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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农业政策

2012-08-15薛金艳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2年7期
关键词:解放战争解放区农地

薛金艳

(长春师范学院历史学院,吉林长春 130032)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农业政策

薛金艳

(长春师范学院历史学院,吉林长春 130032)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并实施了包括“耕者有其田”的农地政策、合理负担的农税政策、合理过渡的农业租佃政策等在内的一系列农业政策,调动了农民阶级生产的积极性和拥护革命战争的积极性,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农业政策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依据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在果断提出“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地区、有步骤地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中国共产党最终在翻身农民的帮助下全面挫败了中国国民党的军事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建设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的伟大事业。

一、“耕者有其田”的农地政策

抗日战争胜利初期,中国共产党在解决抗日大反攻中新解放地区的农地问题时主要沿袭了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解放区广大农民群众对土地的要求日益迫切,有些地方甚至开始自发起来解决土地问题,汉奸、豪绅、恶霸、地主则跑到城市大骂解放区群众运动,一些中间人士因此怀疑解放区的农地政策,党内也有人认为群众运动过火。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必须制定明确的农地政策。

1.《五四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这就是著名的《五四指示》。《五四指示》要求各地党委坚决支持农民的土地要求,并将之提高到战胜国民党、建立新中国的战略高度。《五四指示》指出,在广大群众要求下,我党应坚决拥护群众从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决不能侵犯中农土地,侵犯的应设法退还;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应广大群众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时,也不要打击太重;对于抗日军人及其家属和对抗日有功人士,要多给他们留下一些土地,对中小地主生活予以照顾;要集中注意力向汉奸、豪绅、恶霸作坚决的斗争,在给他们留下维持生活所必须的土地的同时,让他们拿出土地。[1]《五四指示》实现了群众要求与党的政策的有机结合,其实质已经不是削弱封建土地制度,而是消灭封建土地制度的农地改革政策了。但是鉴于当时内战尚未全面爆发的国内形势,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包括取得土地和分配土地两个方面)比较灵活,它规定对于地主的土地,除了对大汉奸的土地无条件没收外,其它土地则沿用减租减息以来农民所创造的多种方式来解决。这样做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政策的历史延续,使农民运动自然地从减租减息过渡到没收分配土地;又便于在内战尚未全面爆发之际,向解放区以外的民主人士做说明工作,“使农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同时也应该看到,《五四指示》是根据广大农民群众对土地的迫切要求而制定的农地政策,它虽然坚决支持农民的土地要求,并提出要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目标,但它具有不彻底性。首先,它限于当时国内外政治形势,并没有明确宣布废除封建土地制度,也没有宣布停止执行减租减息政策;其次它在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同时,对地主给予了过多的照顾和让步,而且也没有提出具体的分配土地办法。《五四指示》在各地贯彻实行以后,解放区的广大农村出现了一场规模空前的群众性土地改革运动。这个时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获得土地方式最为灵活多样的一个阶段,其方式主要包括:从没收分配敌伪土地入手来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以清算为基本方式来解决土地问题;通过征购补充实现耕者有其田;初期土改中地主的主动献田;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方式,等等。

2.《中国土地法大纲》。国共战争全面爆发以后,广大农民群众已经自发起来解决土地问题。在此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必须表明自己对于农民土地问题的态度。1947年7月17日到9月13日,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主持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农地政策的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1)关于土地制度。明确提出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其中包括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2)关于土地分配方法。主要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特殊情况可以调整),以人口为分配标准,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3)关于保障机制。为保障土地改革的顺利实施并使之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解放区政府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农民及其代表有全权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的一切干部,有全权得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撤换及选举政府及农民团体中的一切干部。《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最为彻底地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纲领性文件,表明中国共产党帮助中国农民获取土地的严正立场。

3.中共农地政策的完善。随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胜利进军和各解放区土地改革工作的进展,中国共产党的农地政策日臻成熟和完善。1948年5月25日,根据《土地法大纲》颁布实施以后各解放区出现的问题,中共中央向全党正式下达了《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的指示,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地区,才能划入土地改革工作范围:第一,当地一切敌人武装力量全部消灭,环境已经安定,而非动荡不定的游击区域。第二,当地基本群众(雇农、贫农、中农)的绝大多数已经有了分配土地的要求,而不只是少数人有此要求。第三,党的工作干部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确能掌握当地的土地改革工作,而非听任群众的自发活动。如果某一地区在上述三个条件中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即不应被列入当年土地改革的范围。而在土地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的地区,不要再提土地改革问题。中共中央《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指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农民进行土地斗争的经验总结,标志着中共中央农地政策的成熟和完善。根据上述指示原则,中共中央进一步针对新解放区各种不同情况确定工作部署:基本控制区实行减租减息,游击区和刚刚解放的地区有准备后适当减租,具备了条件的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

