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晋商会馆规约初探
2012-04-29王宏选单文杰
王宏选 单文杰
明清时期,晋商作为商帮中的奇葩谱写出一曲商业传奇,晋商会馆的兴盛就是其历史见证。晋商在全国各地建立众多会馆,比较有名的有苏州全晋会馆、聊城山陕会馆、开封山陕会馆、洛阳潞泽会馆、南阳山陕会馆、张掖山西会馆等。晋商会馆一般规模宏大,建筑考究,商业性质明显,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和行业性特点。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旅外晋商深刻认识到“无论日识新知,莫不休戚与共,痛痒相关”,必须建立会馆以团结同乡士商。经过同行协定或公议,晋商会馆制定出明确的管理规约,名曰“规牌”、“行规”、“条规”、“章程”或者“俗例”等。会馆规约内容广泛,涉及入会资格与费用、议事制度、会馆公产管理制度、会员的义务、违规的罚则、货物质量和计量标准等诸多方面。
一会馆组织与公产制度
晋商会馆在建立之初,管理大权一般由同乡中地位高和有声望的人执掌。随着会馆的发展和成熟,公举会首制逐步推行。公举并非选举,但形式上需要得到大多数会员的认可。一般而言,被公举为会首的往往是本地区有名望者或是殷实大商号。因为他们对公共事务热隋高,捐资多,社会交往广,具有较高的威信和社会活动能力。比如,著名晋商六必居酱菜园自乾隆年间开始,一直担任临襄会馆的会首。会首又称董事、柱首、司月、值年等,负责总理会馆的簿籍银两和处理会馆重大事项。
汉口山陕会馆的规约对会首的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所有收支账簿、房屋、家具、菜园、地基、应用人役,总归值年经营差委。”日本人柏原文太郎在《中国经济全书》中,对晋商公所及其董事的职能作了详细的记述。当时上海的山西票号成立上海汇业公所,对外代表山西票号的团体利益,对内负责协调票号之间的利益冲突。关涉公所利益的争议事件,全权由董事来决断。“然为总董者,既由同业者共同选定,自得同业者全般之信用,故于总董提议之事,或裁决之事,几无不服从者也。”
会首一般都有明确的职责,主要包括:1.对会馆公共财产与经费进行管理和支配,调解、仲裁本帮同行之间的商业纠纷。2.每逢重大节日,召集同乡,共同祭祀本乡本土所尊奉的神祗,以联络乡情。3.身处异乡,难免发生“疾病疴痒”,会首号召会员为落难的同乡举办募捐义举,向贫病交迫的同乡提供钱财和药物救济,也为客死异域、无力归葬故土的同乡提供义园、义地。4.联合团结本帮众商力量,代表众商与当地官府交涉商业事务,与当地牙商作斗争,以摆脱牙人的控制。较大的会馆除会首外,下设若干专职人员如坐办、司事、书记、账房等,协助会首处理馆内日常事务。他们受聘于总管或董事,领取一定的薪水。而董事会或理事会下设的襄董、襄理、董事、理事等职位,都是由有一定地位、热心乡里事业的人员或商号兼任,并无专职。此外,会馆要雇一名或几名长班看守会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晋商会馆的管理规约,一般对会馆公产有着明确规定。公产的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捐项、厘金、香资、房租、利息、批头等渠道。公产的适用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会馆规约,其支出主要用于会馆的修缮、请戏班演神戏、日常接待及为落难同乡买义冢等事项。公产取之于本帮同人,因而必须妥善保管和适用,会馆人员不得怠于职责或滥用职权而使公产损毁。
