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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解决

2012-08-15周媚勤

关键词:所有权财产物品

周媚勤

(阜阳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安徽 阜阳 236001)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解决

周媚勤

(阜阳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安徽 阜阳 236001)

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了现代生活重要的娱乐工具,伴随而来的还有虚拟财产纠纷。由于虚拟财产目前处于立法空白状态,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也面临了瓶颈。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解决的关键在于对其法律属性的辨析,同时本文结合国内主要学者观点与国外司法先例,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法。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物权归属

一、纠结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件

在网络虚拟世界中,游戏运营商提供游戏运行平台和账号信息存储服务,玩家通过向运营商支付费用获得游戏服务,并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游戏资料存储服务。然而,看似简单的关系却隐藏着复杂的纠纷。

2011年12月21日巢湖市法院对该市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作出宣判,一审判决游戏运营商返还游戏玩家被没收的游戏装备,并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1]本案中原告是一位该游戏的玩家,据其所称,2011年2月其分别两次在游戏内置的“拍卖行”里购买了装备“重生戒指”和“传奇护腕”,并在游戏内以游戏金币对装备添附具有增值性质的“鉴定属性”(可增强游戏装备的品质)。几天之后,游戏运营商以该“重生戒指”和“传奇护腕”系被盗赃物为由予以冻结,且未返还购买装备的游戏币。原告认为,自己的游戏装备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所得,运营商擅自没收装备并且未予补偿,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遂一纸诉状将运营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装备,并赔礼道歉。而被告则称,冻结装备是依据公安机关发出的协查函,原告购买的游戏装备是被盗物,不具有合法权益。

(一)虚拟财产纠纷争议直指立法空白

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二是虚拟财产是否应适用现有物权规则。在本案中,玩家在虚拟的游戏中购买了虚拟的装备,如果对应到现实生活中,这两件装备当然是属于玩家的物品,第三方无权通过技术手段加以限制。然而,虚拟世界与现实中的差别就在于,玩家对自己的虚拟物品并不享有绝对的支配权,玩家操纵自己的虚拟角色之前要先与运营商签订“用户服务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才能享受驰骋游戏的体验。因此,玩家对虚拟角色以及相关物品支配,需要借助于运营商提供的游戏平台和数据存储服务,一旦运营商停止提供服务,玩家的虚拟财产真的就将化为泡影。在这种前提下,解决虚拟财产纠纷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虚拟财产的属性,明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然后就是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体系问题,是适用旧的民法保护体系加以变通,还是重新建立新的法律保护体系。当然,在解决这些问题之前,首先要分析虚拟财产的概念。

(二)“镜中花,水中月”虚拟财产为何物

1.无形的存在。在网络游戏中任务角色是以2D、3D图像呈现在电脑屏幕上的,看上去都触手可及。然而,它们只是存储在服务器中的一连串数据组合,在台湾地区的立法中把它视为电磁记录,虽然存储设备是有形存在的,虚拟中的物品却需要特定的运行环境才能显示。

2.可支配的“虚拟”。虚拟财产不具有实体,这并不能代表它不能被人所支配,只是这种支配需要一定的条件。电脑从发明至今经历了飞速的蜕变,给人民的生活也带来了颠覆性的改变。网络游戏就是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提供人们娱乐的软件,因此,玩家对虚拟角色和物品是可以借助电脑实现支配的。

3.“金币”、“神器”皆有价。网络游戏在中国有着庞大的消费群体,在虚拟农场刚出现的时候,几乎人人都在忙偷菜,就连问候语也变成了“今天你偷了吗?”。在玩游戏的人看来,虚拟物品是属于自己且有价值的,在大型网络游戏中这种意识表现的更为强烈,在拥有全球玩家的《魔兽世界》中,玩家需要先充值购买游戏点卡,游戏点卡类似于支付给运营商的服务费,点卡余额不足则不能进入游戏。因此,玩家在游戏中的虚拟角色是投入“真金白银”取得的,网络游戏的付费模式加大了玩家的娱乐成本,但也催生了新的交易形式——虚拟物品交易。在各大热门网络游戏中都存在专门的游戏商人,他们通过出售游戏内虚拟物品盈利,虚拟物品就实现了真正的货币价值。

由以上总结可以得出,虚拟财产是一种具有价值且可被人支配的特殊物,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以无形的数据形式存在的。

二、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及利用

1.关于虚拟财产物权归属问题的分析,首先可以从运营商与玩家的关系入手。有过网络游戏经验的人都知道,在玩家第一次进入游戏之前,屏幕上都会弹出一个用户服务协议,只有点击同意后才能真正进入游戏,而这个用户服务协议就是一个电子服务合同,也被称作点击合同。

从常规的逻辑角度理解,服务接受者支付对价后,对于提供的服务享有的是使用而非所有权,因为在成立服务合同时接受者的主观目的就是享受服务,而不是取得服务的所以权。在网络游戏中,运营商提供的游戏环境和角色就是电子服务合同的内容,区别于一般的服务合同的是,运营商只需要为玩家提供稳定的运行平台和数据存储即可,而玩家享受“服务”的程度取决于投入的时间和精力。

