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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的思考

2012-04-29阙红艳

会计之友 2012年19期
关键词:内幕交易信息披露

阙红艳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呈易发多发态势。内幕交易扭曲了正确的投资理念,容易导致市场交易弱化、降低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甚至会造成资本市场萎缩。文章以广东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参与内幕交易的中山公用案件为例,对我国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中山公用; 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

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都有着非常明确的时间规定,上市公司应及时、依法披露相关信息,以保证广大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如果上市公司没有遵从此项规定,无疑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不良行为创造了机会。比如上市公司在公布临时公告时说,本公司将会获取非预期收入,这对于证券市场来讲无疑为一个利好消息,那么在消息公布后该公司的股票应该上涨,但实际情况却是,上市公司在发布临时公告前,该公司的股票价格已经出现大幅度的攀升,而在利好消息公布后,公司的股价往往出现跳水的情况。这实际上就是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及时导致一些知情人士会利用自己提前获取的“有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通过操纵股价的涨和跌来牟取暴利。而在另一方面,广大投资者由于没能及时知晓有关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而错失自己的投资决策机会,以致于损失惨重。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呈易发多发态势。通过对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分析,可以发现2004—2010年的7年间共发生21起针对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其中在2008—2010年这3年期间就发生了19起,占总数量的90.48%,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从总体上呈上升势态。本文以广东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参与的中山公用案件为例,对我国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背景介绍

1998年10月成立的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是当时中山市最大的国资系统企业,该公司于2000年收购了佛山兴华并改名为“公用科技”。

2007年2月,就在李启红担任中山市市长不到1个月的时间,当地政府决定对公用集团的产业架构进行大范围的调整。2007年的7月2日和3日,公用科技的股票连续出现两个涨停板,7月4日公用科技股票被停牌。公司于8月19日晚将有关该公司的重组方案正式对外公布。7月4日至8月20日这一段时间内,公用科技的股票接连出现了14个涨停板,其股票价格的强劲上涨势头令广大投资者瞠目结舌。

2007年6月,李启红开始全面负责中山公用的重组工作,在这期间,李启红本人及其家属筹资670多万元对公用科技的股票进行大量买入,并在价格暴涨后陆续卖出,非法获利1 983万元。

二、案情分析

(一)内幕交易的形成

公用科技于2007年8月20日将公司准备通过以8.15元/股来换股并吸收合并中山公用集团,并用新增加的股份来收购五家乡镇企业的供水公司的决定正式对外公告,该公司的股票也于当天被停牌。实际上在公用科技股票被停牌前,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山市部分具有明显关联特征的机构和个人账户就大量买入,涉嫌内幕交易。2007年5月,时任公用集团董事长的谭庆中将集团公司整体资产注入公用科技的构想告诉时任公用集团总裁助理和公用科技董事的郑旭龄,共同研究资产重组的可行性。同年6月11日,中山市市委对谭庆中的构想表示支持,并安排李启红全面负责此事。

2007年7月4日,公用科技股票停牌,8月20日复牌,公用科技发布了关于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及定向增发收购乡镇供水资产的预案公告。

2007年6月11日,公用科技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内幕信息已形成,中国证监会对公用科技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后认定,公用集团将其优质资产注入公用科技实现整体上市的预案在公开前属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07年6月11日,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至同年7月4日停牌止。

(二)利用内幕交易,牟取暴利

2007年5月至6月间,谭庆中多次就公用科技资产重组一事向时任中山市市长的李启红汇报,并向李启红建言“此时可以购买一些公用科技的股票”。2007年6月中旬,谭庆中向李启红的丈夫林永安泄露有关公用科技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007年的6月下旬,李启红的弟媳林小雁也从李处获悉公用科技股票价格有可能会大幅度上涨的内幕信息。随后李启红授意其弟媳找人帮助买卖“公用科技”股票。经过一番努力,林小雁总共筹集资金达到677万元,并借用他人名义新开设了两个交易账户,同时指使朋友关某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

2007年8月20日,受各种利好消息影响,“公用科技”股票复盘首日即涨停。至9月10日,该股票价格连续14个涨停,9月10日股票收市飙升至每股31.1元。而李家也从中赚了个盆满钵满:上述两个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公用科技”股票89.68万股,卖出后,账面收益1 983万元。

