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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立法与近代中国学位制度的嬗变

2012-04-29郑刚

高教探索 2012年1期
关键词:嬗变

郑刚

摘 要:中国学位制度是模仿、移植西方教育的产物。在中国学位制度的萌芽、确立和定型的发展进程中,教育立法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立法手段,政府履行了对学位建设的宏观管理职能,并从法律制度层面,保障和促进了学位制度的发展。学位制度的立法过程,展现了近代中国学位制度由最初学习日本,到转向模仿欧美,再到逐步和本国国情相结合的探索过程。

关键词:教育立法;学位制度;嬗变

中国学位制度的建立,是在欧风美雨的刺激下,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在近代中国学位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教育立法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教育法制化的推进,中国学位制度经历了萌芽、确立和定型的历史过程。通过运用教育立法的手段,政府实现了对学位建设的宏观管理职能,并从制度层面保障和促进了中国学位制度的发展。学位制度的立法实践,是近代中国教育立法的重要内容,促进了教育法制化的建设。因此,总结近代教育立法和学位制度嬗变的关系,对促进当前我国教育法制化、完善学位制度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清末教育立法与学位制度的萌芽

自鸦片战争以来,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门户,清政府闭关锁国的局面被打破。经历了1900年的“庚子之变”后,清政府在西安下诏“变法”,以重续“百日维新”的遗绪,由此进入“重行新政”时期。在长达10年的新政中,清政府尝试着运用立法手段,巩固新式教育的成果,构建现代教育制度。在此过程中,学位制度逐步被接受,并与“奖励学堂出身”制糅合起来,在教育法律体系中,进行了初步设计。

(一)《奏定学堂章程》学制中有关学位的设计

1902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教育立法——《钦定学堂章程》。大学院“不立课程”,“主研究不讲授”,探讨“学问极则”。[1]但遗憾的是,该章程并未实施。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则是当时内容最丰富的教育立法。它“奠定了中国近代学制的第一块基石,使中国教育开始摆脱自我封闭、融入世界教育发展的潮流之中”[2]。该学制将研究生教育机构定名为“通儒院”,并拟定《通儒院章程》。其内容主要有:(1)通儒院的管理,因其学员分属于各分科大学,故“归某分科大学监督管理,并由某学科教员指导之”。(2)学习年限“以五年为限,以能发明新理、著有成书,能制造新器、足资利用为毕业”。(3)学员须“在院研究二年”,后三年可“兼理他事”,亦可迁居外地。(4)修业完毕后,须提交毕业论文,“由本分科大学监督交教员会议所审察,其审察合格者即作为毕业”。[3]虽然通儒院的设计仅停留在设想层面,但从内容上看,《通儒院章程》对研究生教育的办学宗旨、招生方式、培养模式和毕业考核等,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可视为中国制定最早的有关研究生院的法规。研究生教育机构的初步设计,为学位的实施提供了载体,促进了学位制度的萌芽。

