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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新移民”公民权缺失及国外经验的启示

2012-04-13

关键词:公民权城市化劳动力

苏 昕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中国“城市新移民”公民权缺失及国外经验的启示

苏 昕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各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剩余劳动力移民在城市中实现公民权都是个艰辛而漫长的过程。文章运用马歇尔的市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三合一的公民权利分析范式,结合英国、日本、印度、巴西等国家的剩余劳动力转移模式及公民权利实现路径进行分析,对中国“城市新移民”在涌入城市后公民权的实现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城市新移民;公民权

各个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都会面临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特别是此群体的市民化更是一个艰辛漫长的过程。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大量涌入城市,出现了中国特有的“农民工”群体。2012年8月14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的《城市蓝皮书: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5》显示,中国城镇化率首次突破50%关口,达到6.91亿。笔者认为,这个统计数字没有反映出此群体市民化或此群体移民城市后能否获取公民资格的真实状况。“伪城镇化”的背后,折射出聚集在城市的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体的城市新移民公民权缺失的现实。

一 中国城市新移民

俞可平的《新移民运动、公民身份与制度变迁——对改革开放以来大规模农民工进城的一种政治学解释》,明确将进城的农民工视为新移民,把改革开放以来大规模的农民流入城镇称为“新移民运动”,认为“农民工进城是促使中国社会进行重大制度变迁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学术界不仅要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意义上,而且要从政治学的意义上,来认识这场新移民运动对中国社会变迁的深远意义,党和政府不但要从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角度来制定相应的农民工政策,而且要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推动民主法治的角度来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1]

城市新移民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拥有农村户籍的原农村居民,即农民工群体,他们是城市新移民的主要构成部分;二是拥有城市户籍但来自其他城市的居民;三是来自外地的大学毕业生,经过分化,他们已分布到城市不同的职业圈子和收入阶层中[2]。笔者文中称的城市新移民特指第一类。城市新移民运动中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人群,未来相当长时期,都是一个规模巨大、本身经历着巨大转变,同时又影响着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群体。此群体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一种“劳动力移民”(labor migrants),或者更准确地说,他们现在只是一群寻求定居的非组织化或非正式的农村劳动力移民(unofficial rural labor settlers),尤其是那些已经居住在城市多年的农民工或新生代农民工,他们中相当一部分都有在城市就业定居的愿望,只是由于户籍制度等阻碍因素而难以实现。

二 中国城市新移民的公民权缺失

大多学者基本同意把公民权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地位、政治认同资源,履行公民责任和义务的要求,获取社会福利的保证,获取政治权利的保证。英国著名“公民权理论权威”马歇尔在其代表作《公民权与社会阶级》中指出,“公民权”由三个部分组成,市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即三合一的公民权——市民权、政治权和社会权[3]。从公民权视角系统考察解释我国农民工问题,并指出该群体为城市新移民的美国学者苏黛瑞(Dorothy J.Solinger),在其著作《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农民流动者、国家和市场逻辑》中,援引布莱恩·特纳(Bryan S.Turner)的观点,认为公民权(和城市户口)的特点是排他性,因为它将“权利和特权仅仅授予”那些特定的边界内合法居住和生活的人[4]。

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国内移民的特殊群体,从动机上来看,许多基本上已经不同于早先基于“生存理性”的外出打工,而是更迫切融入城市,不仅争取自身的经济、社会权益,也希望在城市拥有自己的“话语权”,然而在现行各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因素作用下,他们作为公民所应拥有的基本的权利却处于缺失状态,被排斥在城市的边缘。根据马歇尔的公民权划分,将中国城市新移民的公民权缺失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民权利缺失

城市新移民的市民权利具体体现为劳动就业、取得报酬,拥有财产、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以及言论、思想与信仰自由的权利。首先,就业权利缺失。《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农民工“在同城市劳动者竞争中面临行政性和市场性的双重歧视”。许多农民工就业安置和就业机会得不到保障,即使就业也处在低职业声望和低福利保障的二级劳动力市场,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其次,劳动报酬权缺失。保障城市新移民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一项最基本的劳动权利,但是农民工讨薪问题经常见诸报端,新劳动法中对劳动者薪酬待遇的其他保障在执行中也存在问题。由此带来的人格尊严等诸项市民权利也常常受损。