二、合理负担的农税政策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农业税收政策由抗战时期的累进税制改为比例税制,确定了公平合理、公私兼顾的负担政策。

土地改革以前,由于大量土地集中在地主和旧富农手中,根据地人民政府只有实行累进税制(土地越多者负担越重),才能相对减轻多数农民的负担。土地改革以后,土地已大体平均分配,为了鼓励农民发展生产,使多生产者多得利,各解放区废除农业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并一律按各块土地常年平均产量计征,不按当年实际产量计征。其中华北、西北、华东采用了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东北、内蒙采用了无免征额的比例税制。这两种比例税制计算起来都比累进税制简便,能够比较合理地在农民内部分配负担。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规定以下税收原则:改革税制,整顿税收,力求不再加重人民负担。在土地改革已经完成的区域,废除农业统一累进税,实行按土地常年应产量计算的比例负担制,以达到农村负担的公平合理,并规定农业税负担最高不超过全区人口平均的农业总收入的20%。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9年6月30日制定《新区征收公粮暂行办法》,规定在未经土改的新区,主要确定凡土地收入(包括土地各种产物及地租收入)一律征收收益税。地主富农之土地,另征土地税。上述税额,在一般地区以不超过农业总收入的15%,高产地区不超过25%为原则。

1947年8月1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新区征税兼用征发及没收方法的指示》指出,对反革命头目、恶霸、贪污土劣的财产实行没收,并分配一部分给贫苦民众,对普通财主、地主则实行征发。改进公粮、税收工作,增加财政收入;负担政策应扩大征收面,减少累进率,照顾农民生活,不伤害农民生产情绪,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这是支持战争的根本方法。

三、合理过渡的农业租佃政策

抗战结束后中国共产党的农业租佃政策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45年8月到1946年5月,各解放区普遍开展了减租减息和查租查息活动;1948年5月到1949年10月,中共中央纠正了新解放区土改过程中出现的左倾偏向,开始在新解放区停止土地改革,实行减租减息。

抗日战争临近结束之际,中国共产党明确表示,减租减息政策“如果没有特殊阻碍,我们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减租减息,然后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2]日本投降以后,中国共产党为避免大规模内战的发生,在解放区内仍然执行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减租减息政策,而不是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但对新老解放区的具体任务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一切新解放区在1946年发动大规模的、群众性的、但是有领导的减租减息运动,在老解放区,则应复查减租减息的工作,进一步巩固老解放区。中共还对减租斗争实施的方式作了特别强调,认为“减租必须是群众斗争的结果,不能是政府恩赐的。这是减租成败的关键。减租斗争中发生过火现象是难免的,只要真正是广大群众的自觉斗争,可以在过火现象发生后,再去改正。”[3]解放战争时期减租减息斗争吸取了抗日战争时期一些地区政府包办代替的教训,强调发动群众进行减租斗争是减租斗争成功的关键。1946年上半年,各地农民群众在减租减息运动中提出了土地要求,中国共产党发布《五四指示》,开始了彻底解决农业租佃问题的农地制度改革。1948年上半年,针对新解放区土改中出现的左的倾向,中共中央果断决定在新解放区停止土改,实行减租减息。“这一个减租减息阶段是任何新解放区所不能缺少的,缺少了这个阶段,我们就要犯错误。”[3]同时规定在不具备土地改革条件的游击区域和接敌区域也实行减租减息政策。

解放区减租减息运动的开展动员和训练了广大农民群众,改善了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减轻了封建剥削,打击了地主势力;稳定了农村社会秩序,巩固了新生解放区政权。随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胜利进军和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的胜利,减租减息政策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被新阶段的土地改革所代替。

四、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农业政策的实践绩效

1.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老解放区、新解放区和游击区实行不同的农业政策,确保各地区农业生产都得到发展。在老解放区主要任务是恢复和发展生产,确保前线军需供应;具备条件的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在接敌区域即游击区实行减租减息和酌量调剂种子粮食、合理负担税收等农业政策。到1949年10月为止,解放区已有1.6亿人口、230万平方公里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土地改革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一些老根据地的农业生产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许多地区出现了耕三余一、耕二余一、甚至耕一余二的情况。1948年春东北解放区基本完成土地改革以后,当年粮食总产量达到1187万余吨,比1947年增长12%,1949年则达1320万吨;1947年,东北地区每垧土地平均收粮1500斤,1948年则增加到1920斤,比1947年增加1/3。华北解放区1948年收获了七成年景,平均亩产折合小米120斤,共收粮227.7亿斤。[4]陕甘宁解放区在遭遇战争的条件下农业生产逐步恢复。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实行的正确农业政策使农民在政治经济上翻了身,翻身农民为了保卫革命斗争的胜利果实,积极缴纳公粮、争卖余粮,以实际行动支援解放战争。据统计,从1946年到1949年的四年中,东北解放区农民共缴纳公粮6861258吨。[5]总之,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农业政策使革命根据地的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农产品绝对数量的增多为革命队伍的壮大、革命根据地的巩固和长期革命战争提供了足够的粮食,奠定了革命胜利的物质基础。

