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是解决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关键路径
2012-04-13康思源
康思源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长沙 410004)
政策是解决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关键路径
康思源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长沙 410004)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足是制约职业教育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目前我国的政策及实施仍存在缺乏可操作性、对企业激励不足、约束弱化、监督乏力等问题。建立以政策为基础的政府支持机制,对于激励和约束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具有重大意义和导向作用。
政策;企业;职业教育
当前,高等职业教育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积极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高职院校在与企业开展深度合作、推进无缝对接上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校企合作中,普遍存在学校愿望强烈且积极主动、企业意愿不足且消极被动的现象,其直接原因是国家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及实施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激励机制不健全、利益补偿机制缺位、约束监督机制乏力,企业在参与过程中付出较多、风险较大而又看不到实惠。
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途径及障碍
企业可以在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发挥资源优势,全方位、多层面参与职业教育。在我国当前的校企合作模式中,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症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但缺乏相应的激励
根据市场的需求,针对职业岗位(群)或生产技术领域,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参与课程开发,不仅是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及课程改革的关键,也是实现专业、课程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对企业提出的必然要求。而企业不太愿意参与,或参与不足的直接原因是自身业务繁忙,缺乏时间和精力,同时参与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得到的回报较少,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校企合作进行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的激励机制欠缺[1]。
2.参与教学环节和接纳学生实习,但难以承担安全风险
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实施教学任务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中心环节。其中承担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实习环节的教学是当前我国校企合作的主要形式,也是校企合作过程中问题较多的环节。企业在为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场所,接收学生进行顶岗实习时的顾虑是多方面的也是比较具体的。其主要原因是实习生在企业实习期间的安全风险以及发生安全事故后的补偿赔偿问题,这在建筑、采掘行业尤为明显;其次是实习生缺乏工作经验,企业所需与学校不同步,难以真正起到顶岗的作用;三是实习生的报酬和企业指导老师的津贴问题,这也是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在政策上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3.参与实训基地建设,但法律保障未跟进
实训基地建设是指有条件的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申报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提供先进的实训设施设备,校企共同进行产学研项目的开发与合作等。实习实训基地由校内、校外两部分构成。其中,合作企业作为校外的实习实训基地,同样存在着协调管理学生的问题。在参与实训基地建设的过程中,企业主要的顾虑是实习生的工伤、医疗保险等问题,以及政府相关优惠政策落实的问题,而目前我国相关的劳动保险或法律保障并未跟进。
4.参与科研合作,但缺乏政策引导
科研合作是促进校企双方创新发展,促进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目前校企科研合作未达到理想状态,很多企业不愿意参与职业院校的科研合作,既有职业院校的科研项目存在理论性课题偏多,生产性的科研成果较少,与企业实际相结合的课题偏少的问题,也有缺乏合作开展科研的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方面的原因。
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现状
虽然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就校企合作制定和下发了一些相关文件,但总的来说,象征性和原则性的政策较多,可操作性和实施性的细则欠缺,政策不完善,扶持力度有限。
1.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是依靠立法来规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德国政府制定了《职业教育法》、《劳动促进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和《手工业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调整校企合作中多方关系,对企业、学校、学生三者的义务、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德国各相关部门、行业和地方出台了配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或实施办法,如《实训教师资格条例》、《考试条例》等。我国全国人大虽然在199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但只是象征性、概括性或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缺乏可操作性。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后,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政策,如2002年、2005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10年7月下达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指出:“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但现有政策文件中,大多都是宏观政策,许多还仅仅停留在粗线条的规定上,缺乏具体的配套政策,操作性不强,也缺乏对政府职能的职责要求和企业的责任担当,同时地方性配套性政策未跟进。目前,涉及校企合作或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方面的政策,中央出台的宏观政策多,省、市配套政策少。
2.激励机制不健全
世界许多发达国家都有参与职业教育的税收激励机制,对于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按一定比例减免职业教育与培训税,或税收返还企业专款用于企业职业教育,如英国政府规定,与学校实施“三明治”计划,联合培养学生的企业,可减少缴纳教育税额;加拿大通过退税政策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等,让企业切实感到参与职业教育既是履行一种社会责任,又是从事一项对本企业经济效益有明显促进作用的事业,激发其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而我国虽然在2005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规定:“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中明确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至今仍缺乏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税收减免政策的相关实施细则,也缺少教育费附加返回的有关激励措施。虽然有些地方政府也出台过一些激励措施,但更多的是指导性的意见,远远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需要。
3.利益补偿机制缺位
校企合作中一个更为现实的问题,是学生在实习期间遇伤亡事故的法律保护和利益补偿机制问题。2011年,全国高职毕业生约330万人,也就是说每年有330万人面临企业实习。根据全国社保的有关统计数字,2011年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到17 689万人,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为162万人,即工伤人数占参保人员的比例为0.92%。按照这个比例,就意味着如果330万实习高职毕业生都参加企业顶岗实习,可能有约3万人面临各种伤害的危险。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将实习的在校学生明确纳入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为“工伤赔偿主体”,而有些地方性法规,如《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2条明确规定:“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实习学生。”这也就意味着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只能获得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或适用人身损害而提起民事赔偿[2]。这对于企业、学校和学生,都不是一个满意的选择,更可能导致企业特别是如建筑业等风险较大的企业不再愿意接受在校学生实习,对学校广泛开展在校学生的顶岗实习活动也将是一个致命打击。
三、健全以政策为基础的政府支持机制是推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关键
