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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组建模式研究

2012-04-29章建新

职业技术教育 2012年16期
关键词:职教集团

章建新

摘 要 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具有很强的行业背景,在实现产教结合方面独具优势,但也存在和其他类型职教集团的共性矛盾。基于对公司集团与职教集团组建模式的比较分析认为:构建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要确立职教集团法律地位,构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组织模式及高效合理的组织架构。

关键词 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组建模式;公司集团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2)16-0030-04

一、问题的提出

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通常是由行业集团公司牵头组建。行业集团公司是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行业集团公司中,不同类型的企业以合资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形式出现,各类职业院校在行业集团公司主管下独立运行。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由于具有很强的行业背景,因此具有依托行业组建、受行业领导、行业参与建设、为行业服务的优势。但与其他类型职教集团一样具有产权、组织模式、领导体制、运行方式等方面的共性矛盾。首先,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在组建中能否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和协调下进行行业内部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从而使职教集团做到资产融合,赋予集团以应有的法律地位;其次,职教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否围绕集团目标构建合理、高效的组织结构,从根本上解决职教集团自愿参加、进出自由、组织松散、集中度不高、执行力不强、集约化效果不显著的问题,强化集团运行的系统性和统一性;再次,职教集团应如何体现产教结合下高效运行,真正体现行业指导下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现产业链与职业教育链的融合;最后,职教集团应如何在行业管理体制下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实现校企互惠双赢、合作育人的人才培养机制。

二、公司集团与职教集团组建模式比较

(一)组建形式比较

我国公司集团是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的。1998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指出,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1]。

职教集团组织特征是不同主体之间的联合。因此,可以借鉴我国民法中的联营关系来探讨其结合关系。民法意义上的联营分为三种层次:紧密型联营(又称法人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又称非法人型联营)与松散型联营(又称合同型联营)[2]。其中,紧密型联营组建模式是一种实质性合并或兼并的形式,并入的成员学校不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松散型联营组建模式是以某一龙头学校为核心,联合行业企业和其他院校组建起来的集团化办学形式。这两种组建形式是通过集团章程和共同建立的组织管理平台进行集团运行,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比较容易操作;半紧密型联营组建形式比较灵活,既有紧密型整体并入职教集团的形式,也有松散型以联合办学加入集团的形式。

(二)组织主体比较

公司集团的组织主体是企业,包括投资公司和按照产业链划分的上下游企业。企业之间既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也包括总公司和分支机构[3][4]。关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设立,国家发改委和各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均在企业规模、注册资本、成员单位数量及章程制定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职教集团的组建主体,浙江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试行意见》规定:职教集团必须以高职院校或省一级重点职校为龙头,吸纳开设相同专业的学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集团成员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总数不少于4个,其中龙头学校以参资、参股、接受托管等形式合作的成员学校不少于1个[5]。山东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组建省级职业教育集团的意见》规定:职教集团要以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或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为龙头,至少吸纳10个以上开设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职业院校、相关行业协会支持和3个以上相关企事业单位参加。

我国职教集团在组织形式上大都实行“四个不变”,即集团成员原有的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教职工身份不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可以看出,公司集团和职教集团在组织主体的构成方面是相近的。一是以一所实力较强的学校为龙头学校;二是应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至少应该有核心层和紧密层,应有相关企业、其他实体及协作学校参与;三是集团成员学校和其他成员单位总数至少在5个以上;四是具有集团成员共同制定或认可的章程。

(三)产权制度比较

职教集团的产权关系比较复杂,集团各参与成员可以是公办或民办性质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个人或者行业协会等群团组织。因此,集团组建后,可能包括国有、集体、民营等多种性质的产权成份。从实践效果看,我国多数职教集团是在产权关系不明晰的情况下组建和运行的,这也是难以构建科学治理结构的症结所在。对此,应当通过体制和制度的创新加以解决。一方面,行业集团公司是拥有主导产权的主体,在这种格局下按照有关规定,将属于行业公司的资产作为投资,以控股形式对职教集团行使权力,而集团内其他成员则通过参股成为股东,从而逐步做到资产融合;另一方面,行业集团可采取逐步剥离的方式,将剥离的资产与其他成员单位的资产合股,组建股份制职教集团。

(四)治理结构比较

公司集团是一个法人实体,当公司集团有多个法人构成时,其二级公司往往成为独资公司或全资子公司。1987年颁布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中专门指出,“企业集团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一般由紧密联合的核心层、半紧密联合层以及松散联合层组成”[6]。公司集团建立在股权设置的基础上,虽然和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体制有所不同,但其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视会、总经理的设置所形成的权利、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是一致的。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职教集团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治理原则体现在对各治理主体权限的明确划分上[7]。在实践过程中,职教集团多元治理模式的组织形式是理事会及其办事机构。理事会是职教集团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订章程,对集团进行决策、规划与协调;定期召开集团工作会议,指出集团发展中的问题,出台相应的意见措施,促进集团成长[8]。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或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管理集团日常事务;协助理事会制订方针、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与其他组织团体交流合作等。对此,山东省教育厅对于《职教集团的领导和管理机构》规定为:职教集团实行会员理事会制,由各位会员组成。集团设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大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江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则要求“职教集团成立理事会并制定有关章程”。

职教集团的管理体制由于集团的主导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在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中,行业企业集团要求职教集团必须体现行业发展特点,为行业发展服务,行业企业集团领导通常进入职教集团的权力层和决策层,甚至负责职业院校领导的任免。

