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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找寻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失落的魂灵

2012-08-15常有有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传统

常有有

(天水市行政学院,甘肃 天水741018)

法律是人类文明缓慢演进的产物,体现了人类理性战胜人类非理性的躁动、激进、狂飙和野蛮行为的艰难历程。成熟的法律尽管形式上刻板、刚硬、冷峻,但它却饱含人文关怀,字里行间洋溢着人类的悲悯之情,体现法律对人实现自我发展所需要的权利和机会之敬畏与尊重,这就是法律历经千百年才逐渐凝聚而成的核心价值和魂灵,也是法律在现实中能被自觉遵守而不被恣意践踏的根本,它深深地植根于一个民族传统的法律文化之中。

法律文化内涵丰富,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某一国家、地区或民族内由特定的法律意识形态及其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设施等要素构成的关于法律的群体性观念、认知、思维、态度、评价、信仰和行为模式的总和。“具体到我国,法律文化就是绵延数千年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在法这种社会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传统和习惯。”法律文化凝结了人类创造文化的全部智慧,但却独树一帜,形成了人类文化中区别于其他文化的特有内容和形式。作为教化和塑“行”的重要载体,法律文化具有培育法治理念、形成法律思想,确认法制内容,引导法治行为,保障法治实现的功能。

如果一个民族不重视文化,则这个民族必将失魂落魄,茫然无措,分崩离析,而如果一个民族不重视法律文化,则这个民族必将混乱无序,弱肉强食,弥漫兽性。

自清末西法东渐始,古老的中华法律文化经受了西方法治主义文化洪流的无情冲刷和层层剖蚀,盛极一时的中华法系随着清政府的“变法修律”而趋解体和崩溃,接踵而至的国内战争、抗日战争,高度政治化的社会主义运动,使规范人之行为的法律及作为法律精神支柱的传统法律文化被弃如敝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之法制建设虽然取得很大的进展,但是,割裂了文化传承的“拿来主义”式的立法,尽管借用西方的法言法语建立起了合乎现代西方法治要求的法律体系,然而由于与中国古老法律文化的灵魂格格不入,其在社会中的运作却遭到来自人们内心文化观念的抵触,遭到民间法、地方规则甚至潜规则的抗拒而消解了效力,这也许就是当下有些法律不被信任而形同虚设,司法难以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根本原因。正是对外来法律文化的过度迷信,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在继受这些舶来品的过程中迷失了方向,逐渐失去了民族性,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魂灵,成了外来法律文化殖民主义的牺牲品。

当前,中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外来的与固有的,历史的与现实的,情感的与理智的,习惯的与创新的,观念的与行为的,思想的与制度的,各种因素彼此纠缠,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了极其复杂的社会情态。这是一个充满矛盾和冲突而又依傍无定的情态,是以历史与现实,制度与行为等诸多层面的脱节为特征的情态。”(梁治平语)在这剧烈的变革中,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深层次社会矛盾凸现出来,而且异常尖锐复杂。收入分配不公,司法不轨,利益多元化,诉求多样化,表达暴力化的问题越来越触痛了国家、社会和个体的神经,道德式微、伦理衰败、行为失范、执法失矩、司法失信既痛揭了目前的法律文化在引导、规范人们行为方面的无能为力或力不存心,又深刻地表明了人们对传统伦理道德的缅怀、对“礼崩乐坏”以来文化衰弱的历史担忧和对心灵无归的现实焦虑。毫无疑问,要使改革中面临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得以有效解决,让无序的社会复归有序,就必须彰显法律制度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指导作用,而目前孱弱的法律规则亟需健康繁荣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提供情感依归、智力支持和道德力量,才能获得新的生命力。

所以,即使我们欲在西方“法治模式”下重塑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用一种全新的、与传统截然无关的理念重新厘定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价值内核,也无法使蕴含在传统历史文化中并已转化为中国人潜意识的法律观念和精神得以泯灭,古老的中华法律文明的魂灵依然萦绕在国人的心中,并必将在未来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中找到依托之基。所以,要想在根本上消弭当下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实现治道运行皆有法式,在这个大众主体意识觉醒和维权意识高涨,各种利益结构失衡,社会公平正义衰微的情境中,仅仅依靠大规模运动式的“政治说教”和一厢情愿的“道德独白”的力量显然是微不足道的。构建稳定、和谐、安宁的社会秩序,必须依靠饱含人文关怀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和奠基于该文化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即通过挖掘和阐释古老法律文化的精义来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道德底蕴,为公众信仰法律寻找精神基础,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找寻西方法律文化引领下失落的魂灵。

