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研究与发展统计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2012-04-29查奇芬高峰
查奇芬 高峰
摘要:我国研究与发展(R&D)统计在R&D统计体系,指标的设计和研究,数据的采集、传输、利用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法国的R&D活动统计已较为成熟,对完善我国R&D统计体系有着重要借鉴意义,我国应加强R&D统计研究、扩展R&D统计范围、完善R&D统计指标体系、完善R&D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加强R&D统计队伍建设。
关键词:R&D统计;比较研究;对策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F0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2)04—0085—04
研究与发展(R&D)活动是科技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起关键作用,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国际上通常采用R&D活动的规模和强度指标反映一国的科技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R&D活动统计已有较为成熟的R&D活动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组织体系。将中国与法国的R&D统计进行全面比较研究,从中得出相关启示,对完善我国R&D统计体系,提高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科技管理的决策水平,促进我国迈进科技强国,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中法两国R&D统计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统计指标体系比较分析
R&D统计指标是指用来说明R&D活动某种总体现象数量特征的概念,而R&D统计指标体系是指由全面反映R&D活动所有总体特征的存在数量联系的系列统计指标组成的系统。R&D统计指标和R&D统计指标体系是R&D统计设计中的核心,由于只有R&D统计指标体系而非R&D统计的单一指标才具有描述科技活动的功能,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也就将“R&D统计指标体系”简称为“R&D统计指标”。下面从R&D统计指标的选择原则、指标体系的内容和指标的统计口径角度,对中法两国R&D统计进行比较。
1 R&D统计指标选择原则及指标体系比较。根据指标评价体系普遍的原则和有关中法两国R&D统计指标选择原则的分析研究,中法两国在选择R&D统计指标时都普遍遵守国际通用的原则,只是在可接受性方面都结合了各自国家的具体情况。中法两国在R&D指标的选择原则方面基本一致,基本都遵守了科学性、全面性、可接受性、独立性、可比性原则。但是两国在指标具体的设定上有所不同,法国在核算之前对R&D进行严格的界定,区分R&D与非R&D活动,将教育与培训、其他相关的科技活动、其他产业活动和管理与其他支援性活动排除在R&D活动之外。其实,R&D活动之外还有一种活动也必须特别注意,那就是R&D成果应用。R&D成果应用是指为使R&D阶段产生的新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的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作实质性改进后的上述各项能够投入生产或在实际中运用而进行系统的活动。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把科学技术活动分为三大类:研究与发展(R&D)、科技教育与培训(STET)、科技服务(STS)。法国遵循OECD分类规定,把科技活动分为三类。中国科学技术活动增加的R&D成果应用分为四类:R&D、R&D成果应用、科技教育与培训、科技服务。虽然分类中有科技教育与培训活动,但现有的科技活动统计并没有包括在内。比较之下,我国现行R&D统计指标的设定不是十分规范,采用的R&D指标中含有一部分非R&D活动,因此不能真实反映以知识为基础的新经济形态的生产、获取活动及产出等情况。
2 R&D统计指标口径的规定及测度方法比较。通过比较可知,中法两国对R&D活动统计内容的界定基本相同,都遵守OECD的相关规定。R&D投入一般包含R&D人员投入和R&D经费投入两方面,由此,R&D人员测算和R&D支出测算就成了R&D核算的两大主要方面,R&D所有的核算都是围绕着这两个方面展开的。两国R&D人员测算方法基本相同,都引进了全时工作当量(FTE)数据测算方法,我国的R&D经费数据主要是从R&D项目的实施者中收集的。但两国在资本投入上具体的测算方法有所不同,法国在核算R&D支出时是采用“全成本”核算口径进行的,只要与R&D活动有关的费用都会计入支出中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提。而中国的R&D经费支出统计分为R&D经费内部支出与R&D经费外部支出。R&D经费内部支出是指某单位为开展R&D活动实际用于本单位内的全部支出,应按“全成本”核算的口径进行计量。但其中R&D活动的间接费用,如生活设施基建费、整个单位的公共管理费、公用非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等,在客观上必须计入R&D支出核算中或者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计提,但中国在进行R&D支出核算时没有将这一部分费用分摊到R&D活动中,从而使计算出来的中国的R&D投入低于实际水平。
(二)统计调查组织体系的比较分析