2.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以农地制度改革为中心的农业政策是赢得国共内战胜利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认为,如果能够普遍地彻底地解决土地问题,就获得了足以战胜一切敌人的最基本的条件。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先后发布《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两个农业政策指导文件,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推向一个新的高度,有意识对农民进行政治民主训练。土地改革的成功提高了农民的政治觉悟,极大地激发了他们革命的热情。仅就解放战争时期淮海战役来看,广大人民不仅参军参战,而且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以最大限度的支援。据不完全统计,在华北、华东和中原三个解放区,共动员担架73900副,大小车410900辆,挑子42400副,牲畜6300头,船13630只,汽车250辆,运送粮食5.7亿斤。陈毅形象地说:“淮海战役的胜利,是人民群众用小车推出来的。”[6]中国共产党农业政策的成功实施使其对广大农民群众的社会动员能力发挥到极致。中国共产党保护农民利益的农业政策获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农民的支持使其最终成为国共政争的赢家,取得了中国现代化的领导权和话语权。1950年,毛泽东在七届三中全会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解放战争,主要就是靠解放区农民打胜的。有了土地改革的胜利,才有了打倒蒋介石的胜利。

3.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保护农民利益的农业政策帮助中国共产党逐步完成了对中国农村社会秩序重建的历史任务,成功实现了自下而上的政治革命,奠定了民主革命胜利的社会基础。全面内战爆发以后,中国共产党坚决支持农民的土地要求,同时要求各级党委大胆放手,真正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真正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山东省莒南县委认为:“对封建势力的斗争,是群众去斗争阶级的敌人,愿怎样斗就怎样斗,斗得越坚决越彻底就越好。”[7]随后各地开展了群众典型诉苦、对地主进行管制、查封财产、扫地出门、逮捕等群众运动。土地改革中出现过火行动以后,中国共产党又指导群众及时纠正错误,引导群众和平结束土改,并把群众的积极性适时地转移到农业生产上来。

中国共产党制定及实施以农地制度改革为核心内容的农业政策的过程,事实上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农民进行全面社会革命、为中国现代化开辟道路的历史过程。因为“农业改革的目的是破除大地产,把土地分配给农民,或者用某种方式把他们组织起来,使剩余资金投入工业化。在地主反对现代化的那些地方,农业改革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因为地主是传统政府的主要支持者,任何农业改革都会涉及到一个彻底的政治革命。”[8]中国共产党在制定和实施农业政策的过程中,传统农村社会政权组织的精英——地主阶级的经济、政治地位一落千丈,而传统农村社会中受压迫的阶级——农民阶级的经济、政治地位稳步提升,成为农村社会政权以至全国政权的主人。

当然,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局限,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农业政策也存在明显不足,如土地改革和查租查息工作中存在明显过激行为。以上问题虽然后来得到了解决,但其经验教训仍然值得我们认真汲取。

[1]中央档案馆.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2.

[2]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76.

[3]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172,1327.

[4]董志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272-275.

[5]朱建华:东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稿[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611-612.

[6]谭震林,粟裕.光明磊落、革命一生——缅怀陈毅同志[N].人民日报,1977-07-29.

[7]张学强.乡村变迁与农民记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75.

[8][美]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6.

The Agriculture Policy of the CPC during the War of Liberation

XUE Jin-yan
(HistorySchool ofChangchun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32,China)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war of liberation,the CPC formulated and implemented a series of agriculture policy,includingthe agricultural land policyof“land tothe tiller”,the agricultural taxpolicywith the nature ofrational burden and the agricultural tenancy policy with the nature of reasonable transition.B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griculture policy,the CPC successfully aroused the enthusiasm of the peasant class of producing and supporting the revolutionary war,laid a solid economic foundation,political foundation and social foundation for the last succession of the war between the CPCand the KMT.

the war ofthe liberation;the Communist PartyofChina;agricultural Policy

book=154,ebook=154

K26

A

1008-178X(2012)07-0017-04

2012-03-11

长春师范学院2010年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薛金艳(1972-),女,河北唐山人,长春师范学院历史学院副教授,博士,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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