据《汉口山陕会馆志》载,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正月十三日,山西和陕西籍的十帮商人共议山陕会馆管理条规,对会馆公产的管理和使用作出详细规定:1.所有收支账簿、房屋、家具、菜园、地基、应用人役,总归值年经营差委。2.会馆宜保持清洁卫生,平素日期不准闲人入内游览。3.不准外帮借馆演戏,如有徇情私借情事,从重议罚。4.馆内灯彩家具一概不准出借,如违者议罚。5.晚间10点锁门,如遇宴会灯戏12点为止,除水龙救患外不得任意启闭出入,如违者立驱出馆。6.会馆重地灯火最宜小心,嗣后我各帮字号如遇在馆做会演戏,客散戏终主人务将庙院戏台一应灯烛亲查熄灭始准回号,以昭慎重,如违议罚。7.馆内不论粗细货物,概不准在内晾晒,以昭肃敬。8.本馆司事、住持人等内不准留客过宿,在外不准支取银钱货物,自议之后,倘私留客宿私赊货物,一经知觉,逐出会馆,决不宽贷。9.水龙有备无患,倘有不测,一时出馆夫役人等酒资,一切照章施行。10.供奉香火、长年神灯,乃住持应办之事,嗣后逐日长香,务要敬谨供奉,每逢会期奉香献酒,自必住持侍奉,年节三天,僧人间有贪闲假手他人,殊属不恭,自议之后,住持二人轮流执香在殿侍候以昭诚敬。11.凡选用馆丁务要小心谨慎,能干办事者充之,不得轻举滥进。馆之内外门巷每日打扫洁净,馆之社产市屋务听值年者调拨,催取租息不致稍懈。馆内不许容留闲人饮酒戏耍,致生事端。馆外街巷不许收荒摆摊赌博。馆役不得徇情容隐不报。如敢不守馆规,徇私偷懒,即行斥革。12.大会值年,从前十帮轮流,位年二号会办。今增汇业,每年四号。以祀产渐增,馆务紊繁。每年以四月初八日揭清所存银两,一切祭器祭物文契公交下首,务期明悉周详,毋延。13.招僧住持原为供奉香火,每日长香神灯,务要敬谨供奉,殿宇香案每日打扫。会期朔望倍加诚敬,洒扫洁净在殿伺候,以便士商恭谒,平日不得随便出外游玩。
二会员义务与行会罚则
明清时期的会馆组织一般比较松散,对入会者约束力较弱,但是晋商会馆对入会者所应履行的义务大多有明文规定。加入会馆的商人要交纳一定的会费,遵循会馆规约中的交易规则,参加会馆的各种社交活动、宗教仪式等。同时,晋商会馆规约特别强调入会的本帮商号,要重视商业信誉,买卖公平,童叟无欺,取信于民,否则予以处罚。
从会馆规约可以看出,入会者在行业内生活与经营的诸多方面受到严格限制,会员需要履行诸多的义务。晋商会馆及其规约在维护市场公平交易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为在异域经商的本帮人创造出一个稳定的市场环境,也从根本上维护了本行会员的整体利益。
除了规定会员义务,各地晋商会馆规约还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了对违反规约行为进行惩处的罚则。其主要包括如下处罚形式:第一,财产罚。包括罚银钱和没收货物两种惩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直接减损违规者经济利益以示惩戒。财产罚是针对违反规约行为的最主要制裁方式。第二,名誉罚。特指晋商中流行颇广的一种比较有特色的惩罚方式——罚戏,即罚违规者花钱请戏班子给大家演一台戏。看似荒唐的惩罚方式,恰恰反映出晋商的睿智。第三,开除行籍。这种剥夺行会会员资格的处罚方式,一般适用于严重扰乱市场交易规则、严重影响晋商群体形象和声誉的行为。“公同革出,永不复行”,一旦被逐出会馆行会,受罚‘者必然受到其他晋商商号的排斥,无人再与其进行商业往来,也就剥夺了违规者继续经营的能力。第四,禀官究治。如果会员严重违反会馆规约和行规,甚至触犯国家刑律,会馆的制裁力度和贯彻能力往往受到巨大挑战,这时就需要借助国家暴力对违规者加以制裁,即“禀官究治”,由会内本帮会员合力将违规者扭
送官府。
上述处罚形式中,最具特色的当属“罚戏”。虽然其他地区的行会组织中也存在罚戏现象,但晋商中的罚戏不是个别和偶然现象,其做法也由来已久。涉及罚戏的条文规范,散见于各地晋商会馆的碑刻铭文及会馆规约中。
立于雍正二年(1724年)、重刻于清同治元年(1862年)的社旗山陕会馆《同行商贾公议戥评定规概》碑云:社旗店为四方客商杂货兴贩之墟,因近来人烟稠多,其间即有改换戥秤,大小不一,独网其利者。是以,合行商贾会同集头等,齐集关帝庙,公议秤足十六两,戥依天平为则,之后不得暗私戥秤之更换,犯此者,罚戏三台。如不遵者,举秤禀官究治。惟恐日后紊乱规则,同众禀明县主蔡老爷金批钧谕,永除大弊。
在湖北贩布的晋商会馆议定有严格的《布行条规》,对布商交易的惩罚办法做了详尽规定:一议该处买布,设有公厂,均至地出桌,不准移埠,取巧傲众,以便互相稽查;又不准任意涨价,以及滥收窄短布等弊。今既城乡同行,均愿竭力立定此章,即宜固守其章。如果故违,经公议罚不贷。一议春秋二季开市,预着庙僧,咨会各行某聚会,公择吉期,议定时价开庄。如有存奸计者,私先刷条,开庄买坏市价,令商等裹足,以便垄断。此种刁徒,理主公罚神戏二部,酒席一桌,以戒将来。