中法两国在统计组织制度和调查体系方面存在两点相同之处:一是统计机构及其协作方式基本相同;二是R&D统计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中法R&D统计组织体系都是以国家统计局为中心,统计局各分支机构及各部委分工协作形成的组织体系。国家统计局负责汇总与核算全国R&D活动数据,各分支机构及各部委完成相应的数据统计和收集工作。两国在R&D核算方面基本都是对各R&D活动机构的人员投入、经费投入及产出成果进行核算。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 统计调查范围不同。法国R&D统计从企业部门、政府部门、私人非营利部门、高等教育部门及国外五个部门来统计,较完整地涵盖了全社会范围。我国R&D统计工作开展以来,主要针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中型工业企业三大部门的R&D活动进行统计,后来,又增加了对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企业、农业及地质水利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软件开发企事业等单位。与法国相比,我国R&D统计调查范围不全面,不能涵盖全社会R&D活动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第三产业中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外,其他行业很少涉及;二是工业企业的科技统计仅包括大中型工业企业,大量的小型工业企业、一些科技活动较为密集的新兴产业部门、技术服务部门以及外资机构却没有进行调查。
2 机构部门分类不同。在中国的R&D统计实践中,R&D核算主体分为企业、开发与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三类,分类中没有反映出住户的归属。法国则将经济部门分为企业部门、政府部门、私人非营利部门、高等教育部门和国外部门五大部门。与法国相比,中国的R&D部门分类过于笼统,没有对研究与开发机构进行细分。
3 调查方法体系不同。法国早就建立了以抽样调查为主体、多种统计调查方式并存的、灵活多样的科技统计调查体系,而中国的R&D统计调查偏重统计表报制度,周期性普查或抽样调查等方法使用较少,这种统计调查体系虽然在R&D统计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体制的变革,已经适应不了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满足不了多元化的主体对科技市场信息的需求,成为制约科技统计发展的一大障碍。
二、我国R&D统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R&D统计活动很多方面还不成熟,在整个R&D统计体系,指标的设计和研究,数据的采集、传输、利用等方面都存在许多不足。通过与法国R&D统计体系的比较研究发现,目前我国R&D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组织体系等方面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 R&D统计制度建设滞后。目前我国R&D统计工作不能快速、准确、灵活地满足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各行业科技管理和宏观决策工作的需要。我国现行R&D统计运行模式仍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各部门统计管理的模式,也即各部门从自身管理需要出发进行R&D统计工作。在R&D统计法律法规建设、机构设置、管理模式、经费保障、人员队伍建设、统计调查手段、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发展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目前,我国的R&D统计的情况基本上无法反映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地位和作用。
2 R&D统计范围不全。统计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核算的准确度和对整体情况的概况度。通过之前的比较研究,法国等发达国家在进行R&D统计核算之前严格确定了统计范围,凡是R&D活动涉及的产业部门都纳入统计范围,较完整地涵盖了全社会范围。我国现行R&D统计范围包含研究机构、高校和大中型工业企业三类,对那些与R&D活动有关的新兴产业部门、技术服务部门和外资研究机构等,没有进行统计,统计范围不全,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国R&D活动的真实情况,难以满足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宏观管理、微观操作的实际需要。
3 R&D统计指标不统一、不规范、不健全。我国的R&D统计工作体系是按照R&D活动的执行部门设置的,由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采取“地方为主,部门为辅,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R&D活动三大统计主体之间,在R&D统计指标的设置、指标含义及核算口径上基本自成体系,指标不统一,相互兼容性差,综合汇总难度大。我国采用的R&D指标由于含有非R&D部分,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以知识为基础的新经济形态的生产活动及产出等情况。用现有的R&D统计指标来核算知识经济中的R&D活动,对R&D政策制定、R&D发展趋势预测等所起作用有限。此外,R&D活动本身的发散性、延后性、间接性,使其度量存在一定的难度。至今,我国还没有一套成熟、规范的R&D统计指标体系。
4 R&D统计人员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我国R&D统计起步晚,基础薄弱,当前各部门单位基本没有专业、专职的R&D统计人员,通常由综合统计或其他工作人员兼职。从大中型工业企业统计情况来说,统计人员不熟悉R&D统计业务及统计指标,严重影响了R&D统计数据的质量。另外,R&D统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而且统计指标比较多,一些指标概念比较抽象、很难理解,许多指标数据都是要经过加工、计算后才能得出,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比较复杂。统计人员素质不高,造成指标分类和计算不准确,不能全面反映出我国R&D活动情况。
