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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与传承 谨守与变通

2012-04-29俞荣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摘 要:历经两年辛劳编纂,《中华大典?法律典?法律理论分典》以790万字的四大卷巨秩奉献于世人。编纂者满怀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守望之责与传承之殷,在资料收集的范围上突破“律令体制”的框范,回归“礼法体系”的本貌,并创制了一套通古达今的编纂体例。为了使清末法律人物能进入大典,破格辑录有关他们生平的资料。但在出版前一刻忍痛斧削金文资料也感到无奈和不解。在谨守《中华大典》编纂原则和规则前提下,编纂者对资料的排序、抬头等技术细节上有所变通。

关键词:《中华大典?法律典?法律理论分典》;编纂原则和规则;谨守与变通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3.01

盛世修典。《中华大典》堪称一代匡世名典。 《中华大典》是一项国家重大文化出版工程,该工程于1989年开始试典,1992年正式启动编撰。作为一部中国历代汉文字古籍的新型类书,《中华大典》分为24个典,包含100多个分典,收入两万多种古籍,共约8亿多字,是《永乐大典》的两倍多,是《古今图书集成》的4倍多,将超过中国所有古代类书字数的总和。《中华大典?法律典》有《法律理论分典》、《刑法分典》、《诉讼法分典》、《民法分典》、《经济法分典》、《行政法分典》6个分典组成,总字数6-7000万左右。它续600年前《永乐大典》 《永乐大典》编纂于明朝永乐年间,保存了14世纪以前中国历史地理、文学艺术、哲学宗教和其他百科文献,与法国狄德罗编纂的百科全书和英国的《大英百科全书》相比,都要早300多年,堪称世界文化遗产的珍品,也是中国最著名的一部大型古代类书。《永乐大典》共计有22,877卷、目录60卷,分装成10,095册,全书字数约3亿7千万字。据粗略统计,《永乐大典》采择和保存的古代典籍有七、八千种之多,数量是前代《艺文类聚》、《太平御览》、《册府元龟》等书的五、六倍,就是清代编纂的规模最大的类书《古今图书集成》也只有1万卷、1亿6千万字,不到《永乐大典》的一半。清代编纂的大型丛书《四库全书》,收书也不过3,000多种。《永乐大典》的规模更是西方同时代的典籍所望尘莫及的。《永乐大典》屡遭浩劫,大多亡于战火,今存不到800卷。雄伟博大之类书气魄,贡献于中华文化的传承与弘扬之伟业。编纂《中华大典》是国家的一项文化发展战略性决策。作为出版工程,有关部门给《中华大典》戴了四顶帽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文化出版工程”、“国家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重点出版工程项目”、“新闻出版总署列为‘十一五国家重大工程出版规划之首”、“国家出版基金重点支持项目”。

见《中华大典?法律典?法律理论分典》扉页。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巴蜀书社2011年11月第一版。

这样的定位在当今出版界已经高得无法再高了。《中华大典》当然应成为传世之作!成为中华文化传承之作!成为国家文化宝库的镇馆之作!成为国礼之作!

感谢时代,让我们际会修典伟业。一介书生,机缘巧合,能参与《中华大典?法律典?法律理论分典》的编纂,贡献所学,亦足以不负平生,能不殚精竭虑?!

历经两个多年头夙兴夜寐的努力,《法律理论分典》终于在2011年11月正式出版,2012年1月印装完毕。当厚厚的四大卷分典送到案头,望着那大气、典雅、精美的装帧,闻着那熟悉的、淡淡的墨香,欣慰之余,不禁百感交集。在现代法理学理论和分类的指导下编纂《法律理论分典》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大胆尝试。如何既尊重古籍文献、避免削足适履又服从《中华大典》经目纬目体例格式,如何既保留中华古代礼法范畴体系和理论特色又适应现代法学理论逻辑和思维方式,如何既谨守《中华大典》编纂原则和技术规范又能根据中华古代法实际有所权宜和融通,如何才能寻求到一种通今达古、充满古香古色又能让现代人看得懂的《法律理论分典》编纂体例和标题用语体系……面对一系列的如何,真是令人费尽心思、绞尽脑汁。重读着几乎能背得出的《法律理论分典?说明》

见本文附件1。,回忆的闸门轰然洞开,一发难收。就势把《法律理论分典》编纂过程中一些思考整理成几个片断公诸于世,一来与读者分享,二来求方家指教。

一、关于《法律理论分典》资料收集的范围

《中华大典》工作委员会和编纂委员会给各个分典在资料收集方面定的原则是“竭泽而渔,应收尽收”。问题是,涉及到中国古代法律理论这个领域,“泽”有多大,鱼有多少,让人颇费周折。

中国法律制度史创设百多年来,其各种教材,以及通史、断代史著作的编撰,主流体例少有脱离“律令体制”的轨道。照“中华法系是律令体制”

“律令体制”是日本法制史学的概念。日本著名法制史学者中田薰、仁井田陞、池田温等认为,中国古代法以“律”为中心,令、格、式等都是“律”派生的;律令在中国古代从秦汉到明清一以贯之,在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代作为国家法具有优越性。有关观点可参见:中田薰《古法杂观》、《支那いおけろ律令法系の发达たついて》(收入《法制史论集》(四),岩波书店1964年)、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东大出版会1933年)、《中国法制史研究》(东大出版会1959-64年)、池田温《中国律令と官人机构》(载《前近代アソアの法と社会》,劲草书房1967年)、《唐令拾遗补》(东大出版会1997年)等。关于我国法制史研究认同“律令体制”说的情况,郑显文《律令时代中国的法律与社会》(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年)、周东平《律令格式与律令制度、律令国家——二十世纪中日学者唐代法制史总体研究一瞥》(《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有详细介绍。的说法,在法律理论方面不甚发达。除先秦有百家争鸣的一度繁荣之外,此后基本上处于注解、诠释律令的框范之内,主要表现为“律学”。即便在先秦时代,“律令体制”说者也只注重法家的学说,而不认为儒、墨、道等学派蕴含有价值的法律理论成果。上个世纪的30、40年代,已有法律史前辈大师奋力揭橥儒家法学和中华法系的礼法学学理如,陈顾远在20世纪三十、四十年代曾撰写《儒家法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家族制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天道观念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等一系列论著。这些论著业经范忠信教授等汇编为《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陈顾远法律史论集》,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出版。,可惜国家内忧外患,救亡压倒一切,革命高于学术,其后又两岸分治,这些学者瓜果飘零,他们的学术思想未能发扬光大。

