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与环境权入宪的反思
2012-04-18王世进刘恣宏
王世进,刘恣宏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341000)
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与环境权入宪的反思
王世进,刘恣宏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341000)
环境权适应协调人类环境利益和人权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我国环境权理论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我国传统法律的经验性特点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进程,推动了学界对环境权入宪问题的探究。我国目前仍不完全具备将环境权写入根本大法的物质和思想基础。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单行法的立法上对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和环境信息的知悉权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并加强环境权益的司法保护,待时机成熟后再考虑将环境权写入宪法。
环境权理论;环境权入宪;反思
随着二战后西方人权意识的提高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权应运而生。环境权的一经提出便受到世人瞩目,与之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都显得十分活跃。20世纪80年代初,环境权理论被引入我国并为广大学者所重视。历经三十年的发展,环境权理论体系逐步壮大,为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环境权理论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学者探究环境权法律化的热情。在提及环境权的法律化亦或是环境保护与宪法的关系时,绝大多数学者都主张将环境权写入宪法,环境权入宪在我国俨然成为趋势。此种风潮很是值得我们关注与反思。
一、环境权的兴起及原因
从历史角度来看,环境权发端于欧美发达国家。1960年,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就将放射性废物倾倒入北海的行为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了控告,主张此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的规定,继而引发了围绕着是否将环境权纳入欧洲人权清单问题的大讨论。随后,在美国掀起的关于环境权的争论中,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提出的“公共财产”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备受推崇,奠定了环境权的理论基础。1970年《东京宣言》提出应将环境权纳入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肯定了环境权,并将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基本人权确定下来。
任何一种理论的形成皆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其兴起和发展的时空轨迹均离不开现实的物质经济基础。对环境权的兴起,我们也应从特定的历史阶段去认识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
(一)环境利益成为人类的利益需要
“人之所动,利之所趋”,此利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环境利益。它们无疑都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但从需要的层次上看却略有不同,相较之下,经济利益具有局部性、私益性、短期性的特点,而环境利益则具有整体性、公益性、长期性的特点。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人类急于摆脱贫困,利益需要以经济利益为主,在此种利益需要的驱动下人类开始对自然进行大肆掠夺。20世纪后半期,随着物质财富的大量积累,环境问题亦日渐突出,环境公害频发。环境资源的稀缺性特征更加凸显,环境利益自然就成为人类一种更为迫切需要的利益。正是环境资源稀缺性的显露,迫使人类开始探寻一种机制可以对人类的两种利益进行合理地制约与安排,以解决当前的环境问题,环境权应运而生。
(二)二战后西方人权学说的发展
人权一词正式出现于17、18世纪,其自诞生之初即化为一把利器,在反专制、反特权、反神权的斗争中所向披靡。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各国皆致力于将人权思想由理论转为现实,但理论的普适性与现实的特殊性却产生了矛盾。尤其是进入19世纪之后,人权思想的实践运动带来了严重的贫富两级分化问题,使其不仅受到马克思主义者的强烈批判,而且也遭到了许多著名的西方思想家的反对,如英国的伯克、德国的黑格尔、法国的孔德等。可以说19世纪至二战前,西方人权思想正处于一个相对低迷的时期。
二战以后,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和西方国家广泛兴起的群众运动,极大地推动了西方人权学说的发展。同时,西方国家人民的人权意识也被唤醒并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人权的神圣名义,不论其可能意味着什么,都能被人们用来维护或反对任何一个事物”,“人权似乎就是一切,又似乎一切都不是”。二战期间,各国加大了科技投入,人们对科学知识的认知程度也得到了提升。战争结束后,科技成果被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带动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世界人口的急剧增长,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在环境危机的严重威胁面前,人们开始思考许多新的“人权”问题,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基本的就是公民环境权。二战后西方人权学说为环境权的产生提供了思想基础。
二、环境权理论在我国的发展态势
环境权理论被引入我国后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环境法学的一项基本理论。纵观近十年发表的环境法学研究成果,环境权理论在我国的发展呈如下态势:
一是环境权主体的范围逐渐扩大。蔡守秋先生是我国最早进行环境权研究的学者,其在《环境权初探》一文中明确提出“环境权包括国家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和公民环境权三个部分,它们相辅相成构成了环境权的统一整体”。随着人类环境权、自然体环境权等学说产生,环境权主体的范围逐渐扩大,分歧也日益增多。例如:对于人类环境权说,公民环境权论者认为其“因难以具体化为公民权利而失之笼统”,并通过承认“环境权的整体性中又包含着个体性”,让“具有强烈的整体性”的环境权“通过个人权利形式体现”。但对于个人权利能否体现人类权利,人类环境权论者则持否定的态度,认为人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性的集合概念,而不是由不同的人组成的一类。环境权是“整体的人类对人类生存繁衍所依的整体环境的权利,我们既不需要把它解释为从前代人那里继承来的,也没有理由拒绝承认后代人也享有这种权利”。目前关于环境权主体的学说基本包括个人环境权(公民环境权)、单位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和自然体环境权。
二是环境权的内容日益完善。随着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学术界赋予了环境权日益丰富的内容。如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概括为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并进一步对环境使用权、参与权、请求权的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权的内容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前者体现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其具体化为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观赏权等。后者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化为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并且基于环境权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割性,环境权的内容还包括环境保护的义务。还有学者认为,环境权不仅包括实体环境权,而且包括程序环境权。程序环境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参与环境决策过程、诉诸司法救济的权利,如环境信息权;实体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与环境质量有关的权利,如防止环境危害发生的请求权、环境赔偿请求权等。
三是环境权理论体系逐步壮大,成为一种颇具特色的法学学说。蔡守秋教授指出,环境权既是一种新的、正在发展中的重要法律权利,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也是一种新的法学理论,用它可以解释许多环境法律问题。周训芳教授也认为,环境权理论问题,是环境法学的核心问题。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环境权法律体系,才能形成环境法学的科学理论,也才有可能使环境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环境权入宪热及其主要原因
环境权理论在我国的蓬勃发展推动了学者们探究环境权法律化的热情。在论述环境权的法律化亦或是环境保护与宪法的关系时,大多学者都主张将环境权写入宪法。纵观我国环境权入宪的相关文献,学者们提出环境权入宪的论证理由大体可以分为“应对环境问题论”、“环境立法趋势论”和“环境权人权属性论”。
1.“应对环境问题论”。针对我国出现的严重的环境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酸雨等已达到威胁人的生命、健康的程度,对人们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造成很大的损害。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和完善环境权,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健康和幸福。
2.“环境立法趋势论”。有学者认为,20世纪70年代以后制定宪法或者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国家大都在其中承认了公民享有的环境权,各国宪法积极地对环境权予以补充完善正是它们对环境时代到来的积极回应。持有此种观点的学者通常在列举表明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后,提出环境权入宪是当今环境立法的普遍趋势,认为在全球环境立法趋同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应顺应此潮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立法迅猛发展,一个严谨、完善的环境法体系己初具规模,为公民环境权获得宪法的明示确认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背景,现行的许多法律、法规也都规定了旨在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法律规范,为公民环境权升入公民基本权利层次积累了法权依据。继而进一步认为,将公民环境权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3.“环境权人权属性论”。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是人权发展历史上的第四个里程碑。作为基本人权的环境权在宪法上已有充分的根据,宪法上的环境权作为自由权的一种,可直接适用于公共权力的行使所造成的环境破坏;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应在宪法中加以明确规定,才能充分保证公民的环境权,才能使环境权成为环境基本法的立法依据。
任何现象的出现都不是偶然的,环境权入宪热的出现亦是如此。从表面上看,环境权入宪热的出现仅是一种法律现象,但其背后却蕴藏着一系列更深层次的缘由。
(一)我国法律传统的经验性
从根本上说,环境权入宪热与我国法律传统的经验性是分不开的。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朝内外交困,面对西方列强的侵略和自身国力的日益衰退,中国人意识到了闭关锁国的危害,萌发了向西方学习的思想。封建王朝分崩离析之后,向西方学习的思想已深入人心。自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向西方学习的脚步始终没有停滞,尤其是改革开放大大促进了中西文化的交流。中国擅于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法学层面主要表现为法律移植,也可以说中国法律传统地具有经验性。中国环境法的发展比西方发达国家至少要晚30年,所以中国环境法有相当比重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都是移植于西方。环境权理论作为泊来品,被国内学者作为环境法学基础理论、核心理论进行发展和研究,方兴未艾。此后,环境权相继被一些国家写入宪法,环境权入宪也俨然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潮流,这一潮流推动了我国学者关于环境权入宪问题的积极探讨。