5 R&D统计调查方法老旧单一,缺乏系统性、科学性。法国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采用不同的调查方法,使统计标准规范的统一性与调查方法的灵活性相结合。我国由于受计划经济长期影响,科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采用单一的统计表报制度较多,周期性普查或抽样调查等方法使用较少。统计表报制度这种调查方式往往跨年度进行,周期长、费用高,而且提供的统计数据比较滞后,不能及时为科技管理提供服务。我国R&D统计活动的调查不连续,调查范围小,信息化建设程度不高,方法老旧单一,缺乏系统性、科学性。
三、完善我国R&D统计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R&D统计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我国应以完善R&D统计体系为目标,以制度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和手段创新为突破口,R&D统计体制、R&D统计工作方式和R&D统计管理方式逐步实现重大转变,加快与国际接轨,不断提高R&D统计服务和效益。为此,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 加强R&D统计研究。要进一步探索R&D统计的新理论和新方法,系统开展R&D统计指标研究,加大理论研究与实际经验总结,应由国家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展开对我国R&D统计现状、我国R&D统计制度与欧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实行的国际先进制度之间差异的研究,准确界定R&D概念及内涵,准确、科学地制订符合国际要求的R&D统计指标解释、分类标准和测算方法等。参照国际先进做法,逐步形成一套适合我国的R&D统计指标体系和R&D统计调查方法,以适应国际R&D统计发展要求和国家各级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需要。
2 扩展R&D统计范围。我国现行R&D统计核算范围不够全面,应学习先进国家做法,结合实际国情,从R&D活动的现状出发,逐步进行部门分类的改革,科学、有效地扩展R&D统计范围,从而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国R&D活动情况。
3 完善R&D统计指标体系。首先应结合我国R&D的统计经验和OECD的指导思想,构建出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统一规范,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R&D统计指标体系,以解决目前我国三大R&D活动统计主体之间在R&D投入指标的设置、含义及核算口径上的不统一。其次应把OECD组织在《弗拉斯卡蒂手册》中确定的R&D统计标准作为基本准则,兼顾我国现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规范R&D统计指标。第三,应科学把握R&D活动发展情况,逐步增加R&D的统计调查项目,逐步发展R&D统计指标,健全R&D统计指标。第四,应构建R&D核算卫星账户。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以联合国1993年修订的新SNA体系为基础,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建立起来的,其中并没有测度R&D活动对国民经济的能动作用。通过卫星账户,既不影响原有账户体系的核算和功能的发挥,又清晰地表明R&D活动与其之间的关系,并且还能很好地测定分析R&D活动。
4 完善R&D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应根据先进国家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科技统计报表制度,大力推广抽样调查,逐步建立完善符合我国现状并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R&D统计调查制度。在完善科技统计报表制度方面,首先,应对现行的行业科技统计报表制度再进行细分,以得到各行业的具体统计数据,不但可以为各地区产业布局政策的制订提供依据,还能反映新兴产业部门的R&D活动特征。其次,应对不同行业的企业按规模区别对待,将一定规模以下企业的报表适当简化形成简表,有些行业甚至可设计一张表,不同规模企业填报不同报表和指标,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各取所需,汇总出各种不同的综合资料。第三,应不断增加反映企业R&D发展变化的有关指标,以系统地反映新时期的R&D活动。在大力推广抽样调查方面,应广泛地采用抽样调查,以全面反映全社会R&D的有关情况,充分利用各级各类统计机构,建立符合未来形势发展要求的、灵敏、快速、精干的调查系统。
5 加强R&D统计队伍建设。应加强对R&D统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R&D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加强统计人员对R&D统计指标的理解,提高R&D统计人员的统计水平,要使R&D统计人员正确理解各项统计指标,熟练掌握各种统计方法和统计工具。应建立R&D统计工作专职岗位,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应加强R&D统计人员对《统计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培养R&D统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敬业精神,保证R&D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建立起一支相对稳定、精通R&D统计业务、熟悉R&D统计工作特点和规律、对待工作认真负责的R&D统计队伍。
(责任编辑 潘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