上个世纪的70年代末,我有幸研习中国法律史,并专注儒家法学的研究,深深折服于前贤关于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灵魂的论断。其实,中国古代法之不限于律令,早有严复揭橥于百年前。这位深通中西法学的启蒙思想大师在译著孟德斯鸿《法意》卷一“按语”中说:“然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先有是非而后有法,非法立而后以离合见是非也。……盖在中文,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而西文则通谓之法,故人意遂若理法同物,而人事本无所谓是非,专以所许所禁为是非者,此理想之累于文字者也。中国理想之累于文字者最多,独此则较西文有一节之长。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理”是立法的渊源,是判别是非,亦即判别某法之当立不当立、当如何立的标准。在法学上说,“理”就是理想法,自应划入古代法律理论的范围之内。“礼”,古人视之为法的渊源和纲领。荀子云:“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荀子?礼论》。礼还具有国家宪章和根本大法的意义,所以荀子又直接把礼称之为“礼宪”:“不道礼宪……不可以得之也。”

《荀子?劝学》。这与《左传》的名言“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左传?隐公十一年》。一脉相承。由此观之,古人论理、论礼、论仁、论道、论德、论义、论正名等等,无不涵蕴法的思想。扩而观照整个古代法律理论,使人豁然开朗。中国古代法远不限于“律令”,而是一种“礼法”。“礼法”远不仅仅是礼与法的关系问题,它是中国古代法的体系。“礼法”一词,首出《荀子》一书。《荀子?王霸》多次论及“礼法之大分也”、“礼法之枢要也”。司马光《温公易说?系辞上》释“形而下者谓之器”云:“有形可考,在天为品物,在地为礼法。”中华法系的特色与精义在“礼法体系”,“律令”生于“礼法”,合于“礼法”,“礼法”统摄“律令”。《法律理论分典》资料的搜集范围,如果囿于“律令体制”,那就相当有限,甚至会使人感到有些“贫乏”。况且,那些关于律、令、科、比、格、式、例的论述,以及刑、罚、讼、诉、调处之属的解释,在《刑法分典》、《诉讼法分典》等其他分典中也会应收尽收,《法律理论分典》能施展的空间相当有限。然而,这种认识是不符合中国古代法的理论形态实际状况的,《法律理论分典》的资料收集范围,应当突破“律令体制”的框框,而以“礼法体系”为“泽”去竭泽而渔。我们的想法得到了《法律典》编纂委员会和编辑部的支持。2009年秋冬,《法律理论分典》重新启动后,资料收集工作按“礼法体系”定范围,第一阶段就汇集了1500万字的原始资料,经不断筛选调整、删芜存优、去粗补精,最后完成790万字的编纂任务,成为一部四大卷的巨秩。

二、关于《法律理论分典》的体例结构

《中华大典》编纂委员会早在1992年就出台了“《中华大典》的体例、结构及说明”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了统一的体例、结构和编纂技术规范。按这一规定,分典以下设总部、部、分部三级“经目”,分部以下设题解、论说、综述、传记、记事、著录、艺文、杂录、图表等“纬目”。经目是纵向的,纬目是横向的。各个分部中,纬目的顺序不能颠倒,但设置哪些纬目,得根据该分部资料实际情况而定。《法律理论分典》的多数分部,就没有题解、艺文、图表一类纬目。由于纬目是统一规定的,编纂者只要力求将资料准确编入对应纬目即可。因此,考验分典的体例结构是否科学合理的关键在经目的设置。

《法律典》共分六个分典:法律理论分典、刑法分典、民法分典、行政法分典、经济法分典、诉讼法分典。一看便知,是按照当代法律门类来设定的。如果延续这个体例,《法律理论分典》的总部、部、分部就可以按照现在的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的体例来设置,那就是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特征、法的功能、法与其他社会现象、法与其他社会规范、法的实施等等。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典》编纂委员会比较放权,让各分典主编大胆探索。

《法律理论分典》编纂体例,同样应摆脱“律令体制”的束缚,循“礼法体系”的固有面貌来设计。在这里,遵循现代法理学理论和范畴体系自是必须,汲取古代礼法学思维智慧和用语艺术也在应当之列。我们反复比对,感到中国古法关于法的理论思维虽都涉及到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功能等等问题,但关于法的思想和观点散见于经、史、子、集之中,思维方式、话语体系与现代法理学迥然有别。诸如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方法等词语,古籍中基本找不到。古人论治论法,往往讲的是“顺天道”、“法圣人”、“应人情”之类,很难用现今法理概念去分类划界。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原典的《中华大典》编纂原则,《法律理论分典》的编纂体例,除总部为现时通行法学用语外,下设部、分部的名称,尽可能地从中国古代法的话语体系中择善而从。于是,我们在《法律理论分典》中设立了三大总部:“法哲学总部”、“法律学说总部”、“法律人物总部”。“法哲学总部”下分五个部十九个分部。五个部是:“天道与法部”、“圣人与法部”、“人性与法部”、“德礼与法部”、“治道与法部”。“法律学说总部”下设九个部三十八个分部。九个部为:“变法部”、“立法、司法、守法部”、“律学部”、“任人与任法部”、“犯罪原因及预防部”、“礼制部”、“情、理、法部”、“清末中西法文化部”、“清末宪政和法治部”。“法律人物总部”下有六个部三十五个分部。六个部是:“法律思想人物部”、“立法、司法活动突出的政治人物部”、“律学人物部”、“司法循吏部”、“司法酷吏部”、“法医、刑幕部”。这样,全分典总计有二十个部九十二个分部,部和分部的名称都比较带有中国古代法的元素和传统用语艺术气息,尽可能使中西古今的法学词语统合谐和。

