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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制度选择逻辑:理论与实践

2012-04-12甄力华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6期
关键词:互助社贷款农户

郑 宏 陈 英 甄力华

(浙江农林大学 经管学院,浙江杭州 311300;浙江树人大学,浙江杭州 310015)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制度选择逻辑:理论与实践

郑 宏 陈 英 甄力华

(浙江农林大学 经管学院,浙江杭州 311300;浙江树人大学,浙江杭州 310015)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出现使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新一轮的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将农村资金互助社纳入正规金融的范畴,目的在于借此改善农村资金微循环现状。农村资金互助社有效的监督机制和“互助”与“分享”下的制度安排,为当下农村经济社会环境中解决中小农户融资问题找到了一条新的途径。农村资金互助社存在扩张的要求,但资产的增加和客户构成的转移会最终导致其丧失互助性并转而为正规金融所吸纳,因此相关的限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互助组织;监督机制;专业合作社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如何解决家庭承包经营下分散经营农户融资难的问题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国际经验来看,农村金融市场效率的提升并不必然与金融机构规模及现代管理制度相联系,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也不以消灭看似无序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为条件,相反许多农业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美国等在农业发展过程中都曾借助各种形式的民间合作金融来实现小农金融需求与现代金融市场的对接。

但是,上世纪80年代至本世纪初,大多数农业发达国家的合作金融包括我国农村信用社都经历了一个由封闭到开放、由关注公平到追求盈利的过程。不过,在这种演变方向一致的表象后面,却存在着不同的背景与动因。国外合作金融的异化是在农村金融供给过剩和合作金融机构之间竞争加剧情况下的适应性调整,而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则是在缺少政府投入的情况下,依靠合作制本身难以化解长期经营中形成的危险资产下的现实选择。

2006年起,我国农村开始了新一轮金融机构改革。这轮改革呈现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内生金融与外生金融的结合。在鼓励现有正规金融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同时积极引导农户在自愿合作基础上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①参见银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出现使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但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出现也给我们提出了两个基本的问题:一是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一种合作金融,其形成并“复出”背后的经济逻辑是什么?二是在当前农村经济环境下如何理解和解决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如何进一步发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作用?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将有助于我们正确评估当前农村资金互助社相关政策的实施效果,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提供理论支持。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制度形成:农村金融浅化下的深化结果

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源于民间资金互助组织,以后国家以法律追认的方式将其纳入了金融当局监管之下。从制度演化看,农村资金互助社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一般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是因为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出现,即由于出现某种原因,致使现行制度安排不再是这个安排选择集合中最有效的选项。①林毅夫、蔡昉、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增订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农村资金互助社制度的形成至少存在着三个方面的诱因或条件:一是农村正规金融因信息不对称下的单位交易成本过高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二是高利贷民间借贷下农户渴望得到“公平”对待;三是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产生了全要素合作的要求。制度失衡促使了那些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受到差别待遇的中小经济个体以利他(互助)换取利己(融资)的可能性,②罗纳德·I·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年版。从而自发形成了一种有别于公司制的以会员资格为权利代表的资金互助组织。

2004年7月,在我国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出现了一种与农村专业合作社共生的资金互助组织,以后这种模式在全国范围内被不断复制和推广,至2007年底国内各类资金互助组织已超过了4000家。2006年底之后,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承认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③参见《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等规范性文件。2007年3月8日,吉林梨树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第一家按新则登记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诞生,自此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完成了由非正式制度安排的资金互助组织到金融当局监管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演化。农村资金互助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部分填补了农村正规金融市场失灵留下的不足与缺陷,是人们在面临信息、制度等局限条件下作出的理性回应。具体的看,农村资金互助社制度的合理性在于:

首先,从信用保障看,农户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因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我国农村正规金融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抵押品是克服道德风险的基本手段,在我国农村地区普遍缺乏抵押品的条件下,发展抵押品替代机制是解决融资难问题的关键。一个经济上可行的贷款机构能够采用适当的监督方式克服借款人道德风险问题。④Tirole J,2006:The Theory of Corporate Finan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正规金融经济建立在规模经济基础上,由此决定了其在农村“小农圈层经济”现状和“时间急、频率高、额度小”的农户资金需求特征下,因单位交易成本过高而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农村资金互助社则没有规模经济的要求,借助内生性优势,农村资金互助社采用“民用民管”的方式,解决了贷款监督成本过高这一长期困扰正规金融的难题。具体来看,三个因素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比正规金融在贷款监督中有更好的表现:一是社会制裁不适用于正规金融,但适用于资金互助社这样的合作资金组织;二是资金互助社参与者之间重复博弈或交易形成的约束机制;三是相互监督更有效,因为参与者之间的天然联系方便了信息获得。

其次,从借贷利率看,民间借贷高利率是一个普遍认同的金融现象。在供不应求的民间金融市场中,高利率符合一般的经济学原理。Anders Isaksson(2001)认为,在存在信贷配给和资金短缺的信贷市场上,高利贷是一种正常现象。不过这种观点具有局限性,在一种以小范围的血缘或地缘为纽带组成的社区互助性金融组织内,“互助”的要求替代了公司制金融的“利润”追求,由此决定了源于这种资金互助组织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执行的是低利率贷款。在长期演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限制分配”、“惠顾返利”等制度,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轻互助组织内部贷款资金的使用成本。

