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碳大省低碳发展法律问题研究——对山西以煤为基多元发展的思考
2012-04-13王继军赵大为
王继军,赵大为
(1.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2.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高碳大省低碳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对山西以煤为基多元发展的思考
王继军1,赵大为2
(1.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2.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低碳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模式差异导致实现低碳发展的困难程度迥然,山西省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是名副其实的高碳大省,如何在山西省实现低碳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低碳发展的前进步伐。山西省高碳现状的原因在于产业结构不合理,高耗能产业产能过剩,效率低下,而更深层次的法律原因则是民商法与经济法这一对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制不到位。解决山西省高碳问题的关键是要正确适用民商法理顺市场关系,并且运用经济法实现高耗能产业转型发展,走一条以煤为基多元发展的道路。
高耗能产业;低碳发展;民商法;经济法
工业革命以来的二百多年,世界经济得到空前发展,但是伴之以化石类能源的巨大消耗和全球环境的持续恶化,使人类逐渐认识到以不计效率的利用能源和环境污染来换取经济快速发展不是人类追求的发展模式,它会带来一系列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危及人类生存。2003年英国首先在其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随后各国均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自己国家的长期发展战略。我国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已经向全世界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 -45%。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为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能源需求是硬性指标,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更增加了任务完成的难度。①在所有化石类能源中煤炭的碳排放量是最高的,属于高碳类化石能源,如果将单位煤炭的碳排放量量化为1,那么石油的碳排放量为0.7,天然气的碳排放量为0.4。我国目前已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大国,煤炭生产和消费占全球比重接近一半,分别为 48.3%和48.2%,②曹伟:《数据显示中国煤炭产销量占全球比重近一半》,http://www.ce.cn/macro/more/201106/22/t20110622_22494539.shtml而山西省的煤炭产量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始终占全国的25%左右,这意味着山西的煤炭产量多年来占到全世界的12%,而且山西省以电力、冶金等高耗能产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使山西成为当之无愧的“煤老大”。全球低碳经济的关键在中国,中国低碳经济的关键在山西。
一 高碳大省与低碳发展的矛盾
(一)山西是高碳大省
从1978年至今,我国的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始终保持在70%以上,③参见《2010年国家统计年鉴》。至2011年达到一次能源消费比例的72.8%。④《2011年中国煤炭消费比重不降反升》,http://www.askci.com/news/201202/28/91112_71.shtm尽管全世界都在倡导清洁能源,但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主力能源依然是煤炭,所以我国低碳发展的突破口不是清洁能源,而应当到煤炭领域去寻找。众所周知,山西省是高碳大省,这里的高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煤炭产量大;另一方面是煤炭消费量大。
山西作为我国主要的煤炭产地,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煤炭产量始终保持在占全国煤炭产量25%左右的水平,2011年我国的煤炭产量是35.2亿吨,山西省就达到8.6亿吨,占24.4%。山西省的煤炭产量不仅表现在产煤量,还表现在外调量,2011年,山西省煤炭外调量为5.8亿吨。①《2011 年山西煤炭产量及外运量再创新高》,http://www.ocn.com.cn/free/201201/meitan161423.shtml山西省每年所生产的煤炭不可能自己消费,其中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发达的煤炭专用铁路和公路在全国范围内调运,例如西煤东运的主要通道大秦铁路,每年的煤炭运输量就超过3亿吨。这些煤炭通过秦皇岛港经海路运往南方地区,保证南方各省发电、冶金及其他产业的煤炭消费。以2007年我国中部六省(山西、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每年的煤炭产量为例,山西省8.6亿吨,占六省总产量的64.8%;河南省2.32亿吨,占 17.5%;安徽省1.3 亿吨,占 9.8%;湖南省0.63亿吨,占4.7%;湖北省0.15 亿吨,占 1.1%;江西省0.28亿吨,占2.1%。由此可见,山西省在中部六省中是绝对的煤炭生产大省。