关于总部和部的两级方案详目,1993年即按要求报送《中华大典》工作委员会和《法律典》编纂委员会,得到批准。2009年重新启动后仍谨遵这一体例框架操作并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例如,与“法哲学总部”和“法律学说总部”不同,“法律人物总部”中的分部依中国古代历史的时代为序命名,而其纬目则无法按“题解、论说、综述、传记、记事、著录、艺文、杂录、图表”等来设置,那样根本不符合“法律人物总部”的实际。《〈中华大典〉的体例、结构及说明》的规定中说:“《大典》纬目应本着有则设之、无则不设的原则,不强求整齐划一。”我们曾考虑实施“无则不设”的原则。但发现法律人物各分部的人物较多、资料亦富,不作横向分类会漫无头绪,不便查检和使用。最后作了适当变通,将人物作为纬目,一一排列,果然经纬分明,一目了然。为了便利读者检索,我们特意制作了“法律人物人名索引”,这一举措深得《法律典》编纂委员会和编辑部的赞许。

三、关于《法律理论分典》的编纂技术问题

《中华大典》不但在体例、结构上有严格规定,对编纂格式、技术也有统一要求。《法律理论分典》在遵从统一规定的格式、技术规范的前提下,感到有些技术细节不大符合本分典的实际情况,在遵从规则与适当调整之间颇费思量,直至使其折中允当,方便阅读和查检。这里举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资料排序问题。

所谓资料排序,是在同一纬目中,各条资料孰先孰后的排列顺序问题。《大典》定的排序要求,原则上是按资料产生的时间先后为序来编排。譬如,把古代五刑中的笞刑设为一个分部,有关笞刑的资料可分别编入题解、论说、综述、记事、图表等纬目。拿“记事”纬目来说,历代关于笞刑的法条、案例均可编入这一纬目,其顺序就按上古、三代、春秋战国、秦汉直至明清一一排列。但由于《法律理论分典》的资料大量来自四书五经、诸子百家,而这些经籍、子书,历代均受重视,不断有人研究、考释、疏解,其一章一句的历代注疏,尽管难免陈陈相因、繁芜重叠,但亦往往相互发明、推陈出新。如果按历史时代为序排列,必然把对一章一句有启承关系的注疏生生地切割开,分列于各个时代,导致碎片化。经过反复比对,我们将《法律理论分典》的排序作了一些改进,采取依古代典籍目录排序方式,即按四库书目为序。具体的思路和做法是:

(一)在同一纬目中,所有资料遵循经、史、子、集四部顺序排列。这是本分典排序的最基本原则。

(二)经书的资料如何排序,孰先孰后,曾颇费思量。考虑到阮刻十三经的学术价值为学界所公认,具有权威性,其对经书的排序也符合四库书目中经部的顺序,所以就一概按阮刻十三经的目录顺序确定经部资料的位次。也就是说,按照《易》→《书》→《诗》→《周礼》→《仪礼》→《礼记》→《春秋左传》→《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论语》→《孝经》→《尔雅》→《孟子》的顺序来排序。同一部经书资料的排序比较好办,就是以该书的篇目先后为序。但同一篇中同一章句的资料,因来自不同时代的不同注疏本,如何排序,又比较麻烦。我们确定的原则是,由白文资料打头,如无白文资料,则由收入阮刻十三经的注疏本排第一,其余各家注疏按时代顺序跟进,排完一个章句的资料再按同样方式排下一个章句,如此循环往复,直至排定整篇整书。

(三)史部的书籍很多,又分为若干类,其资料的排序也比较复杂。第一步是确定史部资料的顺序,仍然按照四部中史部书目的序列,由正史领衔,编年史、纪事本末、别史、杂史、诏令之属依次跟进,政书殿后。在同一史部类目中,如果按成书年代来排序,那就会出现下列现象:放在汉代的史书却说的是夏、商、周的法律理论,排在宋代的史书又说的是汉代的法律理论,如此等等。为避免这种现象,我们一般依史书所记内容的时代为序来编排。但有些综述性史料,其内容所及往往上溯远古下及当世,放在哪个时代都不合适,则将其置于该成书时代。

(四)子部书籍的资料也比较繁富,不过就法律理论资料分布来看,集中在儒、墨、道、法、杂几家头上,我们就以此为顺序排列,如果有农、兵、名、阴阳、纵横、小说等家的资料,就依次系于杂家之后。确定诸子百家顺序是第一步。第二步,同属一家的子书,则按四库书目为序,如道家,按《老子》→《列子》→《庄子》→《文子》→《太平经》→《枹朴子》→《无能子》的顺序走。第三步是将某一子书的资料逐篇逐章进行编纂,与前边所述经书中的章句一样,如果同一种子书的某篇某章收有不同注释本和不同版本的资料,就先排白文资料,再排《诸子集成》版本的资料,其他版本则按成书年代为序放置。这是基于《诸子集成》本的权威性来考虑的。

我们还对有个别古籍作了变通。具体地说就是《晏子春秋》一书。它在四库中归在史部传记类,但《诸子集成》将其作为子书类收入其中。鉴于《法律理论分典》所辑资料主要为该书中的论说部分,量不是很多,放在史部传记类明显不协调,所以改从《诸子集成》,排在子部杂家类《吕氏春秋》之前。

(五)集部资料的编排比较好办,因为它们都有比较确定的作者和成书年代,我们就一概以时代为序来编次,同一集部书再按其编目次序排列。

(六)历史上几个分治时代的次序,史学界已形成惯例,那就是先南朝后北朝、先五代后十国、先宋、辽再金、西夏。我们照着做就是了。

(七)最后一个排序中的难题是晚清时期的资料。随着西学东渐、西法浸润,中国传统法律进入变革时期,这一时期的学说也逐渐摆脱经学的羁绊。为此,我们在“法律学说总部”中设置了“清末中西法文化”和“清末宪政和法治”两个部,它们的资料显然不能再依四部书目为序,于是改从作者和成书时间的顺序来编纂。