再次,从农业产业化发展看,尽管存在着家庭承包制下的农户分散经营,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影响的增加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纽带的各种新型合作模式的出现为分散经营走向合作发展,从小农经济走向农业产业集约化提供了多种选择。在各种合作模式下,专业合作社是最主要的合作载体,而从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发展到资金合作,是农村经济走向全要素合作的表现,也是合作深化的结果。但在许多情况下,正规金融无法满足“合作”所需要的多样性金融要求,一个有效的资金互助组织可以通过参与各方间的资金调剂,来改善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微循环。在这里,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从信用监督的角度看,农户融资往往与其生产或经营活动联系在一起,由此形成的合作关系表现为普遍存在的多种互联合同。⑤互联合同是指将不同市场分开的交易条款和条件联合起来,形成一揽子交易的合同(Bell,1988)。互联合同可以通过三方面机制对融资活动产生影响从而保障各种融资活动的安全:一是在合作生产或经营中形成更加密切的关系,使得农户资金活动更易于被了解监督,从而可以及时发现或控制借款人事前和事后的道德风险;二是农户在专业合作社平台上的合作经营形成的各种经济权利的结合产生了类似于“浮动担保”的机制,替代了对担保物的要求;三是进一步强化了“重复博弈”的约束力。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作信用机制及绩效考证

如前所述,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社区资金互助组织,其设立目的在于组织社区内农户以互助的方式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短期资金不足。这里体现的是合作经济的“平等”原则,而非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由此决定了其相关制度安排与正规金融存在差异。实践中,一些农村资金互助社在法律框架下,根据现实情况,作了更加具体的制度安排。

1.降低贷款门槛。农村资金互助社降低农户贷款门槛的措施:一是简化贷款手续。一般情况下,农户通过窗口向资金互助社提出贷款申请,资金互助社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后进行贷款项目考察,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可在提出申请后一至二天拿到贷款资金;二是实行信用借款。大多数农村资金互助在贷款考虑中没有抵押品的要求,但要求申请贷款的农户提供一位社区内的担保人。一些农村资金互助社把贷款金额与担保人数相结合。如有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求每10万元贷款提供一个担保人。这种以人的担保替代抵押品要求的制度在克服了农户缺乏抵押品难题的同时以连带责任强化了贷款的监督机制。

2.分享合作利益。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借助三项制度来实现合作金融所要求的利益分享:一是分享贷款额度。在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信用额度的分配实际上是农村资金互助社内的一种利益分配。相关法律对这种利益分配作了必要的限制,以防止部分人占用过多的贷款资源。《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规定:(1)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2)关联社员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20%;(3)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股金额来设定农户贷款额的做法也被许多农村资金互助社采用。尽管从表面看,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资本公益的特征,但在其他制度的配合下,尤其是在出资平均化的要求下,将信用额度与股金结合可以起到贷款资源“按人”分配的效果。不过从农村的实际情况看,农村资金互助社信用额度的分配更多地体现出满足专业合作社业务发展需要的特点,大多数农村资金互助社存在对专业合作社鼓励项目贷款倾斜的规定。二是“惠顾返利”。合作金融返利制度的意义在于降低农户资金使用成本,农村资金互助社返利的依据通常是存贷款交易量。不过,为了鼓励社员存款,目前浙江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根据存款额来确定返利额的。三是有限积累。利润积累能够形成长远利益,但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为解决当前融资问题设计的,长远利益对于窘迫的农户来说过于“遥远”。尽管农村资金互助社也需要有一定的利润积累用于发展,但利润积累比例受到严格限制。

3.精简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机构设置简单,有人将其概括为“三少”,即“网点少、部门少、人员少”。通常情况下,农村资金互助社员工身兼数职。这样的机构设置很大程度上压缩了成本支出,提高了办事效率,有利于“返利”最大化。

4.实行差别利率。为了减少了农户短期资金的使用成本,鼓励农户及时使用及时归还,许多地方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根据借款期限长短设定利率,借款期越长利率越高。但是,浙江农村资金互助社基本上没有采用这种差别利率制度,浙江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利率一般控制在基准贷款利率上浮80%之内,借贷双方议价确定贷款利率,专业合作社鼓励的经营项目可以获得较低的贷款利率。

尽管各地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存在一些细微差异,但总体而言,在“互助”与“分享”的原则下,农村资金互助社已经成为农户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一种有效办法。在我们对忘不了、玉麟、欣禾、乾元、桑盈、汇民、当平等7家浙江农村资金互助社截至2011年上半年的相关经营数据的统计发现,浙江农村资金互助社依靠有效监督制度和信息优势,保证了贷款资金的及时回收和经营目的的实现:(1)所列的7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均未出现不良贷款;(2)各项贷款额显著增加,存贷额分别比上年末增加23.8%和28%,存贷业务呈良性发展;(3)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低,贷款额度分配平均化,没有出现大客户,尤其是没有出现企业客户控制信用额度的现象;(4)成本收入比指标优于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反映出农村资金互助社经营成本获得了理想的控制;(5)忘不了、玉麟、欣禾和乾元等4家运作一年以上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基本微利,大部分“利润”通过“惠顾返利”的方式回馈用户,体现了合作金融限制股金分红的原则。

