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职业信誉的婚姻财产归属论
2012-04-29胡苷用
摘 要:商誉作为财产类型的一种,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界都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是与之类似的个人职业信誉是否应该单独地予以界定为财产,从而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应该说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课题。婚姻应为夫妻双方分工合作,互惠共享的一个共同体,婚姻的这种性质决定了个人职业信誉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关键词:婚姻;夫妻共同财产;商誉;职业信誉;归属
中图分类号:DF55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3.09
财富的本质就在于财富的主体的存在。
——马克思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本在家庭财产积累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家庭财富的主要源泉[1]。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的人力资本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20多年前,美国学者Lenore Weitzman就将“职业财产”(professional asset)(即现在我们流行指称的“人力资本”)认定为是离婚家庭中重要的财产[2] ,在经济学上,财产通常是指具有价值或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利益的东西。现代社会,财产是一个开放的权利体系。更为值得重视的是,随着新的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抽象化,非物质化的财产不断涌现[3]。
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各种力量的合力或互动,任何法律和制度总是在不断发生变迁[4]。人的技能、知识和通过对个人在时间、精力和金钱上的投资获得的或增加的社会阅历,是一种提高未来收入的财富形式[1]381。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表现出来的能力,其所以是资本,是因为它是“一种生产出来的东西,是投资的产物”,是未来满足或未来收入的源泉或者两者的源泉。个人职业信誉是人力资本的一种表现形式,人力资本是有经济价值的权利总体,属于积极财产。人力资本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拥有者可以对人力资本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排除他人在未经许可或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对人力资本的使用,并可以将人力资本在劳动力市场上出售。体现在人体内的技能、知识、信息、阅历和能动性等就属于人力资本,即是人力资本的实物形态[5]。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能产生未来收入流的就是财产。据基本民法理论,财产是指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义务结合的总体[6]。其实,财产还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7]。个人职业信誉作为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必然会存在于婚姻关系中,夫妻间如何对各自的个人职业信誉的价值归属进行界定,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否应考虑这部分财产价值,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探讨。
因为,一切可为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对象,包括有体物、无体权利、“新财产”,都应纳入“财产”的范围,从而可使人们的一切利益都潜在地转化为财产权,当根据自己的正义直觉或良心或情理认为受有损失时,就可借助于这一规定提起诉讼,而不至于发生法院裁定无权则依法驳回起诉的滑稽[8] 。
一、个人职业信誉的界定
(一)从企业商誉到职业信誉的演变
