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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实施中的作用*

2012-08-15朱晓琳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环境法原则环境

朱晓琳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曲阜 273100)

论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实施中的作用*

朱晓琳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曲阜 273100)

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一个作用深远却又争议颇多的基本原则,在当今这个经济日益腾飞、社会日益复杂化的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我们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不断充足起来,然而从非典到H1NI,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这一切都在告诉我们,虽然我们的生活很安乐,但是风险确实无时不在。风险预防原则的出现为我们的生活增加了一层保障,本文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作用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风险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作用

风险预防原则最早起源于德国环境法中“vorsorgepnnzip”这一概念,后来逐渐发展到区域环境条约中,在1984年发表的《伦敦》宣言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阐述:为了避免北海遭受有害物质的影响,即使没有明确的数据显示这一危害的因果关系,我们也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控制这些物质的进入。1987年颁布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颁布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确定有重要的意义:缔约方决定会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严格控制消耗臭氧物质的排放量,以保护臭氧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发的认识到单纯依据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国际环境法已经不适用了,我们必须防范于未然,因此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为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起到推进与完善的作用。

一、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

目前社会各界对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主要有三种观点: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尚未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风险预防原则逐渐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已经被许多法律条文所引用,而且不少法院在实行判决时也借用了这一原则,就如该原则在“MOX核燃料厂案件”中的应用,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不是硬性规定的法律条文,但是软法也具有法律效应,各国都应该遵守,虽说许多国家并不履行该条文,但这并不代表它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所以才有了“风险预防原则应该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这一观点。另一方面,不少学者认为,虽然国际环境法中对风险预防原则有涉及,但是这些条文不被社会所接受,不具备公信力,而且各国对它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所以它不符合普遍性的条件,再加上软法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它不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本文所要强调的是第三个观点:风险预防原则正在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在目前只是广泛应用于各个国际法律条文中,尽管它还不足以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但是终有一天它会成为国际环境法中的基本原则。首先,从国际条约来看,《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里约宣言》、《鱼类协定》这些条约都对风险预防原则有所提及,尽管内容都不一样,但对风险预防原则的使用必然会造成很大的影响。虽然国际条约是国际法形成的权威依据,但是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将不具有统一性的原则作为指导性原则。其次,从国际判例来说,目前应用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案例主要有MOX核燃料厂案件、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件、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等,但是这些案件均没有直接表明风险预防原则,而大多都只是引用“谨慎与慎重”、“风险预防方法”这些概念。最后,从国际立法来看,国际法律的形成需要有足够的数据和统一一致的国家实践,并不是说所有的国家都必须对风险预防原则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至少大多数国家要进行统一。德国和瑞士最早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随后很多国家也都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一原则目前尚不具备国际统一性。

由此可见,风险预防原则已经运用于众多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判例中,风险预防原则具备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条件,但是由于它还没有统一一致性,所以它尚未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而是正在形成之中。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实施中的作用

1.加强国际环境法对环境的保护力度

一般情况下,当发生环境问题时,只要该问题的成因明确清晰,主管部门就可以对这个行为加以规范或者是禁止,就能减轻环境的恶化。但是生态环境高度复杂化,同时随着高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它使用的千变万化,人们对信息的掌握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当某种环境危害将要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并带来巨大的影响时,人们仍然无法弄清它的成因,无法采取正确的手段来缓解它。如20世纪30年代时人们已经注意到臭氧层的破坏问题,但是一直都没有弄清这一现象的成因,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间国际上才正式确定臭氧层空洞的原因,而此时臭氧层的空洞度已经很严重了。所以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国际环境法面临着太多的不确定性,如果只是等到产生问题后再去解决它,那么对环境的危害将是无法预知的,特别是当对生态环境和生物的多样性产生巨大冲击的时候,任何措施都是无法挽救的。因此当迫害环境的原因尚未明确时,必须对潜在的威胁进行防范,避免环境的进一步恶化。风险预防原则能对具有急迫性但又尚无科学依据的环境问题给予适当的预防措施,使问题在第一时间内解决,它加强了环境法对环境的保护力度。

