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本科教学中的运用
2012-08-15李波
李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案例教学法源于19世纪的美国哈佛大学,时至今日,它作为一种理论联系实际较为紧密的新型教学方法,不仅在美国各大法学院校普遍运用,在世界上其他国家法学院校的教学中也随处可见[1]。反观我国法学尤其是刑事法学的教学则仍以传统法学理论讲授为主要方式,案例教学尚未提到各个大学的常规教学中去。
具体讲,刑事案例教学法就是指在教授刑事法学的进程中,教师需要依据刑事法学课程的教学目的,事先选取符合教学要求的真实刑事案例,在讲授刑事法学理论的同时为学生提供一个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机会,在刑事案例的分析、运用活动中,思考、探索法律的作用与价值,这样做有助于快速提高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与传统的理论教学法相比,运用刑事案例教学法能更好实现法学教学的目的。
一、刑事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价值
(一)传统教学方法的缺陷
1.教师主动,学生被动
传统教学法的主角是教师,教师采用“填鸭式”的授课方式,它弃法学教育尤其是刑事法学教育的特点于不顾,使学生的学习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忽视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刑事案例教学法则使学生由被动地位转为主动地位,从以机械性的学习方式转变为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培养创造性思维的学习方式,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实际效果上看,学生课下自觉查阅资料者有之,自己找人展开辩论者有之;学生课堂上发言踊跃积极,并且引经据典据理力争。事实上,刑事案例教学得到了学生的普遍接受与欢迎,因为它不但把学生从死记硬背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也与青年人思维活跃、善于表现自己的特点相适应,更与我们的教学目的相吻合。
2.注重知识,轻视能力
传统教学法只注重学习知识,而对于刑事法学学生而言尚有许多能力需要培养和锻炼。知识与能力应当并重,而传统教学法注重了知识的学习,却忽视了能力的培养。从教育学的观点看,知识和能力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掌握了知识并不表明具备了能力。通过对真实或虚构但符合教学目的刑事案例的分析、探讨,努力培养挖掘学生主动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老师的帮助下,形成分析刑事案例的逻辑思维能力。简单讲,刑事案例教学能够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多种能力,同时加深理论知识的学习。
3.教法单一,效果较差
在当今的我国各大法学院校刑事法学教学中,教师普遍采用的是理论教学法,强调理论的重要性,即以现有的刑事法律为蓝本,用传统的注释方式把诸如概念、区别、原则、条件等刑事法学的一般理论教授给学生。这种教学方法失去了教学活动的生动性和学习气氛的活跃性。而刑事案例教学法则不然,它的教学手法多种多样,可以是课堂教学,也可以是在模拟法庭中教学,甚至去实际观摩刑事法庭审理案件。即便是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亦可虚拟案例,提出问题后通过课堂讨论、辩论,甚至模拟控辩双方展开轮次立论与反驳来进行教学。因此,在刑事案例教学模式中,学生从生动活泼的学习中,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正确地理解刑事法律知识,锻炼思辨能力。
(二)刑事案例教学法的优缺
作为一种新型教学法,刑事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加深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的不足。
1.优点
(1)师生互动,加深感情。摆脱“填鸭式”的枯燥理论学习,加入生动活泼的现实案例,足以使学生们做到认真听课,甚至使其积极参与到教师—学生的互动教学中来。在“听故事”一般的轻松愉快气氛中,理论知识“手到擒来”,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同时,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在课堂、课后的案例的探讨中也加深了感情。
(2)启发思维,开拓视野。通过对刑事案例的分析、探讨,能够启发学生的思维,增加学习的主动性;通过对社会真实案例的分析、探讨,能够提高学生的社会认知,使学生开拓视野对于培养他们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有着莫大的作用。
(3)理论联系实际。作为社会科学的一部分,刑事法学的实践性要求很高,这就要求学生在具有丰富的刑事理论知识的同时也具有能够解决现实社会发生的法律问题的能力。教师仅仅用理论讲理论,不但学生易于厌倦,恐怕也很难实现教学目的。因此,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同时加入有针对性的真实生动案例,学生掌握起来就更加容易。
(4)提高综合能力。学习的目的不外是提高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刑事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最佳的学习方式,它能够使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找到解决法律问题的一个或一整套方案。学生在生动有趣的学习过程中,为了达成这个终极目的,会加倍积极努力地分析、探讨案情,寻求、搜索法条,表达出符合案情的法律见解。
2.缺陷
(1)刑事案例教学只适用于本科高年级及以上法学教育。法律专业的学习目标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背诵,更加重要的是分析、解决法律问题能力的培养。在美国,法律专业的学习是放在研究生阶段的,本专科并不开设法律专业。而在我国,法律专业的学生则主要是以高考生源为主的,这些青涩的年轻人缺乏学习法律必需的社会知识和阅历,表达、理解能力都较差,在入学初期就进行案例教学,往往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就教育现状来看,刑事案例教学法只适用于本科高年级及以上法学教育[2]。
(2)刑事案例教学只能作为辅助教学方法。在英美这样的判例法国家,刑事案例教学法教学效果往往较好,这和案例在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是密不可分的,“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国家奉行的一贯法律准则。我国作为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在本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法律理论与成文法规则是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这就决定了在法学教学中理论教学法为主的传统,案例教学法则只能以辅助方式存在。
二、刑事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要求
(一)刑事案例的选择
刑事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在进行刑事案例选择时应当根据教学目的和讲授内容选择恰当的典型案例,刑事案例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具体讲,有以下要求。
