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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微博时代的网络诽谤

2012-04-29杨嘉嵋

新闻爱好者 2012年18期
关键词:微博法律

杨嘉嵋

【摘要】韩寒以“网络诽谤”为由一纸诉状将方舟子告上法庭,这是2012年春最吸引公众视线的网络民事纠纷。微博时代的网络诽谤如何认定,网络诽谤出现的社会背景是什么,此类侵权行为有无一定的积极意义,政策、法律规制给了我们什么启示,本文将按照上述主线对微博侵权这一重要新生事物进行详尽阐释,以期对未来类似事件的审视提供有力参考。

【关键词】微博;网络诽谤;法律

“龙年春节,是方舟子陪我们过的”——2012年初春,中国公众常常会冒出这样一句有趣的调侃。1月29日,韩寒委托律师,就方舟子涉嫌网络诽谤,在上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方公开更正、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尽管迄今为止又经历了韩寒修改诉状、撤诉等风波,但这场“文战”不再是“无聊口水战”,而是进入了严肃的司法程序。

从方舟子接棒麦田发出第一条“质疑”韩寒的微博后,MicroBlog就成为其发布证据、自辩正义的主战场,数量惊人的网友也以“方粉”、“韩粉”的身份搅动了一场规模巨大的微博激战。微博作为当今中国最引人注目的公共领域,其功能有没有变化?微博时代的“网络诽谤”有什么特点?

微博时代的公共领域

纵观现代社会舆论发展状况,公共领域由公共场所逐渐演变为以媒介作为平台和中介。因尼斯认为:“如果一种媒介很容易被普通人接触到,它就会被民主化。”[1]微博作为普通人易接触的平台,推动公众成为一个个“自媒体”——只需一台电脑或一部手机就可发布信息。“一句话就可号令江湖”的便捷速度,超大面积转发、评论,双向沟通的传染效应,平等对话的民主姿态等都使中国公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表达自由。

尽管诸多热点新闻在微博上呈现出碎片化图景,但微博由初始的社交平台逐渐转变为舆论监督的利器、法治进程的推力则是不争的事实。“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口碑)研究所发布的《2011上半年中国网络舆情指数年度报告》显示,网络热点事件中,18.8%的源头是微博。”[2]在微博里,社会的发展趋势、人民的人心走向、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公众的表达水平都以最鲜活、最直接的样本形式呈现于眼前,“微博已经超越网络论坛成为中国第二大舆情源头”[2]。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更新、普及和表达空间的日益扩展,微博的民主开放品质开始受到一系列问题的挑战,如精英掌控话语权、网络语言暴力、虚假新闻、群体极化、网络炫耀、网络泄密、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等。“韩方大战”就是典型的网络侵权中的网络诽谤纠纷。

微博时代的网络诽谤

虚拟中的真实:网络诽谤。网络是社会通信、社交工具,同样需接受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制。在网络侵权的类型里,侵犯名誉权是最典型、最常见的一类。从“艾滋女事件”、蒙牛“诽谤门”到“微博第一案”,网络诽谤已不再仅是“围观者”看个好玩的闹剧,而成了普通公民和法人维权的诉讼依据。

2002年12月23日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对网络侵权行为作了单独规定,其第63条规定:“网站经营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或者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网站经营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3]法律法规的出台,正是对虚拟空间的诽谤具有真实性的最好注解:“艾滋女事件”始作俑者被判有期徒刑3年;蒙牛“诽谤门”的3名被告分别获有期徒刑1年、缓刑、拘役和罚款……法律法规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悬在试图或已经发出诽谤信息的人头上,警示他们必须为其行为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质疑还是诽谤。我国有关网络诽谤的民事侵权成立,须具备四个要件:有损害事实、行为人有过错、行为的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4]

上述网络诽谤侵权行为成立的各项要件里,是否“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当属最重要的底线要件,其在某些案件里经过调查取证后容易鉴别(如“艾滋女事件”),在某些案件里却令人难以辨清(如“韩方大战”)。“散布”的定义与内涵并无太多歧义,本来明晰准确的“捏造”却在“韩方大战”中给了中国网民新的课题:质疑的权利和诽谤的边界在哪里?

