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洛克财产权利的政治哲学解析
2012-08-15关晓铭
关晓铭
(黄淮学院社会管理系,河南驻马店,463000)
约翰·洛克财产权利的政治哲学解析
关晓铭
(黄淮学院社会管理系,河南驻马店,463000)
作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代言人的约翰·洛克,财产权利是其政治哲学的核心命题。洛克的财产权利理论,特别是财产权利相对于国家权力在来源和地位上具有优先性,开启了权利和自由政治的新篇章。
洛克;财产权利;自由;平等
财产权利是西方政治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从柏拉图到马克思乃至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家无不关注财产权利问题。财产权利不仅是英国十七八世纪政治理论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而且是与英国资本主义发展和市民社会兴起紧密相关的一个现实性问题。因此,作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代言人的约翰·洛克,财产权利是其政治哲学的核心命题。洛克的财产权利理论,就其思想渊源而言,可以追溯至古代的自然法传统。与格劳秀斯、霍布斯相比,洛克的自然法学说并没有任何新颖之处,但是“洛克的财产学说以及他整个的政治哲学,不仅就《圣经》传统而言,而且就哲学传统而言都是革命性的。通过将重心由自然义务或责任转移到自然权利,个人、自我成为道德世界的重心和源泉,因为人——不同于人的目的——成为了那一中心的源泉”。[1]基于此,本文主要从政治哲学的视角对洛克的财产权利理论进行解读。
一、财产权利的逻辑起点
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之中,世界上的所有可供人类所需的物品都以天然的、丰沛的状态呈现,并且为人类所共有,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我生存的需求获取所有的物品。然而,我们不能设想世界永远以共有的状态而存在。与此同时,完备无缺的、供应丰沛的自然状态,并不等同于人类一定生存在由上帝给予的物资丰富的状态,自然的丰沛只是一种潜在的富足,自然资源需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将其转化为人类可以直接使用的物品。可见,原初状态是一种潜在的富足,是现实中的匮乏。洛克遵循自然法传统,承继了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的论点,即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共享自然资源是上帝所赐予的。但他反对将人类所共享的物品分配给每一个人是契约作用的观点。
人类是上帝的“造物”。既然上帝将世界赋予人类所共有,同样也赋予人类以理性,让其为了维持生存和便利而加以利用。可见,理性是引导人类充分利用地球维持自我存在、实现自我保护的手段和工具。洛克认为,世界虽为人类所共有,没有人对其拥有排他性的占有权,然而,只有通过一定的拨归私用的方式——劳动使其从公共状态转换为个体占有状态才能为人所利用。劳动不仅为《圣经》所肯认,而且通过劳动并不能够减少相反却能够增加人类的共同累积,这是上帝给予人类的理性所发现的。“洛克对私人财产权的‘劳动混合论证’显然取决于这个前提:如果某个东西是通过把一个人自己拥有的东西与某种共同的东西混合起来产生的,那么一个人就对那个东西获得了某种所有权”。[2]
洛克关于财产权利逻辑前提的假设主要受到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所属“suum”观念的影响。所属“suum”概念主要表达的是前政治的或者先于实在法的。所属“suum”,即天然地归属于某个人的东西就归那个人所有,是一种先于实在法的财产权利,主要涵盖一个人的生命、四肢和自由。格劳秀斯认为,即使财产权利没有被引进社会之中,依据自然法,天然地归属于某个人的东西就归那个人所有,那么任何人不得侵犯所属“suum”某人的东西。生命的保存需要自然资源,因此所属“suum”的领域需要一定的扩展,这主要得益于用益权,即人的生理需要决定了所属“suum”领域的扩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人宣称某物是他的东西,第一个占有此物的人将得到此物的使用权并能按其所需把它消费掉,并且任何剥夺他权利的行为都是不正义的”。[3]通过用益权所属“suum”的领域得以扩展:不仅涵盖人的生命、四肢和自由,还包括任何被社会契约所承认的个人占有物。可见,格劳秀斯的财产权利就是对所属“suum”领域的一种扩展,是符合自然法的自然正义体系的,是一种自然权利。
洛克继承了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关于所属“suum”的理念,认为天然地归属于某个人的东西就归那个人所有,不仅包括人的生命、四肢和自由,还包括人的肢体、生命和自由的产物——劳动。人类对维持其物理存在的资源具有自然权利,因此,每一个人都对自身拥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并且对自身的劳动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我们可以说,身体的“劳动”和双手的“劳作”仅仅属于他自己。他把大自然提供和存留给人类的外物掺入他自己的劳动,添加他自我所拥有的东西,个人与外物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内在联系,那么就具有了他自己财产的属性。人类通过自身劳动施加在没有被其他人所占有的公共物品上,此物品就为他所占有,并具有了排他性的占有权利。毋庸置疑,劳动赋予了占有财产权利的资格。因此,是人,人的劳动,而不是人类的契约才是财产权利的正当性依据。
