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古今文献数据挖掘的石膏临床相关问题研究
2012-08-15周祯祥
周祯祥
1 关于石膏性“大寒”的讨论
石膏首载于《神农本草经》,书中明确记载其药性为“微寒”。《名医别录》谓石膏除“三焦大热”,故将其药性定为“大寒”,后世推崇者有之。如《本草经疏》谓其“大寒……,则能除大热”。《用药心法》称之为“胃经大寒药”。《本草新编》云:“石膏过于寒凉,恐伤胃气”。现行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中药学》(七版教材)和《中国药典》(2010年版)亦多宗此说,将石膏的药性定为“大寒”。
然而,持反对意见者有之。如近代名医张锡纯对石膏极力推崇,在《医学衷中参西录•药物解篇》中首列石膏。谓石膏“凉而能散,有透表解肌之力,外感有实热者,放胆用之。《神农本经》谓其微寒,则性非大寒可知;且谓其宜于产乳,其性尤纯良可知。”若“误认为大寒而煅用之,则宣散之性变为收敛,以治外感有实热者,竟将痰火敛住,凝结不散,用至一两即足伤人。”“以微寒之药,欲用一大撮(七八钱不过一大撮耳)扑灭寒温燎然之热,又何能有大效?”认为石膏为微寒之品, 其性纯良,对于外感实热病证宜生用不宜煅用,用量宜大,小则无益,实为临床经验之总结,堪为后学之借鉴。北京四大名医孔伯华先生也认为石膏之性是“微寒”,至于“谓石膏大寒之说,主要倡于唐、宋之后,沿袭成风”。先生指出:“一般皆认为其性大寒,实则石膏之性是凉而微寒。凡内伤外感,病确属热,投无不宜。奈何今之医者不究其药性,误信为大寒而不敢用。尝因摒医家如此,故病家见方中用石膏,亦畏之如虎,如此谬误流传,习而不察之弊,乃余所大惑而不能解也。直如摒玉液而弃金丹,致令病人不起,良可慨也”(《孔伯华医集》)。
关于石膏的退热作用,实验研究尚无一致的结论。一些报告认为有解热作用,而另有些研究却未能证实其解热效果[1]。如梁氏等[2]报道,生石膏对发热兔有明显的退热作用,对正常体温无降温作用。也有文献[3]报道,用石膏煎液给注射伤寒三联疫苗所致发热家兔一次灌胃,未发现退热现象。从实验研究结果看,并不完全支持石膏大寒除大热之说。
综上可见,石膏为寒凉之品毋容置疑。至于是否为“大寒”则为争论的焦点,确有可商榷之处。笔者认为,过于强调石膏的寒凉之性,将其定为“大寒”,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不利于石膏的临床应用和疗效的发挥。如《药征》所云:“《名医别录》言石膏性大寒,自后医者怖之,遂至于置而不用焉。”故《中华本草》则将石膏药性定为“寒”,既避免了石膏微寒与大寒之争,也符合石膏的临床用药实际。
2 关于石膏“解肌发汗”的讨论
石膏“解肌发汗”之说,出自《名医别录》。后世推崇、阐发者有之。如《本草衍义补遗》:“其辛也,能解肌、出汗”。《本草经疏》:“辛能解肌”。《药性解》:“主出汗解肌”。《本草正》:“辛能出汗解肌”。《本草备要》:“辛能发汗解肌”。《本草求真》:“清热解肌,发汗消郁”。
何为解肌?从中药功效的角度看主要有二种观点:一是发汗解表。如“麻黄疗伤寒,解肌第一”(《本草经集注》)。一是清阳明经热。如石膏“本阳明经药,阳明经主肌肉。其甘也,能缓脾益气,止渴去火;其辛也,能解肌”(《本草衍义补遗》)。显然,石膏与麻黄均能解肌,为学术界所公认。但二者的内涵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诚如《本草汇言》引张卿子先生语云:所谓“解肌,解肌热也,发汗,发热汗也。若认作麻黄、桂枝、葛根之解肌发汗等,便失主治寒热之从逆也”。麻黄解肌,重在辛温发散,使在表之邪外散,或从汗解,“治风寒之邪在表”(《本草经疏》)。石膏解肌,重在于寒凉泻火,“主解横溢之热邪,此正石膏解肌之所以然”(《本草思辨录》)。