排序问题是大型类书编纂得法不得法、合理不合理的关键之一。我们充分尊重和汲取古代经、史、子、集四部书目顺序的智慧,结合《法律理论分典》所辑资料的实际情形,以方便读者查检为宗旨。这一排序方法,简言之,是把以书籍和作者的时代先后为序,改为在一章一句之下再以书籍和作者的时代先后为序,而且主要应用于经部、子部书籍。历史资料的编纂当然以时间为序,这是万变不离其宗的一大定则。

采取了上述排序方法,得到了《中华大典》工作委员会、《法律典》编纂委员会及其编辑部的认可。从专家审读和本分典结稿时邀请一些非史学和法史学学者试读情况来看,是肯定的。有专家说,把历代对同一经书中的涉法章句的注释按时代先后排在一起,阅读时能一窥全豹,检索也比较方便。

四、几个问题的讨论

《法律理论分典》的编纂自始至终在《中华大典》工作委员会和《法律典》编纂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中华大典》工作委员会和《中华大典》编纂委员会下设有《中华大典》办公室,负责大典编纂的日常事务工作。这项工作责任重大又十分繁重,他们组织、协调、指导各个分典的编纂、审定、出版工作,恪尽职守,任劳任怨,默默奉献。《法律理论分典》得以顺利编纂和出版,《中华大典》办公室功不可没。总的说,分典编委会与大典办相互信任、合作愉快。有些具体的编纂技术问题上出现不同意见,也是正常的,是双方都敬业、负责的表现。其中有1、2个技术问题,虽然我们最终按照大典办转达的领导意见办了,但其中涉及到一些学术上和编纂技术上的问题不能不有所交代,求诸读者和方家。

其一,关于抬头问题。抬头,即每条资料前表明该资料出自何时何人所著何书的文字。《中华大典》编纂技术规范要求在抬头中出时代、作者、书名、篇名等信息,用加粗字体表示,但像《论语》、《孟子》、《荀子》等书的白文,可以从简,其抬头可写“《论语?学而》”、“《孟子?梁惠王上》”、“《荀子?儒效》”之类。我们取其精神而用之,凡阮刻十三经文献资料,在抬头中不再出作者、时代信息,只出书名、篇名。这是由于阮刻十三经文献已成国学常识,且注疏者或集解者、音义者、校勘者不在同一时代,学术界引用时也习惯于用“孔疏”、“郑注”等等来表示,大家都明白。如,《周易正义》的抬头全文应为“(魏)王弼、韩康伯注,(唐)孔颖达等正义《周易正义》”。由于阮刻十三经版本的《周易正义》系(魏)王弼、韩康伯所注,(唐)孔颖达等做的正义,这在史学界、国学界是常识,学界引证时也早已约定俗成地只出《周易正义》书名和篇名,所以,我们采取“从众”、“从习”的原则,凡阮刻十三经书目均只出书名,书名后加圆点再出篇名。如:《周易正义?乾》、《尚书正义?尧典》、《论语注疏?学而》等。这样的抬头简洁明白。读者如要了解更多的信息,可在附于本分典后的“引用书目”中查检。本分典所有引用书籍的作者、时代、版本等详尽信息在“引用书目”中一应俱全。有关于抬头的处理问题,我在“说明”中也写得明明白白,读者一看便知。《法律理论分典》曾两度审稿,第一次审稿后对这一抬头处理方法并未提出不同意见。直到临出版前的复审时,我们才接到通知,说是阮刻十三经版本书籍的抬头也必须写出。理由是,为了照顾非专业的普通读者。这一改非同小可,因为《法律理论分典》中出自阮刻十三经的资料太多了。我们申辩说,要改的话,在第一次审稿时就说话啊,那时我们不费什么力就做好了。我当时真搞不懂《中华大典》会有多大发行量?会有多少非专业的普通读者?再说,非专业读者一看“说明”,翻开“引用书目”,不就同样一目了然吗!后来,经《法律典》编辑部争取,只要求在本分典的92个分部中第一次出现阮刻十三经资料抬头时作修改。但这样一改,反而使本分典全书抬头不一致,也与“说明”不一致,把整个抬头体系打乱了,读者可能更加看不懂。奈何!

其二,关于金文资料问题。也是在《法律理论分典》全稿杀青送请复审后,大典办通知我们,必须将分典收入的金文、甲骨文、简牍资料全部删除。甲骨文中的法律理论资料不多,出土简牍中大多为法律条文。这两种资料我们辑录,但金文资料我们用得不少。金文是指铸刻在殷周青铜器上的铭文,也叫钟鼎文。金文,尤其是两周金文中蕴含的法律理论资料不少,因此我们曾专门组织重庆师范大学历史学科的老师和研究生率心收集两周金文中的法律理论资料。他们花费了不少心血,收集了国内,包括港台出版的各家各种金文字典和释读资料,辑录了三、四百多条,在初编和一、二校中,经再三审核,删去不少,剩下百余条。我们确实在这上头下了工夫,费了心思。

《法律典》编辑部把大典办要求删去金文资料的决定用电话通知我时,已经是2011年11月初,我正在上海参加一个学术会议,恰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前所长、著名法律史专家、睡虎地秦简的整理和释读者刘海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文献学专家沈厚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史博士生导师马小红教授都在场,在电话的对话中听到这样的意见时,他们都感到难以理解,说《中华大典》的《法律理论分典》怎么能不收金文、甲骨文、简牍资料呢?!《法律典》编辑部赖长扬先生向大典办转达了我们意见,又按要求打书面报告力争,结果还是两个字“不行”。资料是保不住了,但我们的意见必须讲清楚,也好留给读者和历史作个见证。我向大典办和《法律典》编辑部着重申述了两点:

