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公众知情选择权*
2012-08-15邹蝶嫩
邹蝶嫩
(武汉理工大学,湖北 武汉 430063)
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公众知情选择权*
邹蝶嫩
(武汉理工大学,湖北 武汉 430063)
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何引导转基因技术在食品领域内的健康发展,是目前国家政府、科研学者和社会大众所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公众个人权利的实现,不仅要体现在政治生活中,在社会生活当中也应得到维护。人权伦理要贯穿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方方面面,并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良性发展起到指引作用。在诸多个人权利中,知情选择权是消费者最为迫切需要实现和保障的。这不仅因为知情选择是公众接受和了解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第一步,还因为知情选择权是公众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
转基因作物;知情选择权;消费者
一、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公众知情选择权的基本涵义
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知情选择权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过程中具体体现为公民有权知道转基因食品的基本信息,如具体的转基因成分是什么,它有什么特性,转基因成分在食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含有毒性,过敏源,抗生素等基因;营养成分的构成状况;在食用时消费者应注意哪些问题;厂商名称与地址,生产产地等。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应该通俗易懂,消费者可以比较容易理解标识上的内容;必要时要设立服务台,以便接受消费者的咨询服务。公民基于这些对商品的基本信息的了解,再做出是否购买食用这些商品的自主判断选择。与此同时,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有义务将这些详情对消费者进行告知。我国农业部2002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2007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做了专门的规定。
从性质上来说,知情权也可看做是一种信息权,并在国际社会中得到普遍认可与肯定。1946年联合国第一次大会通过的第五十九号决议宣称信息自由权是一项基本人权。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干涉地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人权宣言中对信息自由权利的表述,被认为是对信息权利的最根本最权威的规定,它不仅肯定了信息自由的重要意义,肯定了公民享有和主张意见的自由和表达自由的方式,奠定了信息权利作为基本人权的国际地位。该项规定后来被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传承。并在许多地区性条约和国内立法中得到接受和发展。比如,美国《信息公开法》就“确立了公众从联邦政府机构获取信息的基本权利”。英国《信息公开法》第一部分开篇语就是:“信息的权利”保障信息权并不一定是保障知情权,但是保障知情权就一定要以信息权得到保障为前提。
二、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公众知情权现状
自从1994年美国推出第一批转基因西红柿以来,越来越多的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全球有2亿多人食用过上千种转基因食品。当转基因食品从实验室开始产业化生产走入消费品市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等问题也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和科学家研究的热点。转基因食品是现代生物技术的产物,是利用转基因技术将某一种或某几种特定性能的基因转入到某一生物体并得到表达,以获得人们所期望的转基因植物、转基因动物或转基因食品,它与传统食品相比,还是有很多区别。转入的基因对人体是否会发生变异产生毒性;是否会增加过敏性;是否对其他的生物体尤其是人体造成危害这些问题都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担忧。转基因安全性问题还存在很多争议,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去追踪研究。食品安全关乎到人类生存健康,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对人体的健康是否产生影响还是个未知数。目前,我们在市场上可以看到很多的转基因食品,如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等。这些商品有些在外包装上有转基因的标识,有些则没有。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种新型食品,消费者对其了解的还很少,很多消费者甚至不知道转基因食品为何物。在表面知情和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者做出购买未作标识的转基因食品或有转基因添加剂的食品都是非自愿选择的。
目前关于市场上的转基因产品是否应该标识,主要有强制性标识和自愿性标识两种观点。强制性标识是指国家在法律层面上运用法律、法规或条列管理办法等形式要求转基因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对转基因产品进行产品标识,从而用来把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区别开来。若不进行标识,则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生产和销售,同时对于违反该规定的生产者与销售者进行严肃处理。自愿性标识是指国家和政府不从法律法规上对转基因食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是否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而有所强制性的规定,给予他们自己依据食品市场的有关行情、市场竞争对手的市场战略、产品消费者给予的有关反馈信息和国家现行经济政策等具体情况来自由的选择要不要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基因标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是否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持有多种态度,一些国家和地区(例如中国、英国、日本等国家)认为应该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性标识,并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来肯定和强制要求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执行;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则采取另一种态度——由生产者和销售者自愿标识,例如美国的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AD)、转基因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一些科学家和学者表示不支持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性标识,他们主张标识应该具有自愿性。而在坚持强制性标识的国家和地区里,尽管国家和政府通过法律法规要求转基因生产者和销售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但是还有不少商家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进行抵制。