(二)“奖励学堂出身”制对学位制度的变通

当科举制走向穷途末路之时,清政府便开始着手建立全新的人才培养、选拔机制。通过留学生对学位制度的引进,清政府逐渐认识、接受了这一新生事物,并尝试着将其与科举制相结合。就在《奏定学堂章程》颁行的前几个月,为吸引留学生归国服务,清政府颁布了《约束鼓励游学生章程》(亦称《奏定游学日本章程》),规定:“中国游学生在日本各学堂毕业者,视所学等差,给以奖励”,“在普通中学堂五年毕业得有优等文凭者,给以拔贡出身;在文部省直辖高等各学堂暨程度相等之各项实业学堂三年毕业得有优等文凭者,给以举人出身;在大学堂专学某一科或数科,毕业后得有选科及变通选科毕业文凭者,给以进士出身;在日本国家大学堂暨程度相当之官设学堂,三年毕业,得有学士文凭者,给以翰林出身;在日本国家大学院五年毕业,得有博士文凭者,除给以翰林出身外,并予以翰林升阶”。[4]可见,清政府认为西方的学士学位与翰林出身略同,博士学位则与“翰林升阶”略同。这里省去了硕士一级,实则将它视为博士的预备。虽然这一规定是针对留日学生而言的,但必须承认的是,清政府通过立法肯定了学位制度这一舶来品。随着留学生回国人数的增加,清政府又实施了归国留学生考试制度,将他们在国外大学所取得的学位同科举奖励联系起来。1905年7月4日,光绪皇帝亲自主持了第一次归国留学生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分别授予进士出身、举人出身的头衔。随后,清政府又颁行《考验游学毕业生章程》,确定留学生考试于每年10月举行。每次考试由两场组成:一为毕业文凭所注明的学科;二为中国文、外国文。考卷评阅、复校后,分列最优、优、中三等,最优等给予进士出身,优、中等给予举人出身。由此,考验归国留学生,并“给出身”遂成定制。同时,清政府配套拟定了《各学堂奖励章程》,试图将国内新式学堂毕业生,依照学位制度的等级,予以任用,以填补失却科举追求后的迷茫。该章程规定:学生毕业奖励的出身,不仅与学堂的层次、类别相关,还与考试成绩密切相连。“考试最优等者,作为进士出身,用翰林院编修、检讨,升入通儒院”;“考列优等者,作为进士出身,用翰林院庶吉士,升入通儒院”;“考列中等者,作为进士出身,以各部主事分部尽先补用,升入通儒院”;“考列下等者,作为同进士出身,留堂补习一年,再行考试分等录用”;“考列最下等者,但给考试分数单,不留学”。[5]此项规定在实践层面,将学位制度和“奖励学堂出身”制杂揉在一起,已初步具有现代学位制度的迹象,推动了中国学位制度的产生。

清末教育立法时间虽短,但涉及范围之广、对教育产生影响之大,是历史上少有的。通过立法手段,推进了中国教育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在“中体西用”思想指导下,清末教育立法主要参考日本教育法律的模式,保留着浓厚的封建色彩。这个特征在学位建设方面尤为明显。例如,将“学堂出身奖励”制视同学位制度,是对学位本质的严重扭曲。“今考奏定章程内,所列奖励各条,滞碍难行之处极多,与各国取士之法,绝不相合,亟宜改订以臻美善。”[6]尽管,清末教育立法和学位建设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我们必须认可的是,清末教育立法是政府以法律手段管理教育的开始;在学制层面将学位制度和科举奖励制度杂揉在一起,试图寻求建立一种与学位制度相应的制度体系,标志着清政府对学位制度的肯定,这是中国学位制度的滥觞。

二、北洋政府教育立法与学位制度的确立

1912年中华民国的成立,实现了我国由君主专制向民主共和制的历史跨越,这为教育立法及学位建设,开辟了新纪元。为彻底改革旧教育,消除封建教育的影响,民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教育法规,力图从制度上确保革命胜利的果实。在这一过程中,学位制度得以确立。

(一)《壬子癸丑学制》及相关法规中的设计

1912年7月10日,全国临时教育会召开。会议历时一个月,经反复磋商,教育部于9月3日公布了《学校系统令》。随后,又陆续颁布了小学、中学、专门学校及大学的有关法令规程,形成民国时期的第一个学制——《壬子癸丑学制》。在学制系统中,学位制度得以进一步明确,大学毕业能从事“极深研究”,“有新发明之学理或重要之著述,即可由博士会承认而推为博士”[7]。随后教育部接二连三地颁发涉及学位制度的系列教育法令。10月24日,《大学令》指出:“大学各科学生修业期满,试验及格,授以毕业证书,得称学士”;大学“设大学院”,“入院之资格,为各科毕业生,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在院研究,有新发明之学理或重要之著述,经大学评议会及该生所属某科之教授会认为合格者,得遵照学位令授以学位”。[8]可见,该法令明确了大学本科毕业,授予学士学位。但是所提及的《学位令》并未配套颁行,大学院生获得何种学位,也就没有更确切的说明了。1913年1月,《大学规程》重申:“自认研究完毕欲受学位者,得就其研究事项提出论文,请求院长及导师审定,由教授会议决遵照学位令授以学位。”[9]

