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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2012-08-15李喆

党政干部学刊 2012年5期
关键词:法域区际国际私法

李喆

(辽宁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服务中心,辽宁 沈阳 110004)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李喆

(辽宁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服务中心,辽宁 沈阳 110004)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始终在全国范围内倡导并实施相同的法律。然而随着港澳的相继回归和两地区基本法的先后颁布,目前台湾与大陆在政治上的未能统一,都使得我国原本的单一法制发生了改变。也就是说,目前适用于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在中国至少存在3种以上。如何处理此类的法律冲突,已经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国际上目前通常采用区际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为此,本文将从国际私法中有关区际法律冲突的理论解释为起点,并结合中国在区际法律冲突方面的现状,寻求较为理想的解决方式。

区际法律冲突;国际私法;国家

一、国际私法中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理论概述

国际私法中对于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有明确的阐述:所谓区际法律冲突就是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换言之即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一)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要素

一般来说,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国内部出现的区际法律关系或跨地区的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因此它的出现通常需要以下条件:第一,在一国内部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第二,各法域人民之间的交往导致产生众多的区际或跨地区的法律关系;第三,各法域基于一定的条件下,彼此承认对方法律在己方域内的域外效力,并且承认外法域人在其域内的法律地位。

(二)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的联系

对于用来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称为国际私法,而用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则称为区际私法。同国际私法相比,区际私法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首先,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民法冲突,而区际私法则是调整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民法冲突,在这一点上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两者又都是用来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法律制度,因此在这一点上又有着共同之处。

国际私法同区际私法还有着密切联系:在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主要是作为区际私法发展起来的,而且直到现在,两者在大多数原则和制度上都是相同的,因此一些学者将解决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的法律叫做“国际私法”,而把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叫做“准国际私法”。

此外,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当事人的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通常指定应当依照该国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加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来进行适用。

(三)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通常方式

对于如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国际上目前通常采用区际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这两种方式。

1.用区际冲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事实上就是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而冲突规范则恰恰就是明确指定了应当适用的法律。各种涉及不同地区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解决,主要是通过制定全国或各地区的冲突规范来确定的。但是,此种方法虽然能够指定所要适用的法律,然则事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并未能直接体现。还有,此一方法只对立法权作出了规定,并不问该辖区内有无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以及具体的内容细则。因此,我们只能说它是一种间接的调整方法,缺乏对具体问题的针对性。

2.用统一实体法解决。这是一种直接的解决方法。主要是通过各方面的协商来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为避免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可依靠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以实现更快更直接的调整涉及外区域的法律关系。此方法的局限性:第一,比较有限的适用领域,只有在合同趋同化的范围内能够应用,而在其他方面,如婚姻、继承等则有所欠缺;第二,在立法权限的划分方面作用有限,因为缺少一个统一的立法机构来进行统一立法,必然会导致在实体法的建立过程中,引发与本地区在立法方面的法律相冲突的各类情况。

有鉴于此,针对上述两种方法的利弊,目前多数国家都主张要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加以运用,也只有如此,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才会得到高效率高质量的解决。

二、中国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

(一)中国产生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因和背景

纵观中国历史,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都曾在外国列强的强取豪夺下成为殖民地。虽然,现在香港与澳门都已回归祖国,但台湾至今仍被国民党所管辖,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在不同环境下形成了中国的四个不同法域,相应产生了互有差异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内地同香港、澳门的关系实际上是在中国同英国、中国同葡萄牙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以这一情形应当视为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台湾问题,统一祖国已经成为我华夏儿女的共同心愿。为早日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政府率先表示出诚意,创造性地提出“一国两制”统一祖国的方针。这是因为考虑到错综复杂的历史因素,使得港澳台建立了不同于内地的各项制度,经济方面也取得了不同的发展。在此一前提下,若是强求中国在同一种制度下完成统一,并要求港澳台改变其现行制度,必将影响三个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不利于祖国的和平统一。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所谓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实际上就是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之间的利益及法律方面的冲突。中国已经成为了一个复合法域国家,存在于四个法域之间的交往关系,势必会引起相关多个法域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冲突,引起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二)中国出现区际法律冲突后的现状

香港和澳门的相继回归,确立了“一国两制”政策在中国范围内两个独立法律区域的顺利实施。在1997和1999之前,香港和澳门一直分别由英国和葡萄牙政府负责行政管理,所以在此期间内地与港澳之间的讲究应属于国际法律冲突性质。而两地在回归之后,成为了中国境内两个新的独立法域,从此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业已成为事实。

与此同时,香港和澳门的关系也甚为微妙,在1997年之前,两地相互间的冲突完全属于国际法律冲突;而在1997和1999年之间,香港已是中国的一个特殊法域,但澳门尚未回归,因此在这一期间两地间的法律冲突仍属国际法律冲突,只是其中一方主体换成了中国;1999年之后,港澳之间的冲突才是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还有台湾,它使得中国的问题更加特殊化。前者提到,两岸双方一直都认为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但所谓一个主权国家的统一,应当是政治上的统一。因此,若将在此之前两岸间的冲突视为国际法律冲突,则有悖于双方人民的意愿,更不利于祖国的统一。而现在的事实是,尽管大陆和台湾并没有相互承认对方法律在己方域内的效力,但随着海峡两岸交往的不断加深,从而带来了大量的法律冲突问题,因此也促成了两岸之间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

