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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土地上开出的“宪政之花”

2012-04-29周刚志

国土资源导刊 2012年6期
关键词:财产权利赋税宪政

周刚志

正是在封建土地制度模式中,“土地权利”这种传统的“财产权利”开始具有对抗王权的宪政品格。

对于很多中国人而言,“封建制”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君主专制”。但是,这种理解却与古典封建制度的实际情形大相径庭。

美国历史学家汤普逊认为:“封建制度即由个别私人在或大或小的领土范围内,在或高或低的程度上,代表或占有,夺取或行使公共权力的制度。它由地主贵族、俗人或僧侣、男爵或主教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对那里的居民办理行政、执行司法、征收赋税的制度。在这样一个政体里,政府的实质是分裂的。王权只保留了一个空洞的宗主地位(宗主权),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权力,而国王被缩成一个阴影而已。”

欧洲封建制度的基本特征在于土地财产权与政治统治权的高度统一,也就是说:封臣在自己的领地里行使财产权与统治权,他本身就是名副其实的政治统治者,而不是国王在地方的代表;国王的财政收入主要是其作为地主收取的地租,而非向其臣民征收的赋税。这种认识在相当程度上也揭示了中国古典封建制度的特征。譬如,唐代诗人柳宗元、清代思想家王夫之等等,他们在其政论中均是将封建制与郡县制相对应,其中折射出“封建制”基于土地权利的分离而呈现出政治权威分散的体制特征。

然而,英国在封建土地制度等基础上演化出近代民主代议制的宪政体系,则是中国古人始料未及之事。英国宪政体制的建立始于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史称“诺曼征服”。英国学者R.C.范·卡内冈指出:“自12世纪晚期,英格兰很快变成了一个半封建化、半科层化的国家,在这里封建主义失去了它政治、司法和军事上的意义,而仅限于土地保有和财税规则方面。”征服者威廉取消了原“盎格鲁—萨克森”王国时期的6个伯爵领,推行法兰克的骑士占有制,分封了170多个直属封臣。这样,尽管封建土地制度依然在英国得以保存,但是威廉成功地削弱了贵族的政治势力,确立了英王的政治权威。与此同时,英国成为地跨英吉利海峡两岸的国家之后,自威廉以后的历代英国君王,如亨利一世、亨利二世、狮心王理查德等等,都热衷于欧洲大陆事务,他们自认为对于法国诺曼底甚至整个法国都拥有领地诉求的封建权利,并为了干预欧洲大陆事务而常年征战。如此,英王以其地主身份取得的财政收入无法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而不得不向领主们征收赋税。譬如,1192年为了赎回被德意志国王扣押的狮心王理查德,以及理查德被赎回之后为与法国国王争夺领地,等等,王室政府均不得不开征赋税。

在古典封建制度之下,国王的征税行为实际上侵犯了贵族们固有的财产权利,当然引发了英国贵族及其他阶层的强烈反对。1215年,英国贵族们迫使英王约翰签署《英国大宪章》,正式确立 “国王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擅自征税”的原则。此后,在封建土地制度的基础上,英国贵族组成的议会逐渐掌握了税赋批准权,最终成为具有至上政治权威的机构。可见,正是在封建土地制度模式中,“土地权利”这种传统的“财产权利”开始具有对抗王权的宪政品格。也正是在此基础之上,英国民主代议制的宪政体系开始形成,它使国家权威由此建立在民意的坚定支持之上,又使民意对政治权力的诉求得以具有常设性的制度基础,二者的结合为其赢得了广泛的政治声誉。

英国在古典封建土地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种与其他欧洲国家不同的政治法律制度,这种被称为“宪政制度”的模式在建立伊始并没有立即显示其独特优势,而是在几百年的时间后才逐步发展完善,并日益显示出其独特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功能,最终成为19世纪时期世界各国竞相仿效的制度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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