早在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山西能源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007]23号),出台了煤炭基金、晋煤外运等措施支持山西能源基地建设。多年来,山西的发展始终围绕丰富的煤炭资源,建立了以电力、冶金、建材、装备制造等高耗能产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体系。以2009年中部六省能源消耗指标为例,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山西是2.364吨标准煤/万元,安徽是1.017吨标准煤/万元,江西是 0.880 吨标准煤/万元,河南是1.156吨标准煤/万元,湖北是1.230吨标准煤/万元,湖南是1.202吨标准煤/万元。山西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是其他五省的两倍。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山西省也同样是其他五省的两倍(山西 4.550、安徽 2.100、江西 1.674、河南 2.708、湖北2.350、湖南1.570)。②数据来源于《2010年国家统计年鉴》。山西省在两项指标中一个位列全国第三位,一个为列全国第二位。从碳排放角度分析,山西省的平均碳排放系数达到1.44,高于全国平均水平80.24%,位列全国第一,位列第二位的内蒙古自治区碳排放系数1.05,仅高出全国平均水平30.85%。[1]近些年来,山西省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改变山西多年来经济落后的局面,提出转型跨越发展思路。但是无论发展思路如何改进,始终不变的是“以煤为基,多元发展”。③袁纯清:《率先走出资源型地区转型跨越发展新路,为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努力奋斗——在中国共产党山西省第十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1年10月27日。由此可见,山西省不仅是煤炭生产大省,同样也是煤炭消费大省,高碳大省的地位不可动摇。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能源的刚性需求
我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社会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发展的核心要义,只有经济的发展才能带动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经济发展是其他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的经济发展都伴随着能源供给的大发展,总结起来影响我国能源需求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增长。2001-2008年,我国的GDP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0.1%,预计2010-2020年,我国的GDP平均增长率还将达到7%-9%。经济的快速增长必然拉动能源需求量的增长,预计2015年我国的煤炭消费量将达到39-40亿吨,2020年煤炭的消费量将达到42-45亿吨。如此巨大的消费量将给我国的煤炭供给和生态环境带来空前的压力。
第二,人口增长。预计到2020年,我国的人口总数将突破15亿,增加的2亿人口必然会消耗更多的能源,煤炭的需求量必然会进一步增加。另外,能源的消费量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指标,我国人均能源消费量从1983年的106.6千克标准煤提高到2007年的203.3千克标准煤,二十多年的时间,我国的人均能源消费量提高了一倍,随着人们对于能源的依赖性越来越强,这个数字还将继续提高。
第三,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是能源消耗的主要载体,据统计,城市所消耗的能源占到全球能源消耗的75%,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到全球的80%,其中建筑、交通、工业三类排放占绝大多数。以我国为例,2005年我国的城市总数是661个,其中大城市112个,“对其中287个地级以上城市进行统计,这些城市的能耗占我国总能耗的55.48%,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到我国总排放量的58.84%”。[2]预计我国的城市化率将从2009年的48%提高到2020年的63%,因此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必将对煤炭供应提出更高要求。
(三)高碳产业与低碳发展之间的矛盾
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必然性趋势决定了对于能源需求量的增加;而我国的煤炭生产能力和生态环境压力,以及节能减排任务又决定了我国应当尽量减少化石类能源,特别是煤炭的使用量,实现低碳发展;但是,我国固有的能源禀赋和现有能源结构,决定了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得不以煤炭作为主要能源,高碳产业不可能被压缩。其中矛盾似乎是无法解决的,如何从中找到突破口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二 高碳大省与低碳发展矛盾的法律原因分析
(一)产业结构不合理是高碳压力的现实原因
从产业分工角度分析,造成高碳压力的原因主要是第二产业,而在第二产业中对碳排放形成主要压力的是高耗能产业,即电力、冶金、建材等产业。这些高耗能产业在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主要存在质和量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质方面,我国高耗能产业还处于低生产效率阶段,表现在各个行业中就是总产能过高,单位产能较低。以电力生产为例来说明高耗能产业生产效率问题最有代表性,因为目前我国50%以上的煤炭都用于了发电。①数据来源于《2009中国统计年鉴》不同的发电机组耗煤量是不同的,其中30万千瓦发电机组每发一度电平均耗煤340克,60万千瓦发电机组每发一度电平均耗煤310克,100万千瓦发电机组每发一度电平均耗煤280克,100万千瓦发电机组能够比30万千瓦发电机组节约用煤18%。2007年我国3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的容量占到全国发电机组容量51.12%,②《全国发电装机容量突破6亿千瓦标志性机组花落邹县发电厂》,http://www.chd.com.cn/news.do?cmd=show&id=26384这意味着还有将近一半的发电机组还处于30万千瓦以下,如果将这些30万千瓦以下的机组全部换成100万千瓦的机组,每年可以节约电煤至少3亿吨。
其次在量方面,我国的多数高耗能产业普遍存在产能过剩的问题,尤其是环境污染严重的钢铁、水泥、焦炭等产业的产能已经严重过剩。电力、建材、钢铁、化工四大高耗能产业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不到30%,却消耗了一次能源的50%,2009年,我国工业能耗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的71.3%,其中高耗能行业占工业能耗的80%左右。③《我国高耗能行业能耗约占工业能耗80%》,http://news.cntv.cn/20101221/102913.shtml
(二)民商法适用不到位阻碍市场机制对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场经济主体应当通过正确适用民商法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高耗能产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遵循市场规律,以民商法制定的市场经济规则为其行为准则。但是山西省的高耗能产业在适用民商法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存在矿产资源产权制度适用物权法不力的问题。