二、自由与财产权利
洛克认为,财产权利是前政治的,是一种自然权利,但却是政治社会起始的源动力。为了有效地保障个人的财产权利,人类通过契约的方式自拔于自然状态,建立国家与政府。国家和政府的主要目的和职责是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那么这个事实就对公共权力的运用和行使施加了一定的约束,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契约政府未能有效地保障作为公共善的财产权利,或者肆意对其进行蚕食,那么人民就有权力废除这个政府。“即使在必要时设立的专制权力,也并非因为它是绝对的所以就是专断的:它仍然受着为什么在某些场合需要绝对权力的理由的限制和必须以达到这些目的为限”。[4]财产权利是政治权利存在的根本性依据,这意味着财产权利成为保障个人自由的外在性条件,成为追求个人幸福和公共善的有效武器。
作为常识,财产权利实质上是借助于人与物的关系反映人与人之间的状态,其目的在于体现政治权力或者他人不得随意干涉和掌控财产权利所有者支配其所有物的意志和行动。在本质上,财产权利是一种否定性和防御性权利。财产权利的否定性和防御性不仅体现在财产权利本身是政府权力不可侵害的客体,而且还体现在财产权利确定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边界,标定了个人自由的尺度和范围。正如詹姆斯·塔利所言,“洛克以这种方式来定义权利,其目的在于反对政府”。[5]洛克对财产权利的设定其主旨在于为政治权力和个人自由之间确立一个天然的边界,体现出政治权力和个人权利分属不同的社会领域与范畴。拉吉罗认为,洛克的“财产权是个人的天赋人权,独立于国家之外,因为它代表着个人最直接的活动领域,没有这个活动领域,个人的正式独立与自由将完全空洞无物。只有当人成为财产的所有者,他才能自给自足,才有能力抵制其他个人或国家对他的侵犯”。[6]可见,在洛克看来,只要财产权利得到保障,那么财产权利所代表的私人领域就能够得到维护和保障,个人自由即可以得到保障和实现,对于是否主动参与政治活动不是很重要。
洛克的财产是指根据一般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即生命、自由和财产。洛克把财产与生命、自由相提并论,是因为其依据历史经验和现实境况体味到生命和自由会由于财产权利遭到侵犯而被损害。任何企图侵犯、剥夺一个人的财产权利,决不意味着仅仅企图掠夺走他所占有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是他的生命和自由的外在条件和保障,因此,这也就意味着企图践踏他的自由、剥夺他的生命。财产权利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和政府控制的私人领域,限制了政治权力行动的范围和统治者的专横意志,这样个人生命和自由都能得到维护和保障。因此,自由和财产权利是统一而且不可分割的价值链。
对于洛克来讲,财产权利象征着权利的具体形式,换句话讲,财产权利为个人的权力和态度提供了一个有形的对象。我们无法分离出我们自身人格的任何部分,但是我们却可以分离出我们选择性地融入我们人格的东西。因此,洛克可以凭借财产权利、凭借虽然是人类的一部分但却可以理解为与人类自身相区别的东西作为自由的象征和标识。所以,“从某种角度看,正是经由财产学说,人们能够从建立在他们同上帝和自然的关系上的自由与平等的抽象世界,进入由政治安排加以保障的政治自由的现实世界”。[7]洛克以财产权利作为个人自由的基础和根据,并推导出国家权力,从而使得国家权力处于从属地位,使得政治权力和个人权利的位阶发生根本性转变。因而,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相对于国家权力在来源和地位上具有优先性,从而开启了权利和自由政治的新篇章。
三、平等与财产权利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不仅是一种资源共享的状态,而且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中,一切管辖权和占有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任何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每一个人对上帝赋予人类的一切东西都享有同等的权力,面对上帝或者自然赋予个人的一切物品,个人将其划拨私用的机会是平等的,因此,每一个人获得财产权利的起点是平等的。
起点的平等并不意味着结果的平等。每一个人获取财产权利的起点是平等的,但是不同的勤劳程度和个人能力的不同,会导致个人财产占有数量上的分化。同时,货币的出现,改变了带有自然特性的财产取得条件的限制,可以拥有超出自己消费能力的财产,并放大了人类的自然需求,从而导致了财产占有的不平等,加剧了财富分配的不均。勤劳是财产积累的前提性条件,特别是由于货币的出现使得财产的所有者可以通过交换获得超出自我存在需要的消费品:“用这种方式他逃避了由效用和无损的标准强加的限制。”[8]我们看到,“洛克所做的要比他所允诺的还要多,他不仅说明了私有财产的起源,而且为所有物的不均等提供了辩护”。[9]洛克的财产权利是符合资产阶级利益的财产权利,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个人的奋斗和自由竞争,本质上在为财产的不平等分配进行合理化说明,目的在于把财产的不平等占有合法化。于是,起点和机会的平等导致了实际结果的不平等,从抽象的平等还原为实际的、具体的不平等,其结果产生了理论上的平等和实际不平等之间的落差。