第一,大典办转告的领导意见中有一条,说是郭沫若的《两周金文大系图录考释》、徐中舒的《古文字考释》等都是一家之言,学界有不同看法,而且这些书都是1911年以后出的,不符合大典收书规定。我申辩说,地下出土的甲骨文、金文、简牍资料是最可靠的古代文献,不是1911年以后的东西。1911年以后的学者是对出土文献研究后的释读,释读有释读的科学规则,不是这些学者凭空瞎说。释读是据原字、原文来释读。原文是本,释读是附。决定资料时间的应是原文,不是释读。所以,它们都是几千年前的古老文献。释读会有失误,正如二十四史和其它古文的标点会有错误一样。大典规定所收资料应有标点,因为不标点读不懂,同样的道理,金文、甲骨文、简牍不加释读更读不懂。况且,我们辑录时不限于郭氏、徐氏,而是广罗各家。

第二,我们做大典这样的大工程,是先定规矩,不能朝令夕改,即便要改,也应遵守“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新规只能管今后,不能溯及既往。据大典办寄给我审读的《刑法分典》、《诉讼法分典》来看,它们都辑录了甲骨文、简牍中有关刑罚、诉讼的文字资料和法律条文,而且已经出版发行。说明我们《法律理论分典》收入的金文资料是按照大典和《法律典》过去的规定规规矩矩地办事,现在分典编纂完成了,才通知要删,这是后法溯及既往,不合程序。我说,如果两年前我们启动时说不用做甲骨文、金文、简牍资料,我们会高兴得跳起来。因为那样可以减轻我们多少负担,节约我们多少人力、物力、财力啊!就是一年前,或在一校时说也不晚,甚至二校时,即2011年的5月份下令删除也行,你们偏偏要到一切搞定的出版前来下这样的通知,太不把我们学者当回事,太不尊重我们的劳动了!

为了立下存照,我对《法律理论分典?说明》作了些许修改,写入了以下文字:“甲骨文、金文和简牍中的法律理论资料十分丰富,向为治法律史学者所重视。本分典曾用心搜寻,一一辑录。此次付梓,遵《中华大典》工作委员会新定规范,悉数斧削。”

其三,关于清末法律人物的资料问题。编入《中华大典》的资料以1911年12月31日为下限,凡是1912年1月1日以后的文献一概不收。这对于我们编纂“法哲学总部”和“法律学说总部”比较好把握,凡超过1911年的文献资料,包括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人的著作在内,统统不收即可。但在编纂“法律人物总部”时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难题。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思想家,以及清末变法立宪和修律的风云人物如沈家本等,大多寿延民国,乃至现代,故在1911年前的文献资料中根本查找不到关于他们生平事迹的文字。怎么办?能不收这些人物吗?显然不行。他们都是晚清名人,近代法学和法律名家。《中华大典》乃一代盛世名典,如将这些人物付之阙如,不符合历史实际,作为编纂者,深感有愧于这些先贤,也不能留下这份遗憾。反复考虑,只有采取特殊的破格措施,从《清史稿》、《广清碑传集》等民国文献中辑出康有为、梁启超、严复、谭嗣同、陈天华、章太炎、邹容、沈家本、劳乃宣等清末法律人物传记编入,以补是阙,计有16人。中华智慧向来有经有权,在谨守《中华大典》编纂原则下,允许有一定的权时之宜。在“法律人物总部?提要”中,我专门写了一段文字说明这一情况。

见本文附件2。《中华大典》工作委员会和大典办对我们的这一权宜措施没有提出疑义。我们的良苦用心,相信能得到读者的理解和宽容。

编纂《中华大典》这样大型的类书,对于其中任何一个分典的主编者和编纂者来说都是第一次,没有经验,需要从头学习,边做边学,也免不了走弯路,免不了推倒重来。我本人在初编完成后,以及在一校后、二校结束时,都不止一次地感叹:“如果让我现在再来从头开始来收集《法律理论分典》资料并进行编纂,一定会顺当得多,也会快捷得多,而且质量也会好一些。”当然,这是不可能的。这样的反思和认识,只是要表明一点:《法律理论分典》存在缺憾和不足,如有机会,是应当也可以修改得更好的。

附件1:

《法律理论分典》

说 明

中国古代关于治国理政、社会管理的法律思想、学说、观点、经验、箴言等文献资料,既源远流长、恢宏博大,又因袭迭加、错综复杂。乍接《中华大典?法律典?法律理论分典》编纂任务,深感有两个问题须先行明确,一为搜集资料的范围,一为分典编纂的体例。

关于资料搜集范围:中华民族先贤论治国方略,以“礼乐政刑”为旨归。这个传统至少可以寻踪到周公旦的制礼作乐。继承周公之道的孔子表彰德礼,不废政刑。久而久之,德礼政刑成为古人论治之常经,致治之正道。它实在是古代中国的政统,也是中华法系所依据的法统。因此,搜集古代法律理论资料,切不可屈囿于古人论法、律、令、典、刑、罪、罚、辟等名词的框范之内。诚如严又陵先生所言:“盖于中文,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而西文则通谓之法……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中华大典》要求对资料“竭泽而渔”。作为“渔夫”,自当以严氏所说“理、礼、法、制”为对象,张密网而应收尽收。诚然,其中依现今学科分类纯属伦理道德、教育劝导等内容者则可舍而汰之。

关于编纂体例:古今法律之学,话语体系迥然有别。今所谓“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方法”等,不见于古人言辞。古人论治论法,往往谓“顺天道”、“法圣人”、“应人情”云云,其一篇一册,乃至一章句内,大多笼而统之,交错杂糅,很难以现今法理概念分类划界。大典编纂原则是尊重历史、尊重原典。本此,分典的编纂体例,除总部为现时通行法学用语外,下设部、分部的名称,尽可能地从中国古代法的话语体系中择善而从。

