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鉴定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2012-08-15李春晓蒋玉琴
李春晓,蒋玉琴
(1.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 常州213003;2.常州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江苏 常州213003)
2011年8月16日至22日,江苏省司法鉴定专题培训团一行25人会聚于香港大学,聆听了法医病理系马宣立教授、香港政府化验所总化验师王友成搏士、首位华人齿科法医专家梁家驹医生、赵志刚律师等所作的专题讲座。其间,培训团还先后参观考察了香港医学博物馆、香港大学医学院及医学图书馆、香港“风雨兰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大家都觉得在法科学思维、理念、技术发展、质量控制上受益匪浅,取得了良好培训效果。
1 香港法律及司法鉴定制度
1.1 香港的法制及法治精神
香港曾是英国殖民地,法律体系沿用英国普通法。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中英联合声明及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高度自治、现行制度五十年不变。香港司法机关架构分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制法院四级设置。回归后香港的终审机构变为香港终审法院而不再是英国的枢密院。刑法主要适用控方有举证责任;疑犯有权保持缄默;法庭采用陪审团制度;没有死刑;宁纵勿枉、无罪推定等原则。民事法改变仍参考英国的经验:加快民事案件的结案率;减少程序上的拖延及因重复传召专家证人所导致的诉讼成本的增加;鼓励控辩双方协议引用相同的专家报告及传召单一的专家证人;鼓励调解及仲裁。司法鉴定体系因服务于法律体系,亦沿用普通法系及其原则。香港人精心从普通法系中汲取优长,经过反复洗礼和磨练,又形成自身的法律特色。
1.2 香港的司法鉴定体制
香港司法鉴定实施机制和管理体制是多头的,全港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归属部门和主体为:一是隶属于卫生署的法医科。主要从事尸体解剖和处理有可疑的死亡现场,为受性侵犯或严重暴力伤害提供的临床检查,声称警方非法暴力对待、声称被受虐待的寻求政治庇护者提供的法医服务。法医科共有14位全职法医,在三间公共验尸房进行解剖及解剖会面。香港每年死亡约4万人,其中1万人因二十类须预报告的死亡个案,需进行法医病理解剖。二是设在医院的法医科。主要处理日常提交死因裁判官的案件,进行解剖及解剖会面,协助法庭聆讯,但很少处理刑事案件。三是香港大学医学院病理学系。受理死因庭、警方或家属委托的案件,进行解剖及解剖会面,为法律援助案件和民事案件提供专业意见。四是医院医生。急症室医生大部分为一般伤人案、家暴及被性侵犯的受害者出具检验报告,儿科医生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精神科医生对刑事案件涉及精神、心理方面进行评估。五为私人执业。主要是法证牙科方面的法医学服务,但政府不予鼓励和支持。六为香港政府化验所的法证事务部。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及为控方提供服务,从事DNA检验及建立数据库、鉴证化学、鉴证生物学、工具痕迹、微量物证、法医毒理学、文件检验。七为香港警察署。设有指纹、军火、枪械及爆炸品(弹痕)、痕迹、计算机鉴定实验室、现场勘查。
香港的司法鉴定体制管理,一是主要体现在独立于司法部门以及其内部管理委员会的自律性管理,努力实现社会化、中立化,司法鉴定成为控辩双方都可以选择的社会公共服务产品;二是和大陆法系不同,香港的司法鉴定在历史上并不适用统一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被称为专家证人,在法庭上,专家证人和普通证人证言一样,享有与一般证人同等法律地位,并实行分散性管理;三是诚信体系内应力管理,主要体现在鉴定人自我管理和内心约束;四是政府行政管理权能,一旦出现不能接受的科学证据出错,可能存在从注册名册中被除名的风险。
1.3 香港法医学的教育培养
香港对法医的整体素质要求严格,准入门槛高。据香港大学法医病理学系介绍,本科医科课程中没有法医学单元,首先要学习医科本科课程5年(2012年增加为6年),毕业后再加上6年的专科训练(其中专科训练的第3年及第6年会有考试),经考试合格后,须得到香港病理学专科学院的认可,才取得法医病理专科毕业和跨入法证鉴定门槛的资格。可见培养一名法医要长达近12年的教育过程。
作为专家证人,需经医科本科毕业后再加上6年的专科训练,经考试及香港医学专科学院认可,然后才可获得专科医生资格,可在自己专业领域出具法证报告。但因其在法科学专业方面只学习短期的课程,没有受到系统、专业的训练,其证据效力会受到社会的置疑。
2 香港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状况