法院一般认定商誉包含在商业企业销售部分的资产中。开始,商誉只是认为存在于销售之中,而不是认为依赖于特定个人的技巧和能力存在于执业实践中。企业商誉与职业信誉的区分,是因为执业服务业的兴起,如律师、会计师和医生,他们的成功是直接与其提供的服务相联系的,而不因为其所在的组织实体。现在在美国,人们一般认为,企业组织形式对于商誉的存在不具有决定性。像商业企业一样,从会计学和经济学的视角看,执业实践也可能有企业信誉。纽约的Nehorayoff案是执业实践中对企业信誉的一种解释。437 N.Y.S.2d 584 (Sup. Ct. 1981).Nehorayoff夫妇结婚18年后离婚,生有二个小孩。虽然Nehorayoff博士在结婚时就已从医学院毕业了,在婚姻期间,Nehorayoff完成了他的实习医生训练并与他人一起创办了一家医疗公司。他和他的合伙人规定,医疗和实验室服务主要是与终止妊娠术相关。离婚的一个中心问题是,是否丈夫在职业公司中50%的利益包含了作为婚姻财产的商誉。区分丈夫和其它医生提供的服务,可能是吸引患者的主要原因,法院认为,做一个流产术一般不存在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因为广告、声誉或推荐,人们才挑选了该诊所……没有理由期待,一个医生的更换会导致业务上的巨大下降。”在这种情形下,商誉将是紧密地与企业本身结合在一起,而不和个别的医生相联。因此,从会计学和经济学的观点看,承认商誉是企业的资产是恰当的。
职业信誉虽然不能独立于个人所服务的职业而出售或移转,但是该“财产”对专业人员具有价值。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有名的Dugan v. Dugan
457 A.2d 1 (N.J. 1983).案的判决中,明确将“个人”声誉包括在商誉之内,并解释道:离婚之后,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从婚姻期间取得的商誉中受益。因为在本案中其中大多数的经济收入流是律师在婚姻期间取得的,其将继承律师事务所的商誉。忽视非律师方配偶为这些经济收入流做出的贡献是不公平的。虽然律师不能出售其律师业务,但这并不能排除律师职业信誉的存在,作为资产应该公平分割。
457 A.2d 6 (N.J. 1983).虽然有学者指出,“商誉的市场价值最终都得依赖于商誉的会计学和经济学概念,如果没有市场价值,也就不存在商誉”[9],但将不具有市场流通性的职业信誉包括在商誉之内,是对传统商誉概念的发展。因此,也就应当将个人的能力、技艺、经验和声誉视为财产,将其界定为职业信誉。
(二)职业信誉的本质
在美国,商誉的处理已经成为一个值得人们高度关注的问题,因为美国许多法院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商誉概念,并且将“个人”商誉也包括在其中。按照这种观点,商誉不用再考虑是商业组织的财产,而是附着于个人的财产。要对职业信誉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把握,首先还得从商誉谈起。商誉的概念非常抽象甚至是难以捉摸,法院和评注者们为了界定商誉这一定义就奋斗了一百多年。而其中的许多定义都是相互矛盾的。英国的Eldon伯爵将商誉界定为“回头客的可能性”。
Cruttwell v. Lye, 34 Eng. Rep. 129, 134 (1810).Cardozo法官对该界定做了扩展,包括名气和商业组织的延续性。
参见:In re Brown, 150 N.E. 581, 583 (N.Y. 1926).商誉一词是英文“goodwill”的汉译,也称职业信誉或商业信誉,是来源于英国普通法中的一个概念。在经济学上,它被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是指企业高于同等的其他一般企业所具有的一种超额盈利能力。在无形资产的评估实践中,商誉的概念也经常出现,通常是将企业产权变更为资产帐面数与实际交易数之差额作为“商誉”[10]。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承认商誉为财产,将其包括在商业企业可出售的财产当中。1810年英国的一位法官认为:“商誉就是企业给顾客们的商业信誉”[11] 。美国加利弗尼亚州最高法院认为,商誉是一种老顾客经常光顾一个老地方的可能性。商誉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应当被评估出一定的价值,早在1988年我国就与几个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就确认了商誉的价值[11] 392。因此,商誉作为一种夫妻共同财产当属无争议,现在学术界主要的争议是,与商誉紧密相关的职业信誉是否也可以作为财产看待。
上述有关商誉的定义都是从企业的角度来界定的,属于商誉的传统定义,其实商誉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不仅存在于企业之中,而且还存在个人职业实务中。人们开始认为,商誉只是存在于商业企业中,而不存在于个人职业实务的能力和技术之中。其实,职业服务行业的成功,如律师、会计师和医师,与个人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密切相关。从会计学和经济学的观点看,职业人士像商业企业一样也有自己的商誉,也即个人职业信誉[12]。在美国,将职业信誉视为婚姻财产的法院一般都考虑到了在职业事务中决定商誉存在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执业者”的年龄、健康状况、过去所表现出的赚钱能力、圈内的职业声誉,据此判断其职业的相对成功度。在司法实践中,美国许多法院超越了传统的商誉概念,将“个人”职业信誉