虽然《大学令》、《大学规程》等对学位方面的阐述,语句较为简洁;但在学位名称、授予资格、审查机构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这是中国有史以来官方的、最早有关学位制度方面的法令规定,标志着学位制度在中国的初步确立。民初学位制度建设取得历史性的突破,是与蔡元培的努力密不可分的。他曾留学德国,对学位制度有着切身的理解。在学制层面,他对学位制度进行了设计,并竭力摆脱日本模式的影响,直接向欧洲国家学习。“至现在我等教育规程,取法日本者甚多,此并非我等苟且。我等知日本学制,本取法欧洲各国,惟欧洲各国学制,多从历史上渐演而成,不甚求其整齐划一,而又含有西洋人之习惯;日本则变法时所创设,取西洋各国之制而折衷之,取法于彼,尤为相宜。然日本国体与我不同,不可不兼采欧美相宜之法:即使日本及欧美各国尚未实行而教育家正在鼓吹者,我等亦可采而行之。我等须从原理上观察,可以则行,不必有先我而为之者。”[10]这正是蔡元培教育理念的体现,直接追溯现代学位制度的源流“取法于上”。也就是说,中国学位建设开始了学习欧洲的意向,并力求与当时国情相适应。

袁世凯篡夺政权后,受复古逆流的影响,学位制度险些遭受严重挫折。在教育界的强烈抵制下,该时期学位制度建设仍有新发展,在教育立法中将“学位奖励”单独列章。首先,在教育行政机构中,设置掌管学位事务的职权部门。1914年7月,确立“博士会事项”和“授予学位事项”,为教育部“专门教育司”所执掌事务之一。其次,提出了硕士、博士学位的设想。“学位除国立大学毕业,应按照所习学科给予学士、硕士、技士各字样外,另行组织博士会,作为审授博士学位之机关,由部定博士会及审授学位章程暂行试办。”第三,对学位属性有了更准确的把握。“按学位所以证明学问之成就,与科举出身视为授官之阶梯者,性质微有不同。故各国惟专门大学方有学位。其普通学校,只认为有普通之知识技能,不足以言学问,故不与以学位。现在国立大学已有学士学位之规定……”[11]可见,经过10余年的实践,国人对学位的本质理解得更为准确,并努力实现学位制度由“选官制”向“学术性”的选才制转变。但是,将学士、硕士都视为初级学位,高级学位仅有博士学位这一层,说明对学位分层还缺乏正确的认识。

1917年9月,《修正大学令》明确指出:“大学本科学生修业期满,试验及格,授以毕业证书,称某科学士。”也就是说,经本科学习合格者,才能取得学士学位,并称为“某科学士”。同时,该法规仍提及研究生的教育机构——大学院,但与此层次相适应的学位制度,则没有更多的提及。1919年3月,《全国教育计划书》指出:“设立中央评定学术授予学位之机关。”[12]这一规定把学位授予的权力从大学转向了专门授予机关,这也是一种完善。至此,中国学位制度的基本思想和主体框架,通过各类教育法规,得以初步确定。但由于在北洋军阀混战和政局极度动荡的年代,学位制度并没有真正实施,始终被停留在教育法规上。