用实质性证据说话。质疑是公民的权利,发表质疑言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然而,任何一项自由都存在边界,质疑的重要边界之一就是需要质疑者提供实质性证据,即证据有足够的数量且能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的指向非常明确,基本上不存在其他可能性。证据的可靠性越大,证明效力就越强。反之,如果仅靠道听途说或靠自己的猜测、推理而导出的“证据”就涉嫌诽谤。从方舟子目前披露的所有证据来看,不仅有诸多场合听来的只言片语,而且其对韩寒作品的文字分析也基本以猜测、推理为主,并无“还原当年现场”的实质性证据。

不用自己得出的结论进行指控。合理的质疑,是在大量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某人或某事提出疑问,对其真实性、合理性表示怀疑,它的姿态应该是一个问号(?);诽谤则不然,诽谤行为人通过前述“证据”推导得出“结论”,这种“结论”通常具有负面效应,对当事人本身是一种指控,对当事人名誉是一种破坏,它的姿态是一个感叹号(!)。方舟子不仅抛出了大量经不起推敲的“证据”,而且言之凿凿地认定韩寒一定被“代笔”,存在一个写作团队。这已经越过了质疑的界限,走向了指控,而缺乏过硬证据的指控涉嫌诽谤。

避免分阶段、多手段攻击炒作。质疑的动机与传播方式都在合理范围之内,具有单一性和纯净性;诽谤则在不同阶段使用多种手段对事件、人物加以攻击炒作,目的在于使对方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蒙牛“诽谤门”中,北京博思智奇公关公司和蒙牛产品经理共同策划了攻击文案《DHA借势口碑传播》,其网络攻击手段包括:“寻找网络写手撰写攻击帖子,并在近百个论坛上发帖炒作,煽动网友不满情绪;以儿童家长、孕妇等身份拟定问答稿件,‘控诉伊利;发动大量网络新闻及草根博客进行转载和评述等。”[5]

从上述三点可以看出,证据的硬度、是否得出结论和是否攻击炒作是网络诽谤的明显特征,只要经过理性的认真检验,网络诽谤并非不能与合理质疑区分开来。

微博时代的网络诽谤特点

经济成本更低,传播更快更广。相较以前的博客、网帖等大页面爆料平台,微博特有的140字的发表形式将核心事实、观点浓缩成简短精练的语句,即使再加上图片、视频,其经济成本也更低。个人发表诽谤言论,只需很短时间和少量网络流量;团队发表诽谤言论,除了必要的劳务费外,也基本不用花销其他的成本费用。另外,微博的评论、转发方式具有“流毒毙鲨”的性质,①“毒素”呈几何级数迅猛增长,绵绵无穷。从这个角度来讲,微博正是因之精简深刻、易于传诵、“毒源”众多而传播得更快、更广;反过来,此传播特性又为节约诽谤者的传播成本起到了客观上的推动作用。

关注度更高。在“阅读快餐”时代,微博的短小精悍、信息量大正好迎合了人们的阅读偏好;日常生活中沉重的工作、经济压力使人们通过某些每天都会更新的微博来获知社会最新资讯、窥视他人生活来达到解压的目的,这些都是微博深受网友喜爱的重要原因。在这样的氛围冲击下,巨量评论和转发就是自然发生的后续,诽谤信息也就能在极短的时间内传遍大江南北。

维权的成本更高。当微博诽谤出现时,一般来说,被诽谤人有这样几个举措:用各种方式澄清诽谤信息、删除诽谤信息、向法院提出诉讼等。所有举措都要花费被诽谤人大量精力和金钱,连公众人物也拖累不起。就拿“删除对方诽谤信息”来说,一方面是评论、转发的速度极快、数量惊人;另一方面是删除的手续复杂、费用较高,这样的维权成本几乎已经超过了公民自身的能力。

网络诽谤产生的社会背景及一定的积极意义

社会背景。近年来,影响较大的网络诽谤案件层出不穷,对我国当下的舆论环境和社会趋势的走向有着重要影响。网络诽谤产生的社会背景有以下几个方面:

利益竞争的逐渐恶化。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由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商业、权力、名气等领域更是出现了“赢了就是硬道理”的口号,不择手段导致一波接一波的恶性竞争。既然钱、权、名都与当事人的名誉、社会评价紧密相联,那么,从这个角度入手成本最低、成效最快;而网络作为“自媒体”和传播迅捷广阔的媒介也就成了破坏名誉的上佳之选。事实证明,尽管诽谤者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其行为对无辜者造成的精神、经济、名誉伤害却难以精确估量和一一弥补。

自我表达与维权的强烈意愿。政治体制改革、市场经济运行、文化产业发展使人们习以为常的诸多价值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个体权益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们压抑多年的表达欲望也在这种氛围中苏醒,越来越多的人渴望能在公共领域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样不仅能参与最新最活的社会热点事件,还能部分释放在现实生活中无法释放的正义感,获得自我认同。经过博客、帖子等写作形式的历练,网民对网络表达不仅不再陌生,而且还积累了丰富的网络传播经验。精练简约的微博在此历史时刻登上舞台。当诽谤的信息出现在微博页面时,无论网友是支持、赞同还是驳斥、辱骂,其实都在客观上帮助诽谤者达到了目的——大规模的热切关注。

互联网立法滞后,监管力度不足。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确了发信息者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布信息上的相关责任,为被诽谤人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在民事领域,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在起诉诽谤者时都需提供直接切实的证据。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等特点,当公民遭遇网络诽谤时,个人取证能力十分薄弱;公安机关多以非刑事案件裁定而不予立案;网络服务商在短时间内无法辨别信息真伪。因此还需要更有效的立法。

牛虻效应:一定的积极意义。关于网络诽谤的负面效应已经无须赘述,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从辩证的角度来看,网络诽谤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牛虻是噬咬或骚扰牲畜的一种小虫,只要嗡嗡的小牛虻在跳舞,任何动物都需仔细反省自己的卫生状况和躲避能力。从一定意义上讲,很多网络诽谤的始作俑者就是这样的“牛虻”,说他们代替新闻记者履行了部分“船头瞭望”的职责也并不过分。这种备受争议的“找茬”行为其实对公众人物、普通公民也起到了很强的警示作用。

启 示

2012年,“实名制”成为中国网络规制的代表概念。“台前网名,台后真名”,受害者或警方需要查找诽谤信息的真实作者时,网站有责任公布作者的姓名和地址,这从技术上保证了调查取证的方便快捷,减轻了受害者的巨大痛苦。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实名制”在降低侦查成本、伸张正义的同时,也封住了公众的悠悠之口。如果社会公众失去了可以畅所欲言的平台,其积聚的不满和怨气将日益膨胀,直到成为社会稳定的真实威胁因素;而一个不清楚自己弊病的社会肌体也断然不会是一个健康的生命系统,它只会在“咯咯傻笑中沉入大海”。

综上所述,正因为政策、法律规制的力量无比巨大,所以其在公众自由权利与社会安定和谐之间的平衡就显得尤其重要,正在走向民主法治的中国社会需要更科学的制度。

(本文为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10YJC860050)

注 释:

①《射雕英雄传》里欧阳锋为让周伯通相信他的西域蛇毒最厉害,给一头鲨鱼喂了蛇毒后将之抛入大海,所有抢食了这头毒鲨的鲨鱼都变成了一个个独立的“毒源”,一而十,十而百,百而千……

参考文献:

[1]约书亚·梅罗维茨.消逝的地域:电子媒介对社会行为的影响[M].肖志军,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12.

[2]郑燕.网民的自由与边界[J].社会科学研究,2012(1).

[3]李玥竹.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9.

[4]吴问.我国对网络侵权的现行规制研究[J].广西钦州师范大学学报,2011(2).

[5]许天颖.从蒙牛“诽谤门”看网络时代的商业诽谤[J].媒介观察,2011(3).

(作者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编校:赵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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