本文为了文章的表述简炼,如没有特别指出,则“职业信誉”就指“个人职业信誉”。也包括到企业商誉之中。在这种情形下,商誉就不再限于只是商业组织的财产了,其还可能是依附于个人身上的一种财产。人身和财产虽然互为对立的概念,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人身如果不是意志的载体,人身要素如果不受主体自己支配,人身和人身要素就成为其他主体的财产[13]。
最初,法院处理职业信誉问题经常按照传统商誉的适用原则进行处理。例如,美国科罗拉多州在Nichols案
In re Marriage of Nichols 606 P.2d 1314 (Colo. Ct. App. 1979).中首次考虑职业信誉是否应该作为财产予以分割时,Nichols夫人认为,商誉应该包括在Nichols医生的牙医业务中。在上诉中,科罗拉多州上诉法院支持了上诉人的请求,并强调可以出售的商誉是企业财产的一部分:诊所可以出售的不仅仅是其固定资产的价值,还有可以出售的商誉。专业人士,同任何企业家一样,因为其技术和专业特长而树立起了自己的声誉名望,就会有回头客,为其做宣传,直到出售其业务,并有理由期待更多的人成为其顾客。这种期待利益属于商誉的一部分,具有金钱上的价值。再如,一位神经外科医生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良好的口碑,有关神经方面的疑难病症可以妙手回春,而且态度又非常和蔼,这时病人可能就慕名而来。在这种案例中,医生的声誉不属于传统的商誉,因为就诊所本身没有超额的价值。相反,此时的商誉是与医生本人紧密相联的。如果该医生离开该诊所,他将带着他的名望离开,而诊所本身并不享有该种声誉。毫无疑问,虽然该种声誉不属于传统的商誉,但医生的名望声誉肯定是有价值的。
二、个人职业信誉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归属界定之争
(一)个人职业信誉不是婚姻财产
美国有的法院认为,职业信誉被认为太具有投机性了,且作为婚姻财产会很难评估。
参见:Hollander v. Hollander, 597 A.2d 1012 (Md. 1991); Travis v. Travis, 795 P.2d 96 (Okla. 1990); Hickum v. Hickum, 463 S.E.2d 321 (S.C. Ct. App. 1995); Sorensen v. Sorensen, 839 P.2d 774 (Utah 1992); Holbrook v. Holbrook, 309 N.W.2d 343 (Wis. Ct. App. 1981).职业信誉不是婚姻财产,是因为它实际上不是一项独立于个人的财产。如果专业人员一旦退休、更换地址或死亡,职业信誉就会消失[14]。职业信誉只是专业人员的一种名誉。虽然职业企业良好的声誉,其也是商誉的实质组成部分,肯定是有价值的东西,但我们并不认为企业将其声誉给予了企业的所有人,成为一项实际独立的利益。
Holbrook, 309 N.W.2d at 354.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职业信誉只是代表将来的一种赚钱的能力。
See Moebus v. Moebus, 529 So. 2d 1163 (Fla. Dist. Ct. App. 1988), review denied, 539 So. 2d 475 (Fla. 1989); In re Marriage of Zells, 572 N.E.2d 944 (Ill. 1991); Powell v. Powell, 648 P.2d 218 (Kan. 1982); Travis v. Travis, 795 P.2d 96 (Okla. 1990); Beasley v. Beasley, 518 A.2d 545 (Pa. Super. Ct. 1986), appeal denied, 533 A.2d 90 (Pa. 1987); Sorensen v. Sorensen, 839 P.2d 774 (Utah 1992); Holbrook v. Holbrook, 309 N.W.2d 343 (Wis. Ct. App. 1981).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裁定,职业信誉不能作为婚姻财产进行评估或分割。
In re Marriage of Zells, 572 N.E.2d at 945.因为其是建立在个人执业的技术和声誉的基础之上,商誉“只是代表将来取得收入的能力”。
In re Marriage of Zells, 572 N.E.2d at 945.只有在有能力增加将来收入时,职业信誉才有利于企业的所有人,因为商誉不能单独出售,“当一方企图在将来的谋生能力中对商誉进行区分时,则商誉就会慢慢消失。”