产权制度是民商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其他各项法律制度的基础,产权制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物的开发利用能否实现物尽其用。矿产资源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长期以来我国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资源浪费、生态恶化、权力寻租、事故频发等问题。究其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因为矿产资源的产权关系适用物权法不力。
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性质已经由《宪法》、《物权法》和《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但是其配置方式依然存在问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我国的矿产资源配置方式主要通过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制度得以实现。计划经济时期,矿产资源产权配置主要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无偿划拨给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导致我国绝大多数矿产资源权利分配给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很难进入矿产资源生产领域。市场经济的建立,使民营企业逐渐成为国家经济建设的有生力量,在矿产资源领域以“有水快流”为时代背景实现了民营力量向矿产资源的大进军,当然这种资源配置的方式有其违法性和隐蔽性的特征,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方式也具有其历史合理性,为当时的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能源保障。
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民主经济,各种不同所有权性质的市场主体虽然在国民建设中的功能不尽相同,但从法律层面分析都是国民经济的合法市场主体,都有平等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权利。因此《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从宪法层面承认了民营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事实上,民营经济在高耗能产业方面所占比例和取得的成就是不可忽视的,尤其在节能减排方面,民营经济通常非常注重企业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这在无形中实现了节约能源的目标。例如在煤矿企业建设方面,国有企业的建设成本一般是按照产能计算每万吨200-300元,民营企业则是100-200元。当然现阶段我国的民营经济由于其个体性质在规模经营方面还无法与国有企业相比,因此国家和法律应当鼓励和支持民营类能源企业扩大规模,不断做大做强,提高规模效益。但是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又进一步规定,私营矿山企业仅可以开采“边缘零星矿产”和“残留矿体”,个体采矿者仅可以开采“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这些规定与《宪法》规定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形成严重冲突。
(三)经济法缺位是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法律原因
我国高碳压力的主要原因是产业结构不合理,国家需要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对产业结构市场行为进行主动干预,但是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必须符合一定的经济发展规律和市场运行规律,不符合规律的宏观调控手段只会事倍功半,取得一定的短期效果。但从长远角度考虑却损失巨大,“拉闸限电”就是最突出的例子。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和政治压力促使各地区节能减排可以取得一定的短期效果,但在更长时间范围内还要以更大的代价承受经济规律释放出的惩罚,节能减排是一项政治任务,但终究要解决的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要运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方式来解决。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3]市场经济的一切行为,包括国家宏观调控行为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政府干预市场行为是用“看得见的手”对“看不见的手”无法解决的问题进行修正,但是政府干预经济也有失灵的时候,而且这种失灵比市场调节失灵更可怕,因为这种失灵是在纠正失灵时出现的失灵,人们会在潜意识里认为这种干预理所应当是正确的。节能减排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产业转型也不是通过几个行政命令就能完成,经济行为终究是以经济利益为纽带而选择其行为方式的,不符合经济规律的行政命令只会使相关市场主体通过降低成本、权力寻租等不正当手段来想方设法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例如拉闸限电导致的中国柴油荒,企业生产权利间断性受限导致的运营成本加大,必然会使企业通过其他手段减少生产成本,甚至会通过违法行为弥补节能减排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屡次采取强力措施抑制高耗能产业产能过剩问题而效果不佳,其原因就在于政府出台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并没有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法制解决宏观调控问题,建立节能减排长效机制才是正道。
经济法是国家参与和干预国民经济所适用的法,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依据。经济法与其他行政和刑事法律相比,其明显优势在于经济法不但可以制定惩罚性规范,还可以制定奖励性规范。国家应当充分运用经济法的这一特性,在法律层面明确区分哪些产业、哪些规模是国家鼓励进行的,哪些是限制进行的,哪些又是禁止进行的。