由是,《法律理论分典》设法哲学、法律学说、法律人物三大总部。“法哲学总部”下辖“天道与法”、“圣人与法”、“人性与法”、“德礼与法”、“治道与法”五部十九分部。“法律学说总部”下设“变法”、“立法、司法、守法”、“律学”、“任人与任法”、“犯罪原因及预防”、“礼制”、“情、理、法”、“清末中西法文化”、“清末宪政和法治”九部三十八分部。“法律人物总部”下分“法律思想人物”、“立法、司法活动突出的政治人物”、“律学人物”、“司法循吏”、“司法酷吏”、“法医、刑幕”六部三十五分部。总计二十部九十二分部。关于总部和部的两级方案详目,一九九三年即按要求报送《中华大典》工作委员会和《法律典》编纂委员会,得到批准。其后的全部资料辑录工作乃谨遵这一体例框架操作。资料基本到位后,经过审核,依据实际情况对个别部作了调整,又一一设置了分部。关于各总部的具体说明,则在各总部“提要”中表达。“提要”也起着某种导读的作用。

与《法律典》的其它分典一样,《法律理论分典》的编纂前后长达十七个年头。20世纪90年代中期是以搜集资料为主。当时有统一的分工,各分典负责一至二个朝代,属于本分典的留下,属于其它分典的则分别寄送。《法律理论分典》编纂人员承担先秦时期的搜集任务,包括十三经的全部、诸子百家和纪年、别史、杂史及青铜铭文等史部文献资料,其中大多属于法律理论内容,约一百五十多万字,加上其它分典寄来的,总计二百万字左右。这批资料的搜集者们,或已是法律史学界的硕儒前辈,或已成为这一学科的砥柱中梁。遗憾的是,有的学者未等出书已成永诀。翻阅他们辛勤制作的资料,遗篇风标,令人难释扼腕之叹;未竟之业,自应担起无旁贷之责。

2009年秋冬之季,《法律理论分典》重新启动。在《中华大典》工作委员会、《法律典》编纂委员会的指导下,经过20个月的努力,终于杀青定稿。其全过程大致分为资料搜集整理、分类编纂、校改补正三大阶段四个步骤:一是重新搜集资料。以西南政法大学青年教师、法史学硕、博士生为主干,吸收重庆、南京、福州等地高校的法学和史学硕、博士生参加,组成一百三十多人的队伍,分八个工作组,经半年多努力,汇成一千五百多万字的资料。二是筛选旧有资料。凡版本不合要求或版本来历不明、资料欠完整或夹有简体字等,一概割爱,推翻重做。三是严格审核、按类编辑。每做完一部古籍的资料,先小组审,再组与组交换审,最后由副主编等复审,主编终审。资料拆散按经、纬目初编后,又经小组审、交叉审。如此道道把关,最后结稿付排七百余万字,占所收集资料的一半左右。四是认真校改补正。制定严格的校改规范,在一校、二校中,又对资料作了查对补正,原来保留的《易》、《书》等旧有资料基本上悉数更换。

按《中华大典》的纬目设计,《法律理论分典》的数据大多归于论说、综述、传记、纪事、杂录等纬目之中,也有少量的纳于著录、艺文和图表之下。不过,“法律人物总部”的特殊性使其难以套用大典统一纬目,反复斟酌,最后以人物代替纬目,果然一目了然。各条资料抬头标识,在遵奉《中华大典》编纂通则前提下,稍有简化处理,凡阮刻十三经注疏本、先秦诸子原文以及如《二程集》之类,不出时代和作者信息。因为所有资料的作者、时代、版本等详尽信息,均可在所附“引用书目”中查到。甲骨文、金文和简牍中的法律理论资料十分丰富,向为治法律史学者所重视。本分典曾用心搜寻,一一辑录。此次付梓,遵《中华大典》工作委员会新定规范,悉数斧削。古籍文字不乏一字异体,按照《中华大典》编纂通则,悉遵原著。

根据《中华大典》关于资料编辑排序的基本原则,考虑到古代法律理论资料较多来自经部、子部等实际情况,确定本分典排序方法如下:(一)同一纬目中,遵循经、史、子、集四部顺序。(二)经部资料,先按阮刻十三经目次定编;同一经书中,以篇目先后为序;同一篇目中,如无白文资料,则由阮刻十三经版本打头,其余各家注疏按时代顺序编次。(三)史部资料,由正史领先,编年史、纪事本末、别史、杂史、诏令之属依次跟进,政书殿后;同一史部资料中,一般依其所记内容的时代定位次,遇到综述性史料,往往上溯远古,下及当世,则置于该成书时代。(四)子部资料,依儒、墨、道、法、杂顺序排列,如有农、兵、名、阴阳、纵横、小说等家资料,则依次系于杂家之后;同属一家的子书,按成书时间或作者年代定先后;同为一部子书,亦以篇目为序,如有不同版本,由《诸子集成》版本在前。《晏子春秋》一书,四库归在史部传记类,《诸子集成》亦收有该书,本分典所辑资料主要为该书中的论说部分,量不是很多,放在史部明显未谐,故改从《诸子集成》,排在子部杂家类《吕氏春秋》之前。(五)集部资料,概以作者时代为序编存,同一部书再按编目次序排列。(六)历史上几个分治时代,悉遵先南朝后北朝、先五代后十国,以及先宋、辽再金、西夏的惯例。(七)清末中西法文化和清末宪政、法治资料,不再依四部而按作者时间顺序编次。(八)法律人物总部的排序,以分部为单元,分部内依人物活动时代定次序。

