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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标签里的“大”名堂——让企业读懂、恪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012-04-29李琳

大众标准化 2012年3期
关键词:食品标签生产日期配料表

□ 记者 李琳

距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实施日期(2012年4月20日)越来越近了,食品企业是否做好了准备?

食品标签要求的改变或者更准确的说是“改进”,对于食品企业来说,却又是一次不小的“考验”。企业将面临监督检验机构和消费者的双重审核。食品质量的“透明度”越来越高,不言而喻,某些企业可钻的“空子”自然越来越少。

本刊记者收集、整理了卫生部和食品检测专业人员对新标准文本中重要内容的解答,希望对食品企业有所提示和帮助,对广大消费者有所裨益。

1 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解读: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的食品。

2“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区别?

解读:“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本刊有话说:两个概念看似有些复杂,举个简单例子就很明了。比如蛋糕店里出售的糕点,其本身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而糕点里的果酱、蜜饯等材料在制作之前也是应该有包装的,这就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通常其包装不会像超市里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果酱和蜜饯包装一样正规,相对简单,但也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等。

3 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

解读: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4 本标准对生产日期是如何定义的?

解读:本标准规定的“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 中“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

本刊有话说:这一规定对许多液体食品生产企业来说,一致拍手叫好!因为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标签上究竟该标“生产日期”还是“灌装日期”的问题。

5 如何避免商品名称产生的误解?

解读: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本刊有话说:像商家把“酸牛奶”3个字写得大大的,把“饮品”写在一个不起眼角落的情形,消费者经常会遇到。希望这样的“误会”今后能越来越少。

6 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

解读: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本刊有话说:比如说黄桃味的酸奶,里面只是添加了黄桃的香料,并没有加入黄桃果肉,所以就不允许在标签上画有黄桃的图案。消费者自然就不会被误导。

7 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解读:可以选择以下3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本刊有话说:这一规定源于对月饼礼盒外包装的要求。由于月饼礼盒中的每种月饼生产日期不尽相同,所以礼盒的外包装就要标注最早到期的单件月饼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分别标注每个月饼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这样就能保证整个礼盒在最佳食用日期之内的品质和口味了。

8 可食用包装物的含义及标示要求是怎样的?

解读:可食用包装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

9 确定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标示顺序时,配料的加入量以何种单位计算?

解读: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质量或重量计,按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质量百分数(m/m)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本刊有话说:“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是为了不暴露企业的配方,对企业是一种保护。

10 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应如何标示?

解读: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2)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11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标示方式?

解读:应标示其在(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3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

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1.丙二醇;2.增稠剂(1520);3.增稠剂(丙二醇)。

12 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标示有什么注意事项?

解读:

(1)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1种或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

(2) 如果《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对1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2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

(3)“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亚麻酸、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根据使用情况标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硬脂酸甘油酯”等。

(4)根据食物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通用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

(5)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13 添加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剂,可否一并标示?

解读:食品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举例:可以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或“增稠剂(407,412)”。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举例:“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本刊有话说:提起食品添加剂,人们大多会十分警觉。的确,这些年,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负面报道实在太多了。事实上它并非什么“洪水猛兽”,它是用于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的一类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只要不非法添加或过量添加就没有问题。

14 配料表中是否必须要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解读:配料表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选择附录B中的任意一种形式标示。

本刊有话说:有些企业担心标签上只标明食品添加剂的内容而不写上“食品添加剂”这5个字就不能“过关”,从这一条规定来看,这种担心显然是没有必要的。

15 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解读:一是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二是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某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同时标示其在最终产品中的含量。

本刊有话说:这就是说,今后食品包装上要想标示如“高蛋白”、“低脂肪”等字眼,必须在标签上注明其具体含量,宣称什么东西高,什么东西低,必须与实际含量相符。这样就将虚假宣传从标准中加以扼制了。

16 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解读: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

17 果脯蜜饯类水果在配料表中如何标示?

解读:

(1)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不超过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或者统一标示为“蜜饯”、“果脯”。

(2)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超过10%,则应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

18 标准中对“产地”是如何规定的?

解读:“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

19 在何情况下豁免标示?

解读:本标准豁免标示内容有两种情形:一是规定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食品种类;二是规定了当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 cm2时可以免除的标示内容。两种情形分别考虑了食品本身的特性和在小标签上标示大量内容存在困难。豁免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标示,企业可以选择是否标示。

本标准豁免条款中的“固体食糖”为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20 标示日期时使用“见包装”字样,是否需要指明包装的具体位置?

解读: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包装体积较大,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二是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以上要求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找到日期信息。

本刊有话说:买东西经常拿在手里翻来覆去找不到生产日期,这样的经历或许大家都有过。其实在“空间”允许的情况下,企业若能指明生产日期在包装的哪个位置该有多好!

21 关于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解读:本标准规定“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

本刊有话说:看到这条规定,企业一定又吃了颗“定心丸”。说实话,老百姓买吃的,不就最关心“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么,如果硬要在这上面做手脚,恐怕最后受伤的还是企业自己。

22 致敏物质如何标示?

解读: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被特定人群食用后会诱发过敏反应,有效的预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标签中标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质,以便提示有过敏史的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本标准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列出了8类致敏物质,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有效履行社会责任。8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具体标示形式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以下自主选择。

致敏物质可以选择在配料表中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牛奶、鸡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选择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对于配料中不含某种致敏物质,但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上还生产含有该致敏物质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质可能被带入该食品的情况,则可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标示致敏物质信息。

本刊有话说:这一推荐性要求对于消费者来说当然初衷是好的,但事实上企业执行的难度恐怕是比较大的。道理很简单,有哪家企业愿意把自己食品中的致敏物质标得一清二楚?那岂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么?

23 新标准将如何实施?

解读: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本标准。为节约资源、避免浪费,在实施日期前可继续使用符合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的食品标签。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后,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本标准,但在实施日期前使用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本刊有话说:看来企业还有一段时间进行调整。每一个新标准的实施都会给企业带来不大不小的波动,关键是企业要有一个积极的态度面对。假如置之不理或者消极应对,怕是最后落得个“偷鸡不成蚀把米”的下场。愿企业能顺应市场发展,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购物环境,相信其结果一定是“无心插柳柳成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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