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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规模与民主”思想的流变

2012-08-15鲍永娟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代议制城邦达尔

鲍永娟,张 政

(军事经济学院襄阳士官学校基础部,湖北襄阳441118)

西方“规模与民主”思想的流变

鲍永娟,张 政

(军事经济学院襄阳士官学校基础部,湖北襄阳441118)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规模与民主的关系问题历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作为西方古典直接民主的始作俑者,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最早探讨了规模与民主的关系问题,他的小国民主理论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占据了长达两千多年的主导地位。直到18世纪末,潘恩、密尔等代议制理论的出现和在现实中的践行,近代大国民主理论才逐渐占据了西方民主主流思想。20世纪,西方民主理论发生了重大演变,多元民主主义最重要代表者罗伯特·达尔更是以一种全新的角度阐述和总结了规模与民主的逻辑关系,他的研究成果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超大规模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西方政治思想史;规模与民主;古典民主;代议民主;多元民主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围绕“规模与民主”的讨论,政治思想家们得出了不同的理论和观点。我国古人虽然很早就形成了“治大国若烹小鲜”、“治众如治寡”等观点认识,但一直没有专门的研究成果。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学者就曾提出过加紧对“超大社会和民主政治”的研究的观点[1]。本文希望通过对西方政治思想史中“规模与民主”问题的梳理,为我们这样一个超大规模国家的民主化进程提供一些思想上的启迪。

在分析西方历代政治思想家的“规模与民主”思想过程中,我们可以把以下两点作为研究的重点:一是人民主权(民主)含义的发展变化;二是国家学说的不断更迭。而国家和人民主权观念的发展变迁必然会对“规模与民主”的逻辑关系结构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古典直接民主理论视域下规模与民主的关系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作为西方政治学的创始人,最早探讨了规模与民主的关系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制定法律时,立法家应注意到国境的大小和境内的居民这两个要素。”[2]63“一个城邦所需的主要配备为人民,就人民而言,自然应该考虑到数量,也要考虑到品质;次要的配备则为人民所居住的土地(境界),这里同样要考虑到量和质。一个城邦最适当的人口限度:这该是足以达成自给生活所需要而又是所能遍及的最大数额”,“一个城邦的地理环境应该是敌军难于进入而居民却容易外出的”[2]358-363。

那么,亚里士多德为什么提出“小国民主论”,我们可以从人民权力和国家学说这两个方面来分析。在谈到理想的政体形式时,亚里士多德为民主的价值观辩护。在对城邦和公民本质的论述时,就包含了最基本的民主原则。在他看来,城邦是平等的自由公民的自治团体,它在本性上是民主的。他系统地阐述了民主政体的依据和优越性,并指出,民主是公民由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由于全体公民都有天赋的平等地位,所以,无论从政是一件好事或是一件坏事也应该让全体公民参与政治[2]47。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民的多数和“集体性能”就是他们权力的依据,使他们的权力大于“少数贤良”组成的最高机构,也大于每个人的个别性能。“大泽水多则不腐,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不易腐败;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2]167

对于国家的研究,亚里士多德不再像柏拉图那样只专注于对政治的抽象原则和价值体系的探讨、对理想城邦的规划设计,而是把研究重心转向对现实城邦的经验和历史性的描述和分析。他组织学生先后对158个城邦的政治制度进行了大规模历史和现实的调查,然后根据调查所得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研究,上升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理论。“他没有超出城邦时代的局限。”[3]城邦就是国家,就是实际社会,它包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公民”即一部分自由民,他们的一切活动都在其从属的城邦范围内进行。所以“规模与民主”的讨论也是局限在“城邦国家”之内。

