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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论住宅问题》对我国解决城市住房问题的启示意义(下)

2012-08-01郭玉坤

中国房地产业 2012年1期
关键词:住房问题恩格斯工人

○ 郭玉坤

(本文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主任,副教授)

三、住房问题解决方案的争论

住房短缺问题已经变得十分引人注目,那么怎样解决住房问题呢?不同学者立场不同,提出的解决方案存在很大差异。

(一)蒲鲁东主义者主张“工人拥有住房所有权”

对于德国大城市的住宅短缺问题,蒲鲁东主义者一方面要求每个工人都有自己的、归他所有的住房;另一方面,认为住房租赁制是一种剥削,提出工人以分期偿付的形式拥有住房。即“每个工人、小资产者和资产者,都要通过逐年分期付款先成为自己住房的部分所有者,然后又成为住房的完全所有者。” [2](P153)

恩格斯对此坚决反对,认为“近20年来德国的工业发展,对这一问题作了一个十分独特的解说。在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里,都没有这样多的雇佣工人不仅是自己住房的所有者,而且是自己的园圃或田地的所有者。”[2](P135)同时,拥有住房所有权对工人其实是不利的。“这种在蒲鲁东看来很革命的办法,现今已在世界各国被投机公司采用着,这些公司用提高租价的办法来让承租人偿付比房屋价值多一两倍的价值。......多尔富斯先生及其同行把可以逐年分期偿付的小住房卖给自己的工人,就是力图磨灭工人的一切革命精神,并用这种地产把他们束缚在他们做工的工厂里。可见,蒲鲁东的计划不仅丝毫没有减轻工人阶级所受的苦痛,甚至反过来直接危害工人。” [2](P155~156)

我国现在的住房按揭与蒲鲁东主义者提出的“分期偿付”方法是相似的。按揭贷款在我国不可能成为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主要手段。这并不是中低收入居民不想买房,而是太穷买不起房。试想一下,用五六个月工资才能买一平方米住房的低收入职工,买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不吃不喝约需要300个月即25年的工资才买得起,买房子对他们简直是一种奢望。同时,也没有金融机构愿意贷款给低收入职工,因为他们收入少,还贷能力低。即使一部分收入较高的居民通过按揭买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却把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用来还债,每月“供”出大半收入,不得不背上沉重的生活负担,这必然会对其未来的职业选择、个人发展、其他消费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如同恩格斯所说的“不仅丝毫减轻不了工人阶级所受的苦痛,甚至反过来直接危害工人”。

(二)资产阶级主张“工厂修建工人住房、工人自助和国家帮助”

1、工厂修建工人住房

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努力证明,工厂为工人修建住房是件对双方都有利的事情。萨克斯先生证明说:“厂主帮助自己的工人得到勉强可用的住房是合乎自己的利益的,一方面因为这是有利的投资去向,另一方面也因为这必然会提高工人的生活......一定会使工人的肉体的和精神的劳动力跟着提高,这自然......同样......是对雇主有利的”。[2](P176)

虽然各国的实例均证明:修建工人住房,对资本家来说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既然如此,为什么住房短缺现象仍然继续存在?为什么资本家还是不肯给工人提供足够数量的良好住房呢?为何“资本即使能够办到,也不愿意消除住房短缺。” [2](P183)恩格斯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现在投在建造工人住房方面的资本为什么并不那么多,其原因在于昂贵的住房会给房主带来更优厚的利润。” [2](P181)

同时,恩格斯认为工人住房的修建对工人阶级存在不利的一面。“在英国,许多村落就是这样产生的,其中有一些后来已经发展为城市。可是工人并不感谢仁爱的资本家,很早以前就对这种‘小宅子制’提出了非常严重的抗议。问题不仅在于他们必须为房屋付出垄断价格,因为厂主没有竞争者;而且在每一次罢工的时候,他们立刻就无家可归,因为厂主当即把他们抛到街头,使得任何反抗都极难进行。” [2](P176)

