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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思考①

2012-04-18马艳利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矛盾发展

马艳利

(陕西理工学院 经济与法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1)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反映了我国发展新阶段特点的要求,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专门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引起社会各领域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多方面探讨。理论界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怎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大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推出了一些理论成果。但也应看到,理论界虽然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但深度和广度不够,并存在一些意见分歧,亟需对有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和谐社会的含义

以往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和谐社会主要是指社会与自然环境、经济、政治、文化之间的协调等等。实际上,广义上的和谐社会几乎就是科学发展观所关注的全部内容。狭义上的和谐社会主要是指社会层面本身的协调,特指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生产关系的关系。那么哪个层次上的含义才是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应该建设的目标,也就是说,哪个层次上的和谐能够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从以往学术界的理论分析来看更加注重的是狭义上的理解。之所以更多的从内部关系上进行理解也是基于目前社会贫富分化和日趋严重的社会差距、危机、冲突的制衡。这样的理解,在解决社会和谐发展的问题上必然只从社会内部寻求出路。结果只能使得和谐社会建设成为一个复杂而又相互牵扯难以解决的问题。最终的结果是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因此仅仅从狭义角度理解和谐社会的概念是不够的。那么什么是和谐社会?就“和谐”本身的意义来讲,是相对于矛盾和冲突而言的一种状态。没有冲突和矛盾就是和谐。当人们这样的理解和谐时,想当然的认为和谐社会是不是就是一个没有冲突和矛盾的社会呢?答案是否定的。马克思主义揭示任何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斗争性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人类社会的发展也不例外,正是这种矛盾性斗争性,促进社会形态由低级到高级不断运动。所以社会和谐应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社会同各种以人为中心的相关的事物、过程所具有的一种相对协调的状态。

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理论给我们明确揭示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只有每个人在尽可能的实现自己发展的前提下,社会才会呈现出一种相对和谐和矛盾相对减少的状态。而且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的需要、价值不断满足和实现的过程,他需要社会不断的去提供更多更好的外部条件来实现自身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和谐社会应以社会的全面发展为前提。社会不发展,人自身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限制就是矛盾就是冲突。据此社会和谐应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和谐社会应以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的发展最终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因此社会应为人的发展提供全面的保障。只有每个人在物质、精神、知识和能力以及自由程度相对提高的状况下,整个社会才会表现出一种和谐的状态。所以社会应从政治、经济、文化和各种社会的事业共同发展为人全面发展提供保障。然而,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其内在的深刻根源。马克思主义解释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在于基本矛盾,也就是基于生产力发展基础之上的内在矛盾运动规律。这一规律是客观的,不可违背的,也不是主体可以任意选择或逃避的矛盾。当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条件失衡时,就会导致社会本身发展的失衡。这里所讲的社会发展,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是人与自然相和谐的可持续的发展。只有坚持发展的全面性,才能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物质基础、政治保障和精神支撑。

第二,和谐社会应以相对的满足人的需要与价值的实现为核心。马克思曾指出:社会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的过程。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动力,人的需要、自我价值的满足与实现是推动社会和谐的主体因素。任何社会发展阶段,主体的需要与自我价值的满足都是现实的,具体的。既不会绝对的落后于一定社会的发展阶段,也不会绝对的超越这个社会发展阶段的水平。因此社会在满足主体的需要时,应尽可能地以大多数人的需求为目的。

第三,和谐社会应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为关键。社会的和谐发展是通过人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出来的。最主要的体现为经济利益关系,即对物的依赖关系。这种依赖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体现为一种剥削关系,即一部分人对另外一部分人劳动和物质的剥削。由于所有制关系的根本原因,这种剥削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是无法改变的。必然是一种不和谐。

二、和谐社会建设面临的问题

第一,发展失衡。合理的实践活动和合理的社会发展方式,改变了原来与自然相对立的掠夺式的实践方式,而以一种新的以维护生态平衡、解决生态危机为目标的合理的实践方式出现。在这种合理的实践方式中,人将成为自然界自觉的一部分,与自然和谐共存,相辅相成,协调发展,实现自然规律与人性的结合。因此,合理的实践活动和合理的社会发展方式创造着人类自身的和谐,即创造着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贫穷、落后以及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改革开放以来,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政策的影响下,我国进行了一个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发展过程。在具体政策上,让一部分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的地区,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发展速度较快,而其他地区,相对发展较慢。这种发展模式较为迅速的改变了我国贫穷落后的面貌,但同时也带来严重的后果。社会内部的不和谐主要因为社会本身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现阶段所存在的矛盾一部分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发展滞后,城乡发展的失衡、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严重,这些都进一步限制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使得生产力水平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求仍然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另一部分是人为因素所导致的矛盾,只重视个体、局部利益价值的满足忽视社会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后一部分,它所带来的后果严重阻碍了社会全面发展的进程。

