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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2-08-15林倩倩

关键词:经营者权益商家

林倩倩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0)

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林倩倩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0)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电子商务为人们提供了新的生活方式,俨然成为一个新的商业机制。在我国,网络团购是近一两年才出现的新事物,市场运行机制尚不成熟,加上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立法滞后,交易环境还不健全,虽然网络团购将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但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可能性。在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特别是在互联网团购领域,是一个需要复审的问题。若要解决这一问题以确保网络经济正常安全发展,我们需要审慎协调相关法律,首要任务是建立电子商务消费权益保护体系。

网络团购;团购网站;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网络团购法律关系分析

(一)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主体

网络团购是通过互联网由专业团购团队将分散的、拥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聚集起来,通过与生产厂商就消费合同进行谈判,从而取得较大的价格优惠并成交履行的行为。网络团购交易涉及了消费者、实体商家、团购网站三方主体。团购网站主要起到联系消费者和实体商家的桥梁作用,团购网站寻找有意合作的商家,将商家的产品信息在网站上公之于众,通过互联网的广泛传播效应,以超值优惠吸引消费者在团购网站购买产品。在这之中需要去实体商家店内消费的,或者不用直接消费而通过物流送达的,也都成为商家的实际用户,为商家开拓了市场。网络团购既给商家做了广告宣传,又给消费者提供了优惠,并同时提高团购网站以及商家的知名度,巧妙地满足了三方需求。

(二)网络团购主体的法律关系

消费者和经营者一直以来都是一对相互的概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对消费者给予明确界定,该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利受到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笔者认为,网络团购消费者实质也属于是消费者,他们为了满足自己日常实际的和精神的生活需要购买商品,只是其购买的方式与传统方式不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将“经营者”定义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我们认为网络团购经营者,是指通过团购网络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网络团购经营者和传统经营者在营利特征上没有实质区别,而在责任权利的界定和表现形式上呈现出不同的特质[1]71。网络团购中由于团购网站的介入,买卖关系更趋合理化。

二、网络团购消费者保护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网络团购作为电子商务特殊形式的一种,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带来的冲击也是在所难免。电子商务网络团购领域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三项权利较传统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相比,显得更加特殊。

(一)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经济社会信息化的体现,代表了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为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我国互联网相关立法已取得很大的进展,出台了一系列法规,特别是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可以说是整个电子商务乃至在线交易发展的里程碑。然而,目前我国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仍处于立法空白阶段,更不用说涉及较为特殊的网络团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了。对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可参照援引的法律依据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或者是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中针对网络交易环境下的消费者保护作出的相关规定[2],但不能否认的是,我国目前配套法律还是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二)网络团购消费中消费者面临的特殊问题

1.知情权

在传统交易中经营者并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而在网络交易中,知情权的保障应该由被动转化为主动,最大程度将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普通网络交易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交易安全的保障,网络团购却大多采用即时到帐的方式付款,且网络交易并非面对面交易,消费者几乎难以获得商品和服务的确切完整信息,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更易受到侵犯,因此网络团购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2.公平交易权

在网络团购消费过程中,存在大量不公平交易的现象,比如经营者变相歧视网络团购消费者的情况,比如,存在各项产品打折服务亦打折的现象。二是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例如各种隐性消费、强制消费以及经营者在交易中渗透的格式条款,都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交易的权利。

3.安全保障权

“传统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网络团购消费者同样享有上述安全保障权,但存在其特殊性的问题,尤其是消费者的隐私安全方面显得尤为突出:在传统的消费市场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一般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但是由于网上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一旦购买商品,经营者即掌握了其个人资料,经营者也会通过追踪cookies等其他手段收集消费者的各项信息,个人的网络隐私倘若被滥用将导致网络秩序的混乱。