2.网络游戏中隐藏的虚拟物品是否属于玩家?在网络游戏的设定中,最初级的游戏角色往往是身无分文的,玩家在投入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后才能获得虚拟财产和装备,游戏中的装备获得有两种主要途径,一种是通过完成某项任务获得,另一种是通过击杀特定怪物获得。如果将前一种的“装备”归属于运营商,玩家尚可接受,因为游戏中的任务都是程序设定的。但是将后一种途径获得的装备也归属于运营商,只会招来玩家的一致反对。然而,虽然某些装备在游戏中是隐藏不可见的,但是它也是游戏程序内设定的,只有运营商在游戏内设定了才会存在,不能因为装备获得的随机性,就将它视为现实中的无主物,隐藏装备的所有权仍属于运营商。

3.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时间、金钱投入并不意味着当然取得虚拟财产所有权。首先,玩家充值的点券只是进入游戏的凭证,假如点券使用完不继续充值,则玩家就不能再进入游戏,这就意味着玩家金钱的投入只是获得了虚拟财产的使用权,而非绝对的支配权。其次,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还投入了大量时间和智力活动,但是应将这些投入和一般意义上的脑力劳动区别开来。网络游戏本身的特色就是,玩家花费脑力和时间完成任务、实现升级,从而体验到游戏过程中的乐趣,玩家只要拥有完全的不受阻碍的使用权即可。

4.所有权归于运营商更有利于游戏的良好运行。首先,如果将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于玩家,那么运营商将面临被玩家瓜分的境地,而且玩家拥有所有权,就意味着其对所拥有的虚拟财产的支配不能受到阻碍,对于付费模式的网游来说,收取服务费将构成对玩家财产的侵犯。其次,运营商为了保持游戏的吸引力,会定期对游戏进行更新,其中也包括对虚拟物品参数的修改,如果运营商不享有虚拟物品所有权,这些服务无法提供,游戏也会面临关闭。

综上所述,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运营商享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提供虚拟财产赖以存在的游戏平台和电子数据的存储空间。玩家享有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玩家通过与运营商签订用户协议,付费或免费获得使用权。

三、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

目前来看,虚拟财产纠纷主要表现为运营商与玩家之间关于盗号损失的分担,由于网络游戏中的盗号者通常是无迹可寻的,玩家因此归责于运营商,而另一方面运营商为了维护游戏内的稳定,并不会对玩家的盗号损失全部买单。因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从根本上可概括为:权利义务分配不明确导致的第三方侵权损失的承担问题。其主要表现为由盗号引起的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财产性权利纠纷。

(一)部门规章关于虚拟财产纠纷的规定

虽然在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虚拟财产及其纠纷的具体内容,但部门规章已有了相关的立法尝试。在《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中,就有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规定。虚拟货币也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类,因此可以借鉴通知中的相关条文处理虚拟财产纠纷。该通知第十条规定“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2](P456-457)根据这条规定,运营商对于被盗号的玩家的维权至少有协助的义务。因此,运营商在玩家被盗号后,对被盗装备实行的冻结是有据可寻的。然而,“通知”对运营商义务的设定仅停留在表面层次,对于冻结装备如何处理未作规定,这就引发了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二)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建议

1.明确价值认定标准。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一直是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纠纷解决的关键所在。虚拟财产只能在网络游戏中使用、流通的特性,导致了其很难用现实货币进行价值衡量,虽然在游戏中也有虚拟物品的交易,但其价值往往受到一些游戏工作室的恶意操控,不具有统一的折算标准。目前国家财政局印发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号)可以作为原则性的参照,不同形式的网络虚拟资产,根据其投入和预期获取收入特性的不同,有以下几种评价方法:一历史成本法;二收益现限值法;三市场现价法。

根据纠纷原因的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的评价方法对虚拟财产进行估值。例如在盗号案件中,可以采取收益现值法,即依据盗号者所获得的收益对玩家进行赔偿,当然这里的赔偿主体是侵权人。有时玩家的损失是由运营商造成的,例如系统误删账号,此时可以引用民法赔偿中的“恢复原状”原则,如果不能恢复,则采取历史成本法是比较好的选择,即按取得网络虚拟资产所支付的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计价。此时对于玩家的救济即根据玩家在游戏中的历史投入进行补偿。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也适用一般的举证责任,但运营商在网络服务合同中处于优势一方,应承担了更多的举证责任。《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了运营商在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时的证据保存和提供义务。①文化部商务部加强网游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虽然运营商处于优势地位,但不能就此免去玩家所有的举证责任,玩家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对虚拟财产合法拥有者的身份,并且证明自己遭受损失的情况。

3.完善制度及立法。完善虚拟物的法律体系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其实纵观我国法律、法规其中有不少关于虚拟财产的规定,例如文化部关于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可以对相关规定进行整合,这样有利于法院在处理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时进行参照。二是制定虚拟财产保护条例。虚拟财产纠纷之所以给当事人的维权带来巨大困扰,其中主要是因为缺乏独立的保护体系,可以先行制定虚拟财产保护条例试行,在实际适用中在进行完善,形成完整的体系后制定虚拟财产保护法。

[1]张敬元,金学永.巢湖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一审宣判[N].新安晚报,2011-12-22.

[2]侵权赔偿法律适用全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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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媚勤(1979-),女,法学硕士,阜阳师范学院教师,主要从事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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