2.影响着各国环境法的制定

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风险预防原则广泛应用于各国的环境法中,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里约宣言》就指出: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当尽最大的努力,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当遇到有严重的不可逆转的威胁时,不能以缺乏理论依据为借口而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导致环境的进一步恶化。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公布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也指出:各缔约方国家应当采取有效的手段,预测或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不利因素,以缓解它带来的不利影响。当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威胁时,不能够以科学上没有确定为由而推迟这类手段的实施,同时这类策略的实施应当要注意成本的控制,力求以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等条约都对风险预防原则有了规定,可以说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渗透到臭氧层保护、气候变化、毒害物质处理、废水废气排放、生物安全等各个领域,它对国际环境法的制定有着巨大的影响。

3.拓宽国际环境法的执法范围

风险预防原则对国际环境法内容的确定有着较大的影响,它拓宽了国际环境法的执法范围。

(1)它改变了国际环境法以前重污染防治轻资源节约的观念,对环境的保护从立法上加强保护。以往的法律都是强调要如何对废气废水、毒害物质、二氧化碳等物质的排放进行规范,当然环境的破坏欲环境污染是环境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但是资源的浪费势必会加剧环境的恶化,人类毫无节制的滥砍滥伐定会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煤炭的浪费势必会增加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排放,土地的无偿占用也会增加各种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可能。而风险预防原则要求“不能以缺少理论依据为由而不采取处理措施”,就改变了传统的环境法不重视资源保护的缺陷,完善了环境法的内容。

(2)风险预防原则严格了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法保护环境的基本手段。首先,风险预防原则的实施要求环境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出现损害为必要条件,只要在活动中出现威胁环境的风险,当事人就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不必等到出现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后再去追究责任。其次,环境损坏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得以确定,在环境损害的案例中,存在着当事人的精神和人格受到侵犯的事实 这对受害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而风险预防原则就完善了这一方面的内容,环境损害的配差不仅要考虑受害者物质财产方面的损失,还要衡量以后会给受害人带来巨大影响的精神赔偿。最后,严格了环境的行政、刑事责任,环境破坏具有不可逆转的影响,在风险预防原则的影响下,各国为了加强法律的约束效果,希望通过法律的制定来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当前的环境责任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的都比以前更加严格,环境保护责任的惩处力度大大增加。

三、风险预防原则在中国的应用

从世界性的角度来看,风险预防原则的确是减少了危险发生的可能,但是对于发展中的国家而言,它可能会产生许多不利的情况:贸易保护主义滋生,在国际贸易中发展中国家一直都处于不利的地位,风险预防原则的滥用必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生极大的影响,发达国家为了垄断本国的贸易交易,打着保护环境的旗号而阻止其他国的海外出口;可能会带来新的风险,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发达国家却以风险防范为由而阻止该国的活动,虽然规避了风险,但是发展中国家蒙受的损失风险可能比潜在的风险还要大。那么在国际环境下的中国应当采取怎样的手段来应对风险预防原则呢?A.完善风险评估体制,在与大国抗衡的国际环境下,中国只有建立完善的科学评价体系,才能以实际的数据告诉国际社会我们所执行的每一项措施都是有科学依据的,为国家争取发言权。B.综合考量成本效益指标,在作出具体的决策之前,将所有的社会、经济因素都考虑到其中,通过收益成本分析来增加决策实施的可行性,使中国在应对发达国家的反驳更有信心。C.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在国际社会中发展中国家一直都处于被动地位,而发达国家则总是作为规则的制定者牵引着发展中国家,中国只有积极参与到国际事务中,争取在条约的制定中发挥正面作用,致力于利于中国的条约制定。

四、总 结

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法律条文仍在制定中,还未形成具有统一性的国际规定,但是它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通过加强国家环境法的保护力度、影响国际环境法的制定,完善国际环境法的内容来实现风险防范,保护环境的目的,对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起到推动的作用。尤其是在环境急剧恶化的今天,风险预防就显得尤其重要。越早采取有效的措施,环境的破坏就会减轻一分。

[1]左安磊.国际环境法上风险预防原则基本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8).

[2]李腾.浅析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适用[J].时代经贸,2011,(17).

[3]栾冲.从风险预防原则看我国环境法的修改[A].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一册)[C].2007.

D996.9

A

1006-5342(2012)03-0007-02

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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