三、构建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的几点启示

(一)确立职教集团的法律地位

目前,通过组建职教集团实现产教结合和校企合作,在理论和认识层面已经取得共识。但是,组建什么样的职教集团,怎样组建职教集团,如何通过职教集团的运行实现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创新等问题至今却没有破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问题是职教集团能否与公司集团一样成为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组织。近几年,有些省出台了相关文件和政策,但在立法层面尚属空白。随着我国职业教育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职教集团的法律地位应当在法制建设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加以解决。在尚没有单独立法的情况下,可参照我国《合作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将职教集团确立为依法成立的合作组织。在该组织中,合作各方根据合作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完成合作过程,合作组织对外可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此外,可将行业内部职业院校的部分资产与主体剥离,形成“双法人制”。对此,湖南湘潭职教集团将纯教育单位的院校和从事资产组合等其他工作的投资公司剥离,形成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

(二)构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组织模式

职教集团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各方利益博弈和均衡的过程,如果利益不能求得一致,行动自然就无法统一[9]。职教集团利益共同体是指各成员单位有共同或相互认同的价值观和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定方式连接而成的组织形态。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行业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集团内院校、教职工、学生、企业、行业协会、政府、债权人、社会机构等。在职教集团运行中,各利益相关者将产生利益诉求和冲突,并经过博弈实现均衡。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并经过分析,职教集团内各职业院校为职教集团共享资源的贡献是线性可加的。如果校企合作在理想状态下,职业院校与企业作为不同的利益诉求方,将提供有利于对方的服务。如果双方都能积极参与,那么在为对方提供支持的基础上自己也能获得相应的回报,从而实现共同利益

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以下共同点。首先,集团的利益相关者与行业集团公司的活动有关联;其次,契约是利益关系维系的基础;再次,集团组织与利益相关者的活动需要一定的平台和活动载体,同时按照“多方共赢”的原则形成一定的合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最后,共同承担义务和风险。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见表1。

(三)深化职教集团办学体制改革,提升为行业服务的能力

首先,职教集团的形成和发展将使我国职业教育形态发生根本变革。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作为与行业企业密切相关的组织形态,通过专业+产业、教学+研发、培养+就业的链条,将政府、产业、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和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机连接,并动态地加以组合,形成单个成员所不具备的综合优势,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和功能整合。其次,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与产业建立密切联系。职业院校与产业链双向互动,使专业链逐渐延伸和拓展,吸引了更多社会力量的参与,从而实现了职业教育组织的横向连接和拓展。加之,通过构建信息灵敏、柔性化、虚拟化的组织机构,进行物质和文化方面的制度创新,形成多方共建、共赢的机制,从而开创了职业教育组织创新的新环境,有利于我国职业教育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和现代职教体系的构建。

(四)构建高效合理的组织架构

职教集团的组建与发展促进了职业教育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变革,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冲破原有区域、领域和体制方面的限制,优化组合成一个没有围墙,超越时空约束的职教组织形态。在集团内部,通过管理层次的扁平化,使职业院校从传统的纵向科层组织向横向互动的扁平化组织结构转变,打破科层制下的指挥链,实现内部组织矩阵化、团队化、网络化。

(五)正确处理去行政化和内部人控制问题

1.去行政化问题

多个行政组织聚合在一起的职教集团,其整体就很难摆脱行政组织的痕迹。如我国许多职业院校仍然强调行政级别,这种由行政主管任命的“官员”集聚所构建的领导体制摆脱不了“官僚”机构的弊端,这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的职教组织,尤其和WTO有关规定不能完全接轨的关键。因此,我国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若能在其基本属性和法律地位方面取得共识,随之而来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去行政化,即按照教育市场的规则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2.内部人控制问题

纵观国内外现代公司制度,都将防止“内部人控制”作为完善其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对此,公司企业的经理人通过职业化和建立独立董事会制度来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多年来,我国大多数公办高职院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思路,在体现整体性和统一性原则的基础上,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的组织决策和执行机构应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按照共同管理、共同受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建立集团的运行机制。

(六)建立行业指导、多方参与的运行模式

行业主导型职教集团应充分体现行业组织在集团组织运行中的决策地位和作用,可以克服“政府失灵”的弊端,实现职业教育向其本质回归,在职业教育链和产业链密切结合的框架下搭建职教集团体现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共同育人的平台,充分体现职业教育和产业经济契合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集团组织的章程、协议和组织机构应明确规定行业组织作为集团成员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建立有行业和大企业专家参加的职教集团董事会、理事会,形成整个职教集团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建立保证集团质量标准统一实施的执行机构,建立面向市场的教育产品研发机构等。从体制和运行机制层面形成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一体化办学格局。

参考文献

[1][3][5]孙健,王明伦.试论职教集团的治理[J].职业技术教育,2010(10):43-45.

[2]俞建伟.职教集团的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J].职业技术教育,2008(1):22-26.

[4]董兆伟,侯维芝.基于公司治理框架下的高职教育集团化设想[J].职教论坛,2007(13):19-22.

[7]俞建伟,韦玮.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问题探讨[J].职教论坛,2008(3):11-14.

[6][8]胡晓辉.职教集团组织模式分析及改进思路[J].职业技术教育,2008(1):27-30.

[9]廖忠梅.职教集团利益相关者探析[J].继续教育研究,2009(7):170-172.

Study on the Organization Model of Industry-dominated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Based on Comparison between Enterprise Group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ZHANG Jian-xin

(Tianjin Vocation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410, China)

AbstractThe industry-dominated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has strong industrial background, and it has unique advantages in the aspect of industry-teaching combination. However, it also has common conflicts with other types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Based on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the organization model of enterprise group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in order to build industry-dominated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it should establish the legal status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construct the common-governance organization model and effective and reasonable organization framework.

Key wordsindustry-dominated;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organization model; enterpris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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