(二)政治权利缺失

借鉴马歇尔的理论,我们认为公民政治权利的内涵指的是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从而得以在社会生活领域取得自我实现的权利,除选举权外还指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包括表达权、参与社会的管理权等。城市新移民不仅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在法律和社会实践中,在权益表达和行使基本政治权利方面也缺乏足够的空间,存在被有效的政治话语所摒弃的风险。掌握话语权有四种渠道:推举自己的代表人进入代议,掌握或影响舆论工具,直接参政,个人或组织直接向权力部门表达意见。对城市新移民来说四个渠道都与其无缘或是不畅通。由此,其参与城市公共事务管理权的缺失导致在资源配置上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融入城市政治生活。

(三)社会权利缺失

我国《宪法》对公民的社会权利做出了规定,明确肯定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儿童受保护权等权利。对于城市新移民而言,主要体现在公正的养老、住房、医疗、教育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权问题。城市新移民群体在基本保障和社会福利方面存在缺失。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根本原因,而制度的缺失、政府职能的缺位、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缺乏也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受损的主要原因。无论是从城市新移民自身的需求出发,还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都应该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在此问题上取得了重大突破,提出了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城市新移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提供了可行性依据。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如:年底前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加强城乡低保和社会救助工作;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加快社保服务能力的建设;加快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的发放,进一步为城市新移民的社会融入提供了保证。

三 国外剩余劳动力转移不同模式下对城市新移民公民权的保障

国外剩余劳动力转移模式各有不同,但都不可避免地面临大量农村劳动力迁移带来的问题,即国内劳动力移民的市民化,或者描述为劳动力移民融入城市,在城市中获得公民身份和取得公民权利的问题。相关的经验教训,可以对我国城市新移民公民权的实现提供有益启示。

(一)英国——强制性非农化移民模式下,政府主导,公民合作机构参与的英国劳动力移民住房权得以改善和实现

1.强制性迁移模式。英国农村人口非农化主要选择了以圈地运动为代表的以暴力为核心内容的强制性迁移模式,摧毁了封建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建立起资本主义的大农业,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转变成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并且改造得很彻底,使自耕农几近消失。与此同时,棉纺织业得到迅速发展,制造业、建筑业使劳动生产率大大超过农业,伴随而生的是大量农村劳动力开始流入以上如制造业、建筑业等非农行业。

2.政府立法,推动消除制度障碍。工业革命以后,为了满足工业对劳动力的大量需求,政府颁布和修改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消除了限制人口流动的制度障碍。1846年《贫民迁移法(修正案)》规定,在一个教区居住5年以上而未领取地方救济金的人,不许再被遣返原籍。随后1865年议会审议通过的《联盟负担法》进一步扩大了救济贫民的区域范围和贫民居住地范围,使限制定居地不再可能。这些约束性制度因素消除之后,大大促进了劳动力的转移和英国的城市化进程。英国政府主导颁布的消除阻碍人口流动的政策,从制度上使市民化成为可能,为劳动力移民获取公民资格和身份奠定了基础。

3.政府主导,公民合作机构参与使移民居住权得以实现。首先,中央政府在立法和行政推动方面坚持居住权公平的理念,制定法律保障公共住房公平分配的实施,将解决新移民居住难的住房问题定为地方政府的实施义务。其次,做好充分思想准备,底层城市劳动力移民的住房困难问题,不是短期问题,而是政府相当长时期都要面对解决的永久性问题,从英国经验教训看,即使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诸如制定公共住房建设及分配政策、贫民窟拆除政策,鼓励市场发展政策,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实现全面公平的居住权似乎是个乌托邦式的梦想,但不断地接近这个梦想,是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的追求。第三,“公民部门”在住房不足和盈利性市场供应和对象性政府供应都涵盖不到的方面做了一定补充。英国的住房协会作为非官非民的公民合作机构,从真正的住房需求出发建设和供应住房,虽然此类占比很少,但体现了公民部门在政府公共住房领域的有效补充。20世纪80年代,英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大特征就是由上述非盈利部门代替地方政府管理公共住房[5]。

(二)日本——“跳跃式转移”和“农村非农化转移”相结合的非农化移民模式下保障劳动力移民就业权

战后,日本农村人口非农化可以说是发达国家农民非农化移民成功模式的又一典范。日本政府针对本国人多地少、资源短缺的特点,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行了有效干预,走出一条具有日本特色的非农化转移道路。

