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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与公司治理比较

2012-04-29王福英周静

会计之友 2012年2期
关键词:公司治理比较

王福英 周静

【摘 要】 提到组织治理,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公司治理,公司治理被公认为是经典治理。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与公司并存的经济组织,在组织治理上其与公司有哪些异同点?公司治理的经验、模式是否可以借鉴、照搬套用?文章就此作一分析探讨,以进一步廓清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特点,探寻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途径,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效率。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 公司治理; 比较

2007年7月,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得长期以来制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地位、组织属性、利益分配与内部治理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澄清。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从松散型到紧密型、从服务型到实体型、从基层社到联合社的发展阶段。伴随着这一转变过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凝聚力、活力以及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完善治理机制将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提到组织治理,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公司治理,公司治理被公认为是经典治理。因此,一直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受到公司治理的影响较大,从治理结构设计到治理机制建设都与公司治理有着许多相似之处。虽然,二者都属于法人组织,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毕竟是不同性质的组织,二者的宗旨、目标均不同,这就决定了两种组织的治理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因此,有必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与公司治理进行详细地比较,以便更好地借鉴公司治理的经验和做法。否则,容易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走上对公司治理模式进行简单模仿移植的路子,其结果可能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差的治理绩效。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组织与公司法人组织比较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均属于法人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和资格,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但是,两种组织所属法人类型不同。合作社是一种介于企业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之间的中间状态的经济组织,不属于企业法人。这是由合作社的性质决定的,即合作社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却从事经营活动。虽不强调公益性,但由于社员身份与特定区域密切关系,因而其在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以及环境保护方面又体现出其公益性。而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公司存在的目的就在于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简而言之就是营利。组织属性不同决定了组织治理的差异。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目标与公司治理目标比较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目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既具必然性又具时代性的制度变迁及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确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本质特征为: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见,合作社是社员联合所有、社员民主控制、社员经济参与并受益的特殊的企业组织,是“一种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和基于使用进行分配的企业组织”。其兼有企业属性和社会共同体属性,是“人的联合”。合作社与其它经济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社员身份的同一性,即社员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投资者),又是合作社的惠顾者(使用者),投资者与客户的身份同一。合作社的宗旨及合作社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合作社的治理目标是追求成员利益最大化。只有实现成员利益最大,合作社才能生存和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治理目标

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组织,公司的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公司以“资本联合”为主,由投资者出资组成,投资者出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公司的盈余按照资本进行分配。可见,公司不过是投资者实现投资利益的法律工具,对营利的追求是公司名正言顺、无须掩饰的目的。公司的这一本质特性决定了公司的治理目标是追求投资者的资本收益最大化,即公司利润最大化,而并不以为特殊的对象服务、追求成员利益为目标。

从上述两种组织治理目标看,合作社治理目标更注重“人的感受”,即成员的感受,追求成员利益最大化。成员入社的目的是获取合作社的各种服务,包括采购、销售、技术、信息等服务,通过合作社的服务和合作社的发展进而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为社员提供服务、追求社员利益最大也是合作社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而公司治理目标更注重“资本的感受”,追求资本的效率。资本的收益决定着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两种组织治理目标的不同决定了治理结构本质上的差异。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具有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等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权力配置看出,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和理事会、监事和监事会、经营管理人员构成,分别担任着不同的职责。

对于公司而言,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构成。它代表产权的所有者对所属公司拥有最终的控制权和决策权。股东大会具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等权利;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它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监事会是公司的自我监督机构,它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对董事会和经理担任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经理是公司决策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畴内行使职权,开展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可见,公司的治理结构由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决策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和执行机构(经理)构成,相互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相互协调。

上述两种组织治理结构比较如图1所示:

从治理结构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框架与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十分相似,而且对应各层次的职责权利内容也有许多相通之处。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设计借鉴了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尽管两种组织治理结构非常相似,但在权利产生的根源、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差别。

(一)合作社治理结构的权力来源及性质

合作社的最高权利来源于全体社员,社员基本上具有均等的权利。我国的合作社法关于社员的表决权制度安排借鉴了国外的先进做法,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合作社的资金约束和鼓励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给予了资本或贡献较大的社员以附加表决权。同时,为了防止附加表决权的设置损害农民社员的民主决策权,法律又对附加表决权的票数作了限制。具体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也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这样基本保证了全体社员在合作社重大事项上的权利,体现民主管理和社员利益。但这种权利性质也容易导致效率的低下,出现“大家都说了算,又都说了不算”的情况。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权力来源及性质

公司的最高权利来源于全体股东,即所有者权益资本(自有资本)的提供者。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其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即“一股一票”,按股投票。可见,权利的大小与所有者所提供资本的金额相适配,在股东之间并不是均等的。股东提供资本多,拥有的股份就多,表决权相应就大;提供资本少,拥有的股份就少,表决权相应小。同时,各层级之间基本上属于资本雇佣关系。因此,虽然说公司的最高权利来源于全体股东,实际上是来源于拥有、掌握公司较多股份的少数大股东。这种权利性质具有高效率、反应迅速等优点,但也带来“少数人控制”等问题。

上述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适用于不同的组织治理中,带来的治理效果也不同。可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虽然十分相似,但存在着本质的差异。

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对策

通过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与公司治理的比较,我们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与公司治理既有相似之处,又有自己的独特之处,这就要求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实践中,既要借鉴公司治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时又要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特点,探索出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特色的独特的治理之路。

(一)借鉴公司治理的先进经验

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有机组合,公司治理是公司契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契约体系比较成熟,公司治理已有了丰富的经验,治理模式比较成熟,形成了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制衡关系、监事会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制衡关系,即形成了各层级权利部门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相互牵制、相互激励的高效的治理结构模式。这种相互制衡、高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模式值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借鉴和学习。合作社应完善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关,合理配置各自的权利,根据合作社经营规模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经理制度,努力形成明晰的契约关系,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牵制、相互激励的治理结构。

(二)完善社员大会制度,形成以社员大会为治理结构中心的治理模式

社员大会是合作社全体社员行使权利、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完善社员大会制度,就是要强化社员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地位,强化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合作社被少数人控制,损害社员利益和合作社的长远发展。

(三)构建“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相协调的运行机制

根据我国合作社法规定及国外合作社发展的历史经验,民主管理是合作社不可或缺的,是合作社长远、持续健康发展所必须的,也是合作社充满生机活力的源泉。因此,合作社生存和发展必须坚持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同时,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初级阶段,社员对合作社的理解参差不齐,农民的小农意识依然根深蒂固,加之农民自身的文化素质比较低,如果事事都采用民主的办法来解决,会产生太多的内耗和浪费,导致效率的低下,也不一定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因此,在民主管理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能人”治社的作用,给予并肯定“能人”适当的权利、地位和激励,促进集体行动的实现,提高合作社的治理效率。即正确处理好“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的关系,二者不能偏废。

(四)构建理事、监事、经理的业绩评估和激励机制

构建科学、合理的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业绩评估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合作社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带动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总之,健全、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是组织存在和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和制度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充分认识到合作社治理的重要性,逐步规范治理结构,完善治理机制,实现合作社的持续、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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