Holbrook, 309 N.W.2d at 354.因为商誉与将来的挣钱能力一样,而将来的挣钱能力代表的是婚后的收入,因而商誉也就不属于可以分割的婚姻财产[15]。
其实,要想将个人未来的赚钱能力与职业信誉区分开来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情。如上所述,企业商誉是附着在运行的企业中具有普遍流通性的无形的额外收益。而职业信誉是附着在个人身上的超额收益,与个人不可分割。如果职业信誉没有独立的市场价值,其额外价值就只能通过未来收入来实现。根据传统的“个人—企业—商誉”的观点
传统的观点也即认为,只有企业才存在商誉问题,而个人是不存在所谓的商誉问题。,是拒绝将不具有市场流通性的职业信誉界定为婚姻财产[12]588。在审判中,美国的法官指出,虽然企业良好的声誉,是商誉的实质组成部分,其肯定是有价值的,但我们并不认为企业声誉给予了企业所有人具体独立的财产利益。同样,职业信誉在一定程度上只对个人所有者具有价值,因为其可能带来未来丰厚的收益,但不能由个人所有者出售或抵押。此种职业信誉或声誉是通过薪金的增加来表现其附加值的。
309 N.W.2d 354 (Wis. Ct. App. 1981).“个人—企业—商誉”传统观点表明,职业信誉只能通过未来的收入来实现,但是,未来赚钱能力并非可以分割的婚姻财产。即使承认商誉可以转化成未来收入,美国的法院还是赞成职业信誉的说法,认为“个人未来的赚钱能力不是商誉”。
诚然,拒绝承认商誉是婚姻财产的合理性,在于其价值要计算两次,导致“双重计算”。如果商誉只是名誉的话,只代表将来挣钱的能力,就是裁定扶养费的基础。但是商誉与执照具有类似性,都应不属于婚姻财产。
See Moebus v. Moebus, 529 So. 2d 1163 (Fla. Dist. Ct. App. 1988). Holbrook案的法院指出,文凭和商誉两点相似之处:第一两者都不能到公开市场交换;第二两者都不能“转让、出售、移转或用于抵押”。
Holbrook, 309 N.W.2d at 354.此外,两者的价值都在持有人死亡时终止。学位和职业信誉都具有人身性,两者都是用于提高挣钱的能力,因此,在决定扶养配偶和抚养子女的费用时就可以同时考虑。基于这些原因,商誉应该和文凭一样处理,而不能裁定为婚姻财产。拒绝将商誉界定为婚姻财产可以阻止不公平的发生。如果商誉是婚姻财产,分配给职业方配偶的商誉或不现实的东西将抵销,非职业方配偶取得的有形财产。有的法院指出,“强迫职业方配偶支付对方配偶司法判决的价值的无形资产份额,但这无形资产又不能通过出售或其它清算价值的方式来实现,这存在分配上的不平等”[15]504。
在美国,职业信誉不应归属婚姻财产的观点实际上只是代表少数的州,其遭到了广泛的批评。因为,首先这与公平分割法律不一致。合伙理论的立法意图是,“承认各方配偶对于婚姻财产的主张,而不管是谁对特定财产做出了贡献,也不管以谁的名义持有。”有形的婚姻贡献,如提供资金租赁办公地点,无形贡献,如承担家庭事务,两者都可以增加商誉的价值。按照公平分割原则,商誉应该在婚姻合伙
婚姻合伙理论主要是指,婚姻是夫妻双方分工合作、互惠共享,以婚姻的幸福和睦为共同经营目标的共同体。(参见:胡苷用被橐龊匣锸右跋碌姆蚱薰餐财产制度研究[D]敝厍欤何髂险法大学,2009:(7)比思浣行分割。第二,其中已经考虑到了商誉的扶养裁定,得不到支持且在再婚或同居后即行终止,这导致非执业方配偶不能完全取得其商誉部分的价值。事实上,财产分割的目标是减少对前配偶扶养的必要性,在双方实现最后的解决。要认识职业信誉的全部价值,非职业方配偶被迫将未来放在心上。第三,职业信誉并不仅仅是代表将来的挣钱能力。未来收入可分为两部分,包括离婚时溯及商誉的收入和离婚后的收入,后者不属于婚姻财产。正如Alan Zipp所解释的,婚后的收入可以溯及离婚时存在的商誉。第四,即使将商誉视为婚姻财产会导致法院所说的双重计算,“这也是合理的,因为商誉是具有决定性价值的财产,其确实能给执业者带来潜在的巨大收入。”其实,这些批评都是来自于商誉实际上属于婚姻财产的观点。
(二)个人职业信誉是婚姻财产
美国大多数法院裁定职业信誉是婚姻财产,离婚时应该进行分割。这种观点是,职业信誉对于执业方配偶是有价值的“经济现实”的承认,离婚时价值分割与公平分割法立法意图是一致的。考虑到丈夫律师执业的商誉是婚姻财产,美国Dugan案的法官指出“离婚后,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从其商誉中获得如同婚姻期间取得的利益。律师婚姻期间所产生的大部分经济价值将存在于律师事务所的商誉之中。忽视非律师方配偶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是不公平的。”
Dugan v. Dugan, 457 A.2d ,p.6(N.J. 1983).当有证据表明,执业实践包含有商誉,该价值必须包括在婚姻财产之中;否则,职业方配偶就获得了一笔“横财”。非执业方配偶对于商誉价值的贡献,正如他(她)婚姻期间对其它财产做出的贡献一样,“因此,有权就其贡献获得补偿,这似乎就像是家庭企业股份的增殖一样。”
In re Marriage of Foster, 117 Cal. Rptr. at 53-54.