1.非农产业具有相当的规模,急需相应的劳动力。日本在战前的早期发展中,十分重视节约资本,充分利用劳动力丰富的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工业。同时,分布于全国各地的以纺织业为基础的小工业和家庭工业的迅速发展也开始吸收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此外,1945年以后的近10年间,日本的出生率迅速降低,缓解了劳动力转移的难度。日本政府在农村人口非农化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2.日本政府在保障劳动力移民获取平等劳动就业权方面的主导作用。首先是废除了限制职业选择、流动和居住等自由的各项封建制度,废除了“士农工商”的封建的身份等级制度,为农村劳动力流动变为可能。其次是普及教育,特别是人口占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的教育,使劳动力的素质明显提高。明治政府将普及教育作为立国之本,强制推行“学制令”,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农村人口普及教育,为日本保持较高的人口素质、低人口增长率和农村劳动力后来的城市适应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第三是政府主导,立法并推动改变原有农业结构,促使农业现代化,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实现其在现代工业循环的大体系中平等的劳动权。1961年,政府制定了《农业基本法》和《农业现代化资金筹措法》,规定在十年内要将农村中农户总数的60%转移到非农领域,同时由国家贴息向农户提供长期贷款,加速农业现代化步伐,改变原有农业结构。此后,日本政府又利用“农协”组织,引导农业生产形式向“龙头企业+基地”、“农协(市场)+基地”转变,使农业逐步融入工业循环的大体系之中。[6]

(三)印度——优先发展大城市的模式下非正规组织部门的劳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印度是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最慢的发展中国家之一,目前农业劳动力的份额仍占70%左右,但印度近年来出现了较好的发展势头。

1.建立和完善非正规部门的社会保障制度。印度贫困人口中的大部分就职于非正规组织部门。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印度无法完全像发达国家及一些福利国家一样,对巨大的非正规组织部门的劳工给予像正规组织部门劳工一样的社会保障。但是,印度政府仍然从就业、教育、社会救助等多方面为非正规部门的贫困人口提供全方位社会保障。此外,还有非政府组织提供的社会保障。

2.规范立法,保障城市新移民权益。为了规范新移民的就业和服务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印度政府于1979年制定了《邦之间流动农民工(就业规定和服务案件)法案》。法案主要受益人是有组织行业中的农民工。

3.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印度政府把中等教育的职业化作为一个很重要的新战略,并制定了新的职业化目标。目前,印度专门从事中等程度职业教育的机构有很多,主要包括技术中学、工业培训学校、综合技术学校、中等医科学校等。据统计,工业培训学校有70%以上的受训者来自农村。与此同时,为了有效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印度政府还有计划、有目的地将农业学校、林业学校、渔业学校等设在农村。

(四)巴西——过度城市化模式下的拉美陷阱,造就新移民的“贫民窟”

拉美殖民地国家独立较早,与亚非殖民地国家相比,有很强的城市传统,是全世界发展中国家城市化水平非常突出的地区。拉美很多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陷入“转型陷阱”。但是,在20世纪末期以后,巴西等国家都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努力走出“转型陷阱”,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以巴西为例,作为经济较为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巴西的城市化水平相对较高,可以说该国是城市化发展水平优先于工业化发展,属于过度城市化模式。[7]

1.城乡人口流动规模大,城市化速度偏高。人口的大量迁移和流动,一方面推动了巴西社会结构的变动,在此过程中壮大的中产阶级成为社会的主流人群。另一方面,城市过多、过大,而且人口和财富过度集中于大城市,导致了城市发展不均衡、难以形成凝聚力等特点。

2.土地高度集中等问题比较突出。土地高度集中是巴西土地管理的一大现状,也是一大弊端。由于土地高度集中,大量失地农民就业教育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突出。这些生活在城市贫民窟的“新移民”,既不能在城市获得建房用地和住房,又不能退回农村,成为巴西政府面临的一大难题。

3.走出转型陷阱,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解决劳动就业问题。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巴西政府在促进经济增长、调整就业结构、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规模等方面采取了多项举措,重视农民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取得明显效果。为消除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巴西政府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农村人口就业问题。除了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社的作用,以促进就业,增加人员收入,巴西政府还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合作,国际劳工组织以资助等方式,向农业合作社提供支持,发挥合作社的中介作用,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

四 国外农村剩余劳动力移民公民权实现的经验启示

从国外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情况来看,不存在类似我国的二元制度结构等原因所造成的同为公民却有着“农民工”与“市民”的分别和差异问题。不过,虽然国情不同,但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完善相关政策体系