(二)《壬戌学制》及相关法规的设计

受新文化运动及美国“实用主义”教育思想的影响,自1919年起,全国教育联合会便酝酿改革学制,并进行了相关试验。1922年11月1日,《壬戌学制》正式颁行。该制在大学本科之上,依旧设大学院。“大学院为大学毕业及具有同等程度者研究之所,年限无定。”1924年2月,《国立大学校条例令》颁行,与《壬戌学制》相适应。“国立大学校学生修业完毕试验及格者,授以毕业证书,称某科学士”;“国立大学校设大学院,大学校毕业生及具有同等程度者入之。大学院生研究有成绩者,得依照学位规程给予学位。学位规程另定之”[13]。同民国初年相比,学位分层思想受到重视,明确学士学位为初级学位,高级学位的设计也日渐清晰,这更符合国际惯例。

北洋政府先后颁布了三百多条教育法规,基本涉及规范教育发展的方方面面,且无论在性质还是内容上,都比清末有了长足的进步。有关学位立法也有了新的发展,“学位”这一概念正式出现在学制体系中,且对学士学位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对硕士、博士学位做了初步的制度设计。由于北洋时期政权更迭频繁,导致教育立法出现反复,起伏较大,发展不够稳定。从已颁布的教育法律名称上看,也只有“规程”、“令”、“标准”和“办法”等,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这些缺憾在学位立法上也体现得较为明显,专门的学位立法迟迟未见出台,即使屡次提及的《学位令》、《学位规程》也始终不见踪影,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中国学位建设的进程。

三、南京国民政府教育立法与学位制度的定型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更加重视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实施教育管理,逐步形成了一套体系完备、配套齐全的教育法律制度。在借鉴西方学位制度的基础上,通过高校的探索,以政府法令、法规和命令、训令等形式,规划出符合本国实际的学位制度。

(一)《戊辰学制》及相关法规中的设计

民国初期,教育界对硕士学位尚缺乏清晰认识,有关条文语焉不详,这既与西方国家弱化硕士这一中间学位有关,也与当时中国社会缺乏学阶分明所必需的经济基础和发达的高等教育有关。鉴于硕士学位是博士学位的基础,所以硕士学位的建设至关重要。这一缺失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得到补偿,并通过高校的实践,而逐步上升到教育法律层面。

在蔡元培的主持下,南京国民政府曾对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撤消教育部,成立“大学院”,集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术研究于一体。1928年5月,在南京举行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讨论通过了《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亦称《戊辰学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设计,由于已赋予“大学院”特定内涵,因而改称“研究院”。较《壬戌学制》而言,这是一明显变化,也更符合西方国家学位实施的实际。1929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大学组织法》重申了将“大学院”更名为“研究院”,更加肯定了《戊辰学制》的相关设计。关于研究院的组织,规定由各大学自行拟订章程,但须报教育部批准。在此政策的规划下,许多著名大学陆续制定具体章程,成立“研究院”或“研究所”,招收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1934年,教育部颁布《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规定大学设有3个研究所,方能称为研究院;招收学业优良、有志深造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期限两年;研究院组织专家,对其毕业创作进行审查与测试,合格者可授予硕士学位。可见,硕士学位制度建设得以基本确立,并为《学位授予法》的颁行奠定了基础。

(二)《学位授予法》及相关细则的内容概要

南京国民政府对学位制度的整体规划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1929年,国民政府就开始着手拟订《学位条例草案》。1931年4月,《学位授予法》初稿定稿。其后,经过多次讨论、修订。1935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学位授予法》,共12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修业期满,考试合格,经教育部复核无异者……授予学土学位;已获学士学位者,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之研究院或研究所继续研究两年以上,经该院、所考核成绩合格,得由该院、所提出硕士学位候选人……经教育部复核无异者,由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硕士学位;已获硕士学位者,在前条所定研究院或研究所继续研究两年以上,经该院、所考核成绩合格,提出于教育部审查认可,得为博士学位候选人……经博土学位评定会考试合格者,由教育部授予博土学位。”[14]