正如前面所说,一些法院拒绝承认职业信誉是婚姻财产,因为商誉只是由于业务不断或回头客的原因,而具有取得将来收入的能力。但是,将商誉界定为婚姻财产的法院指出,商誉和未来的挣钱能力事实上是不一样的。未来的挣钱能力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但是商誉在其存在之前要求有所有权利益。虽然执业专业人员和领取工资的专业人员都有挣钱的能力,但只有执业专业人员就其事务所享有商誉价值。商誉属于事务所,是婚姻财产,是提高执业人员挣钱能力的个人财产。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解释“因为名气可以吸引现有的和潜在的顾客光顾,则将来的挣钱能力已经提高时,商誉就可能存在并具有价值。”
Dugan v. Dugan, 457 A.2d p.6. (N.J. 1983).专业人员的商誉也和将来的挣钱能力和名气相区别,因为当执业人员退休或死亡后,他的挣钱能力终止;但是,商誉可能会在病人、顾客或商标等中存在。同样,死者的姓名和退出合伙的成员的姓名一般都为执业合伙所保留,这表明商誉并没有消失[16]。
根据美国大部分州的立法,如果商誉只是未来的挣钱能力,就不是婚姻财产,因为未来的收入是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或非婚姻财产。商誉是婚姻财产,因为其与视为婚姻财产的养老金权利相类似。商誉和养老金权利都得依赖于未来的收入,和持续存在的执业业务或人的生命的存在。此外,养老金权利和商誉是婚姻财产,尽管对于这些财产的享用具有滞后性。在裁定商誉可以为婚姻财产后,新墨西哥州的上诉法院提议,有关商誉的界定归属问题应该发回重审,就像“养老金利益一样,即在将来实际取得时支付。”审判法院将决定特定情形下,包括是否属于司法管辖范围,以及如果职业配偶以不同的方式取得了商誉的价值,又会发生什么。法院已经裁定各种情形下的商誉在离婚时为婚姻财产分割的标的,包括法律执业、医疗执业和牙医执业等[17]。
因此,未来收入仅仅是决定职业信誉是否存在的一个考量因素,商誉反映的不仅仅是未来收入的一种可能性,而且还是基于现有情形的一种收入产生的可能性。按照现代的理念,职业信誉是一种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信用资源,职业信誉、从业品质是一种道德软约束,必不可少。但是职业信誉并不等同未来的赚钱能力,因为个人未来赚钱能力的强弱除了职业信誉是一个决定因素外,还包括个人的身体素质、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内容。法的关系不能从其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所谓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18]。总之,职业信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能为人所感受到的无形资产,因此,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时,职业信誉应当予以考虑。
三、个人职业信誉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论依据
妥善解决好职业信誉的界定和处理问题,可以矫正或缓解离婚时不平等现象的发生。因为,现实生活中一般的家庭模式是:一方配偶(通常是丈夫)在外发展职业提供家庭经济上的供养,而支持方配偶(通常是妻子)为支持丈夫的事业而做出自己的贡献,料理家务,承担照顾子女的主要责任。一旦离婚,丈夫拥有对其职业的婚姻投资取得的优势,同时,其赚钱能力得到提升。相比之下,妻子离婚后可能没有任何职业投资方面的优势,因为离开就业市场已经太久剩下的只是贬值的技能和经验,妻子为家庭的付出成为沉淀成本
“沉淀成本”是经济学的一个术语,指那些已经付出但无法收回的成本。一个简单的例子是:你花了20元去看一场电影,15钟之后,你觉得这是一部你所无法忍受的粗制滥造的影片。那么你是继续看下去,一直到2个小时之后影片结束呢?还是立即离开电影院去图书馆查资料?如果你心疼那20元门票,坚持把电影看完,那么除了已经支出的20沉淀成本之外,你还付出了2个小时的宝贵时间成本。(参见:康娜惫叵灯踉际右跋碌幕橐龊突橐隽⒎ǎ跠]敝厍欤何髂险法大学,2008:49保,现实中离婚时“多数夫妇的财产十分有限,因此其主要财产是人力资本投资。妻子通常在结婚期间推迟了对劳动力市场的投资或投资相当有限,但她们很少有人因为其离婚后恶劣的就业前景而被给予某些补助。”[19]而且,离婚之后妇女一般都是子女的主要监护人,这进一步限制了其事业的发展,而离婚后的丈夫则可能完全不一样。离婚后,女方不合理地承担着经济上的劣势,而这种双方在经济上的地位是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和投资所导致的。因此,离婚后,要实现夫妻双方经济上的正义,关键是如何合理分配婚姻合伙所积累的负担和产生的收益。
将职业信誉包括在婚姻财产之列就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矫正这种潜在的不平等现象。职业信誉的理念明确指出,职业投资取得的优势是具有价值的,该价值在夫妻之间应重新分配,使双方配偶都能分享到婚姻投资的成果。职业信誉这种无形的优势,包括提升的赚钱能力、职业经历、技术和声誉等,而这些优势可能是婚姻期间配偶双方共同努力取得或实现的。正如Martha Fineman所说,社会理解婚姻的方式将影响离婚法的性质[20]。至今在许多国家,传统的婚姻分工还是停留在,“女主内、男主外” 模式上[21]。婚姻合伙理论在离婚时将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权利界定为婚姻财产,可以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使财产的分割更加平等。如果“依赖”方配偶根据所有权原则要求分享“丈夫的”收入,则胜诉的机率就会增加,因为此时妻子行使的是物上请求权。