亚里士多德的小国民主论对两千多年后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1712—1778)仍然有重大的影响。约翰·麦克里兰把卢梭的“规模与民主”的思想总结为:“一个国家沦于专制或君主制度的机会,与国家幅员的大小成正比。”[4]卢梭自幼生长在小国寡民的日内瓦,一直向往古代城邦的直接民主。卢梭认为,最理想的当然是民主共和政体。恩格斯说:“卢梭以其共和主义的《社会契约论》间接地‘克服’了立宪主义的孟德斯鸠。”[5]卢梭认为:“一个体制良好的国家所能具有的幅员也有一个界限,为的是使它既不太大以致不能很好地加以治理,也不太小以致不能维持自己。每个政治体都有一个它所不能逾越的力量极限,并且常常是随着它的扩大而离开这个极限也就愈加遥远。一般地说,小国在比例上要比大国坚强得多。”[6]59“构成国家的是人,而养活国家的则是土地。因此,这一比率就在于使土地足以供养其居民,而居民又恰好是土地能养活的那么多。”[6]62卢梭还论证了国家规模过大而导致的种种弊端:距离愈远,行政就越发困难。随着层级的繁多,行政负担也就越来越重。如此大量的超额负担,都在不断地消耗着臣民;这种种不同的等级,比起只有一个行政来,反而会治理得更坏。不仅如此,而且人民对于自己所永远见不到的首领,对于有如茫茫世界的祖国以及对于大部分都是陌生的同胞,也就更缺少感情。还有,同一个法律并不能适用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区,因为它们各有不同的风尚,而不同的法律又只能在人民中间造成纠纷与混乱[6]59-60。卢梭的“小国寡民论”同样可以从他的国家起源学说和人民主权思想中找到理论依据。

卢梭从人类不平等的历史发展过程来考察国家的起源和演变,其中最能体现辩证法的就是他的社会契约论。他甚至设想了社会契约的内容: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之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6]20-21。卢梭强调,共同体是人民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他们遵守自己的约定,服从共同体的最高权力,就不是在服从任何别人,而只是在服从他们自己的意志。简而言之,人民在共同体中是被统治者,又是统治者。这是卢梭对民主共和国理论基本原则的设想[7]141。

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卢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6]8“我愿自由的生活,自由的死去。”[9]卢梭主张人民主权,这点比他同时代的其他启蒙思想家是大大前进了一步。但值得注意的是,卢梭竭力反对以代议制来实现人民主权。他曾讽刺英国的代议制政治,说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实际上他们只有在选举议员时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他们就是奴隶了,一切也就完了[6]120-121。也就是说,卢梭主张以直接民主来实现人民主权。其理由是:主权是公益的体现,意志不可代表。人民既是主权者,就只能直接掌握主权,亲自行使主权。“其实政府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6]72

卢梭在主张直接民主时,还意识到了一个难题,即在大国中难以实行直接民主制,因为无法让全体人民集合在一个广场上开会。于是,他提出了“小国论”,主张在小国中实行他的直接民主制理想。他所设想的小国,是一个不大的宗法式的城市共和国,所有公民都能亲自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这个城市国家面积不大、人口分布平均,到处富足和生命旺盛。其原型实际上是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和卢梭时代的瑞士日内瓦共和国。卢梭还意识到小国易被征服,为弥补这一缺陷,他又提出以城市小国为基础结成联邦,这种联邦制可“结合大国与小国的一切优点”。但是,显而易见,在民族国家正在形成的时代,卢梭企图实行一个城市即一个国家,是一种不符合时代潮流的空想。这说明卢梭关于直接民主的人民主权论缺乏现实的基础[10]。

二、代议制民主理论视域下规模与民主的关系

民主的理论一再申明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政府是人民委托的办事机构,人民建立国家是为了每个成员的权利不受到侵犯。这一理论要达到它的目的,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代议制政府理论在这方面就有非常重要的意义[7]184。

