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不端行为的成因探析
2012-08-15彭小荡苑素梅
彭小荡,苑素梅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科研不端行为的成因探析
彭小荡,苑素梅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科研不端行为蔚成风气让科研界学者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其成因也就成为科研界学者最为关注的焦点和难点,本文拟从两个方面稍作分析科研不端行为的成因:一、科研不端行为的内因,即从科研学者的科研水平和道德认知来分析科研不端行为;二、科研不端行为的外因,在这里首先论述社会环境中的经济和文化等因素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影响,然后展示科研制度的缺位与不足是如何波及科研秩序乃至引起科研不端行为。
科研不端行为;科研规范;监督规范;道德滑坡
一、部分科研工作者的低素质成为科研不端行为的关键因素
(一)科研不端者的低品行
高尚的道德能端正人们的科研态度,唤醒科研者的良知,它是人们科研工作取得进步与发展的真经。随着市场经济和国家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大量的科研工作开始引入竞争与奖励机制,科研工作不再是简单的理想追求,其渗入了大量的功利主义、拜金主义,使得科研工作者的传统价值观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逐渐向功利主义转变,他们对功利的不当追求改变了以往求真务实的科研精神。第一,责任感的缺失。“责任”是指导我们科研工作的准绳,许多科研工作者在科研工作中缺乏责任感,仅仅被动的接受并遵循规范,做好分内之事,混日子,工作中抱怨、懈怠,而不是用心投入进科研工作中,一旦项目没有眉目就会想“办法”,其办法无非是一些科研不端行为。第二,诚信的滑坡,我们提倡在科研工作中,要正确地反映客观现象,真实抄录实验数据,不捏造数据,诚实对待实验特征,不欺诈。但有些科研工作者突破诚信的束缚,在科研领域为所欲为,随意主观行事,严重践踏了科研学术的求真、诚实性要求,一些伪科学,捏造数据,欺骗公众等科研不端行为就应运而生,不但阻碍了科研的发展,而且影响了社会的进步。
(二)科研不端者的高需求
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Abraham Harold Maslow)认为:“人是一种不断需求的动物,除短暂的时间外,极少达到完全满足的状态。人几乎整个一生都总是在希望什么,因此也引发了一切……”对科研工作来说,有人为了求真、求实,也有人追求金钱、地位、利益,不同的需求必然决定不同的结果,哪些追求名利的科研者追求的不是科学精神,而是有多少《科学》、《自然》的文章,论文的影响因子是多少和论文所带来的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竞争愈加激烈,有一些科研人员为了评职称、拿科研经费和申请科研项目,搞科研追求“立竿见影”,追求数量、速度。“当成果还不能够出来的时候,这种高数量、高速度和高因子的需求,很容易会滋生学术不端行为。
二、复杂的社会环境为科研不端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一)科研资源的稀缺性对科研不端者的利益驱动
2009年中国的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是 5802.1亿元,到2010的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投入达到7026.6亿元,比上年增加了 27.7%,但其投入仅占中国 GDP的1.76%,与发达国家的 3%还相差很远,同时,我国科研活动的人员达到318万人,已经是世界上研发人力资源投入最多的国家,这样的话,科研经费人均资源就更少,无法满足所有科研工作者对科研资源的需求。这就导致科研工作者对有限的科研资源的激烈竞争。随着竞争加剧,最终“它使得个人在追求最高标准中要保持客观性和正直性变得越来越困难”[1],于是科研不端行为应利益驱动而生。另一方面,国家鼓励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支持科技进步活动,鼓励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相结合。这样的话,科研市场化趋势不可更改,更多的利益主体、利益关系就会渗入到科研领域,也会影响相关社会资源的配置,而与之配套的体制与法律并没有建立起来,在经济利益驱动和缺少监管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追求速度和数量的事情,很难保证利益主体的科研成果不变质。
(二)科研成果的高收益与低风险对科研不端者的心理刺激
我们的每一次投资都要考虑投资的收益和风险(即,投入-产出),投资学把预期收益率用一个公式来表示:“预期收益率=无风险收益+风险补偿”[2]。科研活动也不例外,科研不端行为收益与风险并存,如果把上面的公式应用到科研不端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到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常研究相比较,其带来的收益是非常大的。一方面,因为科研不端行为的成本非常低廉,且操作也相对简单。另一方面:科研不端行为相对于正常研究风险要小的多,其“风险”仅仅是当不端行为被发现后的惩处力度,这个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但是这种制约能力要有两个前提[3]:“第一,科研不端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大;第二,科研不端行为被发现后惩处的力度大于行为本身所获得的利益”。而就我国当前制度而言,恰恰不能满足以上两个条件。这样的话,科研不端行为可以用更小的成本换取与正常研究一样或性价比相对较高的收益,风险却很小,科研工作者难免会做出一些我们不愿看到的选择。可以说科研不端行为有利可图,才会屡禁不止。
(三)社会多元文化的扭曲发展为科研者营造了不端的氛围
首先,心理学家班杜拉(Bandura)认为,人的行为,特别是人的复杂行为主要是后天习得的,在当前人文社科教育缺失,物欲横流的大环境下,西方自由文化侵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导致社会没有了统一的道德标准和强大的精神力量支撑,人们对此无所适从,最终走向道德沦丧,科研不端行为随之呈现。其次,社会经济分配的不均衡,导致出现知识分子群体中的严重贫富不均,在笑贫不笑娼的年代里,相比较社会上无良人士的蝇营狗苟,部分知识分子拿起科研的武器试图去改变当前的经济状况似乎就不会有太大的心理压力了。再次,中国知识分子的传统治学之道是讲究“修生养性,道德教化”,凭的是对知识的信仰,没有认可从西方兴起的科研工作制度,这种对科研制度的漠视相当于没有科研制度一样,让科研制度处于非常尴尬的境界。
三、科研制度的不完善是科研不端行为的罪魁祸首
科研制度是我们应当遵守的,用来规范我们行为的规范、条文,它试图把秩序和规范性引入科研工作中,是各项科研工作成果的重要保证。若科研工作能在科研制度的引导下,有序、规范地进行,就会避免或阻止严重妨碍他人自由或所有权的科研不端行为。所以在科研工作中,科研制度问题关系到整个科研工作的发展和振兴,国家和科研界应当给予它足够的重视。然而从现在愈演愈烈且形式多样的科研不端行为中可以发现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原因,那就是科研制度的不健全给科研不端者提供了的空间。
(一)科研制度不健全为不端行为提供了温床