(二)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推动
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确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了改革开放的时代特征。自其颁布至今,已先后经历了四次修改,实现了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根本大法。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进程中,社会由原先的公共利益一元化逐渐向利益多元化、个人利益最大化转变,“人格平等、意思自治、权利神圣等近现代法治基本观念已逐渐突破于现代社会生活与立法文本之中,并且日益深入一般民众的内心深处。”我国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及对环境权入宪问题的讨论正是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进程的要求。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如此明确了宪法的法律效力,也在民众心中树立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人民在寻求自身权利,维护自身权利的征途中,怀揣着对宪法的崇拜,认为权利只要将其写入宪法、有了宪法的保障便可万无一失。随着权利入宪保护现象的泛化,环境权入宪热油然而生。
四、对我国环境权入宪的几点反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数量激增,自然资源的损耗速度也在加快,这使得我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日趋严峻。追溯环境权理论的起源,自然与逐渐暴露出来的环境问题密不可分。但是,尽管目前有不少国家在宪法中加入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我们能否不假思索地、理所当然地就将其视为环境权的确立呢?对此,已有学者提出了质疑。“其实,它只不过是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利面临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向公众发出的呐喊。这种呐喊告诫人们是该保护环境的时候了,它不是对一种权利的确认,而是对环境保护政策的宣扬、理念的揭示。”
其次,环境权入宪与环境法治的成功并无必然联系。环境权理论发端于欧美发达国家,如今这些国家无论是在人权保障方面,还是在环境保护领域都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但是,美国和日本至今都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反而目前环境问题比较严重的发展中国家却是“环境权入宪的主力军”,在宪法中载入环境权的国家主要集中在非洲、欧洲和拉丁美洲,绝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非洲国家中,除了南非、喀麦隆和塞舌尔以外,其余13个国家都是被联合国确认的最不发达国家(最贫穷国家)。
再则,宪法的功能在于控权。宪法的基本精神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限权”是宪法的核心价值之一。正如洛克认为的,人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权利是人生来就有的。为了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人们通过契约(宪法)将权利让渡给国家,由国家来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公民权利并不是来源于国家的恩赐,而恰恰是国家权力存在的依据。国家行使权力的目的应该并且只能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宪法的功能正是控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肆意扩张与滥用,通过控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所以,宪法只能确认公民权利,不可能增加或减少公民权利。如果因为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某项权利,便认为公民不享有此项权利,这不符合对宪法功能的理解。
此外,环境权入宪在我国还存在理论障碍。环境权基础理论的明晰确定,是环境权入宪最基本的条件。目前,环境权理论在我国虽然发展迅速,但环境权基础理论包括环境权的概念、属性、主体、客体、内容等的模糊性、不确定性以及学术界的争论不休,不仅使环境权的发展陷入了困境,而且也给环境权入宪带来了理论上的障碍。以环境权的内容为例,自环境权的提出,环境权的内容就如同一个极富弹性的袋子,有源源不断的新内容被填入其中。“在权利的构造与内容不明确的状态之下,就无原则无边界地承认其为权利,这样的权利以后也会被简单地否定掉,有搅乱法的安定性之危险,而且也正是因为其内容的不明确,还会有不适当地侵害其他权利或者他人权利之虞。”可以说,环境权内容的模糊性是目前环境权入宪最根本的障碍。
五、结语
环境权是一项综合社会权、自由权和平等权的基本人权,环境权入宪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环境权应以基本权利的形式入宪。将环境权放回到人权的视域中,并纳入宪法视野,实现对其的多元保护制度,一方面是强调环境权的至上地位和重要价值,以便能够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另一方面,公私结合的多元保护方法也便于这项权利的实际落实和具体实现。目前在我国环境权入宪还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障碍,很难被私法或公法纳入而作为法院可以直接援引的准据渊源。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单行法的立法上对具体体现环境权的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和环境信息的知悉权等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并加强环境权益的司法保护,待时机成熟后再考虑将环境权写入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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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61
A
2012-07-1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编号:08JA820015)
王世进(1965-),男,教授,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学方面的研究,Email:wangshijinlawyer@sina.com.
2095-3046(2012)04-006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