托马斯·潘恩(1737—1809),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启蒙思想家、激进的民主主义者,是代议制政府理论的开创者。在代议制问题上,他认为:“那些说共和国这种政府体制不适用于幅员广大的国家的人首先是把政府的职责误认为政府的体制;因为res—publica(国家、城邦、共和国)对无论多大领土和多少人口都是适用的。其次,如果他们是指体制而言,指的乃是像古代民主制那样一种政府体制,即简单的民主形式,这种形式是不具备代议性质的。因此,问题不在于共和国的范围不能扩大,而在于它不能在简单的民主形式基础上扩大;这就自然而然地提出一个问题:在共和国变得领土过大和人口过多而不适用于简单的民主形式之后,什么是管理这个res—publica或国家的公共事务的最好的政府体制呢?”[11]244潘恩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把代议制同民主制结合起来,就可以获得一种能够容纳和联合一切不同利益和不同大小的领土与不同数量的人口的政府体制……甚至在领土有限的国家中,代议制也比简单的民主可取。雅典如采取代议制,就会胜过原有的民主制。”[11]246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潘恩是第一位阐述天赋权利与公民权利关系的思想家。潘恩通过对民主含义的扩展或者通过引入代议民主的概念,把民主分为简单民主和代议民主,从而解构了古典直接民主中小规模和民主的简单对应关系,进一步丰富了“规模与民主”的逻辑关系。当然,民主含义的扩展首先是来源他对人民主权概念的发展。潘恩认为:“天赋权利就是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所有智能上的权利,或是在思想上的权利,还包括所有那些不妨害别人的天赋权利而为个人自己谋求安乐的权利。公民权利则是‘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11]42天赋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基础,但公民权利与天赋权利有着明显的区别。在他看来,人在进入社会之后还保留着一部分天赋权利,而另一部分天赋权利则作为社会的“公股”而转变为公民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人在社会中保留的天赋权利是人有充分行使能力的那部分权利;公民权利则是个人虽应充分享有,但却缺乏行使它们的能力的那部分天赋权利,这一类权利都是与安全和保护有关的权利。公民权利是以社会“公股”的形式出现的,个人只有作为社会一分子,与社会携手合作才能实现那一部分权利,因此社会的利益或社会的权利与个人的权利相比,处于优先的地位。潘恩这里所说的公民权利就是指作为公共权利的政治权力。

代议制民主理论的产生还离不开与国家相分离的市民社会意识的形成和选举概念的确立[12]。我们知道,代议制民主不是人民直接参与国家政治决策,而是选派代表通过立法而进行合乎法定程序的政治决策,这里,社会和国家相分离,不再是古代那种合而为一的由社会直接控制着的城邦政治。这个条件就是市民社会的形成。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独立性和契约性越来越凸显。正是依靠商品经济的力量,“市民社会力图变为政治社会,或者市民社会力图使政治社会变为现实社会,这表明市民社会力图尽可能普遍地参与立法权”[13]393。囿于现代民族国家条件的限制,全民参与是不可能的,就只能通过选举代表来实现市民社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控制。因此,“选举是真正的市民社会对立法权的市民社会、对代表要素的真正关系。……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13]396。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由此开辟了一个“普遍性”的时代,它最初进行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革命并不是作为一个阶级,而是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出现的。不可否认,市民社会的兴起和选举制度的确立对西方政治思想的历史走向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当然也促使“规模与民主”逻辑关系更加复杂和更有现实意义。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1806—1873),代议制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19世纪英国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的《代议制政府》被西方学界公认为是一部有关议会民主的经典之作。密尔首先肯定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制,进而指出代议制政府是最理想的政府形式。同彻底的民权主义者一样,密尔赞同主权在民,“每个人是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唯一可靠保卫者——是深谋远虑的基本原则”[14]44。所以它说“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属于社会整个机体的那种政府”,但是,对于人多地广的民族国家来说,全体人民参加政府管理是不可能的。所以说,既要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又要考虑到领土较大的国家条件,只能是代议制政府了。“显然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任何参加即使是参加最小的公共职务也是有益的;这种参加范围大小应到处和社会一般进步程度所允许的范围一样;只有容许所有的人在国家主权中都有一份才是终究可以想往的。但是,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去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以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14]55这样就克服了简单民主的局限性,又发扬了民主制的一般原则。

