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权益保护研究
2019-12-13黄钟灵李林娴
黄钟灵 李林娴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0
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带来的是公众购物消费模式的转变,随之也推动了快递行业的飞跃式成长。通过快递运输,将网络购物的双方联系起来,实现了货物从卖方到买方的流通,助推了网购消费模式的定型。诚然,快递服务供给有着各方面的优势与价值,但与此同时因快递服务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也随之增多。其中,弱势一方的收件人,属于快递服务合同中的“第三方”,其合法正当权益遭受损失的现象尤为凸显。如何保障收件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使收件人稳妥地收取快递,确保快递“货品”的安全完善,并且确保收件人一方的人身安全等,也成为受到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权益受损的常见情形
尽管并非合同订立的双方,但收件人的权益与快递服务合同的履行存在直接的关联。实务中,常见的侵害收件人一方权益的情形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快件未能按期、安全到达
对收件人而言,在合理的期限内、安全地、完好无缺地受到快件,是对快递服务的基本要求。而因各方面原因的影响,收件人的这一基本要求可能难以实现,导致收件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常见的因快递运输而导致的收件人财产权益受损的情形包括:快件受损,快递“粗暴”运输的现象比比皆是,而因快递运输环节的不当,导致快件受损,与寄件时状态差距较大。或是直接导致货物毁坏,无法继续使用,或是有所损伤,尚可以继续使用,不同的情形都会导致收件人权益受损,如何赔偿亦成为难题。
快件丢失,即在快递运输过程中,快件不知所踪,难以寻回,收件人购买的货品无法到达手中,而导致收件人财产权益受损。快件丢失后,还牵涉到是否有“保价”的问题,如无保价,快读公司损害赔偿数额较低,可能会与收件人的实际损失不符,收件人的权益保障自然面临难题。
快件延误,是在预期的时间内,快件未能顺利到达收件人。因延期而可能进一步导致收件人对快件正常的使用受到影响,或是可能导致快件本身损毁或是质量与预期不符,常见的就是食品过期等。在电商“大促”时,不少快递服务企业常以“特殊时期”、“快件太多”等为由而延期交付快件,导致收件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获取快件。这也是实务中常见的侵害收件人权益的现象,而对于此类现象,无论是快递企业还是收件人,已经默认属于正常现象,无形中也纵容了快递服务供给方。
(二)验收环节“验货”与“签字”的矛盾
依照合同约定,在快递如期到底收件人时,收件人有权对快递进行查验,确认无误后签字。签字表明收件人一方确认所收到的货品是与寄件时的货品一致的,没有数量上重量上的变化,没有质量上的损坏等。生活中,收件方习惯于先签字,随后才会打开快递查验货物,此时货物出现任何问题,想要获得损害赔偿就很困难。
此外,还存在“代收”的现象,诸如快递员代为签收、菜鸟驿站等代替收件人签字收货等行为都是常见的。此时,如果快件出现了问题,或是丢失或是损毁等,导致收件人权益受到侵害,快递公司一方可能会以“已签字”为由而拒绝赔偿,导致收件人权利救济难实现。
(三)因信息泄露而导致收件人一方人身权益受侵害
填写收件人一方的详细个人信息,是为了快件能够顺利地到达收件人的手中。一般收件人会填写个人家庭或工作单位的住址,个人电话等,而这些信息,毫无疑问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的。实务中,在快递运输的各个环节,都可能会出现故意收集这些公民个人信息,进而进行非法使用,非法倒卖的行为。公民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导致公民隐私权、财产权等其他权益也会处于风险之中。
二、保障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权益的有效路径
通过对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一方权益受损常见情形的探讨不难看出,因立法的不足、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限制、收件人权益保障意识的薄弱等而导致收件人处于毫无疑问的弱势地位。不仅收件人的权益极易受损,而且在权利受损后的救济面临现实难题。基于此,理应探寻更好地保障收件人一方权益的法律路径,以在保障其权益的基础上,助推快递整个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快递服务立法
快递行业的高速发展,带来的是一系列后续的问题,最为集中的体现就是对收件人权益的保障不足。与快递公司相比,收件人毫无疑问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在维权方面,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我国现阶段关于快递服务的相关立法普遍存在立法层级低、规定不全面不细致的问题。因此,要从源头上实现对收件人权益的维护保障,关键还是应该从立法入手,以良法为指引,实现对弱势收件方权益的周全保护。对于常见的存在争议的可能侵害收件人权益的行为,理应有所规定,如签字验收的问题、快件损毁及丢失的赔偿问题等。以立法的明确细致规定,更好地对快递公司一方形成约束,以实现对收件人的权益保护。此外,立法层面需要对快递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作出限制,避免强势的快递公司一方滥用格式条款,肆意侵害收件人权益。通过立法层级的提升、具体规定的细化展开,对实务层面的争议作出回应,亦能够从源头上、根本上实现对弱势收件人权益的保护,更能有效促进整个行业在合法轨道内发展运行。
(二)规范合同订立履行
快递服务合同签订时,需要体现出对弱势收件方权益的倾斜保护。而要实现保护的目标,则重点需要从格式条款的优化来展开。实务中,部分快递服务企业,在格式条款中极尽所能地保障自身权益,利用收件方在信息、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设置条款,导致合同相对方的收件人权益得不到基本的保障。因此对于格式条款,理应综合判断,如果的确未尽到合理提示的义务,则可以允许收件人主张条款无效,以此来要求快递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是极容易出现收件人权益侵害的阶段。要解决诸如快件损毁、延误、丢失等现象发生而带来的权益侵害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快递服务企业的责任义务,规范服务流程。对于因快递公司服务问题而导致的收件人权益受损的行为,理应通过明确不同主体的具体赔偿责任,来帮助收件人一方更好地实现权利救济。同时,在签字验收环节,则可以考虑强制要求快递服务方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收件人签字后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以此来提醒其做好基本的验收工作,避免出现问题后求偿无门。
(三)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立法在对快递服务合同的细节问题作出详尽规定时,尤其是在明确快递公司一方的义务时,需要强调对寄件方、收件方个人信息的周全保护。毕竟一旦收件人信息被泄露,由此也会带来一系列更加恶劣的后果,而快递公司一方是有义务,也有能力来做好基本的信息保护工作的。强调快递公司一方在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责任义务,也是为了督促其规范操作流程,严格内部管理。通过快递服务企业的“自律”,从源头上做好信息保护工作,杜绝个人信息的外泄,避免给违法犯罪者以可乘之机。从收件人的层面来看,有警惕性,切实做好自身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必须的。一旦个人信息因快递服务而遭到泄露,也应积极维权,对快递公司形成惩戒、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