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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等音乐教育中建立“非遗特色教学”的思考①

2012-04-18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活态特色音乐

张 坤

(南阳师范学院 音乐学院,河南 南阳 473061)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传承与保护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的关注与措施,高校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传习地,更是在这场“接力”中肩负不可推卸的责任。著名音乐学家樊祖荫教授曾指出:“学校应在传承民族语言、传承民间艺术和培养专业人才三个方面发挥不可或缺和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高等音乐教育界也认识到自身在“非遗”音乐文化传承中的重要作用,纷纷将“非遗”音乐文化引入科研和教学之中,尝试用现代化的传承方式赋予“非遗”项目“朝阳化”的生命力。其中,建立“非遗特色教学体系”正是这种传承中颇具影响的理念。在高等音乐教育中实践“非遗特色教学”是实现“非遗”文化活态传承的良好途径,更是实现我国高等音乐教育资源建立富有地域优势特色学科的有力措施。在实践“非遗特色教学”的过程中,如何能够不流于形式,实实在在将“非遗”文化引入当代高等音乐教育的核心体系中,真正实现“非遗”与高等音乐教育实践层面的良性互动,基于此,笔者有如下思考:

一、扎根沃土,合理选择

将“非遗”音乐引入高等音乐教育,首先是如何对“非遗”文化进行选择。既然是“非遗特色教学”,首先应注重“特色”的体现。这里的特色绝不仅是“非遗”相对于现代音乐文化的特色,更多的应该是“非遗”音乐文化与现代高等音乐教育资源的结合方面所体现出的特色。

我国许多地域都有着丰厚文化底蕴,民间曲艺、民间戏曲、民间舞蹈艺术等共同铸就了各地传统音乐文化的大观,这其中有些能够成为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地方的高校正应立足当地文化资源,在实践“非遗特色教学”的过程中对“非遗”文化进行合理选择,筛选出院校所在地的“非遗”音乐项目引入其专业院系的教学中,形成富有地方特色的“非遗”音乐教学。高校在对“非遗”文化项目的选择中应充分考虑到就近性、对口性和实践性的原则。“非遗”是民族个性、审美习惯的“活性显现”,其产生和存在是依托于特定的地域环境、民族传统和生产方式等要素而存在。如果说,“非遗”文化已然在时间的长河中丢失了自我,那么赖以生存的地域环境将是其得到保护和传承的必备土壤。从这点上说,“非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应当遵循“就近性原则”,尽量不远离自我生息的地域和民众;对口性是指在选择“非遗”文化资源时,充分考虑与现代高等音乐教育实施方式的对应。地方院校在建立“非遗”特色音乐教学时,应结合“非遗音乐的特点和所具有的音乐属性状况进行选择,“非遗”音乐的选择应符合现代高等音乐教育的教研范围,有利于和现代音乐教育方式进行结合;实践性原则就是结合院校和地方的师资资源,充分实现“非遗”音乐教学的可操作性。高等音乐教育体现着对音乐文化进行传播和研究的高层次需要,展现了音乐艺术在教育层面的高端形态。音乐的传播方式可以分为“技巧传播”和“理论传播”两种,地方院校在建立“非遗特色教学”中,应充分考虑到所选“非遗”音乐文化如何在教学过程中实现“技巧性”和“理论性”的双重传播,同时具有舞台表现和理论发展的可行性。

二、科研引入,教学带动

“非遗特色教学”与现代高等音乐教育相结合,并形成富有地方特色的教学体系,需要面对实施过程中受众群体的心理接受问题,在高等院校中这个受众群体就是施教的教师和受教的学生。地方“非遗”文化对于现代高等音乐教育的师生群体来说往往是陌生而并不遥远的文化事项,将这种身边的“非遗”文化合理地引入高校,使师生熟悉,并形成自觉自愿的接受意识,更是成功建设“非遗特色教学体系”的内在动力。

“非遗”音乐往往因其极具地域特色的特质而成为极为“小众化”的艺术形式,这里的“小众化”既有地域范围的“小众化”,也有年龄范围的“小众化”。前者是指“非遗”音乐文化流传的范围而言,后者是指“非遗”音乐文化传播的受众群年龄而言,尤其在年龄上,往往表现为老年化的倾向,年轻一代对当地的“非遗”音乐几乎没有什么了解。这正是“非遗”音乐文化令人堪忧的生存状态。因此,将其引入现代高等音乐教育时必然会遭遇师生群体的陌生与隔膜。利用高等音乐教育实现对传统音乐文化的“研究”与“传播”两种职能,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在研究层面以“科研”来引入对“非遗”音乐文化的认知,这个层面的认知主要是针对教师的认知。

