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足踝全肌瘫法医学鉴定1例
2012-04-18李春晓张运阁鲁勇虎
吕 铭,李春晓,张运阁,鲁勇虎
(1.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 常州 213000;2.泰兴市人民法院,江苏 泰兴 225400)
双足踝全肌瘫法医学鉴定1例
吕 铭1,李春晓1,张运阁1,鲁勇虎2
(1.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 常州 213000;2.泰兴市人民法院,江苏 泰兴 225400)
法医学;事故,交通;踝损伤;截瘫
1 案 例
1.1 简要案情
某女,24岁,某年12月30日因“交通事故致腰部损伤1h”入院。查体:L4棘突明显触痛,双侧下肢L4平面以下痛触觉减退,双踝及双足趾主动活动不能。入院诊断为:L4椎体粉碎性骨折并滑脱伴截瘫。予住院行L4骨折伴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加椎管探查脊髓减压、椎板后外侧植骨融合术等治疗。
1.2 法医学鉴定
伤后1年余行法医学鉴定。查体:步行时需手扶墙壁,表现为跨越步态;腰背部正中有一纵行手术疤痕,双下肢髋、膝关节主动活动尚可,肌力5级,双踝及足趾主动活动不能,肌力2级以下,双膝以下皮肤感觉障碍,肛门反射减弱。自诉大便尚可,小便有时自控不佳,既往双下肢活动正常。肌电图检查提示双侧趾短伸肌、双侧足拇展肌、右侧腓肠肌重收缩时无运动单位电位;双侧腓总神经、胫神经、腓浅神经传导未引出。
1.3 法医学鉴定意见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标》)相关条款,初次鉴定其双足趾功能障碍为八级伤残,椎体粉碎性骨折为九级伤残,双踝关节功能障碍均为十级伤残。由于被鉴定人认为其目前状况对生活及工作影响较大,上述评残结果明显偏低,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司法鉴定所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其伤残等级做出了“评定为五级伤残”的法医学鉴定意见。
2 讨 论
本例被鉴定人原发性损伤为L4椎体粉碎性骨折并滑脱,伴相应平面脊髓损伤,主要表现为双膝以下感觉及运动障碍。由于伤情较重,伤后1年余恢复情况仍然不佳,双踝及足趾主动活动不能,肌力2级以下。目前其症状趋于稳定,体征相对固定,康复的可能性极小,临床一般医疗已可终结。
本次鉴定时被鉴定人双踝部及足趾活动不能,肌电图检查也可印证,主、客观检查结果相符。若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 《工标》)相关条款,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构成工伤三级残疾;若比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省标》),双踝关节功能障碍均构成八级残疾,可以晋升为七级残疾。但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时,主要依据是最高的伤残等级。初次鉴定意见本例最高等级为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对伤者而言,确有不公。纵观《省标》、《道标》、《工标》三大标准,大部分同一损伤的后遗症以《工标》级别最高,《道标》次之,《省标》级别最低,因此,本所鉴定人认为本例损伤的伤残等级宜介于《省标》的七级与《工标》的三级之间。
根据《道标》相关条款规定,双下肢截瘫肌力4级,评定四级伤残;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评定六级伤残。在凭借扶助或依赖器具的情况下,以上两种情况下均尚能缓慢步行,故认为本例损伤也应该在以上两种残级之间。因此,本所考虑到伤者查体结果的实际情况,合议决定参照《道标》的附录A伤残等级划分依据,其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等,并比照前述具体条款,综合评定其为五级伤残。
本例鉴定意见书发出后,尽管在庭审时保险公司提出了异议,但在本所给予书面解释后,保险公司一方最终表示认可。
应用《道标》附录规定作为定残依据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对鉴定人来说存在相当的风险,双方当事人有时可能提出异议,影响法庭采信鉴定意见,因此须特别谨慎。笔者认为现行《道标》在条款设置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在修订时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规定,减少或避免类似鉴定无具体条款可直接参照的局面发生。
2012-01-05)
(本文编辑:高 东)
DF795.4
B
10.3969/j.issn.1004-5619.2012.02.031
1004-5619(2012)02-0158-01
吕铭(1982—),男,江苏常州人,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研究;E-mail:81658652@qq.com
李春晓,男,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临床法医学研究;E-mail:czdasfjd@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