(三)内幕交易令女市长落马

2011年4月,李启红等涉嫌内幕交易一案在广州中院开庭,法院最终认定李启红、郑旭龄等人内幕交易罪名成立,李启红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 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李启红利用中山公用重大重组内幕消息,不到两个月就获利1 300万元,因涉案人员身份特殊,该案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随着李启红的落马,该案件也成为广东乃至全国“打击内幕交易”警示教育的典型案例。

(四)内幕交易的危害

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加速,导致内幕交易频繁发生,极大地干扰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可以说内幕交易危害无穷,一方面极大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直接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内幕交易者利用先于别人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利或止损,都是以其他投资者减少获利机会或加大额外损失为代价。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内幕交易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声誉,特别是内幕信息泄露,会引起股价异常,甚至破坏上市公司的融资目的。

事实上,内幕交易扭曲了正确的投资理念,催生炒“消息股”等投机行为,动摇投资者信心,1963年韩国甚至因证券投资欺诈活动盛行而不得不关闭其证券交易所。内幕交易导致的市场交易弱化可造成资本市场萎缩,降低证券市场在资源配置和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三、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的启示

在中山公用案例中,作为负责重组事宜的李启红在内幕交易价格敏感期内大量买入中山公用股票,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陆续续卖出,李启红及其家人共获得账面收益1 983万元。作为内幕消息知情人的李启红及其家属的行为无疑损害了那些对信息获取相对来讲滞后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那么对于内幕交易等不规范交易行为我们应如何面对呢?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加重对违规信息披露的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

来自证券市场监管当局的有限经济处罚、警告和谴责等处罚措施,相对于上市公司因违规带来的巨额利益,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加之我国还没有对上市公司建立信用档案,整个证券市场信用体制还不够完善、健全,使得一部分上市公司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无视公司声誉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

据统计资料显示,在2006—2010年间,上市公司共发生了246起违规信息披露事件,在这些违规事件当中,因“信息披露不及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占到了被查处公司总量的一半以上,达到了55.52%,而信息披露的不及时又是造成内幕交易最大的温床。在这些被查处的事件当中,受到证交所查处的为57.72%,受到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占到42.27%,只有一起违规事件受到中国财政部的处罚。为何如此多的上市公司和个人铤而走险?原因有两点:第一,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不足,致使上市公司违规后被发现的概率太小;第二,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惩罚强度太小,导致上市公司违规的机会成本太低。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和处罚强度,让法律法规真正起到惩戒和威慑的作用。

(二)编写信息质量披露指数,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为提高上市企业生产运作的透明度,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开始通过信息披露标准的实施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2002年颁布实施的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对于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件应当在“迅速和当前的基础”上进行如实的披露。在我国,可以通过编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来对进行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进行披露质量的监控,从而在源头上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概率。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泄露比率达到40%左右,而在证券市场成熟的国家中,这个比例只有20%左右。基于此,我们可以编写信息披露的质量指数,将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重大事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等作为评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体系,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动态、有效的管理,将得分低的上市公司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这样,就可以从很大程度上减少证券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从而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和操纵股票价格情况的出现。

(三)构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动态监管体系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已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建立起了多级别、多层次的监管体系,但动态监管不力,重大事件监管不到位,内幕交易等情况时有发生。

上市公司除了按法律规定披露强制性信息外,还应该及时披露一些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和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保证股东和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获取信息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上都有公平的机会。通过动态监管可以有效减少内幕交易和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发生。上市公司在处理涉及公司重要信息外泄的情况时应遵从以下三点原则:第一,上市公司如果认为本公司没有出现重要信息外泄情况,但公司股票已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对该情况作出澄清;第二,如果上市公司对已经外泄的信息内容还存在一些无法把握的情况,应发布临时公告对事件作出解释;第三,对已经外泄到证券市场上的重要的但是上市公司还未正式对外公告的信息,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公布(即使该事件还处于谈判阶段)。如果上市公司没有按以上要求来执行,由此导致证券市场混乱,则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该证券的交易。

在对整个信息披露进行动态监管的过程中,对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等重大事件的监管尤为重要。随着全流通市场的到来,证券市场中并购与反并购行为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而在这个过程当中最容易滋生出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等违规行为,因此,对上市公司在并购和重组过程中的监管是整个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 邓新建.权力家族化之中山样本——广东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内幕交易案揭秘[OL].http://www.sina.com.cn,2011.

[2] 张宗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210-211.

[3] 高明华.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报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216-217.

[4]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8)透明度与信息披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118-119.

[5] 南方日报.李启红涉嫌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获利近2千万[OL].http://www.sina.com.cn,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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