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执行中的法律效力与经济效率的博弈
2012-08-15高慧云
高慧云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北京 100016)
1 引言
2012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在2007年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了很大提升,标准的层次更高,权威性更强,适用范围更广,填补了我国快递领域国家标准的空白。该标准的内容兼顾了各方利益,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但在开始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执行难的情况,即在执行标准的过程中降低了快递公司的工作效率,出现了法律效力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矛盾。《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执行表现出了法律效力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博弈。
2 快递公司经济效率与法律效力之间的矛盾
2.1 内件验视问题上的矛盾
根据新国家标准快递服务-服务环节5.2.4的规定,对用户交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验视时,经验视,收派员仍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目前一些大的快递公司,能够做到要求快递员进行验示。但对于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商家在寄件时会出现一些麻烦,像淘宝这样的商家做的散货生意,包裹零散而且数量大,如果分别验视,则必须在快递员到达并经验视后才能封装,这对于双方来说都明显大幅降低了经济效率。
同时新国家标准还规定了验视的要求,查验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符合国家禁限寄规定以及是否与快递运单上所填报的内容相符;而目前作为检视方的快递员一般不具备验视危险品的专业技能,造成执行上的困难。
2.2 快件代收问题上的执行矛盾
根据新国家标准快递服务-服务环节5.4.2.4.2的规定,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经收件人(寄件人)允许,可由其他人代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这就意味着,当快递员没有经过收件人或寄件人同意,将快件交给其他人签收,包括单位收发、小区门卫等,如果快件遗失,快递公司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这在执行中是有困难的,一旦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快递员都是通过电话向收件人询问由谁代收,那么快递员如何证明自己的确经过收件人允许?如果在自己的电话中装上录音设备,必然加大快递公司的成本,同时也对快递公司人员讲话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有利于证据的采信。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快递公司必然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2.3 收件人验收问题上的矛盾
根据新国家标准快递服务-服务环节5.4.2.4.1的规定,快递企业收派员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但验收方式则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只能验收外包装。如果快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第二种情况:可以验收内件,但不能调试。如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快递企业收派员应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种情况:可以根据与商家约定的验收方式验收。根据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快件,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寄件人(商家)应当将验收的具体程序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递服务组织在投递时也可以予以提示,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不管是哪种验收方式,《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对于验收的总原则是“先验后签”。先签后验还是先验后签一直是快递行业的争议焦点,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在验收方式上做出了区别对待,兼顾了消费者和快递企业的利益。
但实际上,大部分快递员都不会主动提醒收件人查看后再签字。因为查看会耗费很多时间,每天送上百件货物,如果每个人都要拆开看,经济效率又会大打折扣。“先验后签”能提高快件安全,并提升用户体验,但对于快递公司来说则进一步增加了人力成本。
3 国家标准执行的法律效力与经济效率博弈
3.1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法律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企业标准四个档次,前三种标准均分别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第14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要明确的是,不管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都不是法律,它仅仅是一个技术文件。如果是强制性标准,也是通过《标准化法》或其它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针对目前发布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没有相关法律确认其强制性,它是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而发布的,不是强制性标准,因此《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不具有法律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各个快递企业可以自愿采纳该标准,国家可以采取指导、鼓励、支持等引导性措施。
当快递企业采纳了《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并将国家标准中的具体规则写在公示的快递单据上,则国家标准就会在该企业与客户之间产生了合同法上的效力,一旦快递企业不遵守规则,客户可以根据快递单上格式条款的规定请求法律保护。
3.2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法律效力与经济效率的优先问题
当企业遇到经济效率与法律效力之间的矛盾时,企业通常遵循经济效率优先的原则,因此当企业认为国家标准的规定影响经济效率时,就不愿意执行国家标准并将其写入格式合同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本身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需要基于企业的意愿来决定是否让该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国家层面来说,在制定《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时,必然遵循“法律效力优先,兼顾经济效率”原则。著名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和一些新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就认为,法律不应该是一种旨在使财富最大化的工具性变量。因此《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首先遵循了法律效力优先原则,以保证公平和正义,兼顾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
3.3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法律效力与经济效率的长远统一问题
快递公司从近期看,执行《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会降低经济效率,但通过执行国家标准会提升企业在行业的影响力,会得到消费者和商家的认可,从长远看,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非常有好处的。从国家层面看,国家通过制定《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督促该标准在企业的贯彻实施后,会根据实施情况将该国家标准的内容上升到法律的层次,使该国家标准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
因此,《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法律效力与经济效率是长远统一的,执行国家标准有助于提高品牌价值,减少经济诉讼,从根本上提高经济效率。
4 快递公司兼顾经济效率与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
4.1 严格遵守收件验视规定,运用现代技术提高寄递验视效率
内件验视是快递公司和寄件人公认的执行效率比较低的条款。但这一条款却是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应当强制执行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75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因此国家标准中的验视条款与其他条款不同,是必须执行的。
在国家标准中,内件验视条款的要求较高,验视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查验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符合国家禁限寄规定以及是否与快递运单上所填报的内容相符。(2)发现禁寄物品,应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3)发现限寄物品,应告知寄件人处理方法及附加费用。
既然内件验视是强制规定,作为快递公司则必须执行。快递公司通过高新技术来提高效率,例如通过手持探测仪进行内件验视,则不需打开包裹,就可以实现内件验视问题,可以解决快递员专业技能不够的问题。虽然表面上加大了购买手持探测仪的固定资产成本,但却节省了违法成本和危险品造成的意外损失成本。
4.2 进一步加强快递员培训,使语言具有明确的证据效力,避免法律纠纷
对于快递代收需要经过代收人同意的问题,则可以加强培训,规范快递员与客户之间的语言沟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因此快递企业在面临新的国家标准时,应进行快递员业务技能培训,使快递员在与收件人电话沟通代收问题时,能够引导收件人清晰表达是否同意代收、并确认收件人和代收人姓名或名称。如果电话沟通含糊其辞,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很难起到应有的证明效力。
同时快递公司还要注意保存通话证据,运用技术实现手机自动录音功能,并定期收录备份录音,保存录音6个月以上,以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降低索赔和诉讼成本。
4.3 运用书面格式条款履行验收告知义务,提高经济效率
在验收问题上,快递企业如果担心“快递企业收派员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这一条款不好执行,可以采取书面告知的方式,这样可以提高效率。例如,运用书面格式条款在快递单上用醒目的字印上“如果快件外包装完好,请您签字确认;如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请您先验收内件再签收。”这样就可以达到告知的目的,使国家标准高效执行。
5 结语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颁布,预示着快递行业更高层次的规范《快递法》的出台,通过国家标准的导向性,引导快递企业逐步规范,有效减少与客户的纠纷,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因此作为快递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对企业今后的发展壮大非常有利,让国家标准在快递企业具有法律效力值得快递企业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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