最近,由于城市住房问题突出、保障房建设压力巨大等原因,我国很多地方如广州、陕西等开始尝试为企事业单位自建房松绑。在住房货币化改革前,单位建房分房曾是城镇住房的主要供应模式。但在当下,单位自建房决不能、也不可能成为解决我国城市问题的主渠道。首先,这种做法可能会造成或强化社会不公,因为,这些具有建设自建房资格的企业,均是拥有土地且效益较好的大型国有企业。其次,这种做法把国有土地本应得到的收益直接给了购买房屋者,同样不公平。再次,倡导单位自建房是政府在推卸自身应该承担的住房保障责任。

2、工人自助

个人合作建房在国外已有200多年的历史,1844年,一个名为罗奇代尔的住房合作社在英国建立。[5]

萨克斯先生极力倡导“个人自助”,并且个人自助模式在一些地方(如英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于在英国创造了“奇迹”的建筑协会,恩格斯认为“这种协会是以存在小宅子制为前提,但小宅子在这里只有乡下才有;而乡下的工人还没有充分发展到能自助的地步。另一方面,有可能成立真正的建筑协作社的城市里,建筑协作社会遇到‘各种极其明显的和严重的困难’。建筑协作社只能修建小宅子,而这在大城市中是行不通的。一句话,这种协作式方式的自助不可能在现今条件下——而且在最近的将来也未必可能——在解决这一问题方面起主要作用。” [2](P184)恩格斯的预言在百年后的中国同样应验了。

我国几年前兴起的个人合作建房与“个人自助”模式类似。自2003年北京的于凌罡在网络上发起个人合作建房的倡议以来,上海、温州、郑州、深圳、成都等城市个人合作建房活动的尝试纷纷开始。各地的个人合作建房在发起倡议后,都得到很多参与者的积极响应。但后期的运作中,却遭遇了拿地难、组织形式缺失、资金问题、产权分配纠纷多及政府不支持等问题。2009年11月,“合作建房第一人”于凌罡在其博客上宣布停止合作建房。实践证明,个人合作建房不适合中国,在我国也没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3、国家帮助

针对如何通过国家帮助解决工人住房问题,萨克斯先生提出了三点建议,恩格斯均给予了批驳。

“第一,国家必须考虑到,应通过国家立法和行政手段消除或适当地改善一切可能以任何方式加重劳动阶级住房短缺的做法。”

恩格斯认为,虽然通过修改建筑立法并保证建筑业自由,可以使建筑费用便宜些。但是,在英国,建筑立法压缩到了最低限度,建筑业像空中飞鸟一样自由,而住房短缺却依然存在。可见,这是无济于事的。

第二,国家政权应制止个别的人因追求一己私利而扩大或重新找来这种灾难。

这就是说:卫生和建筑管理部门对工人住房实行监督,授权当局封闭一切危害健康和有倒塌危险的住房。英国从1857年起就已经这样做了,但始终是“一纸空文”。[2](P144)一个议会法令并不是只要获得法律效力就能立即真正实施。“这一法律委托给城市当局去执行,而城市当局在英国几乎到处都被公认为是一切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和jobbery的中心。......因此,很明显,这个法律几乎到处都受到地方当局的强烈反抗,而直到现在还只是在群情激愤的场合才被采用。” [2](P189)

自2003年以来,我国几乎每年都有楼市调控政策出台,而且基本上都是限制性调控政策。截至目前已经有大大小小30多次涉及房产调控的政策出台。然而,如此频繁的政策出台与房价的一路走高相映成趣。我国以控制商品房价格为政策目标的调控基本上没有实现过预期目标,而且事实上历次调控之后都会出现报复性房价急升。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出于地方政府的“一地之私”。房地产业不仅对其他产业的带动作用强,对地方GDP的拉动作用大,而且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大。在一些地区,房地产(包括土地拍卖)对财政的贡献率超过60%。中央政府压制房价的政策在这些地方肯定会遇到执行障碍。而且,这些地区的税源结构不改变,就不可能指望其自觉执行从紧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第三,国家政权应当“极其广泛地采取它可以运用的一切积极措施来解决当前存在的住房短缺问题。”