《法律理论分典》的编纂工作,得到西南政法大学的大力支持,学校科研处、图书馆、行政法学院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法律史学科、民族法文化研究中心等教学科研组织,在科研管理、图书资料、工作场地方面给予种种帮助和方便。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政府在盛夏时节将《法律理论分典》编纂人员接到该县森林公园内,为保障分典的按时交稿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华中科技大学近代法研究所供给大批近代史图书数据。湖南省图书馆破例借阅该馆珍藏的宋版《白氏六帖》。福州严氏后裔严以振先生借予家藏台北版《严复合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杨一凡教授馈赠他从海内外收集的珍稀法律数据扫描件。重庆浙江商会常务副会长卢志红先生、储建根先生慷慨资助。凡此种种,感铭肺腑,谨致谢忱!西南政法大学杨和钰教授、陈金全教授、曾代伟教授由于工作上和身体上的原因,虽未能参加分典重新启动后的工作,但一直予以关心和支持。十多年前分典始编时,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教研室、校图书馆、校法学研究所的教师、研究人员和研究生们做了大量的资料辑录工作,巴蜀书社给予很多支持和指导,时任四川省重庆市永川市常务副市长冯建先生、重庆建筑工程大学青年教师张平先生为我们在暑期做编纂工作提供了周全的后勤保障,令人永存感念。凡参与《法律理论分典》资料收集和编辑的人员,均颁发有关证件和荣誉证书,以志其功。《法律理论分典》主要编纂人员,都是爱好传统文化和法律史学的年轻才俊,集中编纂和校稿的一年多时间里,同心同德,夙兴夜作,忘我工作,可钦可嘉。《法律理论分典》重新启动以来,得到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及所属北京《法律理论分典》编辑部的有力指导与帮助。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赖长扬先生多次莅临《法律理论分典》编纂现场,决疑克难,指教殷殷。《法律理论分典》编辑部的刘艳强、刘英、左全琴、王仁霞、郭清梅等编辑人员也先后赴重庆帮助编校。他们勤勉敬业,技高业精,对提高本分典的编辑质量功不可没。

《法律理论分典》的编纂和一校、二校工作,始终是在《中华大典》工作委员会、《法律典》主编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的。诚然,遵守这一工作制度,并非为减轻分典主编应负之责。中华古籍浩瀚,学海无涯,历代法律理论资料遍布经史子集,非但广博而且深邃。本人学有未逮,绠短汲长,难免顾此失彼,资料搜集或有遗珠之憾,体例编排难免错讹之谬。《中华大典》煌煌伟业,系中华文化复兴之任,亦为国家软实力之载体,厥有错失,本人担责事小,影响《中华大典》声誉事大。每虑及此,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惶恐万端。诚祈海内外方家不吝赐教,或可期于再版时改正之。

俞荣根 谨识

2010年9月12日编定后初稿

2011年5月28日2校修改于重庆

附件2:

《法律理论分典》

各总部提要

“法哲学总部”

提 要

“法哲学总部”主要辑自十三经原文、历代十三经注疏、诸子百家原著及其历代集解、集注,旁搜史部、集部文献之政论、策论、礼志、刑志、考释、奏议、诏书、序跋、杂说等等。自三代降及晚清,从《易》、《书》至于《仁学》、《大同书》,先贤所论,上律天道,下亲民情,张礼法之本,致律令之用,展延几千年,阔远宏大,哲理深邃,且一以贯之。其思想、学说所及,与现代法理学关于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方法,以及法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关系之理论似类似同,然又不可一一对号入座。在关于顺天道、法圣人、重德礼、应民情的论析中,饱含着深切的合法性焦虑,表现出先贤对政治合法性和法律合理性的孜孜追求;在关于治国之道的阐发时,注重德礼政刑的综合为用,恪守德主刑辅的政统,提倡德政裕民、德礼导民、礼教化民;在关于折狱理讼的述说中,反复告诫应据法原情、中刑中罚。此外,其关于法的公道、中正、折中权衡的论说等等,均极富中华法系特色。

由是,在“法哲学总部”下依中华法系固有话语体系将资料编入五个部十九个分部。

“天道与法部”辑录关于立法司法、治国理政应顺天则时,合阴阳之化的思想、学说。除相当于综论部分归入“天道分部”外,其余关于赏以春夏、刑以秋冬之说编入“时令分部”,关于灾异遣告则收在“灾异分部”,关于祥瑞嘉勉的内容尽管不是很多,仍以“祥瑞分部”统之。

“圣人与法部”收编关于后世典宪法制应效法古代圣王、圣贤的思想内容。圣人法天悟道,为万代立法,其微言深蕴大义,其举措仪型万邦。古代的立法学说、变法学说、法律正义学说、法律批判学说,大多依圣人立论。托古圣而改时制,向为历代有识之士百试所不爽。由于这方面资料甚丰,除设“综论分部”外,另依所论擘为“法古圣”、“法三代”、“法圣贤”三个分部。后者主要是以孔子及其思想为典范的论述。

“人性与法部”所辑为古代关于德礼政刑当依人性或为矫治人性而设的论述。凡对人性有评价的,如性善说、性恶说、性无善无恶说、性可善可恶说、性有善有恶说等等,编入“性善恶说分部”,其余综论人性者,以及无明确评价者归入“性情说分部”。

“德礼与法部”资料丰盈。凡属礼法论以及论及仁德与法、礼与法、德与刑关系者统摄于是部。除“综论分部”外,偏重于论德礼教化者归入“德礼分部”,着力于讲“德主刑辅”“先德后刑”等德与刑关系者纳于“德刑分部”。鉴于民本思想乃古代政治法律文化之精粹,实为志士仁人固持的治国理政之方略、法制与法律活动不易之旨,故特辟“民本分部”而综罗之。

“治道与法部”内容最为繁富。其中,“明法”、“公正”、“执中”、“刑赏”四个分部各自界限相对明确,所涉内容与今之所谓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法的功能、法的方法等等或有可枘接之处。众所周知,史、班有“六家要旨”、“九流十家”之说,古代史上,曾几度诸子争锋,关于治国之道及法制旨趣,有儒、墨、道、法等各家异说。凡此种种,悉数于“综论分部”举而收之。“法律学说总部”

提 要

“法律学说总部”主要收录史部、子部、集部文献,旁搜经部的《尔雅》和其它经书的相关礼注、律注,以及历代小学类著作,内容广涉立法、变法、司法和守法各个层面的主张、观点、言论,以及案例、事例分析等等。其资料之巨富雄冠三个总部之首,故列有九个部三十八个分部。各分部照说均应有“学说”两字,因分部本统于部之下,部名既冠有“学说”,故分部名称作了简省处理。

“变法部”总汇自先秦至明清有关变法改制的各种论辩与主张。除“综论分部”外,其余资料按时代顺序划入“先秦(含秦)”、“汉唐”、“宋元明清”三个分部。

“立法、司法、守法分部”的资料堪称繁冗,且论说杂陈于活动之间,制度性资料与理论性资料难以截然割分。不过,其“立法”、“司法”、“守法”三个分部的归类比较明确,其余则编入“综论分部”。

