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制度的创新与中小企业融资
2012-04-12彭晓娟
彭晓娟
银行信贷制度的创新与中小企业融资
彭晓娟
(武汉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银行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中历来占有重要的比重,在我国亦是。而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条件下,银行融资的严重短缺对中小企业可谓雪上加霜,这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危害很大。追究其根源在乎商业银行的慎贷及中小企业自身等问题,我国商业银行应该从三个方面来创新现有的信贷制度。在体制上创新:实行银行内部中小企业信贷的专门化;担保制度的革新,包括适当的使用信用担保,扩大担保品的范围;加强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的信用评级建设;大胆尝试和推广一些新型的中小企业融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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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下半年,温州老板“跑路”成风,对温州经济影响严重,一度引起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却只是暴露出在我国中小企业银行融资短缺的情况下,非法集资、违法放贷等民间融资泛滥的冰山一角。而银行融资的严重短缺不仅为违法经营的民间借贷提供了滋生的温床,更促使了金融机构苛刻选择贷款对象而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恶性循环。据有关机构统计,从商业银行转移走的资金已经达4200多亿元之巨。这实际上是资金所有者用自己的钞票,对负利率、对银行的资金使用效率投出的否定票。要实现银行信贷制度创新与中小企业双赢,必须理清中小企业银行融资短缺的原因,并大力推进银行信贷制度的创新。
一、对中小企业的再界定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融资是企业的基本活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融资的解释是,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物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学者刘定华认为,融资,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包括融入和融出。[1](p83-89)学者马洪将融资定义为:融资是通过信用交换形式吸收资金、集中资金和分配使用资金的活动,是资金市场的主要内容。[2](p84)以上定义的共同点都指出融资就是一种资金市场上的借和贷的融通行为。
就中小企业而言,目前我国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专门对中小企业做了规定,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可见,目前我国主要依据2003年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来判断中小企业标准。该规定具体就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方面规定了中小企业的标准。比如规定:“工业: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总资产40000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然而,这一规定把中小企业往往视为一个整体对待,忽视了微小企业与中型企业的差异,导致统计结果的实效甄别意义减弱。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中,应当对中小企业按照更详细的三类区分对待: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微小企业。
结合以上,对中小企业融资界定为:中小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资金融通以取得资金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二、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地位分析
银行融资属于外源性融资,同时又是间接性融资。银行融资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属于最为基本的主要的外源性、间接性融资。①根据经济学原理,依据企业资金来源,融资方式可分为多种,其中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方式是最主要的划分方式。从对资金的需求方和资金的提供方二者之间是否需要金融中介来划分,外源性融资又可分为直接融资方式和间接融资方式。直接融资主要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私募股权融资,借贷融资都是间接融资方式。内源性融资是指内源性融资方式又可称为内部融资,是指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从其内部融通资金,以扩大再生产。企业的创设股东通过贡献自己的资金、向亲戚好友筹款而形成的企业初始资金就是典型的内源性融资。
考察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自有资金,家庭、朋友的借款,银行融资,民间借贷、融资租赁、典当,还有一些特殊来源的资金,比如政府资助基金、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贷款等。根据表述顺序,越是靠后的融资来源被获得的几率越小,并不具有普遍性。比如政府资助基金的获得必须是具有核心技术产业或者企业性质属于高新技术类型,企业产值的科技含量高,但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法归入其类;又如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按照我国国家政策对政策性银行的分工、职责的规定,并没有要求他们将中小企业作为服务的对象,政策性银行的工作范围和业务范围也不允许其在各司其职的情况下大范围大力度地开展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工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的范围较小,相关制度在我国还很不成熟;而民间金融相对于银行融资是一种非正规的融资模式,包括民间高利借贷、地下钱庄、私人资本市场等,根据我国国务院的发文,对于未经相关金融审批就接受他人存款、发放贷款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我国将严厉予以取缔。②有关民间金融的数据可参阅王维强、于振玫:“城乡三元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制度研究”,载 《财经研究》2003年第4期。所以,才会出现温州老板“跑路”现象。总体来说,中小企业的素质不高,虽然数量巨大,但规模和数量是完全成反比例的,有相当一部分是类似于“夫妻老婆店”性质的,其资金来源除了主要靠传统的自有资金、亲朋借款外,就是银行贷款。
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制度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在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90年代的信贷信用风险后,风险控制制度逐渐严格,所普遍执行的“逐级核贷”、行长审批等制度的保守性,似乎又有些矫枉过正。目前占我国企业数量99%以上的众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社会问题也是主要因银行严苛的贷款审批程序和条件造成。但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对中小企业慎贷也不乏个中因由:
(一)成本效益弱势。
中小企业贷款规模小,笔数多的成本效益弱势使得“风险有余,而激励不足”。面对单笔资金量需求很小的中小企业,银行为企业提供每笔贷款的交易成本实际相差无几,冗长的放贷程序使小额贷款的收益难以抵补银行内部管理费用的开支。银行从节约经营成本和监督费用的 “经济性”出发,不愿与中小企业打交道。
(二)贷款担保“重固定,轻流通”。
我国商业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授信时,对担保方式的选择过于重视抵押、质押担保,而忽略信用担保及保证人担保等担保方式表现在各种管理办法及业务流程中。
Stiglzi和 Weiss(1981)发现,在美国,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债务中的91.94%属于有抵押或担保债务。[3]但在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产权市场欠发达和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弱,银行一般只接受房地产和流动性较强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品,这就大大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资产抵押能力。[4](p125)实践中,中小企业的融资仍是以抵押担保为主,而且担保过分依赖于不动产,这样狭隘的担保方式严重抑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世界银行集团负责民营融资的成员——国际金融公司(IFC)对我国企业的抽样调查,[5]不能满足抵押要求和第三方担保要求是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的最常见的原因。约有2/3的抽样企业认为抵押品不足是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主要障碍。在对担保物品的选择上,银行仍然倾向于不动产和部分特定动产,对存货、应收账款等动产能否用作抵押以及如何设定抵押仍不做规定,信用贷款规定也很苛刻。
(三)银行信贷制度过于刻板谨慎。
银行对于企业的信贷条件和办理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也表现得因循守旧,传统简单。比如,在调研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时发现,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办理小企业信贷业务,优先采用抵(质)押方式,其次采用保证方式,最后采用信用方式。同时,执行总行分类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方可以办理信用担保贷款:1.与我行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连续3年在我行没有不良信用记录;2.企业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预测贷款期内现金流量充足、稳定,对我行综合贡献较大;3.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银行又规定了满足以下条件者,可以办理保证方式信贷业务:1.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并符合小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2.经省分行审批或特别授权,对于以下情况可以采用全额保证方式:(1)由于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办理抵(质)押手续但能确保在6个月内办妥,而暂时采取保证方式的;……”这种保证业务必须在6个月内补充办理抵押手续,使得贷款人往往需进行多次办理,时序繁琐、成本较高。对贷款的风险控制也严格体现于银行指定的具体发放贷款的调查操作流程中。小企业调查重点关注借款人“四表一票”(水表、电表、代发工资表、进出口报关表、订单、合同或发票)和“三品”(人品、产品和押品),并按照系统查询、资料审阅……等流程严格开展。这些操作流程缺冗长,缺乏时间效益。
(四)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与信用评价。
企业的自身信用是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量化指标。中小企业能否从银行得到贷款,能够得到多少的授信额度,除了企业能够提供的担保品的质量和数量外,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评价因素。但目前的情况是,市场中的信息失灵阻碍了银企关系的构建。在商业贷款中,中小企业信息的隐蔽性和不对称性较之大型企业更为严重,银行难以从公开公布的信息中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故银行为保障资金安全采取偏向大企业大项目贷款,其结果无疑是对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的损害。
四、我国商业银行如何创新信贷体制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长期严重短缺的银行融资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壮大可谓雪上加霜。商业银行长期奉行传统信贷政策必然是不理智的。要实现银行和中小企业的双赢,最重要的是着手完善银行相关的信贷制度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系统坏境,笔者试提出以下若干建议,以飨采纳。
(一)体制创新:实行中小企业信贷的专门化。
实施专门化是指成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职能部门,健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门机构,为其配备必要的专门人员,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商业银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难要在专门化上创新。应该实施专门的信贷机构、人员、信贷机制的改革,并在机制上进行一个常态化的持续的建设,来推动这项工作。
(二)担保制度的相关创新。
调研中发现,为防范金融风险,银行贷款普遍要求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才能获得授信,而有效的贷款担保方式几乎仅限于抵押。其实,除了抵押、质押、保证人担保这些传统的担保制度外,信用担保机构也是新兴的一种专业的保证制度。
1.适当的采用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在国外已经是一个很成熟的做法了,[6]在我国一些领先创新的银行中也已经有了比较好的实践效果。渣打银行、建设银行都对信用贷款有所实践。就办理信用方式看,可侧重办理短、急性的小额贷款,判断是否适宜采用信用担保,因为大部分小企业在资信良好的情况下,短急性贷款是应付一时现金周转,银行并无过多的风险负担。
2.放宽抵押品的范围。