4.消费者权益易被侵犯

团购网站在网络团购这个新兴的行业中是起到联系消费者和实体商家作用的桥梁。在大多数团购过程中,消费者都是将货款直接支付于团购网站,网站按一定比例先支付实体商家,待团购活动完全结束后,再支付给商家剩余款项。这种模式看似限制了实体商家,使其通过这个“强制”手段更好地完成与团购网站的合作,倘若团购网站卷走消费者的货款,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其购买的团购券,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三、关于完善我国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网络的消费最终都会回复到现实的传统消费模式,其特殊在于以网络作为连接买卖双方的媒介。因此,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仍然适用于网络团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3]笔者认为,目前要做的就是:

(一)网络团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完善

1.对网络团购中经营者以及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知情

网络团购的经营者包括实体商家和团购网站,对网络团购中经营者以及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知情,包括商家的具体信息以及售前和售后信息,还包括团购网站运营商的相关信息以及联系电话、纠纷处理渠道等。消费者不仅对经营者有知情权,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也有知情权。经营者必须对其商品或服务的各项内容等进行具体说明,并且团购网站应该重视售前客服的投入,不要让网站的售前客服成为摆设。

2.对网络团购交易程序知情

在网络团购模式中,商品服务的交易程序一般是由经营者单方面决定的,因此有必要为消费者提供详细全面的交易信息,包括不同性质的商品提取方式、付款方式、争议解决等,防止造成纠纷。

3.完善经营者在线披露制度

“经营者在线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条件,来保障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1]160。网络团购经营者应当要共同从自身诚信角度出发,在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合作前期,网站要加强对商家的实体考察,将商家实际情况在团购宣传里面向消费者告知,而不是使用商家单方面提供的信息,团购网站自身也要行使信息披露义务。后期出现纠纷,团购网站应当采取先行赔付的措施,进一步配合消费者维权。针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的立法不足,可以制定一些法律法规进行规制。[4]可在《广告法》中增设电子商务交易专章,将网络团购纳入专门的一节,团购经营者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办理资格审核许可;各地消费者协会可设立团购投诉小组,专项处理网络团购投诉,在各个媒体、网站公布团购中违纪的经营者,从而保护消费者在团购中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团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保护的完善

在网络团购环境下,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除了传统交易行为内容外,还存在其它需要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冷却期权利

欧盟的《远程合同指令》第6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经营者的商品之日起或者在与经营者缔结服务合同之日起7天内,不说明任何理由,就可解除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笔者认为应当允许消费者在购买除了特殊商品之外的商品和服务时,有一个合理的退货期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就是“冷却期权”。

2.格式条款、强制或隐性消费、歧视性消费问题

网络团购在团购商品中标明过期不退款的单方面规定,首先这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契约自由,其次经营者在条款中设置不利于消费者的条件,本身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网络团购交易形态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当以行政规制作为格式条款的事前审核,法律规制作为最重要手段,民间规制作为辅助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另外,现实中还碰到强制消费和隐性消费的问题。比如消费者团购一家餐馆的套餐,却被告知使用团购券的同时要满足人均最低消费;团购一份自助餐,原价购买时茶水免费而团购消费者要单点茶水,这些都有强制消费、隐性消费的嫌疑,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应当要加快完善法律和当地消费者协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对此类现象给予打击,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针对此种情况做出明确规定。

(三)网络团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完善

1.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

在网络团购中,信息安全表现为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和团购网站提供系统的安全,应当将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完善网络团购隐私权保护体系。在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方面,个人信息的保护要考虑到一是包括个人的特定信息,比如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二是敏感信息包括病史、住址、信用状况等;三是消费者个人习惯信息,包括消费习惯、访问网站等。在团购网站提供系统的安全方面,团购网站是网络团购消费进行交易活动的场地,法律应责成网站运营商以合理的保护措施确保服务系统的安全性。一方面保障消费者正常进行浏览、订购、支付、获取团购验证等操作;另一方面要保障在线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个人电子支付账户不受安全威胁。

2.加强行业自律和政府管理

一方面,经营者对于保护隐私有绝对的责任,包括收集信息的告知义务、依法收集和使用的义务、防止披露的义务、提供信息救援的义务。“另一方面,明确政府角色定位,构架促成市场自治和行业自律的主导型与服务型相结合的政府”。[5]国家发展网络经济离不开政府的引导,“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生活是管理而不是干预,是作为一种内部力量,且是作为一种内部领导力量进行管理的,而不是从外部介入干预的”[6]。