蒲鲁东认为,财产权利是一种增长的权利。财产权利就其包含的增长权利的任何形式而言,都具有破坏平等的能力。而洛克政治哲学的中心主题是增长。世界所具有的资源和容纳性是恒定不变的,自然无力增加自己的极限。人类凭借自己的劳动和发明使得增长成为现实,从而解决了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便。但是,增长的后果使得共有的供给品和空间越来越稀少,人却越来越多,劳动不再成为财产权利的源泉,也不再是价值的源泉。在这样的新条件下,人类之间形成了建基于财产权利不平等占有基础之上新的权力占有的不平等。由于个人的财产权利赋予了太多的财物,以致于不能够借助于自然状态中所具有的保障手段来加以保护,因此需要自拔于自然状态进入到政治社会来保障个人的财产权利,以及由于财产权利造成的个人不平等。“根据我的说明,我们可以断言,在自然状态中,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步,不平等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由于私有制和法律的确立,不平等终于变的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10]
当洛克把其建基于财产权利之上的平等理论运用到政治领域,也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了内在的矛盾性。在洛克看来,财产权利是每一个人自拔于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的动源和目的,是获得公民身份的前提,也是政治平等的基础。财产权利是政治平等的基础,但是由于个人努力、勤奋程度、运气以及背景等不同,那么每一个人享有的财产的幅度也不同,每个人获得的支配财产权利的能力也就不同,结果导致建基于财产权利基础之上的政治权利也就是不平等的。为什么洛克是自由主义者,而不是平等主义者,在这里可以得到很好的体现和表达。洛克虽然强调权利的平等,但是其“理论中对不平等所作出的如此这般的合理化解释,以及对个人渴求和取得财产的着意强调,致使很多人都把他看作是近代早期的资本主义思想家”。[11]因此,可以说洛克的政治哲学是为新兴资产阶级服务的,其财产权利理论既破除了封建专制王权,又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作出合理化辩护。
随着自然法理论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走向衰落,洛克式的财产权利作为一种自然权利的观念也开始衰落,让位于财产权利是一种法律权利的观点。然而,我们应该意识到:在实践上,洛克通过财产权利的载体将资产阶级的利益视为人类的共同利益昭示了其理论的历史先进性,指出了社会发展的方向,成为资产阶级为革命合法性辩护的政治口号,并为后来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制度架构奠定了理论基础,影响了世界的精神;在理论上,“且不说美国哲学家诺齐克重提洛克的问题,试图以财产权为轴心论证最小国家;也不说罗尔斯把财产分配当作是一种道德公正理论的核心议题;即便在德国古典唯心论时期,康德也是从‘你的和我的’这一特别具
有财产性质的问题论证文明国家如何可能,而黑格尔则是由所有权开篇,以为抽象法乃是伦理国家存在的基础。究察古今之变,我们不能不说,主张财产权利的洛克,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导师”。[12]
[1] 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253.
[2] 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3.
[3]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M].A·C·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50.
[4] 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8.
[5] James·Tully.A Discourse on Property:John·Lock and His Ad⁃versaries[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114.
[6] 圭多·德·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M].杨军,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25.
[7] 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M].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132.
[8] 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M].曹海军,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12.
[9] 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下)[M].李天然,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568.
[10]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149.
[11] 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C].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59.
[12] 梁晓杰.洛克财产权利的宗教伦理维度[J].中国社会科学,2006(3):15.
D081
A
黄淮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特别资助项目“西方政治思想中的财产权利理论”
关晓铭(1982-),男,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与国家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