1.真实性。就是说刑事案例的选择应当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应尽量寻找一些社会上发生的具有争议、引起关注的案例。这样的案例在引起学生浓厚兴趣的同时,还可以说明法律的一般理论及发现法学理论与现实社会之间的盲点,促进学生努力学习法律以弥补法律不足的责任心的形成。
2.疑难性。指选择的刑事案例在法律定性、适用法律以及具体的定罪量刑等方面应当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刑事案例的疑难度应当随着学习深度的加深同步递进。在通常情况下,有一定难度的刑事案例会为学生的思考提供一个广阔的空间,教师在其中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使学生的不同观点能够碰撞、交锋,以便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代表性。指选择的刑事案例能够匹配、符合刑事法学课程要求的知识点内容。在现实社会中发生的刑事案例多种多样,在选择时应当根据教学要求即知识点来进行,以刑事案例服务理论为中心,切不可本末倒置。
(二)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思维分析能力要敏锐。在进行刑事案例教学之前,教师应该详细了解并掌握教学刑事案例所包含的人物、情节及争议焦点,要能理解刑事案例中所隐含的理论知识基础,能够驾驭基于具体刑事案例事实的法律知识的讨论。事实上,教师不仅应熟知刑事案例讨论内容,还应当关注整个刑事案例研讨过程,为刑事案例讨论做好充分准备。因为教师的角色并不只是简单地复述和解释刑事案例,重要的是他还要激发学生讨论的兴趣以及更深入的思考。
2.专业理论知识要丰富。如果一个教师缺乏对法学学科的整体把握,未能掌握宽厚扎实的法学知识,不懂得法学知识的来龙去脉以及国内外法学理论探讨的前沿及进展,那么他就搞不好刑事案例教学。
3.实践操作能力要较强。教师除了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相应的实践经验,能选出或撰写出有价值的刑事案例外,还要能引导学生深入讨论,对学生所进行的案例分析、探讨能够及时做出较为客观的评价。
三、刑事法学案例教学的运用模式
(一)刑事庭审观摩式教学
即组织学生到刑事审判法庭现场旁听,或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观看刑事法庭对刑事案件审判全过程的一种教学方式。具体有以下要求。
1.全面了解掌握诉讼主体的地位、作用;
2.全面了解掌握诉讼程序,从开庭准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陈述到合议庭合议、宣判;
3.观察并学习公诉人、辩护人、法官在法庭上展示的法律技能;
4.注意不同诉讼主体的立场、观点以及相关事实与法律依据;
5.注重刑事实体的同时也要注重刑事程序法;
6.刑事庭审结束后,对旁听学生的观感体会,指导教师要及时进行总结点评;
通过对刑事审判庭审的旁听观摩,使学生加深对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理解掌握,加深审判公开司法理念的理解。
(二)模拟法庭式教学
指组织学生模拟真实刑事法庭审判的情景,学生分别充当一个真实案例中的各个诉讼主体及当事人,依据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要求,从形式到内容做到尽量符合真实法庭审判的要求。通过这种“身临其境、置身其中”的刑事案例学习,加深理论与实践的理解掌握。为了使模拟法庭更加精彩激烈,不妨对刑事案例进行一些合理的难度加工[3]。这些做法的目的不外是培养法科学生实际运用及操作法律的能力。具体有以下要求。
1.学生亲自组织、参与,教师指导整个刑事审判过程;
2.学生模拟的法庭角色应紧紧围绕案件焦点展开精彩的法庭辩论;
3.在庭审模式中,应注重突出审判长驾驭庭审活动的技巧;
4.注重相关法律文书的理论深度与说理功能;
5.指导老师在事后应当场点评、剖析。
(三)课堂讨论式教学
即在刑事法学教学过程中,选取社会上发生的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例向学生进行讲解,同时提出数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交由学生在课堂有限的时间(通常为45分钟)内分析、探讨、发言、辩论,最后由老师做点评的一种教学方式[4]。这样做的作用在于使学生在巩固所学知识的同时学会如何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甚至发现我国立法的不足,进而能举一反三。具体有以下要求。
1.刑事案例应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2.提出的问题应符合当前学生学习进度;
3.对学生的发言应少批评多鼓励;
4.教师要注意:语言精练、要点明晰、重点突出,注意培养学生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熟练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法律诊所式教学
这种教学模式是学习20世纪中后期在美国兴起的法律实践课程,即指法学教育仿效医疗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司法实践是“医疗活动”,学生则是在“医疗诊所”进行“医疗活动”的实习医生[5]。通过这种实习,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在我国,大陆法系重视理论法学教育的传统根深蒂固,法学院校实行这种教学模式的还不多。因此,我国法律专业学生在实践中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很不够。目前来看,可能只有实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的实践活动类似于此。由于法律诊所式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办案能力,通过一定时间的锻炼,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会相应提高,这也是作为一名准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法律诊所式教学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但面对我国现实的法学教育,不难发现全面实行这种教学模式的阻力和障碍,诸如学生素质参差不齐、学生人数较多、教学理念的不同等等。时代在进步,法律在更新,面对困难我们不能退缩。我们固然不能与美英法律院校法律诊所式教学的全面、成熟相比,但在有条件的院校局部实行法律诊所式教学,给学生创造锻炼的平台、机会,使其处理法律问题的综合能力得到提高,从而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添砖加瓦,还是可能的。
[1]王继福.论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8).
[2]王英明.高校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和实践探索[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8,(12).
[3]王玉杰.刑事法案例教学课程的设置与运用[J].教育与职业,2009,(27).
[4]梁锋 .对法学案例教学的新探讨[J].党政干部论坛,2007,(S1).
[5]朱兴梅.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中共郑州市
委党校学报,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