第二,价值失衡,付出与补偿的不对等。任何国家和民族在发展过程中都会形成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这是社会系统得以运转、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精神依托,是人们交往关系的思想基础。一定的价值观念决定了一定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方式。在私有制社会,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决定了剥削者阶层往往是以牺牲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来获取价值,剥削制度的存在使得社会要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与价值的可能性极小,人们付出与得到的补偿不可能对等。也决定了在私有制存在的社会中,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和谐。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产生了需要的多层次性,但总体上看核心的价值观集中在“劳动优先,民主自由,公平正义、共享共建”,在具体生活中人们的价值需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平的就业需求,机会均等需求,收入分配的公正性需求和对于社会资源的共享性需求。但在现实中由于利益的驱动,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就会出现一部分人的利益是以剥夺他人利益、机会基础上实现的。就业不是以能力优先,分配不是劳动优先,往往是权力阶层剥夺了劳动者阶层的利益。只会引发人们之间对于金钱权力的竞争。这种价值需求失衡同样会引起社会范围内的冲突与矛盾。

第三,制度失衡。现阶段的许多不和谐因素更多的是以利益失衡表现出来。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一方面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催生了大量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因而,不同利益主体、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利益矛盾大量出现了。但矛盾最为深刻和突出的应是制度失衡所引起的。有学者提出,当前社会大量不和谐因素主要表现为比如腐败、权钱交易、偷税漏税、走私贩私等。还有垄断性行业,它凭借对资源、市场、价格的垄断,获得大量的垄断利润等现象。这些现象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社会制度不健全的结果,政府、社会监管不力。即使这种不法现象被挖掘出来,更多的会看见贼喊捉贼的情况出现。这种制度性失衡导致社会阶层之间和阶层内部矛盾较多,其发展的最终结果就是冲突、报复或者对社会的失望。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路

改革失衡的发展模式。在社会发展模式上,应遵循在社会发展中注重整体性原则、动态性原则和适度性原则。所谓整体性原则就是注重社会发展与其它各方面发展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动态性原则,就是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及时选择最佳的发展模式,采取最合理最有效的手段,在社会状况发生变化时,适时地调整乃至重新安排发展规划;适度性原则,即遵循社会本身发展的内在规律,不可人为的片面发展某一领域或地区,带来的只能是不协调和矛盾。在目前中国的发展实际中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及时破除二元制经济结构模式,使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就业、待遇、社保、教育等权利和机会。国家应根予农村、中西部更多优惠的发展政策,逐步建立起适合中西部发展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而不是为东部发展服务。只有社会均衡发展,才能为全民在物质、精神、社会生活各方面的需求予以满足,为社会和谐奠定基础。

促进社会公平,着手改善付出与补偿的不对等。由于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和目前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改革以及各种生产要素加入分配序列,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同工不同酬现象、灰色收入和腐败收入,行业垄断性收入,是引起人们之间矛盾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法规制度,消除法律制度漏洞,规范垄断行业的分配行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分配标准和分配方式,消除少数管理者的共谋行为,逐步提高职工的基本收入,改变“劳动者收入低,不劳动者收入高的现象”。严格执行公务员收入核查制度,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行政体制透明度,对各种黑色收入严厉制裁并曝光。

注重以民生为核心的制度改革。近几年来涉及民生的制度改革实践并不少于其他领域的制度改革。但是民生仍然是引起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甚至在某些领域激化。像拆迁自焚事件,强行征地事件,邵阳“抢婴”事件等,原因在于本该带有公益性质的部分行业演变成追逐利润的行业。和民生相关的制度是多方面的,但只有以下几个方面对社会生活的和谐影响是较为突出的:

首先,规范分配制度。2010年2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讲话中指出“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做大社会财富这个‘蛋糕’,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是分配制度中出现的消极方面。收入差距过大不仅关乎社会公平问题,同时会影响到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分配制度不完善,分配秩序混乱,分配不公正和贫困问题日益显现化,社会成员心理感受到的收入分配矛盾更为突出,各方面的反应较大。这些原因在社会内部引起的矛盾较为突出。因此,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坚持“各种生产要素参加分配”的同时,要更加注重解决起点、机会、过程的不公平。

其次,加强管理制度。社会的发展,是以一系列制度、体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方式来保障和推动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现实中的管理制度漏洞无论是在政府的社会管理机构还是地方自治的管理机构都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主体单一且权力过度集中、专权现象严重、管理的手段落后,官僚习气严重、管理效率低下、监管不力、管理机构膨胀、政事不分等,会给许多违法者谋取个人私利有机可乘:社保基金案,煤矿透水,公款挪用,搞特权、拉关系、谋私利、请客送礼、贪污受贿等引发了群众对公职人员的极大不满。

最后,健全法律制度。法制是社会公正有序的保障。建设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必须完善法律制度。打击违法犯罪,惩治贪污腐败是目前法制建设的关键。当前执法中存在的漠视普通民众法律诉求、权大于法、尺度不一、以权谋私等种种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整个社会应着力于构建一种遵守法律、崇尚法律的氛围。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法律权限和程序办事,加快政府运转的法律化制度化。

综上所述,只有达到社会同各种以人为中心的相关事物、过程所具有的一种相对协调的状态的时候,社会才可能真正实现和谐。最终要实现这种和谐,并使之规范化就必须完善现存的各种经济、政治及其法律制度。

[1]吴忠民.和谐社会释义[J].四川社会科学在线,2005,(5).

[2]郝建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思考[J].党建研究,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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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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