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探讨
2012-04-29胡心宇李巧
胡心宇 李巧
摘要:随着我国进口规模的迅速扩大, 企业面对的公平竞争和不公平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我国贸易救济制度建立时间还不长,其亟待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为此,本文通过对1997-2010年我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实施的现状进行了详细分析,探讨了我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特点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 ;进口规模
中图分类号:F752.0
一、贸易救济措施概述
近年来,欧盟、美国、日本、印度等许多国家频繁对我国企业的出口产品提出了贸易救济调查,致使我国成为全球数量最多、损害最大、影响最深的贸易救济被起诉国。自2010年以来,全球贸易救济案件数大幅下降,而我国却依然是各国贸易救济调查的重点。2010年上半年,在WTO成员国发起的69起反倾销和5起反补贴调查中,分别有23起、3起是针对我国的,我国仍居榜首。与此同时,国外对华倾销产品源源不断流入我国,严重损害了国内相关产业生存与发展。因此,我们不仅要积极应对国外的贸易救济措施,更应该拿起贸易救济措施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是进口国政府在特定情况下,为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而采取必要的限制进口的措施。通常的贸易救济措施是指“两反一保”,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它是WTO 所允许和规范的,也为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成员所广泛使用。
二、当前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现状
自1997年我国发起第一起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案件以来,截止2010年底,我国对60种进口产品启动了71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66起,反补贴4起,保障措施1起,并对18起反倾销案进行了期终复审(见附表)。如果按照世贸组织1个国家1种产品对应1起案件的统计方法,我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案(原审案)为194起,其中反倾销调查189起,反补贴4起,保障措施1起。
(一)入世后立案数量迅速增长
自2001年加入WTO后我国产业界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意识迅速增强,立案数量猛增。仅2001年,我国对进口产品使用贸易救济措施立案6起,2002年则高达10起,是我国历年来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立案最多的一年。其后的2003年-2010年立案数量分别为6、8、7、5、1、6、11、5起(见表1)。这主要是由于加入WTO后,我国面临的国外产业竞争进一步加剧,而利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国内产业的条件也更加成熟。2009年我国发起了对美国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的反倾销立案,说明我国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低端原材料加工贸易中,正逐步向高端的产成品行业迈进,同时我国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研发的汽车行业也在蓬勃发展。同时可以看出我国业界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重要性,企业能主动运用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法律武器,抵制倾销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维护产业利益。
从入世前后贸易救济立案对比表可以看出,从1997-2001年我国对外仅提起了12起反倾销案件,而2002-2010年间我国共对外提起贸易救济案例59件,其中反倾销案件54起、反补贴案件4起、保障性措施1起(见表2)。这说明入世前后我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实施的情况发生了极大的转变。入世前我国企业提起的贸易救济立案全部为反倾销案件而且立案数量较少;入世后案件数量和种类都有大幅度的增加,反倾销数量平均每年比入世前翻了一番,而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运用也进一步抵制了外国竞争者利用不公平的手段占领我国市场、损害我国幼稚产业、保护自身及国家利益的不良企图。
(二)涉案国家或地区相对集中
据统计,在我国企业发起或参与发起的71起贸易救济案中,共涉及26个国家和地区(欧盟及其成员国作为一个地区计算),美国、欧盟、韩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和俄罗斯为前6大涉案来源国和地区,占82.99%(见表3)。事实上,这六国也是我国主要的进口来源国。其中美国涉及的案件为34起,约占总案件数的17.53%,位居第一;欧盟及其成员国和韩国涉及的案件均为33起,约占总案件数的17.01%,并列第二。由此可见我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指控对象国的集中程度是相对较高的。以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主,亚洲也是涉案率比较高的地区。
(三)涉案行业相对集中
我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所涉及的行业主要包括农产品、电子工业、化工业、冶金工业、造纸工业、纺织工业、汽车业8大类(见表4)。期中化工业案件占61.97%,另外冶金工业、农产品和造纸工业所涉案件占全部案件数的比重均为8.45%,纺织工业位居第五,占5.65%,行业集中趋势十分明显。
1997-2010年我国对外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案件共涉及到60种进口产品(丙烯酸酯、邻苯二酚和双酚A各涉及两例),主要集中在化工、冶金、造纸、农产品以及纺织等传统优势产业,立案66起,占案件总数的92.95%,均属于中间基础原料且是劳动密集型和资源消耗型产品(见图1)。而这些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体和实现工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也是吸纳劳动力,促进就业的主体。
涉案行业相对集中主要是由于我国化工、冶金等行业的原材料基础薄弱,大量依赖进口;同时,随着我国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的大力发展,这些传统优势行业的涉案数量也在逐年减少,它们在国际领域也具有了一定的竞争力。而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逐步加快,与此同时,为保护相对幼稚产业的顺利发展,相关产业和企业积极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保护电子、汽车工业的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多。
(四)主要使用反倾销措施
自1997年至2010年,我国共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66起(按WTO统计方法为189起),反补贴调查4起,保障性措施1起(见表5)。尤其是2009年商务部贸易救济立案、裁决数量和涉案金额均出现大幅增长,共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8起、反补贴调查3起;涉及化工、纺织等10个行业、55类产品;其中8起反倾销案件和1起反补贴案件已作出裁决;同年12月10日,商务部对自美国进口的取向电工钢的“双反”调查做出初裁裁决,使我国成为少数能全部运用世贸规则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种贸易救济措施的WTO成员之一。
