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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视议题设置情境下的网络语言暴力

2012-04-29黄建新,李莉

今传媒 2012年12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网络

黄建新,李莉

摘要:网络新闻媒体日益显示出设置公众议题的动员、影响力,在这种情境下出现的语言暴力成为显著的、值得警视的负面传播镜像。本文通过举证和分析网络语言暴力对构建公众理性议事平台的危害,进而表明我们关于全媒体时代媒体践行社会责任的见解。

关键词:议题设置;网络;语言暴力;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G2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2)12-0050-02

网络社会,信息的迅捷传播使新闻和公众议题设置呈现多路竞出的态势,一方面,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体依然可以职业化地设置议题;另一方面,公众人物和社会各界人物网路自媒体(如韩寒博客等)及网络新闻媒体(如第一视频新闻网)正日益显示出设置公众议题的动员、影响力,在这种情境下出现的语言暴力(如新闻评议中的蓄意诋毁、人身攻击等)成为显著的负面传播镜像,也给全媒体时代业界社会责任的践行提出了新课题。

一、网络语言暴力损害新闻和公众议题

语言暴力,就是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语言,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遭到侵犯和损害,属精神伤害的范畴。[1]语言暴力是出现于社会日常生活中或个人网路行为中,还是出现于网络新闻和公众议题中,完全是两码事。如果说前者是难以避免和控制的,那么后者正是要加以警视、避免和控制的,因为出现在于网络新闻和公众议题中的语言暴力,借助新媒体的传播被放大,进入了公众视听,成为社会的显像,是一种典型的负面社会传播。

网路语言暴力不乏例证。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和四川电视台记者在微博互骂和“约架”事件有一定代表性:2012年7月,吴法天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了一则有关什邡事件的言论,认为钼铜项目不会污染环境,并请方舟子出面就此进行科普和辟谣。此论一出引来网民一顿斥骂。在声讨吴法天的网民言论中,四川电视台记者周燕的言论格外引人注目,由此激起俩人在网上的互骂,进而把一次就公共事件的争论导向了网上“约架”,以至发展到后来的公园殴打和网民的谩骂升级,恶性循环[2]。此外,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在第一视频新闻网谩骂香港人也很典型。第一视频新闻网一直就时事热点发布评论,2012年1月19日,“内地儿童在香港地铁进食引发争议”视频上网后,身为北京大学教授的孔庆东发布一段七分钟网络视频评论,其中,孔庆东连续对香港人爆粗口。上述两例中网络暴力语言带来明显的消极传播效果。

我们知道,新兴的微博和网络视频新闻媒体在公众议题设置方面开了新言路,多了自由讨论路径和平民声音,并且借助网络迅捷传播,在突破地理空间限制和其他技术、成本限制方面比传统媒体有优势,在社会新闻告知和公众议题设置上的重要性正日益彰显,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正因为博客和视频新闻等是新兴媒体,新问题也随之而来,语言暴力在其中出现,说明网路媒体在践行社会责任时有明显缺陷。20世纪上半叶,美国思想家约翰?杜威看到当时日益壮大的报纸、期刊等新闻与大众传媒,欢欣鼓舞。在他看来,新闻和大众传媒可以构建公众理性议事的平台,是社会各界对话的最有利场所,是减小政治压迫和社会暴力冲突的缓释剂。在公众的自由讨论和协商中,可以超越暴力集团的压迫,于是“就有了一种信息的存在,它是共同生活的方法报偿,于是也有了一个值得人们热爱、赞扬和忠诚的社会。[4]”这就是杜威先生设想的新闻和大众传媒作为“社会公器”的效用之一。但时至今日,我们看到的现实情形是:不仅为杜威先生所看好的传统新闻媒体在践行社会责任时水准有待提高,而且新兴的网路媒体在公众议事过程中还时有出位行为,在公众议题讨论中超越侮辱性诋毁、超越语言暴力、达成理性对话的目标,还远未实现。

二、网络语言暴力折射业界践行社会责任不平衡

在议题设置情境下,把语言暴力当成可以自由发布的言论,这种现象更易出现在网络新闻媒体中,折射出业界在践行社会责任时是不平衡的——传统新闻媒体和新兴网络新闻媒体之间的不平衡。对于传统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而言,新闻和大众传播媒介是“社会公器”,已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自20世纪40年代美国的罗伯特?哈钦斯委员会正式倡导新闻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以来,不同体制、不同意识形态的各国新闻媒体(尽管对社会责任概念有不同理解和诠释),纷纷制定自律规约,在力求自律的同时,辅之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和政府)的评议监督,以期在理性框架内为社会提供新闻服务,设置议题和引导舆论。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像报纸和电台、电视台这样的传统新闻媒体已经有一个以自律为核心的相对完整的社会责任框架,在此框架中,反低俗、反语言暴力通常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传统新闻机构长期的职业操守,使得职业新闻评论人通常不会在公开播出的电视节目中像网络新闻评论“嘉宾”孙庆东那样肆意谩骂,语言暴力出现在传统新闻媒体中的可能性比起出现在新兴网络新闻媒体中的可能性要小,因为传统新闻媒体要保证公信力,通常会注意恪守新闻职业伦理底线(越界者如默多克旗下的《世界新闻报》关门大吉也从反面证明了这点)。对于新兴的网络新闻媒体(个人微博在设置和介入公共议题时有此功能)而言,其传播平台提供者和从业人员是在不同的环境下践行社会责任的。