如果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转基因食品既不进行标识,也不向消费者进行转基因食品的信息转达,那么,消费者很难对转基因食品有更多的了解。目前,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公众知情主要包括几种:(1)完全知情。消费者在购买转基因食品前知道这个是转基因产品,知道这个产品的特性和隐含的安全因素以及与传统食品的区别。(2)一般知情。消费者在购买转基因食品时对转基因食品的特性和功能由于知识水平自身素质的差别有不够全面的了解,不是能很清楚的理解。(3)不完全知情。消费者完全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否是转基因食品。公众的知情选择是建立在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前提之下的,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标识,消费者通过标识对转基因食品获得各种知情才能在知情的基础上并通过自己的考量做出购买或不购买的选择。商家逃避对转基因食品标识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害怕消费者因为获知所要选择的食品是转基因食品而选择放弃购买。这种为了避免消费者因为对转基因食品缺少了解或抵斥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而对转基因食品不进行标识就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
三、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公众知情权的伦理学辩护
荀子说过:“仁者,必敬人”(《荀子·臣道》)。康得认为:“人本来就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而我们为什么会要去尊重别人?不仅因为人是世间万物的灵,更因为人还是这个世界上具有理性、有感情、有创造和维持人际社会关系能力的个体,是有目的、有价值、有信念的个体。所以人应该是世界上最宝贵的东西。“天地的性,仁为贵”(《礼记·中庸》)和“天复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仁以天地之气生,四十之法诚”(《黄帝内经·素问·宝命全形论》)等全部都反映了这种思想。尊重他人是一种崇高的美德,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尊重他人,自己才能被他人尊重。转基因食品不同于传统食品,在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社会效益,关注食品安全,关注人的健康,尊重人的自主权。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让消费者在知情的基础上自由选择是否接受转基因食品才是尊重人的体现。
第一,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公众知情选择权是尊重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需要。万物以人为本,人的价值的体现是以生命的延续为前提的,人的生存权是一切价值实现的基础。只有人的生存健康得到了尊重,人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才能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健康是每个人被赋予的第一权利,每个国家、每个公民都有资格获得。自然赋予了我们生存的意义,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生命的健康和安全是人类所一直追求的。对于个体而言,失去了生命就等于失去了一切,生命一旦失去就不能重新拥有。生命的宝贵意义让我们不仅需要珍惜它,更要尊重它。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还不能确定,对人类的健康有什么副作用还不能确定,很多消费者基于个人健康安全考虑对转基因食品还存在一定的抵制和排斥。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考虑,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可以让不愿意购买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避免购买,减少他们对自身健康的担忧。
第二,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知情选择权是尊重人的自主权的需要。尊重人的自主性,自主权是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体现。人是有价值,有尊严的生命体,是理性的,有感情的,能建立和维护社会关系的实体。如何尊重人的自主权?(1)我们应承认所有人都有决定自己的命运的权利和能力。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他有善于思考的大脑,有独立的思维。每个人都有独立思考自己人生和命运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是理性的,也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最重要的标志。(2)我们应承认所有人都是具有绝对价值的。在进行社会活动时,我们应尊重个人意愿,满足他们为自己的目的去发展和完善自我的要求。只要这种要求不妨碍和影响他人和社会的发展自由和完善自我。尊重人的主体性,是尊重人的自主性的主要体现,也是维护人权的重要基础。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也应当尊重人的自主性,这主要涉及到知情权和选择权。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让消费者知情选择是尊重人权的实际表现,让消费者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标识信息而自主做出是否购买转基因食品的选择,这才是真正的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尊重他们的自主权。
第三,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知情选择权是尊重人的信息权的需要。尊重人的知情选择权必须先尊重人的信息权,信息权是知情选择权得到保障的基础,也是知情选择权得以实现的前提,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信息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任何国家和社会组织都不能动摇和忽视它的地位,更不能阻止公民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获得信息的自由。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公民应意识到信息权的存在,并积极捍卫个人信息权的实现。作为转基因信息的主要源头:国家、政府、转基因技术科研单位、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有责任和义务向社会大众提供及时全面的公共信息。当个体能自由的获得关于转基因技术的有效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支配、控制以及利用,可以自由的发表自己关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主张或是做出是否购买转基因食品的选择。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个人信息权得到满足是个人知情选择权有效行使的重要保障。只有个体对国家社会公共事物享有知情,对消费商品享有知情,个体能自由的获得社会信息才是知情权得到尊重的现实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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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5342(2012)07-0170-02
2012-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