这就是说:“国家政权应当给自己的‘下级官吏和职员’修建营房,‘真正的模范大楼’,并且‘贷款给......各个市政机关、团体以及个人,以求改善各劳动阶级的住房’,英国遵照公共工程贷款法已经这样做,路易·波拿马在巴黎和米卢斯也这样做过。但是,公共工程贷款法也只是一纸空文;政府拨给委员们支配的至多不过5万英镑,这笔钱顶多能建筑400所小宅子。......这不过是沧海一粟而已。......这样就承认了,甚至在英国,国家也是‘在无限的规模上’毫无作为的。” [2](P190)

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应该说这么多年我国一直在“极其广泛地采取它可以运用的一切积极措施来解决当前存在的住房短缺问题”,尽管效果很不明显。201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强化政府责任,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快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缓解群众在居住方面遇到的困难,逐步形成符合国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

针对保障房建设,我国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具体提出:未来五年,要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2011年1000万套,2012年1000万套,后面三年还有1600万套,使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达到20%。为督促地方政府完成这一艰巨任务,避免此次保障房建设重蹈覆辙,国务院甚至要求全国各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别和住建部签订了《2010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作为日后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政府问责的依据。

但据新华网报道,按照计划,去年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必须在10月底前全部开工。但从部分城市2011年以来保障房开工情况来看,成绩并不乐观,一些城市开工率不到三成。开工率偏低,一部分原因是地方政府重视程度还不够,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建设资金短缺严重。虽然去年祭出了问责“杀招”,但问责能否保证任务完成是个疑问。因为,现实中往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问责同样也可能遭遇各种对策。比如,地方政府以“哭穷”等方式为自己完不成任务进行辩解。青海省住建部门官员表示,中央补助资金标准对青海这个欠发达省份来说还是低了一些,中央补助没有考虑青海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资金。“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青海真的不能如期开工,问责起来可能没那么容易。[6]再比如,地方政府以银行不支持保障房建设为由,又把皮球踢给银行。

对于解决城市的住房短缺问题,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国家是“不能够也不愿意”,而我们国家目前的状况是各地即使“愿意”却“不能够”,显得心有余力不足。

(三)恩格斯的解决思路

对于住房短缺问题,恩格斯认为,“现在各大城市中有足够的住房,只要合理使用,就可以立即解决现实的‘住房短缺’问题。当然,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剥夺现在的房主,或者让没有房子住或现在住得很挤的工人搬进这些房主的房子中去住。” [2](P156~157)

可见,恩格斯认为短期内解决住房短缺问题的最快捷途径就是对现有住房资源进行重新分配。恩格斯的这个办法我们在建国之初用过一次,那该方法在当前是否适用呢?

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表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7]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已居于世界较高水平,已超过香港地区和接近日本人均水平。此外,近两年全国城镇每年建设住宅5亿~6亿平方米,加上全国总量约66亿平方米的“小产权房”,总体估计,我国城镇住房供应总量已不是“短缺”,而是可以说较为充足了。

但是,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大的群体缺少住房?近几年的房价上涨还这么快呢?问题在于我国住房资源不是按照人均分配的,有些人有多套住房却不住,有些人无房居住,或只能在郊区租房居住。据2007年北京市一项普通住宅空置量的调查显示,2004年起入住的居住小区中普通住宅的平均空置率为27.16%,处在一个较高水平。[8](P19)房屋闲置使得住房的有效供给减少,导致市场供不应求,进而推动房价上涨,直接影响到民生。