四、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反思与展望

民间金融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金融现象,一般认为民间金融是存在于金融当局控制之外的金融制度。有学者从信用属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金融是在借贷双方与储蓄者之间存在着从简单的信用安排到复杂的金融中介机制的联系。这种概括颇有意义,它揭示了民间金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即与正规金融将信用关系建立在契约制度上不同,民间金融将更多的关注转移到了契约治理,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障信用实现。源于民间金融的农村资金互助虽经正式制度的规化,但至今仍然秉持着民间金融的信用特征。在利率执行上,互助资金组织与一般的民间金融是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这种差异不得不归咎于互助资金组织和高利贷资本分别存在于民间的两种不同的经济形态,即市场经济形态与自然经济形态。前者尊崇价值规律,由于资金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状态,因此高利贷是这种经济形态下的普遍现象;后者则是以小范围的血缘和地缘相结合下的金融市场上的弱势群体,以互助为目的而自愿组成的组织。而且这些纯互助性的民间金融组织的贷款利率普遍较低,有些甚至是零利率。

尽管农村资金互助社源于自然经济形态内的封闭性的互助组织,但是,在一个相对开放的金融市场上同样也会面临开放组织的竞争压力。尤其是,近年来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政府正致力于建立起各种带有政策性的新型金融组织来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中的融资需要。未来正规金融对农村地区的网络渗透也会越来越多地解决农村的短期资金融通问题。由此,许多学者认为,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的转型和随之而来的金融供给的增加,纯粹自然经济形态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会逐渐式微,最后要么消亡,要么为正规金融所吸纳。

根据我们对浙江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调查,这种新生不久的农村金融组织目前已经呈现出了两种趋势:一是由一个区向多个区的扩张;二是透过专业合作社平台与各种营利性组织,包括金融机构和龙头企业的更加充分的融合。上述两种趋势最直接的结果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规模扩大和来源于其成员的金融资产数量的增加。由此,又演化出两个结果:一是其客户层次发生转移,即客户构成不再完全是原来在金融市场上受到差别对待的弱势群体,这时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组织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二是信息成本、治理成本不断上升。边际贷款成本的变化会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演变中起到关键作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交易成本小于正规金融的交易成本,故其规模经济的限度会大大小于正规金融机构,有学者研究了这类机构在规模经济下的边际贷款成本变化规律后,认为随着客户和金融资产的增长其边际交易成本呈“U”型曲线。①这种观点来自于马歇尔的冲突理论。即存在着一个互助性金融组织交易成本优势达到最大发挥,金融效率最高的临界点。越过该临界点,随着客户数量和资产数量的上升,其边际贷款成本加速上升,最终在正规金融机构面前丧失交易成本优势,被迫采用正规金融贷款模式和组织形式来降低成本。这时互助金融融资逐渐由“关系型融资”向“契约型融资”演化,互助金融组织逐渐丧失了互助属性。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大多数农村互助金融组织都规定有人数和地域的限制,甚至是资本额的限制,其目的就在于保持组织互助的功能。毕竟在农村,主流的市场经济形态背后仍然存在着相对落后的自然经济形态。市场经济或现代金融在许多情况下还难以被农村社会完全接受,况且政策性金融还不完善。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旨在通过建立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来解决农村各个层次的融资问题,让农村资金互助社成为又一个“商业合作银行”恐非其改革初衷。

五、结论

农村资金互助社源于民间金融,具有民间金融的诸多属性。新一轮的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将农村资金互助社纳入正规金融的范畴,目的在于借此改善农村资金微循环现状。农村资金互助社有效的监督机制和“互助”与“分享”下的制度安排,为当下农村经济社会环境中解决中小农户融资问题找到了一条新的途径。农村资金互助社存在扩张的要求,但资产的增加和客户构成的转移会最终导致其丧失互助性并转而为正规金融所吸纳,因此相关的限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如何在保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基本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作用是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认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通过深化与专业合作社、其他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合作来摆脱目前发展受限的窘境。一方面可以考虑借助多样化的平台建立更加广泛的资金关系,引入外部资金,改善其贷款资金不足的状况。另一方面,在“银行+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农户”、“银行+龙头企业+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合作模式下,以不同合作主体各自存在的信息、管理和资金融通上的优势,弥补独立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升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价值。

(责任编辑:栾晓平E-mail:luanxiaoping@163.com)

F30

A

1003-4145[2012]06-0093-04

2012-02-09

郑宏,男,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陈 英,女,浙江树人大学国贸学院讲师。甄立华,男,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本文系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农村资金互助社制度及监管的实证研究——以浙江为研究重点”(编号:11YD35YB)的部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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