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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海事管理职能 提高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2012-04-29高思福

中国水运 2012年4期
关键词:国家主权海洋权益

高思福

摘 要:中国的崛起离不开海洋资源的利用、开发,海事管理机构作为代表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一支重要海上执法力量,全面履行职责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关键词: 海事管理 国家主权 海洋权益

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障海上通道安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海事机构作为交通系统一支重要海上执法队伍,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其职责主要为“三保一维护”即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保障船员权益,维护国家主权与海洋权益。本文在总结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就如何发挥海事管理职能,提高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谈一点认识。

海事管理机构在维护海上主权与海洋权益方面的工作成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国内管理职能分工,海事机构在管理海洋事务特别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方面,承担着代表国家履行海事管理国际公约,参加国际海事交流,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任务。具体讲,在海上具有审批权、检查权、处罚权、紧追权、采取强制措施权、责令承担民事责任权等。多年来,海事机构在交通运输部的正确领导下,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代表国家和政府交通部门积极参与国际海事活动,树立负责任航运大国形象。

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和从事海上作业审批,维护主权尊严。

对航行和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船舶实施监督检查,维护海上交通安全。

加强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保护海洋环境清洁。

代表国家追偿损失,保护生存发展环境。

对违法逃逸者行使紧追权,严厉打击肇事逃逸行为。

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使其得到应有惩处。

海事管理机构在维护国家主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21世纪是海洋世纪,大规模开发、利用、争夺海洋资源是当今的一个主题。海事管理机构虽然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海洋战略地位的不断提升,暴露出很多的不适用,具体表现为:

立法相对滞后,如《海安法》是1983年制定的,而现代海洋管理的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96年生效实施的,其中的很多规定没能国内化。再如《领海和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其中的规定过于原则,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行使紧追权等的具体条件没有规定等等。

维权执法能力建设滞后,执法力量和保障能力不足。近年来我周边国家不断加强对海上交通和通道的控制,特别是北部湾和我国南海,摩擦不断加剧,但由于海事监管能力有限,海上应急反应能力不足,目前,海事机构尚不能对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海域实施全面有效分类管理,对大范围管辖海域缺乏有效的监管,在人员培训和力量装备上远远不能满足对断续线内不同海域实施有效海事监管的要求。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能力薄弱。目前我国海上防污染力量分散,还局限于港口附近及沿海水域,远海应急反应能力相对薄弱,另外,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还未建立,对海上污染监控手段也相对单一,仅靠海上巡航,还难以做到全天候无缝隙监视。

海上执法部门职责交叉,协调配合不畅。当前海上执法存在“五龙治海”现象,法律虽然授予各部门不相同的执法职责,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执法越位和缺位的现象,加之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许多违权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惩处。

全面发挥海事管理职能,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为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就必须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国际公约赋予缔约国的排他主权,全面履行国内法律、法规赋予海事部门的管理职责,实现有效监管范围基本覆盖我国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目标,当务之急是对现行的海事监管模式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整合管理资源和优势,提高监管手段和效率,进一步提升海事管理水平。为此,海事机构今后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海事法规体系

要在《海洋法公约》的框架内,按照国际海事组织有关公约及配套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尽快修改《海上交通安全法》,尽快出台《船舶法》及其配套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在今后出台的海事法规中,要将落实《海洋法公约》相关权益,作为立法的重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更有效地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特别是在保护海洋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方面,需要做更广泛、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2、大力加强海事部门对远海的监管能力

对于港口和近海海域,海事机构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实力,不足之处是对远程海域监管能力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为了填补目前我国对远海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海事机构必须尽快建立一支装备精良的机动力量,建立立体海事监管体系,增强边远海域的海事执法能力,以便能对航行于我国管辖的所有海域的船舶实施有效监管,尽快建成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现代化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系统。

3、加强船舶防污监管,切实保护海洋环境

按照国际公约有关船舶溢油的预防、应急反应和油污损害赔偿的框架,加快完善防治船舶污染立法,特别是油污损害赔偿和基金方面的立法,实现与相关国际公约的对等衔接。

抓好防治船舶污染的应急反应队伍建设,做好防治船舶污染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反应机制的科学性、可行性,提高应急反应队伍的应变和实操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船舶溢油对海洋污染的损害,切实保护海洋环境。

4、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海洋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主管机关涉及外交、海事、海洋、渔业、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因此,海事机构应当适应履行公约以及国内有关海事法规的要求,与其他涉海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建立海洋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情报交流,形成各涉海部门共同管理海洋事务的工作机制。要围绕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这个大局思考问题,加强协同配合,推动海洋管理工作的整体发展。

5、积极推进国际海事领域的合作

海事工作涉外性强,要坚持共同发展的方针,同周边临海国家保持睦邻友好合作。倡导建立地区性双边、多边海事事务磋商机制。要积极推动我国政府批准或加入的公约和双边、多边海事协定,充分利用中国东盟10+1交通部长会议框架下建立起来的中国东盟10+1海事会谈制度,与南海各沿岸国探讨合作的机会和方式,从航行安全、海上保安、航海保障等方面的合作入手,加强投入帮助沿岸国进行能力建设、加强技术业务交流和人员培训的同时,充分利用我国在海岛测量、助航设施等方面的优势,向沿岸国提供实质性支持,从而提升我国在该地区的影响。逐步建立起与南海周边国家的海上应急事件联合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海事涉外纠纷,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6、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海洋意识和“海洋宪法”意识

近年来围绕海洋权益的争夺摩擦不断,特别是在我国南海,参与方不断增多,摩擦不断升级,在此背景下,海事机构应强化“海洋国土”意识、主权意识,加强对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和宣传工作,增强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自觉性,全力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结束语

中国的崛起离不开海洋资源的利用、开发,海事管理机构作为代表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一支重要海上执法力量,全面履行职责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坚信在交通运输部的正确领导下,只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就能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我国实施海洋战略提供坚实的保障。

(作者单位:烟台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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