石膏味辛,出自《神农本草经》。其发汗或发散之说也缘于辛能发散的理论。有研究认为[4],石膏之“辛”是根据“辛入肺”、“辛走气”的药物归经理论提出的,并非功能之辛味。不能因其味辛就推断其有发汗或发散作用。诚如《读书随笔》所云:“石膏性寒,理直体重而气轻,最清肺胃气分之热,而从仲景青龙越婢方中之,后世释本草者,遂谓力能发表,其说谓石膏理直故能疏表,穿凿极矣。” 以白虎汤为例。如《伤寒论》云:“伤寒脉浮,发热无汗,其表不解者,不可与白虎汤。”《温病条辨》云:“白虎本为达热出表……汗不出者,不可与也”。从二段经文可以看出:发热、无汗、脉浮等表证不宜使用白虎汤,说明石膏并没有发汗或发散的作用。《本草思辨录》更明确指出:石膏“质重而大寒,则不足于发汗。……不知石膏治伤寒阳明病之自汗,不治太阳病之无汗。若太阳表实而兼阳明热郁,则以麻黄发汗,石膏泄热,无舍麻黄而专用石膏者。白虎汤治无表证之自汗,且戒人以无汗勿与。即后世发表经验之方,亦从无用石膏者,所谓发表不远热也。然则解肌非欤?夫白虎证至表里俱热,虽尚未入血成腑实,而阳明气分之热,已势成连衡,非得辛甘寒解肌之石膏,由里达表,以散其连稀之势,热焉得除而汗焉得止。是得石膏解肌,所以止汗,非所以出汗。”
从以上所论可见:①石膏的主要作用在于清热泻火,使里热得清,阳明热盛,迫津外泄之汗出自止。此即所谓石膏止汗之理。②石膏没有发汗的作用。故解表方中不用石膏,太阳病之无汗更不宜用石膏。若伤寒表实兼阳明里热者,每与麻黄为伍,共奏解表清里之功,如“仲景用麻黄配石膏,能发阳明之汗”(《侣山堂类辨》),非独用石膏所能为之。
3 关于石膏“除烦止渴”的讨论
关于石膏“除烦止渴”的功效,源于《名医别录》石膏“止消渴烦逆”之说。《药征》云:“方炎暑之时,有患大渴引饮而渴不止者,则使其服石膏末,烦渴顿止,而不复见其害也;石膏之治渴而不足怖也,斯可以知已”。《本草经疏》称石膏为“止渴除烦之要药”。现行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中药学》(七版教材)和《中国药典》(2010年版)皆记载石膏能“除烦止渴”。
应该肯定,石膏确能缓解口渴和心烦的症状。同时必须明确,石膏没有生津和清心的作用。石膏是一味清热泻火的要药,通过清热泻火,消除胸中之邪热,使不至于扰心,间接收到除烦之效;通过清热泻火,使津液得以保存,口渴得以缓解,间接收到止渴之效。可见,除烦止渴并不是一个直接的功效,而是清热泻火的派生出来的功效,属于间接功效或衍生功效的范畴。现行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中药学》(七版教材)和《中国药典》(2010年版)均将石膏“清热泻火,除烦止渴”同时列出,这样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①清热泻火与除烦止渴是并列功效。事实上,石膏清热泻火是直接功效,处于主导地位;除烦止渴是间接功效,处于从属的地位。前者是因,后者是果,二者同时列出,甚至相提并论,就容易导致其主辅地位和因果关系的混淆。②除烦止渴是独立的功效。石膏的除烦止渴不能离开清热泻火而独立出现。否则,如何除烦?除什么烦?基于什么作用?针对何种病机?指向不明。临床运用就缺乏针对性,更不具有指导性。因此,石膏除烦止渴必须与其清热泻火紧密联系起来,整体考虑,综合运用,方臻全面。③清热泻火的目的仅限于除烦止渴。石膏清热泻火可用于肺胃气分多种实热证,不仅仅限于除烦止渴。石膏除烦止渴仅仅是其清热泻火的效果之一,并非全部。因此,将二者同时列出,或把除烦止渴作为清热泻火的后缀,就会局限了石膏的运用范围。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石膏的除烦止渴不能与清热泻火并列,也不能作为清热泻火的后缀,更不能独立于清热泻火之外。建议将除烦止渴从石膏的功效中删去,保留清热泻火功效。这样,石膏的功效既清晰明了,又不为除烦止渴所囿。
4 关于石膏“剂量”的讨论
药物剂量是涉及到临床用药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运用资源的重要问题。关于石膏的剂量,见仁见智,尚无定数。近代医家张锡纯主张重用。如《医学衷中参西录》云:“临证四十余年,重用生石膏治愈之证当以数千计。有治一证用数斤者,有一证而用至十余斤者,其人病愈之后,饮食有加,毫无寒胃之弊”。清代医家吴鞠通反对重用。如《温病条辨》“孟浪者,不问其脉证之若何,一概用之,甚至石膏用至斤余之多,应手而效者固多,应手而毙者亦复不少。皆未真知确见其所以然之故,故手下无准的也”。《中国药典》(2010年版)法定石膏的剂量为15~60g,但并不为临床医者所遵循,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指导性。笔者对第一、二批全国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19位指导老师运用石膏的经验进行了总结。结果显示[5]:①老中医专家使用石膏的剂量与《中国药典》法定剂量完全吻合者6人,占31.58%;②老中医专家使用石膏剂量范围的下线均在《中国药典》法定剂量区间内(100%),而上线超出《中国药典》法定剂量上线者13人,占68.42%;③老中医专家使用石膏的剂量最小为10g,最大为250 g。以上说明石膏在10 g~250 g均能发挥治疗效果,其“治疗窗”(有效剂量范围)相当宽泛,无论剂量上限或剂量区间均远远超出了《中国药典》的规定。