高耗能产业同时存在市场化程度过度与不足的双重问题,即有些高耗能产业的产业集中度过高,有些则过低,市场化程度不合理是导致能耗增加的重要原因。首先,我国高耗能产业市场化程度过度主要体现在钢铁生产领域,2007年上半年,我国钢铁产量超过2.3亿吨,同比增长18.92%。年产钢百万吨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同比增长14.5%,比行业平均增长低 4.3%,地方小企业产量同期增长36.81%,比全行业平均水平高17.89%。产业集中度低已经成为中国钢铁行业的软肋。有关部门统计显示,中国现有钢铁生产企业762家。2006年,全国排名前五位的钢铁企业,钢产量仅占全国总产量的1/4。目前中国产能在500万吨的钢铁企业全国只有21家。①《我国钢铁行业产业集中度进一步下降》,http://business.sohu.com/20070730/n251325202.shtml。其次,我国在电力等行业又出现了市场化程度不足的问题,虽然多年来国家针对电力行业过度垄断的局面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但是电力行业垄断的现象依然非常严重。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将发电企业和输电企业分离,组建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以及五大电力投资公司。但是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只进行了第一步,输电与配电、售电依然没有分开。我国现行的《电力法》是在当时电力工业垄断条件下制定的,并不能适应目前的电力体制改革,更谈不上对电力市场化改革起到指导作用。
三 高碳大省低碳发展的法律途径
(一)正确适用民商法理顺市场关系
我国目前已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国家,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应当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进行体制改革和市场竞争,也就必须遵循民商法为市场经济合理运行所制定的行为准则,其中最重要的包括规制静态民事关系的物权法和规制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及行为准则的公司法。具体到高碳产业如何实现低碳发展,体现在物权法律关系上,就是要理顺高耗能产业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问题,应当鼓励大规模高效率的民营企业进入高耗能产业,在法律层面上,特别是《矿产资源法》上承认其市场主体地位,同时必须保证国有企业在该领域的主导地位。
(二)运用经济法实现高耗能产业转型发展
高碳大省低碳发展表面上看存在经济发展刚性矛盾,但是找到高碳大省在高耗能产业问题上的症结之后,随之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就应运而生。实现高碳大省低碳发展的关键还是要从发展思路和解决方式上找答案,发展思路就是转型发展,解决方式就是产业政策法治化。
运用经济法实现高耗能产业转型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运用产业结构法调整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目前我国的产业结构表现为“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结构,经济增长过度依赖第二产业,而高耗能产业又占据了第二产业的相当比例,这种产业结构就决定了我国的高碳经济现状。因此,我国在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应当运用产业结构法对国民经济的增长点做出调整,适当减少第二产业中的高耗能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其次,运用产业调控法有效提升产业集中度。高耗能产业作为我国稳定的经济增长点,在短期内大幅度缩小规模是不现实的,在此条件下应当寻找保持现有高耗能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并降低能耗的方法。通过之前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高耗能产业多数呈现出粗放型经营模式,在提高产业集中度方面还有很大的潜力,因此运用产业调控法可以实施“上大压小”,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兼并重组,降低单位能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最后,运用税收金融调控法激励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过多的行政命令会导致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丧失,合理的方式应当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制定税收与金融方面的调控法律规范,通过市场主体趋利避害的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自然形成降低能耗的目的。例如对于6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机组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而对于30万千瓦及以下的发电机组实施高税率。
具体到山西省如何实现高碳大省低碳发展,首先山西省提出的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值得肯定,是低碳经济绿色发展的有效途径。2010年山西省提出转型跨越发展的战略思路,体现在产业结构方面就是传统产业循环化,就是要做到“以煤为基,以煤兴产,以煤兴业,多元发展”。②袁纯清:《以转型发展为主线为实现山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努力奋斗——在全省领导干部大会上的讲话》2010年7月29日。以前的山西以煤而兴、以煤而困,对煤炭作为一种资源了解不够,对煤炭的利用缺乏科学指导和环保意识,只知道将煤炭作为能源燃烧而不知道煤炭还是重要的化工原料,也不知道通过煤化工转化不仅可以提高煤炭的燃烧效率,还可以实现变废为宝循环利用。我国的高耗能产业主要以煤炭作为燃料和原料,高耗能产业的节能减排不能单方面强调压减总产能,更重要的是应当以煤化工为基础实现煤炭的高效利用,进而减少排放污染物。
山西省提出转型跨越发展恰逢山西省被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设立为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综改试验区的实质是完善资源型经济的市场经济体制,灵魂在于先行先试,体现在资源领域就是在转型发展的思路指导下大胆改革,但改革不是毫无节制漫无目的的随意尝试,而是在法治保障下有目的有规矩的创新。转型跨越发展的目标之一也是要实现高碳大省低碳发展,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在法治保障之下进行,运用经济法有规律有程序科学地实现高耗能产业的转型发展,以往以行政命令的手段已经证明在更大范围更长时间内无法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必须实现产业政策法治化,以更高层次、更规范、更慎重的法治手段解决产业结构问题。