“制裁”和“戏曲”无论在形式还是性质上都差别甚大,制裁的有效实施往往需要肃穆庄重的环境,而戏曲营造的恰恰是欢庆娱乐的氛围,乍一看很难把二者联系起来。其实,罚戏表面上是一种名誉罚,实际上也融合了财产罚的功能。违规者以罚戏的方式公开对大家赔礼道歉是名誉罚,而破费钱财请来戏班子也是财产罚。同时,这种处罚方式也与山西人痴迷戏曲不无关联。晋商热衷于兴办戏班,而且不满足于听戏,他们组织自乐班,俗称“闹票儿”。在缓解思乡之情的同时,晋商也让山西梆子戏走出山西,进入全国的各个角落。对晋商而言,商路即戏路,把罚戏作为晋商行会内的一种处罚方式也就显得不足为奇了。
三会馆的行会调处
晋商旅外从事商业活动,由商事竞争引发的生意纠纷不可避免,此时就需要一个大家认可的组织来化解纠纷。晋商会馆所确立的行会组织,承担着调解和仲裁晋商同业之间、不同行业之间纠纷的功能。明清时期,在传统民间调解的基础上,晋商依托会馆组织逐渐形成特有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行会的调解和仲裁制度。由于行会调处的依据是会馆预先设立的管理规约,调处的地点往往是在会馆的祠堂内,因而会馆在维持行会内部稳定和有序商业秩序方面起到巨大的作用。
晋商之间发生纠纷,大多数情形是在会馆的行会内部协商调解和仲裁是非,并且共同议罚。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服从,否则会受到同业的排斥。晋商行会的具体的调解和仲裁过程由晋商中一些会馆董事或有名望的绅商来主持。调解者或仲裁者秉持公平正义和诚实守信的宗旨,尽力撮合争端双方互相谅解和做出让步,以促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如果调解或仲裁后双方仍无法达成谅解,才可以诉诸官方。而且争议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直接起诉,必须首先求助于会馆的行会组织,否则将受到晋商同人的责难。这种禁止性的义务是绝对的,行会处理的前置原则保证了晋商会馆处理内部争议的优先权。
晋商群体之所以倾向于会馆的行会调处,主要取决于这种纠纷解决机制与官方诉讼机制在成本收益上的悬殊,这也是行会调处的优势所在。
首先,行会调处在救济成本上是低廉的。纠纷当事人只需把争议事项提交行会,然后在会首主持下各抒己见,经由其他会员做出初步的是非判断,最后会首权衡利弊作出最终裁决。从裁决的时效性看,这种业内救济途径是方便决捷的。而官方诉讼救济则显得相形见绌。当事方首先面对的是价格不菲的诉讼费用。由于商场瞬息万变、商机转眼即逝,而官方诉讼程序相对缓慢,即使短暂的数日也可能使纠纷双方在商战中处于不利地位。
其次,从裁决的正确性分析,行会调处往往优于官方诉讼机制。晋商之间的纠纷一般商业性质明显,行会对纠纷的定性比官方更为准确。因为一方面会馆行会内部有许多德高望重的行家里手,他们对行业纷争具有较大的发言权;另一方面,由于主流社会对商人阶层的排斥,在正统体制内往往缺乏解决商事纠纷的专业人员。
最后,会馆的行会调处比官方救济具有更好的社会实效。纠纷双方一旦选择官方诉讼渠道,无论谁最终赢得官司,都必然面对潜在的困境——经受行会及其他会员进行的“二次隐形裁判”。因为晋商会馆规约中明文规定,在一般情形下禁止会员不经会馆行会组织的处理而直接告官。这一规定对会馆会员而言,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如果官司的胜诉方无法在会馆的行会裁判中赢得会馆组织及其他成员的一致承认,谁也无法保障他的实际利益。旅外晋商一旦受到整个晋商社会的排斥,失去会馆这道屏障的保护,其生存都可能有问题。
晋商利用传统的地域观念,把商埠中的同乡之人联合起来,通过会馆这一组织形式制定出完善的管理规约,既避免了晋商之间的内耗,又为有效地同异地商人进行竞争提供了保障。晋商会馆这一组织形式如同家族一样,成为构造传统社会的重要元素,被纳入中国传统的礼法秩序当中。在这个意义上,基于会馆规约形成的社会秩序,是在官僚统治鞭长莫及的商业领域出现的一种民间自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