首先,新兴的网路新闻媒体可能有“社会公器”的意识,但是其商业运行模式却是以最大可能地吸引公众注意力为运作指向,而理性地发挥“社会公器”的职能有时却会和最大可能地吸引公众注意力的运作指向不一致,换句话说,如果像第一视频新闻网这样的网站要提高网民点击率和网页“逗留率”,语言暴力这种出位行为有时可能凑效。而在个人微博,语言暴力如影随形,在此领域,甚至还没有一个明确媒体社会责任概念。其次,新兴的网络新闻媒体在行业外部和内部都缺乏社会责任框架和伦理约束机制。从行业外部讲,国内外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措施约束新兴网络新闻媒体践行社会责任。在一向讲求“自由表达”的西方,一边播报新闻一边进行脱衣秀的视频新闻女主持人就在这种“自由表达”理念下大行其道。在美国,相关的法律也只有一个,就是1992年订立的“通讯礼节法”,主旨在于禁止通过网路向未满18岁的青少年人传输不雅或明显违法的资讯;在英国,相关的措施也就是推动成立了非政府组织互联网监管基金会,旨在消除通过互联网传播含有儿童色情和种族仇恨等内容的资讯。在国内,由于种种原因,新闻立法还未完成,对新兴的网络新闻媒体,比较明显的管理措施有两项,一是鼓励网络行业协会发挥作用,一是政府相关部门对诸如网络色情和网络暴力进行专项整治。我们看到,在相对粗放的社会管理背景下,新兴的网络新闻媒体要守住伦理底线、践行社会责任更多靠自律。相对于传统媒体比较成熟的自律规约体系而言,网络新闻媒体在这方面刚起步,所以在践行社会责任的机制安排和观念约束方面较之传统媒体显得松弛。再次,新兴的网路新闻媒体内容产出与传统的新闻媒体不同,后者的从业人员都经过一定的职业训练,新闻的内容产出有着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程序,对新闻内容的把关审核比较严谨;而像第一视频新闻网这样的新媒体,新闻出镜人员的入行门槛相对较低,新闻评论员的个性化(有时伴随情绪化)特征明显,易致出位言行。

三、网络语言暴力给业界带来的警策

网络新闻媒体从诞生之日起,就享有言论自由的在操作上的便利,而网络媒体在伦理规约和自律方面的弱化境地,有时可能使得这种言论自由被滥用。有事关公众议题设置的情境下,以为言者无过,可以在网络媒体上率性而言、不受拘束,言说在我、听之由人,实为认知误区。

这个认知误区源于不理解网络新闻媒体的公众议事平台功能(正如杜威所说的那样)和议题放大功能(把议题提交社会和公众加以注意和评议)。网路媒体既是公众议事平台,就要有一定的规则:言论自由和理性讨论应相伴而行。言论自由和理性讨论,应始终是一对不离不弃的概念。公众把设置议题的责任托付给新闻媒体(不论是传统还是网络媒体),也希望媒体征集和发布各方意见,以让公众“兼听则明”,但是,言路自由并不是不受任何拘束,换句话说,讨论是有边界的——在公众议事的过程中,如有诽谤、构陷、谩骂以及恶意煽动暴力和攻击行为的言论或示意,都是社会伦理(有时是国家或地区法律)所坚决制止(有时是惩戒)的,语言暴力当然属于被制止之列。网路媒体既有议题放大功能,就应保证进入公众视听的议题有讨论和评议的价值。在议题设置情境下出现的语言暴力的谬误在于:对本该进行建设性讨论的公共议题施放噪音,把讨论变成诋毁和攻击,把社会舆论引向消极面。这个认知误区还源于不理解媒体的文化表达功能。媒体在当下议事、导引舆论的同时,还有一种隐形的、长远的文化影响力,正如传播学名家丹尼斯·麦奎尔所说:“在文化的层面上,大众媒介:成为社会现实的定义者与形象构成的主要来源,以及社会认同的主要表征;与其他任何单一的机构相比,大众媒介是人们暇余生活中最大的聚合场所,它为绝大多数人提供共享的文化‘环境。[4]”我们认为:如果一个新闻评论员在这种共享的文化环境中不加节制地信口谩骂,就是对公众视听资源的浪费。从这个角度看,语言暴力是附着了重度情绪化色彩的个人无理诉求和对他人(个体和群体)的无理贬斥、诋毁,无形中增加的是进入公众视野的文化垃圾、牺牲的是理性对话场域和达成社会谅解的文化建构,其社会价值和文化导向,也是消极的和负面的。

我们认为,在全媒体时代,要避免和消除议题设置情境下的语言暴力,首先要从大处着眼,即改变传统新闻媒体和新兴网络新闻媒体在践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不平衡态势,构建适于全媒体时代的新版社会责任规约框架;其次,对于新兴网络媒体而言,在顾及自身商业运营模式和言路自由价值取向的同时,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应在网站上开辟评议通道,以获取来自广大网民的及时的媒介批评意见,同时,提高新闻出镜人员的媒介素养,强化新闻内容产出的把关程序,以理性、建设性的态度和话语,为建构社会公众理性议事平台而努力;第三,在社会责任的践行方面,传统媒体因有先发和相对成熟的优势,似应义不容辞地在业界“以身作则”,并在新兴网络新闻媒体和公众人物自媒体有诸如语言暴力的出位言行时,及时给予公开评议、形成来自业内的有力监督。

参考文献:

[1] 百度百科.语言暴力[OL].http://baike.baidu.com/view/455600.htm.

[2] 微博“约架”[N].中国青年报,2012-07-23.

[3] (美)丹尼尔?杰?贝特罗姆著.曹静生译.传播媒介与美国人的思想——从莫尔斯到麦克卢汉[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

[4] (英)丹尼斯?麦奎尔著.崔保国等译.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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