据统计,入世前我国发起的12起贸易救济案中全部使用反倾销措施。入世后,2002年4月19日中国钢铁协会带头,宝钢、武钢为首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发起了首例保障措施。2009年我国对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白羽肉鸡产品和取向电工钢分别发起了“双反”案,同年8月对来自欧盟的马铃薯淀粉发起反补贴案。从单一的反倾销措施的运用到逐步向“双反”、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转变,我国企业运用贸易救济维护产业安全和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手段日益多元化。
三、完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对策
对外贸易过程中,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仍将是维护产业安全和贸易秩序公平的有效手段。具体来讲,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对策
1.加大人才培养和资金投入
政府应该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门人才的培养,确保在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实施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有足够的人力投入、人才和资金的支持。这样才能提高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工作的效率,加快调查取证的速度,从而缩短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案件的裁决速度,更加有效即时的维护企业和国家相关产业的利益。此外,政府可以出面建立一个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基金。基金来源可由财政拨款、从进出口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以及企业对外贸易救济措施规操作的罚款等几部分构成,以缓解企业过重的费用压力,使受害企业敢于积极发起对外贸易救济措施调查。
2.强化对外贸易救济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我国产业损害预警系统自2001年建立以来,监测范围已覆盖进出口额占比超过70%的敏感商品,并实现了对汽车、钢铁、化肥、纺织、电子、机床等行业的重点品种的深度分析,建立了约有1亿5千万条数据的产业安全数据库。虽然十年来,共编制并上报各类产业损害预警报告100多期,发挥了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在维护产业安全工作中的基础性和前瞻性作用,但是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很多地方。首先,需及时更新扩充产业安全信息数据库。产业安全信息数据库所提供的相关数据是做出正确分析判断的数据上的重要支撑。其次,要建立包含正常、较正常、低危、中危和高危五个区域的动态分析模型。根据国外倾销产品的进口价格、进口数量、市场份额等发展变化引起国内产业指标因素的变化,经过综合评价,根据警情警度的高低,发出警示,预示是否可能造成产业损害的信号。这样企业可以及时对产业是否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预警,发现产业发展的安全隐患。
(二)行业协会对策
1.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
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应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在对外贸易中,企业是主体,但单靠个别企业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是很有难度的。这就需要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管理作用,积极协调同行业各企业间的利益关系,形成一个整体的产业优势,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同时,也要积极配合商务部和政府开展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在仲裁期满后要配合商务部开展贸易救济效果跟踪的工作。
2.引导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救济
行业协会不仅要组织企业,甚至代表行业,开展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申诉,还要协助国内企业提供可靠公正的资料和数据。对外贸易救济的开展是整个行业的行动,而不是单个企业的,要有全局意识和团队精神。此时,行业协会要发挥特别的优势代表产业,组织相关力量,共同开展工作。可以通过组织申诉单位之外的支持单位,在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上通过决议并发表全行业支持开展对外贸易救济的申明,立案初期,为促进国家对案件的受理,应积极准备相关材料,组织申诉企业联名给国家有关部门和领导打报告,如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以此促进国家的重视和整个案件的受理和裁决。
(三)企业对策
1.增强企业的维权意识
首先,应加大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理论宣传,树立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正确认识,使企业转变观念,认识到提出贸易救济措施诉讼是为了维护本企业合法利益和更好的保护国家利益。尤其是我国一些大型的企业应在其中起好带头作用,变消极等待、“搭便车”为团结一致、积极主动。其次,企业还要掌握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实施的主要程序,在提出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申述的时候,企业应做好下述工作:认真组查,获取必要的证据,特别是价格方面要有1-3年的数据证据。最后,案件申诉历时长,最终裁定通常要8到12个月才能进行,企业必须要有耐心,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准备,诉讼到底。
2.加强企业间的联合
完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运行机制,企业要注意相互间的联系。主要包括加强与同行业间,与上下游企业间及与行业协会间的密切联系。要加强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联系与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积极调查举证,共同抗击国外产品的倾销,保护本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各参加申诉的企业在提供有关申诉材料和证据的时候必须相互配合、及时提供,不要因为个别企业的拖延导致整个贸易救济案件的延误。应加强上下游企业间的密切配合,协调相互之间的利益矛盾。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对涉案行业有利,但导致下游行业原材料成本增加,因此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化解矛盾,避免下游企业通过一些规避手段低价进口倾销产品,进一步损害涉案行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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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