婚姻合伙理论作为一项体现平等原则的重要理论,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因为其目标就是实现离婚时婚姻财产的平等分割。根据婚姻合伙理论,要实现更大程度上的经济正义,婚姻财产范围的界定非常关键。这也就是为什么婚姻合伙理论非常关注商誉的概念是否包括职业信誉在内。如果职业信誉被界定为婚姻财产,则任何一方配偶对“挣取”的权利享有所有权。换而言之,职业信誉是否应作为婚姻财产可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如果认定为财产,就要平等分割;如果排除在婚姻财产之外,则不应分割。我们可以将对某一物的财产权看作是一组独立而性质不同的权利,从而在纯粹概念意义上来保护排他性。这在实际上是一种法学立场。但就经济学观点而言,名义上的财产所有者很少对其财产有排他权[22]。
承认职业信誉为婚姻财产意味着,离婚时财产的平等分割,特别是将婚姻视为是两个平等主体的婚姻合伙理论更是如此。
See, e.g., Dugan v. Dugan, 457 A.2d 1, 6 (N.J. 1983)(判决指出,“忽略非职业方配偶对于个人职业信誉所做出的贡献是不公平的。”)在婚姻语境中第一个承认职业信誉的案例
Brawman v. Brawman, 19 Cal. Rptr. 106, 109-10 (Ct. App. 1962).中,加利弗尼亚州的法官指出:“考虑到商誉的价值,在离婚时和夫妻共同财产制解除时,财产价值的对价必须予以支付,因为之后职业业务自动地转到了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配偶一方。虽然他并没有出售或转让该财产,但商誉在业务中仍在继续。事实上,这是婚姻合伙人退伙的表现。并且,如果此合伙人要就其份额获得公平的补偿,被强制退伙时,商誉应该进行评估。”
Brawman v. Brawman, 19 Cal. Rptr. 106, 109-10 (Ct. App. 1962).
职业信誉被视为是配偶双方共同努力取得的收益,职业信誉的分割清楚地表明,妻子在婚姻期间与丈夫一样为信誉的取得做出了同样的贡献,她有权就其做出的贡献取得补偿。因此,职业信誉作为人力资本的一种,应当可以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列。
总之,家庭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细胞,尽管千百年来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家庭却依然保留了对全部制度的最大影响[23]。婚姻合伙理论将影响我们如何理解婚姻,最终将涉及离婚时如何分配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实,婚姻关系中有一种潜在的范式在影响婚姻的行为,“当我们(女人们)说我们的语言时我们禁不住相信他们(男人们);我们禁不住在情感、心理和经济上帮助和参与,在他们创造的世界里,他们为我们提供了感知的架构。”[24]说我们是单独的个体只是真正的我们中的一个方面,其实,与配偶、父母、子女、亲人及他人的相互联系合作,才是人类生存和幸福的重要内容。将婚姻期间夫妻取得的个人职业信誉的经济价值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夫妻另一方贡献的尊重和权益的保护,也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之内在要求。因为,现实中往往存在夫妻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因而被协助的一方所创造的财富,其中也应当包括个人职业信誉,是以婚姻的共同劳动创造的[25]。夫妻之间的各种分工,部分原因受制于男女之间生物学上的差别,另外也还部分地受经验和人力资本投资的不同约束。在一个有效率的家庭内,即使所有成员在生物学上都相同,但其时间配置和人力资本积累的差异也会相去甚远,所以,夫妻间应当分工合作,互惠共享。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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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ical Value of Personal Professional Goodwill
belonging to Community Property
HU Gan瞴o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Abstract:
There is no question that goodwill is a property, which is not only in theory but also in legal practice. However, whether personal goodwill can be characterized as a property separately so that it should be belonged to community property, which is a disputable issue. Marriage should be looked as a common body working and sharing together, which makes personal goodwill as community property possible and necessary.
Key Words:marriage; community property; professional goodwill; belongings
おけ疚脑鹑伪嗉:许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