根据恩格斯的论述,结合我国住房供给量考虑,如果要在短期内解决我国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关键并不在“控价”、“限购”,不应该总是在增量调整上做文章,而应该重视住房存量,对现有存量进行优化利用。简而言之,就是实现现有住房存量的充分利用,在住房总量相对充裕的背景下,只要实现了住房的“房有所住”,也就实现了居民的“住有所居”。

在空置房的管制方面,一些西方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在荷兰,法律规定,如果一套住房空置一年以上,“不速之客”就可以入住,除非空置房业主能够证明其住房的闲置时间还未超过12个月,否则他就必须在政府的协调下无偿提供这些住房。在德国,业主必须使空房得到重新利用,在房屋闲置率超过10%的市镇,当地政府还会推倒那些无法出租的住房。在法国的一些城市中,房屋闲置一年,业主必须缴纳的罚金为房款的10%。[8](P19)

当然这样做,会触动一部分群体的利益,但连萨克斯先生都知道“国家政权应制止个别的人因追求一己私利而扩大或重新找来这种灾难”,我们就更应该有这种觉悟和认识。如果各个地区、部门、团体抱着一己之私不放,住房问题永远不可能得到解决。

住房存量利用只能在短期内解决住房短缺问题,恩格斯指出“在现代社会里,这个问题同其他一切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完全一样的,这就是靠供求的逐渐的经济上的均衡加以解决。这样解决了之后,问题又会不断产生,所以也就等于没有解决。社会革命将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这不仅要以当时的情况为转移,而且也同一些意义深远的问题有关,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消灭城乡对立。” [2](P156~157)我们不得不感叹恩格斯在139年前就认识到不清除“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住房问题就是一句空话。

同时,恩格斯指出,消灭城乡对立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消灭城乡对立不是空想,不多不少正像消除资本家与雇佣工人的对立不是空想一样。消灭这种对立日益成为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的实际要求。......只有使人口尽可能地平均分布于全国,只有使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发生紧密的联系,并适应这一要求使交通工具也扩充起来——同时这要以废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前提,——才能使农村人口从他们数千年来几乎一成不变地在其中受煎熬的那种与世隔绝的和愚昧无知的状态中挣脱出来。” [2](P215)

“要彻底解决住房短缺问题就必须消灭城乡对立,使人口尽可能在全国均匀分布,而不是将人口都集中到大中城市。”恩格斯为我国城市住房问题的解决指明了路径,即解决住房问题应从解决城乡对立问题入手,而“解决城乡对立”恰恰是我国科学发展观中五个统筹之一的“统筹城乡发展”的终极目标。

四、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对住宅问题产生原因、住房性质、住房短缺问题的解决方法的论述,对我国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城市住房短缺问题是由于城市住房供需不均衡导致的,是工业化、城市化迅速发展,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造成的必然结果。

2.对城市居民,相对拥有住房所有权而言,更重要的是拥有“迁徙自由”的权力,这是“大城市工人的首要的生活条件”。

3.短期内要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切入点应是对现有住房存量进行调整,也就是降低住房空置率。只要保证“房有所住”,就能实现“住有所居”。

4.调整住房供需只能在短期内解决住房问题,不久之后又会出现。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必须“消除城乡对立”,也就是从城乡统筹发展入手。只有城乡、各地社会经济均质化发展了,住房问题才能彻底解决。

[1] 纪尽善.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与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问题[C].全国马克思列宁主义经济学说史学会第六届理事会暨第十一次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07:43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1-223

[3] 历次房地产调控失效原因深究 压房价成主要缺陷[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2011-05/25/c_121454475.htm

[4] 百强房企七成‘看不见’保障房 利润低是主因[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06/27/c_121590009.htm

[5] 诗筠.合作建房在国外[J].僚望,2005(10):41

[6] 冯海宁.保障房中考不及格[N]. 每日经济新闻, 2011-6-7

[7] 住建部:中国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达30平方米[EB/OL]. http://news.dichan.sina.com.cn/bj/2010/12/31/258238.html

[8] 郭松海.住房问题的世纪思考[J].群言,2010(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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