3.树立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

国家应当鼓励保护个人隐私技术的发展,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观念,做到自我选择、自我防护。主动了解经营者的隐私保护手段,如关键信息提供对使用消费有何影响等。运用技术手段加强隐私控制,对cookies的及时删除并且尝试使用法律进行自我防卫等。毫无疑问,网络团购消费者自我保护的实现需要多方合力来完善。

(四)团购网站对消费者权利侵害的救济

我国目前对于网络团购虽然是抱着支持的态度,但是相应配套措施滞后。团购网站自身门槛低,监管不明确,加上市场上频频出现团购网站资金链断裂、网站倒闭的现象,消费者权益变得更加没有保障。笔者认为面对我国网络团购网站倒闭,消费者维权无门的情况,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优化商业模式

目前我国团购网站创业门槛很低,投资几千元就可以做一家团购网站,并且团购网站采取先付款后消费的商业模式,短期就能带来大笔流动资金,大批创业者为之向往。但由于团购网站监管存在一些交易漏洞,易出现团购网站敛财、资金链断裂网站倒闭的现象。笔者认为要改变现状就要控制团购交易的资金去向,网络团购应该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非即时到帐交易。另外,笔者认为应当抬高团购网站设立的门槛,并强制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采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但不即时付款到团购网站,完善网上支付管理,遵循《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从制度上保障消费者和商家的权益免受团购网站不法行为的侵害。

2.行业协会自律

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一些领先的行业准则将会扮演重要的角色,因为法律的滞后性使其不能适应时代要求,此时行业自律规范就需发挥作用。比如针对网络团购,网站设置自发行业者自律规范机制,向消费者承诺提供商品的品质及服务质量保证,缴纳一定保证金承诺不做出危害消费者的行为。一方面,经营者应加强自我管理和约束,做到诚实信用;另一方面,要制订团购网站共同遵守的行业规则,如制订明确的服务标准:不能因为价格打折服务也跟着打折;确定公平竞争的规则:不能为了争夺市场恶意低价竞争;确定迅速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规则:设立专门投诉中心,便捷处理纠纷等。

3.政府加强监管

首先,严格市场准入机制。我国目前网络团购市场的混乱与市场准入机制不明确存在一定关系。从工商行政管理出发,团购网站的市场准入应包括准入登记和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目前应当提高团购网站的注册资本,强制缴纳保证金;团购网站属于盈利性网站,必须要先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先营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在外公示身份信息、经营地址、网站负责人联系方式,信息真实且随时更新。工商行政管理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核实网站运营情况,一旦发现网站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敛财恶意倒闭,按照违规情况进行通报,降低网站信誉,情节恶劣的将该团购网站进行“禁闭”,惩罚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准进行团购交易,再有甚者取消其资格,列入黑名单,没收保证金。

其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网络团购本身具有虚拟性和现实性相结合的特点,尤其需要诚实信用的交易环境。一方面要设立外在制约体制,团购网站信用评价体制指信用评价机构对网站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对网站进行认定并添加若干权威认定,标志荣誉越多则信誉越高。若是团购网站出现违规行为,比如虚报团购参团人数,恶意隐瞒消费者对网站的差评等,应当根据信用保障体制进行监管,奖惩分明。

当前,网络团购蓬勃发展,在带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自身的弊端,笔者作为学法者同时也是消费者,深刻意识到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通过对消费者、实体商家、团购网站三方面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希望对我国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能有所贡献,也希望能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保护方面的修改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1] 赵秋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 陈瑜.在线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

[3] 王金玲,才书训.电子商务的法律与规范[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03:146.

[4] 游潇萍.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12(1).

[5] 赵秋雁.行业自律与政府管理的经济法学分析——电子商务活动与电子商务立法[J].学习与探索,2005(3).

[6] 刘文华.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2:65.

D923.8

A

林倩倩(1988-),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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