研究表明[6],石膏的主要成分硫酸钙在水中的煎出量很低。在每剂药中用量10~20 g时即达最大煎出量,增大剂量,煎出量不再增加,建议石膏的剂量以不超过20 g为宜。也有研究认为[7],石膏的粉碎度愈大,煎出率愈高。石膏在100 mL水中的煎出量,5 g以下随着剂量的增加而增加,5 g以上增加剂量,煎出量不再增加。按一般汤剂以400~500 mL水作溶剂计算,石膏在每剂药中的用量应为20~25 g。
药物剂量如何确定,标准是什么?至今仍是一个谜团。从本研究来看,石膏的临床用药剂量与《中国药典》法定剂量不适应,实验研究结果与临床用药实际不适应。这不仅是石膏的剂量问题,也是多数药物都存在的普遍问题。因此,深入开展药物的剂量研究,还有大量的基础性工作需要作。笔者认为,在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探索临床药物的有效剂量,加强药物剂量弹性区间的研究,是当前中医临床用药的迫切需要。
5 关于石膏“先煎”的讨论
石膏为矿石类药物,因其“味淡难出,若入煎剂,须先煮数十沸”(《本草备要》)。现代多依此用之。如现行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中药学》和《中国药典》(2010年版)均注明石膏“先煎”,《中华本草》注明“打碎先煎”。
从临床看,古今用石膏入汤先煎者甚少。如张仲景在《伤寒论》、《金匮要略》中用石膏者计的16方,凡煎煮方用石膏者多注明“碎、绵裹”,强调石膏宜打碎入药,绵裹入煎,无须先煎。张锡纯用石膏或与他药共煎,或轧细粉冲服,并无先煎之论。现代中医泰斗蒲辅周用石膏以退高热,遍观其医案,也未见有先煎石膏之方。《中华医方精选辞典》中含石膏的方剂677首,其中汤剂216首,仅有3首方在其煎煮法中提到生石膏需要先煎。高等医药院校教材《方剂学》(第五版)收载含石膏方剂22首,有20首与他药同煎[8]。
现代研究结果显示,石膏粉碎度越大,煎出量越多,这是由于难溶于水的CaSO4•2H2O的溶解作用是在晶体表面进行的,增大粉碎度可增大有效的溶解表面积。石膏40目粉随煎煮时间延长而煎出率增加,先煎与短时煎的煎出率差别有非常显著意义(P<0.01),但即使先煎仍不能完全溶出(煎出率97.34%)。60目粉常规煎煮的煎出率为98.19%。80目粉短时煎的煎出率即达99.84%,且先煎与短时煎的煎出率无显著性差异(P>0.05)。说明石膏人汤剂60目以上细粉没必要先煎,40目以下粗粉仍需先煎[7]。在水温为0℃、10℃、20℃、30℃、40℃、60℃、80℃、100℃时,生石膏溶解度分别为0.175 g、0.1933 g、0.2036 g、0.210 g、0.2122 g、0.200 g、0.158 g、0.067 g。结果显示:石膏在水温为40 ℃时溶解度最大,在20 ℃~100 ℃之间变化不大,在100℃时为最小。说明石膏的溶解度随水温的上升(指在40 ℃)而减少[9]。生石膏不论单煎或配伍煎煮,钙的煎出量在煎煮10 min即达到最高溶出量的80%以上,煎煮时间在20~40 min,接近或达到最高溶出量,超过60 min钙溶出量则可能减少。煎药时间20~40 min,复方比单方石膏钙溶出率增加8%~14%不等[10]。以上研究结果表明,石膏主含CaSO4•2H2O,在水中溶解度极小,不会因煎煮时间延长和温度增高而增加其水溶性。
综上所述,提高粉碎度和配伍用药是确保石膏疗效的关键。现代临床石膏多为“粉碎”或“打碎”使用,至于粉碎到什么程度或规格,目前尚缺乏统一规范。由于对石膏“粉碎”或“打碎”的要求不高,加之本品在水中溶解度低,故强调石膏“打碎先煎”,仍然是当下的主要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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