1.取消阻碍劳动力正常流动的相关政策,保护城市新移民的自由就业权利。不同国家在劳动力转移过程中都会存在很多的政策障碍,如果能够顺利及时消除这种障碍,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就能够顺利实现。从西方发达国家对待城市新移民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包括修改阻碍劳动力流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可以看出,通过完善相关的政策,可以实现城市新移民的社会融合。例如最早进行工业革命的英国,在其工业革命之前存在着大量阻碍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法律、法规,包括17世纪初制定的《济贫法》以及17世纪中叶制定的《定居法》,都是限制人口在不同地区流动的法律。后来,随着英国工业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对劳动力人口的需要,城市本地的劳动力已经不能满足工业发展的需要。面对旧的法律法规已不合时宜的局面,英国政府适时地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旨在放松劳动力迁移限制的法律。

目前阻碍我国城市新移民权利实现的政策因素中,户籍制度可谓首当其冲,已经成为阻碍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政策障碍。还应看到,户籍制度改革应通过配套改革来实现,剥离户口的福利含义,减弱户籍制度对社会资源的划分职能,从而减轻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成本,促进城市新移民的城市融入。由此可见相关劳动力流动政策所起的屏障作用,因而,要实现城市新移民的公民权,就需要拆除不适宜的政策屏障,完善劳动力流动政策。

2.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政策。在工业化发展早期阶段,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家往往通过压低工人的工资以获得高额利润,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工人与用人单位的对立,激化了社会矛盾。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减少工人与资本家的冲突和对抗,西方国家纷纷采取各种措施缓解双方的矛盾。例如德国,“在处理劳资关系上,德国政府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兼顾雇主与雇员双方的利益,二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在法律制定前,政府事先征求劳资双方的意见。一旦法律制定之后,便按照法律条文严格执行。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使德国工会无需将钱用于资助工人罢工,而是将其会费收入投资于工人培训,满足企业对各种技能工人的要求。”[8]509就业是公民生存之根本,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可以为城市新移民搭建规范的就业平台。

对城市新移民的技术培训是提高其就业能力,实现其权益的重要措施。在这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制定了许多培训农村劳动力的政策,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移民提供了很强的政策支持。例如日本,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大力推广“工业高中”制度,培训社会需要的技术工人。同时,还在农村推行了一套职业训练制度,加强职业介绍功能,并在各地建立职业训练机构,鼓励企业及社会团体对农业劳动力积极开展岗前培训。[8]508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加速,由此导致就业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应完善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的培训政策,促进城市新移民的社会融入,实现其公民权。

3.建立覆盖社会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而逐渐扩大,在起步阶段一般只覆盖城市中的一部分人群,而到了经济发达阶段,社会保障体系会覆盖到所有的公民。与此同时,社会保障体系的迅速扩大时期往往与经济的快速发展时期出现交叉点,最终使得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拉动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另一方面带来了城市失业与贫困等问题,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恰恰能够有效地缓解这一系列社会问题。

例如德国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时,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19世纪下半叶,德国政府制定了很多措施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疾病保险法》《职业介绍法》《失业保险法》《手工艺者养老金法》等的颁布,使得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这一关键时期,我国经济结构变动加剧,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容易激化。为维护社会稳定,就要改革现行的城乡劳动力二元分化格局和偏向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真正实现城市和农村劳动力的身份平等和就业机会平等,建立完善的城市新移民社会权利保障体系。

(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城乡之间应实现良性互动

英、日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农村剩余劳动力移民不仅促进了城市化,也促进了农村非农化。具体表现为农村非农化或农村城市化,城乡之间的差别进一步缩小,多数发达国家基本上不存在城乡差别。这种新变化表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伴随城市化的演变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究其本质就在于高度工业化推进了农业现代化,实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城市新移民中的多数是出于农村经济、生活环境较差的原因而选择留城的。根据推拉理论,换句话说,也就是城市新移民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农村的推力进入城市的,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乡村留下的只是一群年迈或幼小的“留守人员”,使得农业生产力随着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的流失而呈现下降趋势,城乡之间差距不断拉大。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与西方国家城乡间差距缩小带来的工业、农业共同发展局面相比较,印度的城乡发展不协调以及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都值得我们反思,要真正实现城市新移民的公民权,不是牺牲一方的利益来满足另一方,而应该是统筹城乡之间的发展,形成一种和谐共赢的局面。

(三)要从本国国情出发,制定合理科学的经济和民生发展战略

从经济发展战略来看,国外经验告诉我们,农村剩余劳动力移民是伴随着工业和城市的产生而出现的。但一个国家或地区工业化道路的不同选择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移民会产生不同影响效应。例如印度的工业化片面强调资本密集型重化工业的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所占的比重很小,虽然投资不断增加,工业产值不断增长,但是由于产业和技术的资本密集性质,严重制约了工业部门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收,使得印度的就业结构在过去几十年呈现僵化停滞特征,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移民速度最慢的发展中国家之一。而日本在工业化早期非常重视节约资本的创新;英国在工业化后期大力发展农工综合体,通过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来吸收更多农村剩余劳动力;美国则根据本国劳动力短缺的现实状况,采取大力发展资本密集型产业的战略。可见,要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利移民,必须从本国国情出发,制定合理科学的经济发展战略。