第一,科研制度供给不足。民主革命时期,由于兵荒马乱,中国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科研规章制度,我们党强调思想建设而没有把制度建设摆在应有的地位,这在特定的环境中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党在执政以后,由于党的地位、任务、环境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而科研规范供给在很长一段时间是空白的,科研工作“无法可依”使科研工作出现了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主观主义、腐化堕落等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单纯靠思想建设去解决科研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就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科研制度建设也凸显其重要性。所以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一些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科研规范。其中,法律层面的有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再有的是一些政策性文件,如:科技部200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2006年颁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2008年颁布的《科技部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体系工作方案》,教育部在 2009年颁布的《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同时在其他部门法中(如:《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刑法》)也有部分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中国针对科研工作的科研规范在不断摸索和完善,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针对科研不端行为却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不能对科研不端行为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各科研制度之间协调不和谐,各自为政,就会导致花样繁多的科研不端行为在科研制度中见缝插针,不断繁衍与发展。
(二)科研制度贯彻执行的低效率为不端行为提供侥幸的心理空间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让科研制度被彻底贯彻是科研制度的核心,在这个时候,有两个问题是关键,第一,执法问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使科研制度从应然变为实然的具体原则,但实际生活中科研制度的执行问题令人忧虑,一方面,科研共同体的利益问题致使科研单位的科研制度对科研不端行为形同虚设,我们看看“西安交通大学六教授举报长江学者造假事件”中校领导或苦口婆心或威逼利诱,就知道科研不端行为有时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它关系到一群人的利益,在这个利益共同体内的科研制度是没有任何用武之地的。其次,现有的的规范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其执行力和强制力没有保障,如:《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移交那个机关处理?这些机关不受理怎么办?例如:在“六名专家实名举报中国农业大学前校长石元春的科研不端行为”中,虽然舆论将其推到风口浪尖,但由于当事人是学界翘楚,事后没有机构愿意受理此事,也没有相关部门监督和问责。这些都影响着科研制度的执行问题,而执行不力最直接的结果是科研不端行为受不到处理或处罚,这不但放纵了科研不端行为,也给了科研不端行为一丝的侥幸和希望,最终得到的只能是科研不端行为“战胜”科研制度。”第二,科研制度的强制力问题,科研制度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作用是预防和惩罚的统一,其首要作用是预防科研不端行为,而在这点上“法律强制力”问题是一个应该给予重点考虑的因素,因为科研制度得以遵循的驱动力虽然很多,但确保科研制度被人们遵循的最重要因素仍是法律强制力因素。国际法相当缺乏强制力,所以没人去听他的,我们现行的科研制度处罚力度太小,根本形成不了威慑力,科研工作者承担最严厉的处罚不过是被解聘、辞退或开除,只怕这与他们获得的利益相比是无足轻重的,至此,法律对于科研不端行为就像“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最终不了了之。
(三)科研监督的不力使得不端行为有恃无恐
一方面,缺乏专门的科研监督机构。由于监督是外在强制力,所以它客观上要求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分离。而现行的科研制度中唯一规定监督制度的是《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它的结构是: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个人,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结构体系中相关部门全部是利益共同体,同一机关既是审查、批准部门也是监督部门同时还是处罚部门,没有把审查部门、监督部门和处罚部门分开,这势必产生即当裁判又当球员景象,也将减少审查的严格性,降低监督的威慑力,弱化处罚的执行力,从而导致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比如:“汉芯一号”造假被曝光后为何仅仅陈进本人被稍微处理,而主管上级部门和直接参与的评价专家却未受到相关责任追究,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有一个机构监督着他们的处理这起事件,其景象肯定是另一番状况,所以防治科研不端行为,科研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其次,科研评价机制有缺陷。现有的科研监督主要是监督科研成果,即对最后成果的评定和审计,而对项目审批与经费监督审计管理的很宽松,甚至根本没有科研经费的使用状况说明,只要你能把项目成果做出来、做好就可以了。但是成果是一个很难衡量的东西,因为科研工作本身是一个创造性的行业,它要求的是新颖性和创造性,其成果往往是一个新的技术或一件新物件的产生,而这个技术或物件对整个科研共同体来说都是陌生的、先进的,科研共同体也无法对这些成果进行辨别,又何谈科研行为的端与不端。所以这种仅仅成果式监督不可避免地让科研工作人员滥用、挥霍科研经费,综上所述,加强从科研项目审批、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的全面监督,有利于减少利益驱动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
[1] 唐纳德·肯尼迪. 学术责任[M]. 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
[2] 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Z].
[3] 何苗. 科研不端行为背后制度缺陷及对策研究[D]. 硕士学士论文.
G644
A
1008-7427(2012)06-0054-02
2012-03-21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我国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性根源与对策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0GXS5D227。
作者彭小荡系山东科技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苑素梅系山东科技大学讲师,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子课题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