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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文书司法鉴定

2012-08-15贾晓光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2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检材司法鉴定

贾晓光

(广东警官学院 刑事技术系,广东 广州510230)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近年来,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民间资本流通趋向频繁化、多样化。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民间借贷在对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的同时,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缺失、还款能力丧失、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借款文书不规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大幅增加,且有大额化、高风险、频繁涉及司法鉴定的变化趋势。

基层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数据表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约占民商事案件的30%左右,涉及的司法鉴定绝大多数为文书鉴定,具体鉴定要求几乎覆盖文书鉴定的所有项目。

1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文书鉴定的特点

1.1 案件审理和鉴定日趋复杂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借贷形式具有随意性,手续不完备;二是诉讼标的额逐年走高,还款周期较长,利率不稳定;三是诉讼主体多为亲戚朋友,而涉及企业、非法或涉黑性质中介机构的案件也有所增多;四是被告履行能力差而躲债和逃避执行;五是借款用途不合法、转移财产、偿还赌债等问题借贷和恶意诉讼增多。这些特点决定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有复杂性。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案件中对借据内容、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往往会提起文书司法鉴定。对于案件中待鉴定的借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又往往使其成为“孤证”,给文书司法鉴定造成困扰。

1.2 以签名笔迹鉴定为主,鉴定要求趋向多样化

通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以签名笔迹鉴定为主,偶有私章印文及手印鉴定;一方为企业或自然人以公司名义借款的,也涉及到公章印文鉴定。近年来,这类案件尽管仍以签名笔迹鉴定为主,但鉴定要求趋向多样化,几乎覆盖文书鉴定的所有项目。有的案件要鉴定检材上诸如“借款人”、“至此全部还清”等笔迹是否原被告所写;有的案件要求鉴定借据是否是利用了当事人的真实签名制作的假文件;也有的提出借据金额、日期等有无篡改,落款印章印文或指印是否形成在文字之前;不同落款日期的多份借据是否同一时间书写或印制等等。

1.3 检材形成复杂,摹仿、伪装、条件变化签名与自然签名并存

民间借贷的随意性,加之人们证据意识淡薄,使得相关借贷文书制作不完备,给日后鉴定造成困难。例如,允许他人书写或打印好借据内容,自己再签字确认;以为是当场书写的字据不可能有误,不加辨识或简单核对便认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检材的形成具有复杂性。以需鉴定的签名为例,既有自然正常的签名,又有摹仿,特别是练习摹仿的签名;有的受到书写人病理、酒后等因素影响,也有的受到书写条件如姿势、衬垫等因素制约;有的书写人受到胁迫而心生恐慌,也有的蓄意赖账而故意伪装。案件系统中的诸多复杂因素,若遇上是单一检材上的单一签名,鉴定难度可想而知。

1.4 需鉴定签名时有不规范现象

有些借贷案件,借款人出具借条时的署名与其身份证姓名不符,特别是有些同音不同字、昵称、绰号以及简化省略的签名,也有的借款人故意将自己签名写成平时少用的草书签名或写名模式,鉴定时仅出示其本人的惯用模式签名。这些签字的不规范现象,不仅容易引发纠纷,也给签名笔迹鉴定带来困难。

1.5 高质量的比对样本难以收集

通常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供比对样本通常会呈现诸如不能提供、选择性提供以及提供虚假、伪装样本等情形。如存在被告不愿出庭应诉、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于原告起诉前离家外出等情形,若需要缺席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供比对样本的收集就更加困难。

2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文书鉴定的检验要点

2.1 运用系统鉴定理论,挖掘文件物证蕴含的全部信息

可疑文件制作方法的多样性,以及该类文件具有知情人少且均有利害关系、双方当事人观点对立、高质量比对样本不易收集等特点,鉴定人应本着事实求是、敬业负责的态度,运用系统鉴定理论,分析、研究构成可疑文件的诸要素,不能仅局限于单一的签名、印文鉴定或当事人的鉴定要求。应在坚持文件物证整体性原则的基础上,协助委托方恰当提出或补充鉴定要求,认真了解与鉴定相关的情况,全面考察供比对样本,为诉讼提供客观、科学、准确的鉴定意见。

2.2 细致了解案情,固定当事人对检材形成过程的陈述

要细致了解案件情况,一是了解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方当事人的指认依据和另一方当事人的否认理由。二是了解双方关于争议文书制作形成的陈述,如纸张、书写工具、印制机具的情况,书写制作的环境、条件、姿势、衬垫物等,检材各部分字迹分别是谁书写或制作,各部分字迹是否同一支笔书写,纸张的断缘、其上的压痕、污染、变化等是如何形成的,借据的数量以及保管情况等。这些情况应以开庭笔录或询问笔录等形式尽早记录固定下来,对于疑难案件的鉴定,这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三是了解被鉴定人、印章、制作机具等的基本情况,如被鉴定人的年龄、文化程度、社会经历、身心状况等,印章的材质、启用时间、使用保管等情况。这些都是准确分析检材、客观评价特征、得出正确结论的基础。