在国家学说上,密尔同样有新的创新,他区分了民主国家中“控制政府”和“管理政府的”不同含义。“对政府事务的控制和实际去做这些事务其间有根本的区别。同一个人或同一团体可能控制一切事情,但不可能做一切事情,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它力图亲自去做的事情愈少,它对一切事情的控制就愈完全。”[14]70密尔认为,在民主国家中,普通公民拥有对政府的最终控制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众应直接管理政府,把任何政治事务都事无巨细地揽在自己手中,政府的实际管理工作应由具有必要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士来承担。如果普通民众不进入具体的政府管理领域,不仅政府效率会提高,政府决策也会更加优化。换句话说,民主的正当性并不要求普通选民直接参与政府管理;民主的正当性主要在于它提供了一种道德的自我发展机制和个人能力的“最高、最和谐”的发展。这一正当性可以通过人民选举自己代表的过程来实现。当普通选民被卷入政府的实际运作时,自我发展的收益会被政府低效率、混乱和责任涣散的高昂代价所淹没。这样通过将政治权力中控制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密尔论证了规模大的国家实行代议民主制不仅是务实的选择而且也是正确的选择。

三、多元主义民主理论视域下规模与民主的关系

在某种意义上,当代西方民主理论演变的重要趋势之一,就是从一元民主论演变为多元民主论。对多元民主虽然有着不同的表述词语,但都离不开“多”与“元”并将之结合。但多元的理解关键在“元”。传统的民主理论强调民主是以个人(公民)为基本单元通过政治参与来影响国家政治生活过程。与传统民主理论不同的是,多元民主论认为,在复杂的现代工业社会里,不仅个人直接参与政治决策不可能,而且对政治决策的影响微乎其微。萨利托认为:“自治的强度同其空间和世纪的广度成反比。”[15]只有在小团体的范围之内,参与才是有意义和真正的参与。因此,个人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只能通过中介即利益集团组织来实现。可见,多元民众的“元”指的是有组织的利益集团。正如达尔所指出:“在民主多元主义或多元主义的表述当中,术语多元主义(pluralism)是指组织的多元主义,即在国家领域中大量相对自治(独立)的组织(子系统)的存在。”[16]5罗伯特·达尔作为这一理论积极的倡导者和充分、系统的阐释者,则被誉为当今西方“最主要的民主理论家”。

达尔通过对古典小国民主论和近代大国民主论的分析研究及两者对比,得出了一些很具有启发性的观点,这些观点就构成他对规模与民主关系问题的基本认识。“多元民主的这些制度确实是实现民主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充分条件。”[17]10历史上最先出现的是相对民主化的城邦政府形式,第二种即相对民主化的民族国家政府形式的出现则要晚很多。前者表明了小规模民选政府(popular government)的某些可能性;后者表明了大规模民选政府的可能性。这两种类型的政府形式在理想和实践方面都有着实质性区别。如果只看到政治理想的重要性而忽视政治实践的重要性,人们可能得出以下结论:规模小的民选国家要比民族国家大规模的民选政府更有可能实现民主。然而,关于这方面实践的历史记述非常之不完整(对古希腊尤为如此),所以并不能充分证明大多数城邦里的实际政治生活是理想化的,包括在上述最为民主化的城邦里也是如此。两种民主政府形式的政治制度之间的差别在某种程度上是城邦和民族国家在规模上的巨大差异造成的。古希腊等人口小、领土小,等等,所以公民总是成年人口中的少数,而且通常是极少数。因此,把包括雅典在内的城邦民主政府形式看作公民广泛参与公共事务的典型是错误的,尽管是一个常见的错误。达尔还从现实条件和实际情况来论证直接民主的不可行性。召集全体公民参加会议并允许其发言是不可能也是没有必要的。达尔认为,在实际会议中,并不是每个人都想发言,一般的情况总是少数人在讨论,他们用掉了大部分的时间。“更不用说在人口规模像美国那样大的国家了,因为人口的绝对数量提出的要求超出了关键性资源的无情限制,大自然以固定的供给(时间)的方式赋予了我们这些资源,并且人口数量也极大地增加了所有其他交流和参与的成本。”[16]7

