel to the court;prosecution work
DF71
A
1008-7966(2012)04-0111-03
2012-04-11
宁玲玲(1985-),女,湖南株洲人,公诉科副科长,法学硕士;杨晓莉(1983-),女,四川东至人,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