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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2012-04-29杨明彧刘欣

会计之友 2012年2期
关键词:抵押贷款林权防范

杨明彧 刘欣

【摘 要】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支持林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在全国范围已经全面开展,其风险不容忽视。文章系统地分析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提出了我国金融机构安全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建议。

【关键词】 林权; 抵押贷款; 风险; 防范

一、引言

林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国家对林业也越来越重视,自从2008年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林农投资造林的积极性得到广泛的调动,对于资金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为了更好地支持林权改革,国家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要求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而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支持林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不仅能破解农村融资瓶颈,促进林农增收致富,也能使金融机构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提升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

所谓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法定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拥有的计量确认为森林资源资产的林权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人主要是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人是从事林业种植、加工和经营的企业或个人。目前,林权抵押贷款也演化出多种形式,包括林木抵押贷款、林权反担保贷款、小额贴息贷款、担保基金贷款、信用担保贷款、联保贷款等多种信贷品种。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也在全国大范围开展起来。然而,当前我国林权制度尚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及时到位,如果贷款机构无法正确识别和有效控制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而盲目发放贷款,必然导致贷款遭受损失。因此,认识并有效控制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对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意义重大。

目前国内对于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抵押物的层面(谢敬,2008;黄庆安,2008),包括抵押物的估值、抵押物的价值保全、抵押物的登记以及抵押物的变现等方面的风险,他们认为抵押物风险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林权的特殊性所造成,林权不同于其它抵押物,林权的抵押物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因此,其评估和处置都会面临一系列复杂的问题。除此之外,林权抵押贷款还面临诸如法律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等一系列的风险,而目前国内对于这些层面的研究尚不全面,因此,本文将在分析抵押物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林权抵押贷款的其它风险,并提出相应对策,从而使我们全面地认识林权抵押贷款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为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机制和控制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提供一定的解决思路。

二、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来源

由于林业是一项基础产业,具有生态效益和正的外部性,且林业生产周期长、资金需求大,易受自然条件影响等,使得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

(一) 抵押物的风险

1.抵押物的估值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森林资源资产构成复杂,不仅包括林地上的林木,还包括林地的使用权,且不同林种价值差异较大。二是由于林木交易市场不规范、不完善,导致森林资源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三是资源性资产的价值具有自然增值性和生长的长周期性。此外,专业的森林资产评估人员缺乏,这些都将导致贷款抵押物面临估值风险。

2.抵押物价值保全风险。一是森林资源经营管护过程中面临诸如雪灾、冻害、火灾、水灾、泥石流、风灾、病虫害、污染等较多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往往都是毁灭性的,这将造成抵押物的价值灭失,导致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的失控。二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面临人为偷盗灭失的风险较高。林区一般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人口稀少,森林资源管理难度较大,加上部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偷伐、盗伐林木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很难对林区情况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管,致使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风险。

3.抵押物的处置风险。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有两种途径:一是将林权流转变现;二是将木材砍伐后出售变现。而这两种途径都将面临风险。首先,对于林权流转变现而言,关键在于林权的流通性,但是,当前大部分地区都还没有建立起功能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这极大地制约了森林资源资产的流通,加大了林权抵押贷款中借款人违约时抵押物的变现风险。其次,就木材砍伐后出售变现而言,面临木材采伐指标问题。森林资源作为一种特殊资源,国家实行严格的保护政策,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司法、金融部门对抵押物均无权进行变卖处置。目前林木砍伐指标并没有向林权抵押贷款倾斜,这就有可能造成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有效处置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从而加大了贷款风险。

(二)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最古老的也是最重要的金融风险形式之一,信用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借款人的经营风险是信用风险的直接来源,即使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做了详细的信用调查和识别,但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投资效益的好坏受到借款人个人经营能力、努力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而借款人收益的好坏直接关系其还款能力。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很难对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测,因此,在整个贷款回收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项新兴的贷款业务,目前国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上,还没有及时到位,这将使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面临一定的法律和政策风险。一是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林权”缺乏系统、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对国有和集体林权的处置、流转等更是缺乏明确的法律文件。虽然国家在2008年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但该意见主要是倡导性的,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现阶段的改革还主要依据政策推动,改革成果也需要日后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二是由于森林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具有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重属性,不仅面临采伐限额政策、办理采伐许可证等问题,给林权抵押贷款带来了风险,而且抵押的林木一旦被国家划为生态公益林,林木将被禁伐或限伐,银行的林权抵押贷款将得不到保障。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于银行信贷管理体系不健全、操作失误以及员工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缺陷使贷款发放过程不规范,手续不完善给贷款造成一定的风险隐患。这主要是由于目前林权抵押贷款还处于逐步成熟阶段,银行内部的管理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有关林权抵押贷款的规章制度还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细则,其次是各商业银行对林权抵押贷款没有统一信贷科目设置或无明确科目归属,影响业务开展。另外,由于林业的特殊性,信贷人员缺乏相关的林业知识,也是导致贷款操作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

除此之外,林权抵押贷款和其它贷款一样也存在着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声誉风险等。

三、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的建议

林权抵押贷款毕竟是一项全新的贷款业务,尚处于探索阶段,业务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的风险,作为商业银行应该清醒地认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特征,规范信贷行为,提高贷款的风险防范意识,健全登记制度,规范登记行为,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尽管国家林业局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也发布《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但这些都是指导性的文件,由于地域的差异,不同地区的贷款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适合当地的具体实施细则,在以上文件的框架内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范围、条件、期限、抵押登记的具体程序、部门职责及登记的变更、续期、注销等相关规定做进一步的详细规定。此外,贷款机构还应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控制制度,不断完善风险识别、评估体系和完整的信息反馈机制,建立完整的信息交流渠道,使各项决策和业务经营活动建立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消除信息传导失真,有效防范和控制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

(二)创新林权抵押贷款的业务形式

只有不断创新贷款方式,开发适合市场的贷款产品才能降低贷款风险,扩大贷款业务量。贷款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灵活运用多种信贷担保方式。发放担保基金贷款、小额贴息贷款等,积极引导各类林业合作组织、林业中小企业及林业经营大户设立林业担保基金、贷款联保小组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信用体,在安全的额度内放发贷款,从而减小贷款风险。

(三)积极参与协作,转移贷款风险

一是积极与林业部门紧密协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处置林业资产和防范不良信贷风险等方面的调控能力和力度,协同建立健全森林资产流转平台,稳定林产品价格,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保全。二是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助合作关系,共同拓展业务市场。银行应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特点和林木企业生产特点的险种。三是积极鼓励借款人参与森林资产投保,甚至可以对森林资产的抵押条件进行限定,强制投保,以分散贷款的风险压力。

(四)不断完善借款人征信体系

对调查过的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加强银行间的信息共享,完善借款人信用评估体系,通过信息共享,降低对借款人以往信用状况的调查成本以及防范恶意违约风险的发生。对于失信行为,进行相应的记录,并给予相应的信用惩罚,从而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保障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安全开展。

【参考文献】

[1] 汪永红,祝锡萍,石道金,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概念框架研究[J] .林业经济, 2008(2):39-43.

[2] 黄庆安.林权抵押贷款及其风险防范[J].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8(5): 76-79.

[3] 陶诚.金融支持安徽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调研[J].中国金融,2009(22):70-71.

[4] 陈跃峰,童纪源,董根祥,等.浅谈林权抵押担保贷款的法律风险与对策——以农发行浙江省丽水市分行为例[J].农业发展与金融,2010(7):44-46.

[5] 黄丽媛,陈钦,陈仪全.福建省林权抵押贷款融资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09,25(18):17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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