(三)依法行政实现政府职能转变
高碳大省低碳发展意味着需要转型发展,转型发展意味着按照现有的市场格局和法律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已经遇到了瓶颈和障碍,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已经无法解决现有问题,这时政府必须通过“看得见的手”积极干预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但转型发展的大背景是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将来还将继续坚持和完善,政府在主导推进低碳发展时切不可喧宾夺主,代替市场主导资源配置。高碳大省实现低碳发展主要是调整产业结构,同时政府还要管好两件事情:一是建立鼓励技术创新法律机制;二是保障民生。首先在技术创新方面,低碳发展要靠技术力量推进,推动经济社会前进需要制度加技术,没有法律制度保障就失去了前进的基本要求——秩序,没有技术作为支持经济也很难取得实质性发展,法律制度与科学技术二者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国家应当通过经济法在法律层面制定促进节能减排的鼓励机制,引导产业结构升级,避免单纯粗暴的行政命令。其次在保障民生方面,也应当为产业结构调整解除后顾之忧。现实中一个高耗能项目往往就是一个地区的大部分经济收入,如果该项目由于不符合产业标准而丧失经营权的话,很可能使该地区的群众失去致富的可能,因此政府应当支持该地区的群众积极开发新的致富之道,让其感受到资源型产业之外拥有更多的更经济、更环保、更实惠的致富之路。
[1]王 铮,朱永彬.我国各省区碳排放量状况及减排对策研究[J].中国科学院院刊,2008(2):111.
[2]仇保兴.从绿色建筑到低碳生态城[J].城市发展研究,2009(7):3-4.
[3]汪渊智,王继军,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6.
(责任编辑 魏晓虹)
The Legal Issue on High-carbon Province and Low-carbon Development:Taking the Coal-based Multi-development of Shanxi Province for Example
WANG Ji- jun1,ZHAO Da - wei2
(1.School of law,Shanxi University,Taiyuan030006,China;
2.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Public Administration,Shanxi University,Taiyuan030006,China)
Low-carbon development has become one of the important parts in the development strategies of many countries.Resource endowment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mode will affect low - carbon development process.Shanxi Province as an important source of energy and heavy chemical industry base is worthy of such a name as high - carbon province.Thus,how to implement low - carbon development of Shanxi Province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ace of achieving low -carbon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The causes of high-carbon status of Shanxi Province rest in the irrational industrial structure and the overcapacity and low efficiency of high energy-consuming industry.Nevertheless,the deep - rooted legal reason is that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and Economic Law,laws in adjusting the market economic relation,fail to regulate improperly.The key to solving the high - carbon problem in Shanxi Province is properly applying the Civil and Commerical Law to straightening out the market relationship and using economic law to achieve high energy - consuming industrial restructuring and development,which is called"coal-based multi-development".
high energy-consuming industry;low-carbon development;Civil and Commercial Law;Economic law
D992.6
A
1000-5935(2012)05-0092-06
2012-06-01
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法律问题研究——以山西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为例”(09JYA820050);山西省社科联2011至2012年度重点课题研究项目“山西高碳大省低碳发展法律问题研究”(SSKLZDKT2011035);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采矿权法律制度改革研究”(12BFX124);2012年山西省软科学研究项目“转型跨越发展中的法治保障问题研究”(2012041027-05)
王继军(1956-),男,河北涞水人,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山西省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省政协委员、省政府法律顾问、省委联系的高级专家,主要从事经济法、能源法研究;
赵大为(1983-),男,山西阳泉人,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能源法和经济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