由于国家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的规定,科学研究是每一位高校教师不可或缺的工作需要,正是因为这种需要,使得教师群体自发地从科研层面认识当地“非遗”音乐文化,不仅可以使教师对“非遗”音乐文化的认识从被动转变到主动,还能在这一过程中形成较为成熟、合理的教学师资。现在许多高校在进行“非遗”音乐教学时,主要依靠请地方艺人或“非遗”项目传承人来进行知识介绍和传播,这样的方式固然原汁原味,但是传统艺人在传介的过程中往往存在方言障碍和文化程度偏低的问题,加上不熟悉现代大学的授课特点,无法达到良好的效果。利用高校教师对“非遗”文化的科研可以建设高等音乐教育中的“本体师资”,摆脱“非遗”教学中单纯依赖地方艺人进行传授的不足。因而,在研究层面以“科研”来引入对“非遗”音乐文化的认知能够首先加强教师群体对“非遗”音乐的认知程度。

“非遗”音乐教学是教师群体进一步巩固自身对“非遗”音乐文化知识掌握程度和传授能力的重要过程。无论是技巧课教学还是理论课教学,教师首先要面对的是对学生的“非遗”音乐文化展示。尤其是技巧课上,需要的是授课教师对“非遗”音乐进行演唱或者演奏示范,在这种示范中不仅可以加强学生对“非遗”音乐文化的直观认识和掌握,同时也在教学相长的互动中扎实了教师的“非遗”音乐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从高等音乐教育的内部实现“非遗”音乐教学的良性构建。

三 、“活态”传承 ,良性互动

“非遗”音乐文化与现代高等音乐教育的结合绝不应仅仅限于发掘与研究的层面,更为重要的是要实现“非遗”音乐文化的“活态”传承。“非遗”音乐文化“活态”传承的根主体是人,其在民间传承中难以为继的重要原因就是后继无人。将“非遗”音乐文化引入现代高等音乐教育,首先就可以利用高校的教学行为实现对“非遗”音乐文化的传播。但是这里绝不能将对“非遗”音乐文化的“传播”与“传承”混为一谈,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传播”的释义为“广泛散布”,“传承”的释义为“传授和继承”。“广泛散布”是基础,“传授和继承”才应该是“非遗”音乐文化与高等音乐教育资源结合的最终目的,这就决定了在建设“非遗特色教学”的过程中必须努力实现“活态”传承。笔者认为,实现高等音乐教育中“非遗”音乐文化的活态传承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整理“非遗”音乐资源,形成系统教材。许多“非遗”音乐文化都是以口传心授的形式在民间自发流传的,这种形式显然不能满足高等音乐教育中的教学需要。地方高校在对地方“非遗”音乐进行采风的过程中,需要对相关的谱子、文化背景资料等进行整理,再配合科研和教学需要将这些“非遗”音乐编著成具体的教材,这样既有利于“非遗”音乐文化的保护,也方便在课堂上的教学。

其次,注重将“非遗”音乐文化中的声乐、器乐等技巧性元素与当代高等音乐教育中的软、硬资源合理结合,体现传承中的创新性。这里讲的“软、硬资源”是指高校中用于音乐教学的硬件设施和师资资源。在进行现代的声乐、器乐等技巧课的过程中将“非遗”音乐文化中的技巧、演唱和演奏等技巧知识逐渐引入,以引起学生自发学习的兴趣,唤醒学习者对“非遗”音乐传承的“文化自觉”①。对“非遗”音乐在现代高等音乐教育中的“活态”传承还应体现在创新性方面,这种创新建立在对“非遗”音乐认识深入的基础之上,是对非遗音乐文化的变相发展。例如:高校音乐院系可以鼓励作曲专业的教师在创作上多多运用当地的“非遗”音乐素材,这样做不仅可以为作曲教师提供丰厚的创作源泉,激发创作者的灵感,同时也为“非遗”音乐文化的现代发展寻觅可行路径。经过创作改编的“非遗”音乐不仅保留了原有的音乐风格与文化特色,同时具有了现代音乐的元素与色彩,拉近了“非遗”音乐与当代大学师生的距离。

最后,创造艺术实践的舞台,加强与民间艺人的互动与沟通。舞台是检验表演艺术的场地,对“非遗”音乐文化的技巧性掌握应当注重在舞台上的展现,同时,与民间艺人的沟通是实施“非遗特色教学”中至关重要的一步,这种交流和沟通可以使学生真实感受原生态的“非遗”音乐,并从中弥补在课堂学习中的不足。这样的接触可以通过组织“下乡艺术演出”与“非遗”音乐采风等形式进行。

综上,在现代高等音乐教育中建设“非遗特色教学”体系是“非遗”音乐文化在高校中“活态”传承的需要,是地方高等音乐教育资源应当努力实践的教学课题。“非遗特色教学”体系不仅是实现地方高等音乐教育特色化的重要途径,更是“非遗”音乐文化在大学校园“活态”传承的实践和保障。

[注 释]

①“文化自觉”的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由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是指生活在一定历史文化圈子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其发展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

[1]樊祖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若干问题的思考[J].音乐研究,2006,(1).

[2]罗浩.高校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对策研究[J].今日南国,2009,(9).

[3]戴海云.唤醒“非遗”传承的文化自觉[J].江苏教育,2011,(4).

[4]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Z].国发[2005]4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Z].国办发[200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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