根据2007年我国银监会发布的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目前已有不少银行进行了相关开拓,比如以下几种:(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对企业质量较高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贷款,或对购货方开具的商业汇票进行贴现。(2)应收账款保付业务。应收账款保付与应收账款抵押的相同点在于双方的权利标的相同,而区别在于,在保付代理业务上,银行买断了应收账款债权,是买方。而在应收账款质押中,银行一方是质押权人,企业是质押人。(3)利用存货融资,是指企业以自己所掌控的较为通用的流动资产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的做法。银行一般会选择易保管、易变现和价格稳定的商品作为抵押对象。比如钢铁、木材、汽车、煤炭等,一般是采取抵押方式,因为银行不是实物经销商,并不具备也不擅长对物品的管理和处分。(4)连环担保。连环担保的主要内容是由一个企业将自己的动产质押给另一个企业,再由该企业向银行提供担保。一般是由大企业充当小企业的担保人。银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由中小企业将其动产质押给规模较大的企业,由其为这些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的做法,也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5)联保协议贷款。单个民营企业通常规模较小,担保能力有限,借鉴农产联保贷款模式,由多个民营企业签订联保协议进行联保,成功率将大大增加。根据一些行业的中小企业特点银行若能组织一定数量的企业组成联保单位,每次对其中的部分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由联保单位内其他中小企业共同担保,将较好解决融资和风险的问题。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评级体系。
如何克服银企信息不对称,建立科学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我国银行系统企业的微观信用评定目前还没有统一标准,各银行对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但总体来看,银行更多地将企业信用和企业主的个人信用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这是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中的特殊之处。如浦发银行针对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分为基于标准化流程的产品授信和基于客户信用评价的组合授信,实行差异化审批流程。银行在信用评级时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个人情况,甚至包括经营管理人员的健康状况。但相关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较为粗犷,评级人员也不专业,出现重复计分、主观计分的情况。因此,银行首先要实现专业化,细化考核项目,提高统计分析技术,建立实际调查档案,确定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主要因素及其相关系数。同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评分体系应如何分析现金流量的问题。银行在评价企业信用时不仅应当注意一些已经物化的资产,比如土地、厂房、注册资本等,还应当对企业在日常运营时所需要支出和周转的现金流量多加分析和重视。其实,企业的现金流量不是纯粹的日常现金开销支出,不仅仅是企业表现于外部的表面化的现金资产流量,还包括企业在商业贸易过程中商品抵押情况、质押情况、信用担保情况等一切可以用价值估量的可以转化为现金流的物品或载体。还有借款人的人品、借款人主要股东的社会信誉,借款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职业经历和成就、行业信誉等软标志。银行只有在评价一个企业综合授信额度的时候,将软标准和硬标准一同考虑,才能给出一个客观的评价。
第二,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重的原则。从目前我国几大银行开展业务所依据的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来看,均重点规定了对企业会计账目、税务缴纳等一些信息的审核,对企业的其他非财务信息的规定有所涉及,比如要审核业主的情况,主要股东的情况。但规定简略了如何详细操作,需要信贷人员去自己判断。而一些非财务信息或许比财务信息更为重要。银行一方面要严防中小企业作假账提供给自己,一方面又不得不依赖于中小企业提供过来的账目。银行应当深入基层,去了解企业的业务关系、重大项目的开展情况,贸易链的合作方,从这些关系的书面信息中去发掘该企业的一些在信用度、偿还能力方面的蛛丝马迹。
第三,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当失信的成本非常大时,交易者往往就不太容易选择失信,而我国目前并没有系统的专门主管信用信息的机构,金融机构应当首当其冲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四)商业银行融资产品的创新。
商业银行还应大力推广创新产品的应用,如股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是一种新兴的权利质押融资方式,受到了很多银行的青睐。又如中小企业团体贷款,属于连带保证的一种形式,在国外它创造了95%以上甚至100%的还款率。[7]它通过多方主体参与保证,极大地调动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不但要求金融机构注意在选择成员时的必要谨慎和在贷款后的必要监督,而且极大地调动了成员之间的横向监督的积极性。还比如并购贷款。目前在广东顺德实践较好,具体操作为:由商业银行为并购企业提供投融资顾问、财务咨询、并购交易安排、资金结算、并购贷款支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由有关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顺德区有并购贷款需求的企业开展融资活动。由地区产权交易所为企业并购贷款业务提供资讯、交易、融资服务平台,利用专业股权交易平台,协助企业开展贷前调查。还有很多方式,如融资租赁、动产担保融资、企业互保、订单保证、无抵押的小额贷款等,商业银行都应该勇于推广和尝试。
中小企业融资银行融资障碍的克服,需要中小企业的自立自强和诚实守信,也需要商业银行多管齐下和灵活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加强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力度。
[1]刘定华.金融法专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马洪.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
[3]Stigliz,Weiss,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nformat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70,1981.
[4]李伟,中小企业发展与金融支持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5]国际金融公司,中国新兴的私营企业:新世纪的前景[M].2000.http://www.worldbank.org.cn/Chinese/Publications/topic.asp?topic=4,2006-09-19.
[6]深圳商报,银行不做“当铺”[N].http://bank.jrj.com.cn/2009/06/1007465202302-1.shtml,2009-06-10.
[7]Revision of uniform Commercial Code:”Article 2A-lease”,National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Marchl,1999.
F832.4
A
1003-8477(2012)08-0070-04
彭晓娟(1983—),女,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经济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 郁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