Forensic Science在内地定义为司法鉴定学,而在香港定义为法科学,解释为运用科学手法提取证据,为法庭判案提供证据。其分科与内地略有不同,法医学分为法医病理学、法医齿科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人类学、法医护理学;刑事技术分为微量物证、痕迹物证、法毒理学、文件检验、法电算机学、法摄影学、现场勘查;其它现代法科学分为法庭地质学、法庭工程学、法庭环境学、法庭昆虫学、法庭考古学、法庭会计学等。
2.1 法医学的发展状况
2.1.1 法医病理学
司法鉴定主要集中于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的鉴定,所采用的方法仍然是传统的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但与内地比较也有其特点,如在死因鉴定时,开展了腹腔镜、胸腔镜、动脉内壁内窥镜的微创解剖,优势为切口小、良好的视觉记录(照片或视频)、组织和毒理学样本选取精确。但其仅用于胸部、腹部空腔,难以进入腹膜后结构,且需较长检验时间。该专业主要由卫生署法医科承担,工作场所分别设在新界、沙田、葵涌三个公众殓房。葵涌公共殓房是香港最大一间,总投资为1.6亿港元,年解剖尸体近3000具。他们在管理中努力获得最大程度的安全、最好的卫生防护措施,最大可能地关注工作福利和工作条件;他们以香港人特有的严谨、务实精神,通过严格人员准入条件保证质量、水平的维护和提高;通过人性化关怀、明确服务标准、信息透明度、顾客选择、礼貌服务、投诉受理等智能管理,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为法庭(死因裁判官)提供高质量的证据支持,协助死因裁判聆讯及帮助警方检控,取得了良好的诚信记录,至今无投诉。
2.1.2 法医临床学
香港至今未建立法医临床学专业体系,亦未制订相应的操作规范及技术标准,较内地相对落后。一是卫生署法医科在各警署设有临床检查室,可派员对受性侵犯或严重暴力伤害的受害人提供临床检查;需作特殊检验的(如听觉、视觉、性功能),可引用专科医院的检验结果。二是医院医生可进行一般伤人案、家暴及被性侵犯的受害者临床检查并出具报告。以上出具活体鉴定意见的鉴定人需上法庭作陈述,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
2.1.3 法医齿科学
因香港居民均有系统完善的齿科诊疗记录,故在刑事、民事案件及重大灾难事故身份确认中,法医齿科学就发挥了重要作用。现有牙科影像学医生、牙医、护士及技术人员20多人,执业人员必须获香港中文大学的认证文凭,专业传承主要是师徒制度,出具鉴定报告属义务帮助。他们在印尼海难及多起重大空难中,为正确处理及辨认遗体,与国际刑警、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合作提供支援。香港的法医齿科学在面貌重组、咬痕咬伤确认、牙齿DNA技术已具世界领先水平。其特点为结论稳定、准确,检验速度快、成本低。
2.2 刑事技术的发展情况
香港政府化验所主要负责刑事技术的科研与发展,配有世界一流的仪器设备,所有职员均受过较高水平的生物化学专业的教育,掌握了很多领域最先进的研究方法和技术。在“DNA数据库”关键技术研究、建立,线粒体DNA分析,受管制药物毒物分析等方向已居世界领先水平。
近年来,某些传统的刑事技术(如指纹、笔迹、痕迹等鉴定专业)备受质疑,原因是被认为缺乏严谨的理论基础,故只能算是一种“手艺”或“工艺”,认为这些独有的法庭科学,只有遵循科学的原则,必须按法律的规定,在完善司法制度环境下才能昌盛发展。
2.3 香港司法鉴定的质量控制
以香港政府化验所及卫生署法医科法医病理实验室为例,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确保司法鉴定质量,该实验室依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17025)建立了司法鉴定管理体系,该体系涵盖了所有鉴定活动。为了促进司法鉴定技术和方法的不断改进和提高,发展专业间国际网络,促进沟通及对话,了解国际趋势、罪案及疾病的发展,分享专业意见及经验,实验室的管理层每年都要进行一次管理评审,以不断改进和提高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3 司法鉴定在证据中的地位、作用及采信
香港属于普通法系,是在陪审团审判制度下形成的“定性分析”的证据制度。虽然很多种类证据被排除在审判之外,但是每一种被采用证据的证明价值却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案件的情况留待陪审团评判。这就要求一名素质良好、技巧高明的鉴定人在出庭接受质证时,能善于运用通俗的语言使陪审团信服你的观点,对法官的采信产生影响。司法鉴定和证人证言都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体现了司法鉴定具有人证、言辞证据的特点。如果特殊的专业技术需要质询有助于判断的话,当事人可传唤他们自己的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法庭也可以根据被告人的要求传唤专家出庭。专家通常给予书面或口头的证词。质询后,如对鉴定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起重新鉴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重新鉴定主要由香港大学法医病理学专家组来承担。