2.3 深入研究检材特征,准确分析检材的形成过程

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其他证据较少、借贷双方较熟悉,借贷凭据简单随意,从鉴定角度来讲更具复杂性。运用系统鉴定理论,深入研究检材的特征,准确分析检材的形成过程,是成功进行文件鉴定的重要环节。例如签名鉴定时,准确评判签名的属性,即弄清是自然正常的签名,还是摹仿、伪装、条件变化的签名,可以讲成功了80%。当然,受案件条件或鉴定人经验所限,不能准确评断也应实事求是,不能臆断。同时,还要充分考察检材有无利用真签名、印章、手印等进行变造的迹象,有无添加内容条款或篡改数额、日期的痕迹,多份检材的纸张、压痕、墨料、字迹、印文、污染痕迹等是否呈现异常,为出具科学准确的鉴定意见和出庭作证奠定基础,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当事人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必要的投诉。

2.4 充分收集平时样本,科学收集实验样本

供比对样本的可靠、可比、充分,是文书司法鉴定不可或缺的条件,其中一定数量的平时样本往往是必不可少的。民事案件的供比对样本以当事人自愿提交为主,当事人常常会在样本上做文章。常见的如选择性提交部分可比性较差的平时样本,全盘否认对方提交的平时样本,为达到否认目的而确认不真实的样本等等。笔者受理的某签名鉴定案中疑点重重,后经多渠道确认,被告所确认的签名样本竟分别为四个不同人书写。所以,当高价值的平时样本明显不足时,或平时样本与案后样本特征不一致时,委托人应充分发掘平时样本。通常,可以采取调阅当事人所属单位、工商、民政、公证等部门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不能外借的,也可以采取现场检验的方式进行。此外,还可利用法院系统的既往案件卷宗资料。

实践中,为了改善样本的可比性、验证差异性质,还需要收集实验样本。实验样本虽然特征价值可能有限,但优势在于多方见证,制作条件有一定可控性。以收集笔迹实验样本为例,可将有关文字编成短语或短文,让书写者在与检材相同或相近的条件下书写,并以不同的书写速度多写几次。总之,为获取科学准确的鉴定结果,委托人应配合鉴定人把好样本质量关。

2.5 客观、科学的表述鉴定意见

众所周知,文书司法鉴定是法定程序中的一种科学实证活动,要得出准确的结论是有条件的。在鉴定人知识经验的基础上,对检材、供比对样本和委托人能提供的案件情况都有一定要求。任何一方面的条件欠缺,都可能导致委托事项不能受理,也可能导致无法出具确定性的鉴定意见。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角度看,法院希望得到“肯定”或“否定”的确定性结论是可以理解的。但从鉴定的客观性上看,若涉案检材或样本条件局限,或者委托鉴定要求本身技术难度大,鉴定人难以形成确定性结论的情况下,出具“倾向是”或“倾向不是”等推断性结论甚至不能出具结论性意见,即是实事求是的,也是国际法庭科学领域公认的做法。

另外,对于检验中发现的、且与委托鉴定要求无直接联系的问题,如笔迹同一性鉴定中发现的篡改现象,可以建议委托方增加鉴定要求。若委托方不同意,也要在鉴定书检验部分以及独立检验记录中如实描述。以免有的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对鉴定报告中客观科学的意见表述横加指责,引发投诉,也为判决后可能的下一司法程序奠定基础。

3 规范文书制作以避免法律纠纷的若干建议

3.1 当场且规范制作借贷文书

实施借贷行为时,一定要当场制作借贷文书。借贷文书包括借款合同及借、还款字据,原则上由收款一方亲笔书写,写明债权债务人规范名称、借还款金额、用途、利率、时间等主要信息,然后按照惯用模式签名及捺印或盖章,由支出款项的一方妥善保管。还款时则应要求归还借款凭证,若不能归还,则重新写一份收条,并注明之前的借据等文书作废。借贷文书内容文义要明确,不要产生歧义,不要只记流水账。一般不要让别人书写或打印正文内容,自己仅签名或盖章。

3.2 讲究借贷文书的格式,避免被恶意添改利用

借贷文书的格式要讲究,如不要留下较大的空白或空格,如果不可避免,可画一斜线;小写数字前加“¥”,为了防范借款数额与借款时间被篡改,建议使用中文汉字形式;签名的前面应冠以 “借款人”、“还款人”及“担保人”等称谓。

3.3 文书不要涂改,各构成要素要按正常时序形成

借贷文书尽量不要涂改,特别是姓名、金额、日期等重要信息,一旦有误应重新制作,注意作废的字据要当面销毁。借贷文书的各构成要素要按正常时序形成,如在文书上盖章或捺印指印应在签名、落款日期等字迹之上,而且要先签字落款再盖章、捺印。同时,还要注意盖章、捺印应清晰完整,模糊残缺的要重新制作。

3.4 注意诉讼时效,写明落款时间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借出的款项到了约定还款期后,两年内受法律保护。借贷文书的落款时间应具体到年、月、日。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时也有可能通过鉴定来明确,但是有不少条件要求,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费用支出。

3.5 大额借款履行担保,尽量减少现金往来

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担保,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或请担保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律师或公证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文书上签名。同时,大额资金往来,应尽量减少现金流动,可通过银行汇款或转账等方式进行,同时在银行凭证上注明款项用途。

[1]薛玮.当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认定与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0,(15):103-104.

[2]万伏虎.民间借贷的“陷阱”及防范对策[J].农村财务会计,2007,(8):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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