“律学部”的内容与立法、变法、司法和守法学说有一定交叉,或者说,律学家们所阐释的多与这些问题相关。然律学自汉代肇兴,延绵至于清末,独有一套方法,蔚成一个系统,如律注律疏,并非立法、变法、司法之学可以笼而包之,故特设是部,下辖四个分部。除“综论分部”外,辟有“律说分部”、“律注分部”。又将律学的一个分支——刑幕学纳入,设“幕学分部”,尽管其资料难觅,却不可或缺。

“任人与任法部”辑录古代关于人与法,或曰官吏与法律关系的学说。其与司法、守法学说虽难免有所交叉,但古人在任人与任法、治法与治人,以及“选贤与能”等方面有着自成体系的学说,不当忽视。本学说部下设“综论”、“治人治法”、“选任”三个分部。

“犯罪原因与预防部”系依据中国古代法律学说实际情况而设。“贫而无怨难”、“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论语》的这些思想持久影响古代。古人探讨犯罪原因及其预防,远远超出刑法学“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之说,而放大至社会、政治、文化层面论之。本学说部除“综论分部”外,另有“社会犯罪与预防”、“官吏犯罪与预防”两个分部。

“情、理、法部”主要收录折狱原情、合理司法方面的内容,是体现中国古代法特色之部。资料分别归入“复仇”、“恤宥”、“容隐”、“存养”四个分部,另有“综论分部”统之。

“礼制部”之设,为集中展示中国古代礼法体系全貌。该部下辖七个分部。凡论述礼的起源、本质、作用等资料编入“礼义分部”,余者依古代关于吉、嘉、宾、凶、军五礼之说细梳为五个分部,又设“乡礼分部”综罗乡社礼仪、礼俗及乡约资料。

“清末中西法文化部”与“清末宪政和法治部”是两个比较特殊的部类。中国自鸦片战争国门洞开、西法东渐后,法律思想与学说形态为之一变,在以西方为师、救亡图存的总趋势下,新锐思想纷纷冲决“天道”、“圣人”之樊篱,故特设这两部编存1840年前后至1911年的相关思想、学说,其资料编排亦脱离四部格局而以历史时代为序。“清末中西法文化部”除“综论分部”外,设“反思与借鉴分部”、“冲突分部”,又将“清末变法分部”从“变法部”析出,与“清末修律分部”并设于此。“清末宪政和法治部”下辖“综论”、“宪政”、“法治”三个学说分部。

法律人物总部

提要

“法律人物总部”共收录1111人。其中,“法律思想家部”252人,“立法、司法活动突出的政治人物部”208人,“律学家部”77人,“司法循吏部”467人,“司法酷吏部”91人,“法医、刑幕部”16人。除“法医、刑幕部”外,其余各部均依历史时代顺序划设若干分部。其资料主要取自正史、各种专史、历代碑传,旁搜经、子、集各部之人物品评。

古代哲人志在“修齐治平”,崇尚“经世致用”,无论先秦诸子,还是秦汉以后的经学家、儒学家、史学家、文学家,大多立言时政,或阐释礼法,或议论政刑。为保留先哲宝贵思想,本分典应收尽收,编入“法律思想家部”。

政治人物部收入历代有作为的帝王宰辅,但须有突出的立法、司法贡献与事迹,并非一概入录,故称之为“立法、司法活动突出的政治人物部”。

“司法循吏部”和“司法酷吏部”主要选材于正史的《循吏传》、《良吏传》、《酷吏传》和其它典籍。循吏彪炳千秋,酷吏遗臭万年。彰善惩恶,此史家直笔之风骨,理当在分典中得到传承。但入选者须有相称之司法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循吏、良吏、酷吏。惜历代史籍记循吏、良吏远多于酷吏,且少数正史不载循吏、酷吏二传,又有十四部正史不见酷吏传记。为保持一致,编者依据史传所载传主事迹和后人品评作出划分。

律学、法医、刑幕三类人物,文献稀有记载。尤其是刑幕人物,史载负面居多,有名有姓者少之又少,尽管编者费尽心机,广加搜寻,仍难如愿,不得已而将其与法医学家编为一部。

清代人物,由于《清史稿》成书于民国年间,不合《中华大典》用书要求,故另辟蹊径,从《清史列传》、《碑传集》及其续集,各种清代地方人物志中选辑,共收184人。

清末变法立宪和修律,年时虽短,却迭荡起伏,新派旧派激越论辩,异彩纷呈。然活跃于这一舞台的人物大多寿延民国,乃至现代,故在1911年前根本查找不到他们的碑传。《中华大典》乃一代盛世名典,如将这些人物付之阙如,实上愧于先贤,下留憾于后人。思虑再三,特从《清史稿》、《广清碑传集》等民国文献中辑出沈家本、严复等清末法律人物传记编入,以补是阙,计有16人。中华智慧向来有经有权,在恪守大经大法之中,允有权时之宜。编者存此些许良苦微愿,伏望读者宽恕之。

Guardianship and Inheritance, Prudence and Alternative:

Stories about Editing Jurisprudence Dictionary

YU Rong瞘e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After two years hard work, China Grand Dictionary Law Dictionary Jurisprudence Dictionary, containing 7900, 000 words, eventually came off the press. Having our hearts filled with the responsibility of guarding and inheriting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culture, the editors break through the bondage of “the code system”, return to the original “system of etiquette and law”, and create an editorial formula which covers the study of past and present. In order to put the legal experts in late Qing Dynasty in the dictionary, we make an exception in collecting the materials of these experts. Yet the editors still feel sorry and confusing for cutting off the materials of inscriptions on bronze before the dictionary is published. Abiding by the principle and formula of compilation, the editors have alternatives in details such as categorizing, beginning a new line, and so on.

Key Words:China Grand Dictionary?Law Dictionary?Jurisprudence Dictionary;the principle and formula of compilation; prudence and alternative

おけ疚脑鹑伪嗉:龙大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