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企业的深度参与。政府在校企合作中充当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发挥着引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等重要作用。通过健全以政策为基础的政府支持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支持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激励和保障企业对教育履行社会责任,这既是教育发展的需要,也是整个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
1.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是基础
从目前国家关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的现状来看,有必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和加强。第一,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如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明确企业、学校作为职业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各自所应承担的义务,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企业与学校、企业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来规范企业参与职业技术教育,使校企合作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和规范性。政府职能部门再在这一法律的框架下,建立校企合作办学的体系、制度和章程等。第二,明确将不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惩罚性政策法规化。可以考虑由国家或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实施细则,明确企业应承担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加强政策的执行力,对于未能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以此从法律上形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约束力。第三,通过保险法的修改或明确投保主体,使企业规避各种风险。如对《工伤保险条例》增加条款或作出解释,明确实习生为“工伤赔偿主体”,同时减少顶岗实习学生办理工伤保险的审批时间,切实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有效减少企业的风险[2]。
2.建立资金扶持机制是推手
建立强有力的资金扶持机制是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有效推手。第一,通过专项补助或长期贷款等形式,给予企业在职业教育投入上必要的资金扶持。第二,明确地市级政府返还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比例。如对举办了职业院校的国有企业,由地方政府将其上年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按条件全部或部分返还该企业,专项用于所办职业院校的基本建设,以促进院校办学条件的持续改善。第三,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的“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条文强制化,设立以依法征收的教育培训经费为主体、社会捐赠等为重要补充的国家技能发展基金,由国家和地方分级统筹管理这项基金。将基金用于资助企业的实习指导师傅(教师)、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教材建设;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资助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资助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企业所发生的物耗能耗;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
3.制定财税优惠政策是关键
通过学习借鉴美国、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等国的经验,政府通过财政或税收手段鼓励和要求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加强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约束力。一方面,开征企业职业教育与培训税,规定达到某一经营规模的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责任。对于参与校企合作教育的企业按一定比例减免职业教育与培训税,或税收返还企业专款用于企业职业教育,激发其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3]。另一方面,国家应尽快制定并出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税收减免政策的相关实施细则,落实2005年国务院颁发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关于“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同时,对于通过校企合作参与职业技术教育的企业,根据对职业技术教育投入经费的多少,给予免交部分所得税、减少计征所得税政策。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或设立实习实训、实践基地的,可以参照执行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大力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技术教育合作。
4.推进行业自我约束是保障
强化行业及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形成其对企业的约束机制是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保障。第一,政府应通过立法赋予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中应有的法律地位,在政府的引导下,让行业性组织介入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管理。通过发挥行业性组织的桥梁作用,为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向企业和学校宣传、推广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等,在行业内形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第二,扩大行业组织的管理和协调职能,由行业组织统筹中小企业应承担的职业教育培训费用,通过企业职业培训社会化的途径,强化中小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使行业组织在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约束和监督企业履行职业教育的义务[4]。第三,通过建立各级校企合作教育委员会,加强对合作教育的指导和协调。组建由教育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以及职业院校代表组成的职业教育合作委员会,作为政府校企合作的指导、咨询和服务机构,主要负责指导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检查与审核职业院校的课程设置、学生实习实训的方式、实践教学的落实、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等,以保证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实用性。
:
[1]徐丽华.校企合作中企业参与的制约因素与保障措施[J].职业技术教育,2008,(1).
[2]吴猛.高职学生校外顶岗实习人身伤害法律责任辨析[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1).
[3]张伟贤.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现状的思考和建议[J].教育与职业,2011,(9).
[4]柴彦辉,刘春生.论“十一五”期间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区域政策取向[J].职教通讯,2006,(6).
Policy is the Key to Enterprises'Participation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KANG Si-yuan
(Huna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rporation,Changsha 410004,China)
Enterprises'inactive participation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is a main factor restricting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education.Currently,there is lack of operativeness,incentives,constraint and supervision in our country's policies and implementation.We should construct government supporting mechanism based on policies,which will be of significance and guidance value to stimulate and regulate enterprises to participate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policy;enterprise;vocational education
G710
A
1001-7836(2012)12-0005-03
10.3969/j.issn.1001-7836.2012.12.002
2012-11-21
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一般资助课题:《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办学应用策略研究》成果之一(XJK011BZJ034)
康思源(1977-),男,湖南新化人,工程师,讲师,硕士,从事为企业管理、职业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