(三)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显著特点

比照目前世界上多法域国家的法律冲突,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有着一些显著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1.与国际法律冲突的类似之处。这一点主要是由于中国国内的四个法域的法律制度的差别所引起的。应当说其他一切多法域国家的法律冲突,都属于一国一制下的法律冲突。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它们大都属于资本主义制度;再如前苏联、前南斯拉夫等国家都属于社会主义制度。以上所列举的国家都具有统一的社会制度,其辖内各区域的法律都具有相同的阶级本质,基本原则也类似。从法律上说,相同点是主要的,不同点是次要的,所以解决此类区际法律冲突相对也比较容易。然而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之间的法律冲突,都是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下所产生的法律冲突,也可以说是在一个国家内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律的冲突。以港澳为例,在1997和1999之后,作为中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都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中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多方面的权力。两地原有的各项法律只有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或者由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作出修改之外,其余全部予以保留。

2.体现了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中国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皆属社会主义法系,香港仍属普通法系(英美法系),而澳门和台湾则属大陆法系。这一复杂的情况在国际上都是极为少见的。当前,除美国和加拿大以外,其他多法域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都是在同一法系之内的法律冲突。而中国的特殊情形是具有三个法系的法律冲突的性质。

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及完美构想

(一)解决中国内地同香港、澳门以及台湾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依照中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国中央政府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民商事实体法和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的权限,因此目前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或由各个法域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以此作为一种简单可行的办法。待时机成熟之后,各区域充分商讨、充分协调是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和实体法的现在基础。

目前,对于已然出现的中国四个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内地,香港和澳门均是类推适用于自己的国际私法来解决。而台湾当局也已于1992年公布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随后又发布了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其中的民事部分对两岸法律冲突的解决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外,台湾当局又于1997年公布了《香港澳门关系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台港澳之间的法律冲突解决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在这里我们仅列举其中一条:“民事案件,涉及香港或澳门者,类推适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未规定者,适用与民事法律关系有重要牵连的关系地的法律。”

(二)对于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建议及构想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有着和国际法律冲突的很多相似之处,因此对于其解决的方法自然也不能脱离寻常之法。归纳起来,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着手:

1.统一实体法。解决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统一的法律应该是各法域解决其相互之间冲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这样方可保证中国区际冲突法律的正常发展和完善,有效地避免各法域以政治观念和方式作为主要的解决方法。目前,最为理想的方法当然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但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当前我们国家正在忙于制定民法典,对于国内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就其相关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典中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篇幅中单列成章,是最为适合的做法。中华民族的许多文化和传统是相通的,这四个区域也都有着相似的文化背景,所以在规定中应当体现民族的统一,不能视为与国际私法的内容完全相同。接着,就是针对一些具体涉及的问题作出相关的规定。比如婚姻、继承、物权、主体资格等方面的内容,并适当延续一些传统的处理方法,而且可以同其他地区的一些条款相结合,就冲突规范和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实体规范做出全面的规定。此后,便是对区际司法协助、区际法律协商以及协调与合作等细则作出相关的规定,并将国家致力于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和目标来加以明确。

2.立法方面。香港和澳门两地区基本法中提出:解决区际司法联系包括法律冲突问题的途径是平等地协商签订区际法律协议,其中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同样,两岸四地也可以依靠平等地协商签订区际法律协议这一途径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这样一来,法域的平等原则将在我国“一国两制”政治制度所确定的法律原则中得到充分体现,并且不会影响各法域自身法律制度的独立性。我个人认为应当就签订的原则就如下几个方面展开:其一,因中国的四个法域的法律都有其各自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所以体现各法域之间相互尊重对方法律制度的原则是立法的根本前提。其二,国际条约作为多数国家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其内容易被各方所接受,因此中国四个法域在签订区际法律协议时,理应参照有关的国际条约。其三,签订国际法律协议,使四个地区的司法关系得到协调一致。为了早日实现这一共识,各法域应积极促进相互之间的法律趋于同步。其四,由于中国四个法域的各种制度均有不同,所以在签订协议时应视实际情况,允许一方为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而作出的适当的保留规定或例外规定。

3.司法方面。主要途径是积极合作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应视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实质举措。普遍而言,区际司法协助是指:各法域之间根据有关协议就诉讼文书的送达、委托调查取证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司法问题或其他与司法关系联系密切的问题进行互惠合作的活动。目前,我国四法域之间已经着手签订有关司法协助协议,并取得了初步的司法协助成果,尤其是在刑事法律领域已然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下一步,应该就区际司法协助的主体、范围和程序再作健全,以弥补目前在适用上尚有的局限性,从而真正使区际司法协助成为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手段。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完善,要体现在调整区际冲突的法律规则的日臻完善。在这一点上,具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探索解决利益冲突和法律冲突所必需的公正、合理、有效的规则;其二是探索各法域调整区际法律冲突所采用的一致和相近的规则。只有使这两个方面同时促进和发展,才能使中国的区际冲突法逐步趋于完善。因此,在研究如何完善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规则的同时,应当把四个法域的相关规则进行比较推敲,以期待寻求更为理想的解决途径。

综上所述,解决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只有具体结合中国的国情,认真借鉴其他国家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宝贵经验,并在充分尊重各方、逐步实现趋同化的基础上,以达到拥有一套系统、完善并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法律冲突的理想解决模式。为此,我们更加有理由相信,只有通过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树立起科学的发展观,才能为各地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最终一定能够使中国的法律制度走向统一。

责任编辑 宋桂祝

D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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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426(2012)05-0019-03

李喆(1978-),女,辽宁沈阳人,辽宁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服务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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