那么,公民大会式民主和代议制民主,小规模民主和大规模民主,到底哪个好,哪个更民主?达尔认为,在公民参与问题上,两种民主都同样存在不可克服的限制:在参与行为所需要的时间和有资格参与的人数之间存在的相互作用,为双方都设置了无法克服、也无法绕开的限制。达尔还总结了时间与人数定律:一个民主单位中,公民人数越多,公民对政府决策的直接参与就越少,他们也就越有必要把权力委托给别人。达尔还认为民主存在一个两难困境:“民主的单位越小,公民参与的可能性就越大,公民把政府决策的权力移交给代表的必要性就越少;而单位越大,处理各种重大问题的能力就越强,公民把决策权移交给代表的必要性就越大。”[17]119所以达尔最后总结为:“有时,小的是美好的,但有时,大的是更好的。”

集团利益是多元民主理论的中心命题,这是达尔对国家学说的最大贡献,这一点开创了对规模与民主关系问题思考的新视角。多元民主论主张民主不能只通过国家这个唯一的权力中心而存在,而应该由社会的许多团体来分享,民主是众多团体共同参与政治决策的政治机制。“虽然相对自治的组织本质上不是民主的充分条件,但它们是大规模民主的必要条件,既是大规模民主运转的先决条件,也是大规模民主制度不可避免的结果。”[16]33在古希腊的那些民主政体中,雅典人的民主政体是当时及今天为之人们所知道的最重要、最著名的,它对政治哲学产生了无与伦比的影响。古典民主共和派的观点认为:在小社团内部,不仅不需要什么有组织的“派别”,而且它们全然是有害的,其实我们也可以赞同这种看法[17]100。吴恩裕在《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认为,亚里士多德把国家和其他社会团体分开,并突出国家的地位和作用。至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洛克、卢梭等等,他们都是采取先把国家和社会或其他社会团体分开,然后再为国家的权力进行辩护[2]9。卢梭认为:“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表达自己的意见。……但如果有了派系存在的话,那么就必须增殖它们的数量并防止它们之间的不平等。……这些防范是使公意可以永远发扬光大而且人民也不会犯错误的唯一方法。”[6]36

1973年,罗伯特·达尔和爱德华·塔夫特合著出版了《规模与民主》(Size and Democracy)一书。在这本书中,达尔对“民主与规模有必然的联系吗”(Is“democracy”in any way to“size”?)这个核心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解答。达尔认为,由于民主的两大目标——公民效能和体系能力之间存在冲突,根本没有最适合民主的国家规模,所以民主国家的公民必须调整民主理念和民主制度来适应这样一个事实:不同规模的国家遇到的是不同的问题,那些规模小的国家应该步入更大的整体中;那些规模非常大的国家必须探寻创造和保存小单元(单位);大部分国家都必须在两个方向上前进:向外趋向更大规模的聚合体,向内趋向更小规模的聚合体。

不过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达尔的很多理论是建立在20世纪欧美国家的调查数据基础上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而且那时西方现代民主政治的理论和现实都已成型并达到很高的程度,因此达尔的分析和结论的普遍性价值还需要得到发展中国家进一步考证和探究。达尔也承认自己的理论是相当有限的,时代的差异,立场的不同,数据的缺少使理论不可避免存在局限性,他也希望通过自己努力建立的理论能为后来的调查者提供帮助。然而,对于那些研究我们这样一个超大规模国家的民主政治的学者们来说,达尔对于规模与民主关系问题分析的态度、方法和角度,是非常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的。

[1]高民政.中国政府和政治[M].济南:黄河出版社,1993:序言.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3]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5:56.

[4]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M].彭淮栋,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376.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01.

[6]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7]应克复.西方民主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8]邹永贤.国家学说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 365.

[9]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10]浦兴祖,孙关宏,等.从理想国到代议制政府[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282.

[11]潘恩选集[M].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12]孙永芬.西方民主理论史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99.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4]J·S·密尔.代议制民主[M].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15]萨利托.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128.

[16]达尔.多元主义民主面困境[M].周军华,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17]达尔.论民主[M].李伯光,林猛,译.北京:商务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赵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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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520(2012)05-0051-05

2012-05-21

鲍永娟(1985-),女,江苏淮安人,教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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