5月23日,依照《学位授予法》的基本精神,教育部颁布了《学位分级细则》,对各科学位的分级及名称予以具体规定。其中,学士、硕士学位分为文学、理学、法学、教育学、农学、工学、商学和医学等8种学位;除商科没有博士学位外,其他7科都有相应的博士学位。5月28日,教育部又下发训令,规定毕业证书加载“依照学位授予法第三条之规定,授予某学士学位”字样。这是国民政府为配合《学位授予法》的实行下发的最早的毕业证书式样,也是第一个学位证书式样。6月12日,教育部制定并颁布《硕士学位考试细则》,对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及考试时间、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进行了规定。至此,硕士学位在制度及实践层面正式确立。有关博士学位实施细则的出台,则颇费周章。1940年秋,教育部通过《博士学位评定组织法》和《博士学位考试细则》两份草案,并提交行政院审核。“抗战以前,各校因设备之限制,学术研究窒碍良多,致使博士学位之授予未实施。近来各校困难加增,培植尤艰。该项博士学位之授予,应缓办。”[15]抗战胜利后,依照立法程序,国民政府再次审定、颁行了这两份法规。但是,受时局等因素的影响,博士的培养及学位授予并未真正施行。

南京国民政府的教育立法,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清末民初的教育立法还处于一种摇摆不定的状态,法律条文前后矛盾、相互不衔接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以及具有大陆法系特点的法律制度的成熟,使得政府非常重视教育法律体系化的建设,结束以往只有教育法规、法令而没有教育法律的历史。《学位授予法》等相关法律的颁行,从对学生入学的把关,到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以及毕业论文审查的规定,再到学位的授予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由此,中国学位建设进入制度化、系统化的发展轨道。《学位授予法》的颁行结束了近代中国无专门学位法的历史,标志着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的定型。

四、余论

中国近代教育立法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系统,经历了从照抄照搬西方教育法律到与中国教育实际相结合,制定本国教育法律的过程。中国教育立法的过程也正是中国学位制度建设的过程。通过一系列立法,逐步建立起适应中国实际的学位制度。虽然清政府颁布学制,没直接提出“学位”这个概念,但是在教育行政组织中设计相应的机构,实施研究生教育,这为学位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科举制废除后,清政府比照西方学位制度设计的“奖励出身”制,则是对学位制度的接纳与变通。不过,这种做法随着时代的发展愈来愈显示出它的不相容性,时代强烈呼唤现代意义上的学位制度的出现。中华民国成立后,教育体制为适应政体的转变,而变革迅猛。在《大学令》中,首次提出“学位”的概念,并对学士学位进行了整体规划。随后,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的设想日渐清晰。1922年的《壬戌学制》及相关学位制度法规的制定,可以说是由民间发起、制定,而冠以政府名义颁布的,学位建设体现出美国制度的特点,硕士学位建设得到加强。1935年《学位授予法》的颁行,既是中国学位立法的集大成,又是现代学位制度定型的标志。

可见,教育立法在建立和完善中国学位制度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教育立法过程中,人们对学位的认识和理解越来越清晰,对学位本质的把握也越来越准确。中国学位制度实施起步较晚,但是通过教育立法提供的保障措施,使学位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了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质量。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经济基础的薄弱,高等教育的落后和政局的长期动荡,以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缺乏建立学位制度的现实条件。学位制度的建设主要散见在各类教育法令法规中,而缺乏专门的立法。直至20世纪30年代中期,专门的学位立法才千呼万唤般的出台,在这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学位建设及立法的艰难性。

参考文献:

[1][9]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中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545,640.

[2][3][6]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上册)[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957,819,127.

[4]陈学恂,田正平.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留学教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56.

[5]潘懋元,刘海峰.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高等教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323.

[7][10][11][12]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三辑上册)[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24, 8,24,66.

[8][1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教育)[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09,174.

[14]宋恩荣,章咸.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1919—1949)[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0.425.

[15]第二次教育年鉴(第六编第5章)[M].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79.

(责任编辑 陈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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