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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精钩深 见微知著——从国际私法定义的研究看李双元先生精品教材的贡献*

2016-06-01屈广清

时代法学 2016年6期
关键词:实体法国际私法冲突

屈广清

(福建江夏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研精钩深 见微知著
——从国际私法定义的研究看李双元先生精品教材的贡献*

屈广清

(福建江夏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国际私法学界对许多理论问题的研究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国际私法的定义就属于其中之一。李双元先生在主编国际私法教材的过程中,认真研究国际私法定义的表述,其主编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际私法》精品教材在不同的版次中都对国际私法的定义进行了详细的探讨,特别是在该书第四版中形成的科学定义,为国际私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国际私法;定义;精品教材;理论贡献

众所周知,教材在法学教育特别是本科教育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就法学教材的现状而言,数量多但精品少,雷同多但创新少,编者多但销售少,更新快但影响小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编写好的教材就显得尤其重要、特别需要。

李双元先生已逾鲐背之年,但仍然十分重视国际私法教材及教辅材料的编写,其主编的国际私法教材被全国广泛使用,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如李双元先生编写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四版,李双元、欧福永主编)就先后被评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精品教材等。该教材经过多次修订与再版,理论体系与内容日臻完善,成为国内最有影响的国际私法教材之一。由于该教材内容十分丰富,限于篇幅,本文仅以教材中的国际私法定义的编写为例,阐述先生在教材中所作出的理论贡献。

一、关于国际私法定义的研究概况

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在国内外开展已久,然而关于国际私法定义等基本问题仍然缺乏统一的认识。在教科书方面,国际私法定义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必须予以明定。由于认识不统一,不同的国际私法教材就有不同的定义,使学生在认识上极易产生困惑,并对下一步的课程学习与研究产生不利的影响。

学科的定义是该学科的先决问题,开宗明义,是学科的必做之事。同理,国际私法的定义是国际私法的先决问题,也必须开宗明义,先予阐明。但是,国际私法的许多教材均遮遮掩掩,将国际私法定义的阐述放在教材比较靠后的位置,有的甚至干脆不进行国际私法定义的诠释,这是一种明显的知难而退。

国际私法的定义是学者对国际私法理论上的一种概括认识,它要用概括而简洁的语言告诉人们国际私法是什么,但真正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在国际私法学界,各国学者对国际私法也下过许多不同的定义,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类型:

(一)国外学者关于国际私法的定义

1.根据国际私法所调整法律关系的性质下定义。如日本国际私法学者山田三良认为:“国际私法者,可一言以蔽之曰:规定可以适用于涉外的法律关系之法律之法则也”*[日]山田三良.国际私法[M].李倬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前苏联学者隆茨认为:“在国际私法中,说的是国际交往、国际生活的条件下发生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前苏联]隆茨等.国际私法[M].吴云琪,刘楠来,陈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2.。也有学者不指明被调整对象究竟的是民事问题还是民事法律问题,只笼统认为是法律问题。前苏联学者M.M.波古斯拉夫斯基认为:“在国际生活中,组织或者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问题属于国际私法领域,而有关跨国关系和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问题则属于国际公法。”*[前苏联]M.M.波古斯拉夫斯基.国际私法[M].王明毅,孙国智,文英麟,林文肯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3.

2.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给国际私法下定义。如美国国际私法学家比尔主持编纂的1934年《美国冲突法重述》,就将国际私法定义为每一个国家在处理某一法律问题时,决定是否应该承认某一外国法律的效力的一个法律部门*李双元.国际私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3.。日本学者北胁敏一认为,国际私法是在涉外的法律关系中,指定应适用何国民法或者商法的法律,可说是间接地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日]北胁敏一.国际私法——国际关系法Ⅱ[M].姚梅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3.。

3.通过列举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或规范来给国际私法下定义。一些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即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解决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的总和*See Peter North,Fawcett and Carruthers ,Cheshire ,North and Fawcett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14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7.。

4.从适用的对象来给国际私法下定义。有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直接针对私人(自然人和法人)的国际秩序规则的总称*[法]亨利·巴迪福尔,保罗·拉加德.国际私法总论[M].陈洪武,陈林洪,张凝,王安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3.。

5.其他。如C.M.V.Clarkson&Jonathan Hill 认为:The part of the law of England and Wales called the conflict of laws or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deals with cases before the English court which have connections with foreign countries*See C.M.V.Clarkson&Jonathan Hill,The Conflict of Laws,4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1.. C.M.V.Clarkson&Jonathan Hill将国际私法定义为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定义的范围比较宽泛。

(二)我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的定义

我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定义的表述也比较多样,在理解上存在明显分歧,具体观点如下表所示:

观点一从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角度来给国际私法下定义。认为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私法冲突的规范的总和,或者认为国际私法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义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⑨。观点二把国际私法定义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观点三认为国际私法是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观点四认为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观点五认为国际私法的定义是:当发生涉外民商事争议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手段,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为目的,通过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或者直接适用统一实体法来调整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观点六认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为手段,由国籍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兼具国际法性质和国内法性质的独立部门法。观点七认为国际私法的实质定义是指一国处理含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争议与外国法律冲突时,确定其适用何国之实体法并在谋取外国配合下进行调整和实行司法管辖的法律。国际私法的形式定义是指国际私法既具有国内法的根本属性,又离不开国际法的外在条件;既要首先全力从解决程序法入手,又不能回避目的在实现实体法之实施;既具有任何法律形式所无法替代而独立存在的法律体系,又与任何国家、任何法律部门都可能发生联系的一种边缘性法律。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228.姚壮,任继圣.国际私法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8.冯大同等.国际私法讲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88.前言.金明,邓和刚.国际私法定义辨析[J].四川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31.该作者认为国际私法是调整一种法律关系,它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不是要解决所谓的法律冲突问题。徐柳.对国际私法定义的再思考[J].科技与社会,2007,(4):40.李立.对国际私法定义的再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11):386.冯友章.国际私法定义浅见[J].法制论丛,1991,(2).

以上种种关于国际私法的定义,在内容上是各不相同的。这些定义“虽各有可取之处,但都只是反映国际私法某一方面的特质。”*〔17〕李双元,欧福永.国际私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4.

二、李双元先生的国际私法定义观

李双元先生主编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际私法》再版四次,在各版次中,均积极探讨国际私法的科学定义,完善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

为了全面而准确地定义国际私法而不只是反映国际私法某一方面的特质,李双元先生在借鉴国内外学者关于国际私法定义的有益成分的基础上,采用了综合性定义的方法来解决国际私法的定义问题,他认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7〕

比较而言,综合性定义的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习惯,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了解课程的中心任务。从过程来看,该定义的产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先生长期孜孜不倦研究国际私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结晶和长期研究国际私法成果方面的总结。

事实上早在先生的《国际私法(冲突法篇)》著作中,就提出了综合性的国际私法定义,认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33.该定义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突出了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反映了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及构成要素。

值得说明的是,比较先生的《国际私法(冲突法篇)》与《国际私法(第四版)》精品教材中的国际私法定义,可以看出两者存在一些不同的地方。该不同的地方是:《国际私法(第四版)》精品教材中的国际私法定义将“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从定义中删除了,这实质上反映了先生在统一实体法观点上的细微变化。

众所周知,国际私法包括统一实体法一直是国际私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国际私法教材大多反映并坚持了这一观点。先生也认为“大”国际私法体系是目前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即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四大部分。”*〔20〕李双元,欧福永.国际私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35.但在国际私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框架体系的构筑中,常常在统一实体法的内容上产生重复与重叠。在现实的课程教学过程中,由于课时的限制、与其他课程内容的重叠等因素的存在,国际私法课程一般很少涉及统一实体法的内容,甚至在一些教材的编写中也没有涉及统一实体法的内容。先生指出,关于大国际私法的“此类著作,仍以冲突规范及其相关制度作为基本理论部分。其各论中几乎仍以论述各种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冲突法制度为主线,必要时,或多或少地介绍有关的统一实体法,但均不占主要地位。”〔20〕

从教材的编写角度来看,如果教材中包括了统一实体法,而课堂上又没有讲授该内容,将不讲授的内容安放在教材中,是不妥当的,等于没有完成课程及教材的教学任务。

由上可见,国际私法的主流观点与国际私法的课堂教学无形中产生了一些需要协调的问题。在先生主编的《国际私法》精品教材第四版之前的各版,均认为国际私法包括统一实体法,从而将国际私法定义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者消除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李双元.国际私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4.但是,国际私法的主流观点与国际私法的课堂教学如何协调一致的问题,也引起了先生高度关注,并积极探索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当然,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一个方面,国际私法教学是另一个方面,国际私法定义的科学性,不能因为国际私法教学的需要而有任何改变。不过,在目前理论界对国际私法定义及范围存在认识不一的情况下,先生综合考虑了学科之间的关系问题及学科之间教学内容的合理分配,在新修订的《国际私法(第四版)》精品教材中将“避免或者消除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排除出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关于国际私法教学内容的探讨与改革,实践证明,这一改革非常切合教学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To Explore Profound Learning from Modest Beginnings—The Quality Textbook’s Contribution of Mr Shuang-yuan Li to the Defini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QU Guang-qing

(Law School of Fujian Jiangxia University, Fuzhou, Fujian 350108, China)

The defini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one of the problems which no consensus has been reached by theoretical circles. Mr Shuang-yuan li Has been carefully studied the defini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different editions of his quality textbooks. In the fourth edition of the textbook, he has Put forward a scientific definition and laid a good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definition; quality textbook; theoretical contribution

2016-10-20

屈广清,男,福建江夏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D997

A

1672-769X(2016)06-0003-04

编者按:李双元教授是我国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和国际私法学的创始人之一,其学术思想与道德文章堪为学界风范。在李先生90华诞之年,为了弘扬他的学术思想和道德文章,本刊特辟“李双元教授学术思想与人生”专栏,陆续发表数位专家、学者的文章,以资庆贺,敬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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