西方法治(包括从前苏联引入的以西方文化为背景的马克思主义法治)在中国社会的糟糕实践,实际上宣告了缺乏道德内涵的纯粹法治主义——即使在西方社会,不与道德勾连的纯粹法治也未取得绝对的统治地位,大部分国家的法治弥散着道德的情怀——在一个注重道德教化的古老国度的失败,这正好为我们及时反思犹如无根浮萍的中国法治如何终结以及如何重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绝佳的机会。所以,在对待法律文化上,我们既不妄自菲薄,更不崇洋媚外。既然衰落的欧洲文明在文艺复兴后能够浴火重生,那么曾经辉煌过的我国传统文化在与西方文化的交融中衰落了百年之后何尝不会走向复兴?法律是人类理性实践的结果,其功能无非“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因此,在法的问题上并不存在所谓的真理,法无所谓先进,亦无所谓发达,关键是一国之法是否契合了该国经济关系的要求,只要符合这一要求,则任何一个国家按照各自的传统制定制度和规范都是合适的、正当的。西方文化和中华文化就像两条流淌的河流,分别孕育了各具特色的法律文明,形成了禀赋各异的法律文化,熔铸了风格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模式,两者并无孰优孰劣之分,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繁荣,并无刻意模仿和全盘移植西方法治的必要。

法律文化既然深深地根植于一定民族历史的法律文化之上,并在现有社会条件下传承着该民族的法律文化,使其烙上了深刻的民族印记,那么,在多元文化并存的当代社会,如果这一法律文化要想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法律文化群落中赢得生存,它就应当具有反思、包容和超越的品格。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要成为先进的文化,要有优越于外来法律文化的特质,就必须在现有文化生态场景中扬弃旧义,创立新知,兼容并蓄,最终形成具有自身思想价值的法律文化体系,才能为其支撑的法律制度提供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坚实的道德基础,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运作中才会迸发出无尽的力量。

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尽管丢失了魂灵,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在规范秩序、指导行为方面还是发挥了一定作用。同其他文化现象一样,中国目前的法律文化正处在深刻的历史变革中,正经历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治主义文化的双重洗礼,正在经受新的法律文化孕育和分娩的痛苦。然而,承载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精神和追求民本、和谐内蕴的传统法律文化,却以其历久而弥新的精神财富,无形而有质的独特魅力,千百年来发挥着能动的塑“行”力量,潜移默化地教育、熏陶、感染、引导、规范、凝聚、激励着人们的社会行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及至今日,传统法律文化已经成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坚不可破的经纬。所以,在各种文化观念交融碰撞、各种利益分化组合、各种行为模式消解重构的关键时期,如果我们能及时地加强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治文化的比较分析、科学研究、普及教育、广泛传播,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基础上挖掘和阐发出富有时代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科学内核,并大力弘扬这一科学内核,将其凝结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魂灵,这对全面提升公民的法律素质,陶冶公民的道德情操,塑造公民的法治精神,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熔铸公民的尚法品格,养成公民守法的习惯,最终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非划过夜空的流星,仅仅闪烁着短暂而耀眼的光芒,它内容丰富,饱含着人性的光辉,绵延数千年而不绝,在经历了数次革新与诠释后,最终形成了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的宗法伦理制度。在这种宗法等级制度中,儒家伦理的“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演化成了做人的根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君义、臣忠”,被规定为人人都要恪守的道德规范和应尽的义务,使伦理、道德、法律和政治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了家庭伦理与国家秩序之间的同构关系。“家国同构”的文化像一张牢不可破的大网,把每一个人都牢牢地固定在网之结点上,从而维系了几千年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特有的气质和品格。严格来说,传统的法律文化充斥着等级特权,崇尚人治,轻视法治,重视刑法,轻视民法以及皇权至上等现代法治无法容忍的封建糟粕,但是其并非乏善可陈,其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德主刑辅”的教化与预防思想,“和为贵”和“息讼宁人”价值观,“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平等观念、“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悲悯之情、“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关怀、追求“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民本主义”的政治道德理念,“为政在人”的“君子”、“贤人”治理观以及分权制衡的权力观、行之有效的监察制度等,都是古代人民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历千年而不衰的精神支柱,也正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丢失的灵魂。所以,从传统文化中寻求当代法律的魂灵,并使其降落人间并非“一种逃避现实的精神寄托和缅怀传统的悼魂挽歌。”将那些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思想改造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并使其为当前的中国法治建设服务,其价值远胜于在西方法治门前作乞丐状的徘徊。就连西方学者庞德都认为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我们为什么还要把西方社会备受诟病的且正在变革中的法治主义奉为圭臬呢?所以,那些妄图通过移植西方法治来实现中国社会法治化的主张只不过是把天堂带到人间的海市蜃楼式的幻想。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法治实践昭示,缺乏代代相延的民族文化心理的认同与支持,无论现行的法律规则形式上多么完备、恢弘,内容上多么剽悍、强硬,其所建立的社会秩序也是脆弱的、不稳定的。所以,只有把法治化的眼光从虚幻的西方世界游移回来,重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与革新,用现代理性精神对传统的内容和意蕴重新进行阐释而不陈陈相因,才能构建起合乎中国人伦观念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和法律规范,使现代法律发挥其行为引导和价值统摄的作用;只有重塑传统与现代整合意义上的法的价值规范,才能确保社会民主、自由、和谐、正义、多元和宽容;只有找回并确立社会主义法的灵魂,才能确保公民权利备受他人特别是国家权力的尊重和敬畏,确保人之为人的尊严不被随意践踏和侵犯,确保公民来之不易的公平机会不被强大的“刚性”制度蹂躏为希望之树上的无果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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