目前我国城市化发展滞后于工业化进程,加上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呈现复杂性特点,我们要使城市新移民顺利融入城市,实现其作为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同样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制定适合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实现城市新移民的公民权,彰显公平正义价值理念。

(四)城市建设必须与人口迁移速度相适应,防止虚高和陷阱

目前,中国城市化发展速度逐步加快,但是突出的问题是,城市化速度出现“虚高”现象。一些地方将城市化简单等同于城市建设,城建速度加快,但真正的人口城市化却很慢,城市化效率很低。另一方面,大量城市新移民难以真正扎根城市,一些地方政府在追求政绩的动机下,盲目拉大城市框架,不断扩大城市面积,盲目扩张使土地城市化速度快于人口城市化速度,城市建设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无序发展态势。

从国外城市化演进过程我们也可以发现,城市化建设不能盲目追求速度,人口迁移速度要与城市建设相适应。例如在巴西的城市化过程中,其人口迁移速度很快,但城市住宅建设与配套设施建设明显滞后,使得城市出现了大量的“贫民窟”。虽然中国有户籍制度制约,农民有田地保障,但是城市化还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健康的城市化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城市化水平协调发展,城市化速度和水平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以及城市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五)要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防止城市化进程中出现通货膨胀

稳定与发展二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稳定是前提,发展是目的。拉美国家的城市化发展印证了这一点。一味地追求经济的片面发展,使得拉美国家忽视了有可能诱发的通货膨胀问题,结果,从20世纪70年代起拉美国家的通货膨胀就始终居高不下,使拉美各国付出了极大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代价,如政府更替、失业增加、经济停滞等一系列问题都与通货膨胀有关,最终也使得政府迫于通胀压力而没有余力去考虑发展战略问题。从拉美的城市化教训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没有一个稳定而宽松的经济环境作保证,任何快速的经济发展、工业化进程都将无从谈起。因此,当前我国在推动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要避免片面追求发展带来的通货膨胀问题,以免重蹈拉美国家的覆辙。

五 结语

中国城市新移民与国外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有明显的差别。在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城市新移民的公民权,需要体现中国社会制度的优势。要真正以人为本,落实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其次要创造后发国家的优势。借鉴发达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少走弯路,形成新的经验,加快速度、提升质量。第三要接受教训,避免拉美国家“城市贫民化陷阱”,在中国城市新移民融入城市过程中坚持市场导向,政府发挥必要的作用,社会组织与城市新移民自身大力参与。最后要统筹城乡发展,打破二元桎梏,实现全民公平。

[1]俞可平.新移民运动、公民身份与制度变迁——对改革开放以来大规模农民工进城的一种政治学解释[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1):1-11.

[2]童 星,等.“敦睦他者”与“化整为零”——城市新移民的社区融入[J].社会科学研究,2008(1):77-83.

[3]Marshall T H.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and Other Essays[M].Cambridge:The University Press,1950:79.

[4]Solinger Dorothy J.Contesting Citizenship in Urban China:Peasant Migrants,the state,and the logic of the market[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9:6.

[5]刘朝马.住房保障政策:英国经验及启示[J].城市问题,2007(3):92.

[6]张季风.战后日本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及其特点[J].日本学刊,2003(2):78-87.

[7]李瑞林,王春艳.巴西城市化的问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兼与中国城市化相比较[J].延边大学学报,2006(2):58-62.

[8]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 郭庆华)

The Lack of Civil Rights of Chinese New Urban Immigrants and Foreign Successful Experiences

SU Xin
(School of Political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Shanxi University,Taiyuan030006,China)

In the process of the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of each country,the surplus rural labourers who immigrate to the cities all have a long and hard time in realizing their civil rights.With Marshall’s civil rights analysis paradigm——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rights,political rights,and social rights,and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surplus labor transfer mode and civil rights’realization path of the united Kingdom,Japan,India,Brazil and other countries,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feasible suggestion as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ivil rights after Chinese“new urban immigrants”pouring into the cities.

the transfer of rural surplus labor force;new urban immigrants;civil rights

D632.4

A

1000-5935(2012)05-0057-05

2012-04-28

苏 昕(1968-),女,陕西西安人,法学博士,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比较政治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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