4 启示与借鉴
4.1 汲取严谨、务实的专业精神,重视鉴定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
笔者在港培训、参观期间,通过与授课专家的互动讨论,与卫生署法医对专业技术及管理体系的研讨,对香港大学教学环境的感知,领悟了“风雨兰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对受性侵害妇女在如何维权,在躯体及心理上如何抚平性暴力创伤所作的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危机介入服务,体现出香港人特有的严谨务实精神。香港依托行为人的个体素养构建起来的社会微观秩序,堪称世界一流,诚信体系的建立,历史积淀深厚,规则完备严谨。在司法鉴定的管理上,注重能力和职业道德修养是值得借鉴的。我们应尽早建立完善鉴定人的诚信记录档案,通过绩效考评、继续教育等多种举措,加强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司法鉴定人的诚信品质,树立司法鉴定的良好形象。
4.2 建立科学合理的举证责任,依法履行职责,减少重复鉴定
在观念上内地认为鉴定人不是专家证人,在传统意义上鉴定人被看作法官的辅助人员,是法官认识手段的延伸。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机构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并强制鉴定人出庭。但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即使出庭,因司法鉴定专业性强,审判人员受到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限制很难发现问题,在认证上就会有意无意地将鉴定意见视为优等证据,以至于不能在法庭上进行有效的质证和认证活动。一旦对鉴定意见发生异议,当事人只有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权利,而不能自行委托鉴定,这与普通法系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是不同的。
审判机关不能无限度地要求司法鉴定,不能依赖于司法鉴定意见而将自己的审判职责转嫁给司法鉴定。对于结论不一致的多个鉴定,法官应居中裁判,经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认证,排除合理怀疑,并根据自身知识、经验、生活常识,再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作出选择,以减少鉴定次数,降低诉讼成本。
4.3 依据“应援尽援”的原则,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减免司法鉴定的费用
纵观香港司法鉴定体制中体现的“人性化”关怀和免费服务,我们应予借鉴。为使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能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司法鉴定服务,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应当仅限于提供司法鉴定所花费的成本和一定的劳动报酬。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对象减免司法鉴定收费应当作出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减免费用幅度,便于鉴定机构执行。
4.4 整合人力资源,提高鉴定质量
为提升全国整体司法鉴定质量和技术水平,应通过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有效地利用区域内人才资源,开展广泛的学术交流和对外交流。对司法鉴定改革实践中遇到的各项鉴定标准予以统一解释和执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资深的专业委员会及公检法的法医共同参与听证,有效地找到解决案件的症结,形成对案件的主流意见,产生鉴定案件的“判例效应”,以避免在鉴定过程中出现鉴定标准适用不当、方法不科学、程序不完善等问题。
为保障司法鉴定专业人才梯队建设,保持司法鉴定队伍的新鲜血液。根据司法鉴定工作的整体需要及局部需要,建议成立省级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定期为骨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进行资格评审工作。鼓励司法鉴定骨干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和在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提高与职称相匹配的司法鉴定水平,促进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不断更新、补充、拓展、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